最新安全管理红线管理规定
2023年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2023年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为了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如下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安全红线的管理和保护,合理调配和利用资源,防范和应对安全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红线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设定的重点保护区域和重要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重要设施、关键信息系统、重要行业、核心生态区等。
第三条安全红线管理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协调发展、综合治理。
第四条安全红线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法治原则和科学决策,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第五条安全红线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加强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为安全红线保护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安全红线划定第六条安全红线的划定原则是科学、合理、可操作、可控制、可量化。
第七条安全红线划定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战略、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和安全需要,确定安全红线的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安全红线的划定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平衡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划定合理的红线范围,不得过高或者过低,不能牺牲经济发展和人民福祉。
第九条安全红线的划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确保安全红线划定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安全红线的划定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保安全部门和有关单位及时有效履行安全红线划定的职责。
第三章安全红线保护第十一条安全红线保护是指对安全红线范围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进行预防和保护。
第十二条安全红线保护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分工明确,形成合力,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加强安全红线的巡查、监控、防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红线保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关键信息系统等的保护,加强技术手段和安全设施的应用,提高保护能力和防范水平。
2023年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安全质量红线管理是指对重要部门、领域和项目的安全和质量进行特殊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安全质量红线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交通运输、能源、建筑、化工、农药、食品药品、核能等。
第四条安全质量红线的划定应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原则,并通过政府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加强管理、加大监督、完善制度等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和质量风险。
第二章安全质量红线划定第六条安全质量红线的划定要综合考虑地理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历史经验等因素,确保划定结果符合实际情况、科学可行。
第七条安全质量红线的划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应邀请专家进行评估,并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八条安全质量红线的划定应包括以下内容:红线范围、红线标准、红线监测、红线违法行为处罚等。
第九条安全质量红线应根据风险等级划分,分为一级红线、二级红线和三级红线。
第十条安全质量红线划定后,责任单位应及时将红线划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配合相关部门实施监测和管理。
第三章安全质量红线管理第十一条安全质量红线的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责任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应加强对红线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质量问题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整改不合格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质量红线内的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应设立专职监管人员,确保安全质量红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应开展公众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
第十五条安全质量红线管理实施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监测体系、报警机制和紧急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安全质量红线内的项目和企业应定期上报相关数据和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安全质量红线违法行为处罚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安全质量红线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024年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2024年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引言安全管理一直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新的安全问题和挑战也随之而来。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2024年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内容、意义以及可能的实施方式。
一、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内容1. 设定安全管理“红线”安全管理“红线”是指对各类安全问题的预警指标和界定标准。
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各个领域的安全“红线”,详细规定了不同风险等级的标准和相应的措施。
2. 制定安全管理政策根据各领域的安全管理“红线”,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政策。
政策应包括对安全问题的预防、应对和处置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责任分工等。
3. 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建立全面、准确、及时的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安全状况的变化,预测潜在安全风险。
同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各部门间的协同作战能力。
4. 提升安全管理的科技支撑能力加大对安全管理科技的投入,提升安全管理的科技支撑能力。
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各类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实时监控和智能管理。
5. 强化安全培训与教育加强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通过组织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开展模拟演练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安全问题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6. 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各类安全问题的监管。
同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安全管理要求,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方能够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二、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意义1. 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建立,能够科学有效地预测和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过制定明确的安全标准和措施,能够及早识别潜在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安全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国家发展的基石。
建立安全管理“红线”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是指在进行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守的一些底线和限制。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以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1. 严禁忽视安全隐患: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认真识别和查处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严禁忽视或疏忽处理安全问题。
2. 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严禁违规操作和违章指挥。
3. 严禁瞒报和谎报事故信息:发生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时,相关人员必须及时上报,严禁瞒报和谎报事故信息。
4. 严禁利益冲突和腐败行为: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滥用职权或参与腐败行为。
5. 严禁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参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6. 严禁泄露和篡改安全信息:安全管理涉及各种敏感信息,严禁泄露和篡改安全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7. 严禁违背职业道德: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恪守职业规范。
以上是常见的安全管理红线规定,具体的规定可根据不同行业、单位和岗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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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安全生产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 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
3. 严禁在危险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作业。
4. 严禁擅自改变、拆除、损坏安全设施、设备。
5.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进行生产作业。
6. 严禁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7. 严禁在高压线、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未经许可擅自移动、拆除、损坏安全设施。
8. 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场所、放射性场所等作业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9.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进行作业。
10. 严禁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报告、隐瞒事故真相。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红线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对安全红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2. 对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重新发布。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红线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2024年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2024年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管理红线是指国家规定的特定区域或场所,以及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的特定安全标准,其内部应该得到特殊管理,并设置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条安全管理红线包括既有红线和新建红线。
既有红线是指在规定时期内已经存在的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区域或场所。
新建红线是指在规定时期内新建的,经过风险评估确定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区域或场所。
第四条安全管理红线的划定标准应当严格按照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对于特别重要的区域或场所,可以增加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权限。
第二章:安全管理红线划定第五条安全管理红线划定应当参考以下因素:(一)人员密度和流量。
(二)重要设施或设备的数量和分布。
(三)自然灾害风险。
(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风险。
(五)社会安全风险。
(六)恐怖活动、犯罪事件、突发事件等安全风险。
第六条安全管理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整体效益和社会成本,合理利用资源,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护生产,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第七条对于已经划定的安全管理红线,应当加强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保障红线内安全的实现。
第八条安全管理红线的调整应当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并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第九条安全管理红线制度是指依法依规划设计和进行监管的系统,涉及风险评估、安全监察、红线规定、安全控制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条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二)安全管理红线的划定标准和程序。
(三)安全保护措施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和处罚的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实施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的主体责任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责任应当由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履行。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9篇)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9篇)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通用9篇)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篇1一、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防突措施不达标仍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所有矿井严禁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做到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对每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追究责任。
对由于存在隐患造成的瓦斯超限超过1次/月或2次/年的矿井要停产整顿。
三、所有矿井在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有关领导不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在回风区域不执行断电撤人。
四、所有矿井严禁在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
五、所有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严禁在未安设水害报警系统和未构筑预隔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六、所有矿井采掘活动中突然发现出水、透水征兆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七、所有矿井主提升系统严禁超负荷运行,必须做到减速降载,以勾定产。
八、所有矿井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必须做到零失爆,保证管理实现90&5&1。
九、所有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严禁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
十、所有矿井严禁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皮带和刮板输送机,运输斜巷必须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运输不超载、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十一、所有矿井的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炮掘工作面架棚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头、巷道维修未事先加固的严禁施工。
十二、所有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动态达标,两确认三汇报符合要求,否则严禁生产。
十三、所有单位隐患排查必须做到班组1次/班、区队(车间)1次/天、矿井(厂)1次/月、公司1次/季,严禁在未排查隐患、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十四、所有单位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未定期进行检测或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45g/m3,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的,严禁生产。
2024年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法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安全红线是指国家、社会、个人生命、财产和信息安全的底线,是国家安全保障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决策安全的依据。
第三条安全红线管理是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建立健全安全预警、管控、执法等机制,保障安全红线不可逾越。
第四条安全红线管理遵循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红线划定第五条国家对安全红线的划定,主要根据国家安全战略、法律法规等进行科学评估和决策。
第六条安全红线划定应明确以下范围:(一)国家安全红线: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政治制度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安全线。
(二)社会安全红线: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稳定、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安全线。
(三)个人安全红线:包括人身安全、隐私权、财产权和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安全线。
(四)信息安全红线: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保密和信息治理等方面的安全线。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根据安全红线划定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安全红线划定方案,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第八条各级政府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通过听取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形成科学、民主、参与的安全红线划定结果。
第三章安全红线预警第九条安全红线预警是指通过建立监测、监控、信号等手段,及时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红线的实物、事件或行为。
第十条安全红线预警应遵循及时、准确、科学、可行的原则,对可能危及安全红线的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做好信息交流和共享。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红线预警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及时滚动发布安全红线预警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防护。
第十二条广大公民要加强对安全红线的关注和预警意识,及时上报发现的可能危及安全红线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红线管控第十三条安全红线管控是指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应措施和政策,防止安全红线的被突破和侵害。
2024年安全管理“红线”制度(二篇)
2024年安全管理“红线”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贯彻落实“零伤害”的理念,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效落实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尽早实现打造“零伤害”厂矿的目标,特制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本制度坚持安全管理一票否决的原则,针对不同事故类型、性质、等级提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理意见。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厂矿班子成员、区队(车间)领导、班组长和职能部门、科室副职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
人身伤害范围: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规定项目。
第二条组织与职责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管理“红线”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各厂矿、部门、科室做好制度宣贯工作。
第三条“红线”条款及处理意见(一)副矿长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根据煤矿矿领导分工),给予撤职处分。
(1)年度内发生三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职业病按工伤计),及以上事故;(1)发生导致全矿停产____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二)区队领导1、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队长、书记)(1)发生两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2)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撤职处分的情况。
2、出现以下情况,经事故调查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
(队长、书记、副队长、技术员)(1)发生一人次人身伤害、中毒、职业病,及以上事故;(2)发生其它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故;(3)发生导致全矿停产____天或直接经济损失在____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4)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出现恶性违章指挥、野蛮作业的事件;(5)发生导致全矿停产或全员撤离的生产安全事故;(6)违反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经公司安委会集体决定给予正职降职、副职和其它管理人员撤职的处分的情况。
2024年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2024年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____年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施工进度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____年内开展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的涉及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区域。
第四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原则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划定的安全红线范围划定;(二)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细化划定。
第五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应和工程施工规划同时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测量、标示。
第六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应与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相衔接。
第七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应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划定不得随意更改,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第九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应根据工程施工的安全风险和安全保护要求综合考虑相关因素。
第十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划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地质地貌情况:考虑地质灾害和地形地貌对施工的影响,划定相应的安全红线;(二)周边环境情况:考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划定相应的安全红线;(三)管线设施情况:考虑地下管线设施对施工的影响,划定相应的安全红线;(四)施工作业特点:考虑不同类型工程施工的特点,划定相应的安全红线;(五)社会公众安全需求:考虑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划定相应的安全红线。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应结合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确保施工作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的划定应经过安全专家评审,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安全红线的划定应根据工程施工的进度和阶段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施工进展顺利。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工程施工安全红线内禁止在施工期间进行其他不相关工程施工。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在任何组织或工作环境中,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一、安全红线的定义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绝对不能触碰、逾越的安全底线。
一旦触及,将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和不可挽回的后果。
二、安全红线的范围1、人员安全(1)严禁在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
(2)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严禁在工作场所嬉戏打闹、打架斗殴。
(3)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2、设备与设施安全(1)严禁违规操作、超负荷使用设备,严禁私自拆除、损坏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
(2)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3)严禁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
3、作业环境安全(1)严禁在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未经检测合格贸然进入。
(2)严禁在强风、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户外危险作业。
(3)严禁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安全管理(1)严禁隐瞒、谎报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如实报告。
(2)严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
(3)严禁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红线的处罚1、对于初次违反安全红线的个人,将给予警告处分,并进行安全再培训,培训期间停发绩效奖金。
2、对于多次违反安全红线或导致轻微安全事故的个人,予以降职、调岗处理,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红线或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相关部门或团队,如果存在对安全红线管理不力、纵容违规行为等情况,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包括降职、撤职等处分,并对整个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四、安全红线的宣传与教育1、定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红线的培训和学习,确保每个人都清楚了解安全红线的内容和重要性。
2、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红线的标识和宣传海报,时刻提醒员工遵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最新版】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最新版】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维护好我矿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业务科室科长(主任)、责任队组队长免职处分。
发生1人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因业务保安管理严重不到位或未执行规程措施违章指挥导致作业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未遂的;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对上级领导或部门下达的指令不执行的或工作态度极不端正的;“三走到,三必到”累计3次执行不到位的。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安监处副处长免职处分。
发生1人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到位的。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调度室主任免职处分。
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的;应急救援组织不当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采掘工作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生产条件仍继续安排生产的;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安排生产的;未经指挥部同意擅自安排队组进行抢险的。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生产科科长免职处分。
井下出现大面积冒顶事故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通风科长免职处分。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设计组织施工的;井下安全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环节或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抽采科科长免职处分。
抽采系统不完善的;因管理严重不到位,造成瓦斯抽放泵同时停抽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抽采未达到集团公司规定标准的。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给予机电科科长免职处分。
采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的;明令禁止的设备仍在井下使用的;设备保护失效仍安排井下使用的。
安全管理制度十条红线
一、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1. 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作业。
员工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3. 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
员工必须保证身体健康,不得酒后上岗、疲劳作业,确保生产安全。
4. 严禁在危险区域、危险时段从事作业。
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在危险区域、危险时段从事作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5. 严禁违规动火、用电。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程;用电作业必须遵守用电安全规程,确保用电安全。
6. 严禁擅自改变设备、设施、工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设施、工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验收。
7. 严禁擅自拆除、损坏安全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完好。
8. 严禁隐瞒、谎报、迟报事故。
发生事故必须立即上报,不得隐瞒、谎报、迟报,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9. 严禁擅自停用、调试、改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用、调试、改造。
10. 严禁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救援物资必须配备齐全、完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二、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以下措施:1.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
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责任。
5.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6. 加强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7.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最新版】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增强安全意识,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促进我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员的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一)安全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安全管理无序的,扣除项目经理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二)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扣除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安监站长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三)未按措施要求执行“先探后掘,有掘必探”的,扣除技术经理、工程组长、安监站长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四)不参加安全办公会、安全检查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五)项目筹备未按规定验收进行开工的或验收未通过、擅自组织开工的,扣除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工程组长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六)关键工序、重要环节不按规定验收(试验),扣除生产经理、工程科长、安监站长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除项目经理当月安全奖并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八)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的,扣除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安监站长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九)首页上一页1安全设施不到位、系统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而组织施工的,扣除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十)私自招收协议工,扣除项目经理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十一)未执行防治水专项措施的,扣除技术经理、工程组长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十二)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及透水区域内进行掘进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的,扣除生产经理、技术经理、工程组长、通风队长、安监站长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十三)在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或设计、规程无批复而擅自组织生产的,扣除技术经理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十四)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无专项补充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继续组织施工的,擅自变更设计或作业规程组织施工的,扣除技术经理、生产经理、工程组长、安监站长、所在区队队长和技术员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十五)擅自压缩工期、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的,扣除项目经理、生产经理当月安全奖并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十六)水文地质资料、老空水情况不清擅自组织施工,探放水专业人员、专用设备及专业队伍不到位,进行探放水作业的,扣除生产经理、技术经理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十七)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扣除技术经理、通风队长、工程组长、通风技术员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十八)超前探测不到位,揭露老空、煤层、断层、陷落柱的,扣除生产经理、技术经理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十九)机电设备甩保护运行的,未按规定检测试验的,扣除机电经理、机电队长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二十)无计划无措施停电停风(项目部责任)造成瓦斯超限的,扣除机电经理、机电队长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二十一)使用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的提升运输设备,扣除机电经理、机电队长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二十二)擅自组织实施须由厂家指导的重要设备设施安装、调试和试验,扣除机电经理、机电队长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二十三)非专业队伍自行组织凿井井架安装、临时改绞等重大机电安装工程,扣除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机电经理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二十四)安排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扣除项目经理、支部书记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二十五) 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的分包队伍,扣除项目经理当月安全奖,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在当今社会,安全问题始终是各行各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企业的正常运营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一、安全红线的定义与范畴安全红线,简单来说,就是在安全领域中绝对不能触碰的底线。
它涵盖了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
在生产安全方面,例如未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就擅自操作特种设备,或者在危险区域内违规作业等行为,都属于触碰安全红线。
消防安全上,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消防设施、违规用火用电等行为都是绝对禁止的。
交通安全中,酒驾、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无疑也是安全红线。
食品安全领域,使用过期原料、违规添加有害物质等行为更是不可容忍的安全红线。
二、设立安全红线的重要意义首先,安全红线是保障生命安全的关键防线。
每一次对安全红线的忽视都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生命损失。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我们必须通过严格的安全红线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每一位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营。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不仅会面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声誉受损,进而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再者,遵守安全红线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为社会提供可靠的产品和服务,不触碰安全红线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
三、安全红线管理的具体措施1、明确安全红线标准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详细、明确的安全红线标准。
这些标准要具体到每一个操作环节、每一种设备使用、每一项工作流程,确保员工清楚知道哪些行为是绝对禁止的。
2、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安全红线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课堂讲授、现场演示、案例分析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遵守安全红线的自觉性。
3、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成立专门的安全监督小组,定期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触碰安全红线的行为。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
附件3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或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效。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电机车驾驶室;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6),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2023年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2023年安全管理红线规定2023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安全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下面是2023年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内容,共计2000字。
第一条:人员安全红线规定(一)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二)人员密集场所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和监控,并配备足够的安全人员,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三)交通运输行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交通秩序的维护,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消防安全红线规定(一)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升员工的火灾应急能力。
(二)规范住宅小区和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备齐全,消防器材有效。
(三)农村地区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推进农村危险化学品、油类、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管理。
第三条:网络安全红线规定(一)各类网络运营机构要加强对网络安全的保护,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关键信息系统的保护,确保信息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恶意攻击。
(三)个人用户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账号密码的保护,注意垃圾邮件、诈骗网站等网络安全威胁。
第四条:环境安全红线规定(一)各类工业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空气、水、土壤等环境的监测和治理。
(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存放和使用,防止发生泄露和事故。
(三)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加强施工现场的扬尘治理。
第五条:食品安全红线规定(一)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督,严禁使用添加非法添加剂和劣质原料。
(二)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食品安全。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五篇)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瓦检员、爆破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调度室主任职务接到紧急汇报,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强行安排生产的;安装、回收工作面未编制安装、回收网络图进行安装回收作业的;安装、回收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地测科科长职务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柱、突出危险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_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十条红线
安全生产管理十条红线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关键。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我们需要遵循十条红线,严格控制各项安全风险,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
下面将逐条介绍这十条红线,并说明其重要性。
第一条红线:严禁私自改动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是安全生产的基础,任何未经批准的改动都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因此,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私自改动生产设备。
第二条红线:严禁使用过期或损坏的安全防护设备。
安全防护设备是保障员工安全的重要措施,但过期或损坏的设备无法发挥作用。
员工必须注意定期检查和更换这些设备,确保其有效性。
第三条红线:严禁超负荷运行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的运行要在安全负荷范围内进行,超负荷运行可能引发设备故障和安全事故。
员工必须了解设备的安全负荷,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避免超负荷运行。
第四条红线:严禁擅自调整操作程序。
操作程序是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的重要依据,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不得随意调整。
擅自调整操作程序可能导致安全隐患,危及员工生命安全。
第五条红线:严禁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具有一定的毒性和危险性,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方法和防护措施使用,严禁违规操作。
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
第六条红线:严禁随意堆放杂物。
杂物的随意堆放会阻碍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的使用,增加安全事故的风险。
员工必须保持工作区域整洁有序,杂物必须按规定的区域进行分类堆放。
第七条红线:严禁使用低质量的防火材料。
防火材料是预防火灾的重要防线,低质量的防火材料无法保障安全。
员工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防火材料,确保其良好的防火性能。
第八条红线:严禁违规操作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是一项危险的工作,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违规操作高处作业可能导致坠落事故,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死亡。
第九条红线:严禁无资质人员擅自进行维修和检修。
维修和检修是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无资质人员的擅自操作可能引发设备故障和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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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吾煤业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一、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给予责任科室科长或责任队组负责人免职处分:
1、掘进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3、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的;
4、一个季度内发现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
5、“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达100%的;
6、承压开采采掘活动未执行防治水专项措施的;
7、瓦斯、地质异常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瓦斯异常区域停、复产流程及专项措施的;
8、石门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
9、井下采掘面瓦斯超限作业以及安排在无风、微风区作业的;
10、采掘工作面遇地质异常无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11、井下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而未编制、变更设计及作业规程的;
12、石门揭穿煤层没有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13、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审批并执行《通风系统调整申请票》的;
14、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指落差超过3m的)、陷落柱的;
15、主要提升设备甩保护或无保护运行的;
16、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的;
17、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
18、电气设备甩保护或使用非标准保险及其他材料代替保险或无保护运行的;
19、采掘工作面局部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20、“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的;
21、下井、带班、“三必到三走到”无故三次不达要求的;
22、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测系统的;
23、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24、斜巷运输作业期间两端挡车装臵未打到常闭状态的。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半年至一年处分:
25、无计划、无措施作业的;
26、井下现场人为堵塞瓦斯传感器进气孔的或采取其它方法造成传感器测值不准的;
27、用风筒直接吹瓦斯传感器的;
28、私自调整、改动、拆卸监控、通讯及人员定位设施或私调、修改系统数据,造成各系统数据不实或信息不准确的;
29、移动瓦斯传感器未执行“三位一体”制的;
30、随意改变瓦斯传感器悬挂位臵或移动瓦斯传感器时造成瓦斯传感器误报警的;
31、随意改变通风设施,影响通风系统稳定(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随意改变调节风门调节孔、挡风墙通风孔;随意损坏密闭墙造成墙体密封不严等情形)或通风系统调整不及时导致瓦斯超限的;
32、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弄虚作假、谎报瓦斯数据的;
33、非专职人员操作、检修电器设备的;
34、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的;
35、检修电气设备或处理电气故障不按规定流程作业的;
36、靠、爬电气设备取暖的;
37、扒、蹬、跳人车、电机车及其它运输车辆的;
38、电机车超速行驶的;
39、擅自开非本单位范围内的绞车运输作业的;
40、非专职绞车司机开绞车;
41、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运输封闭区域的(运输作业人员按规定作业除外);
42、斜巷运输作业放飞车(指斜巷人力推车靠自重溜车、斜巷绞车运输离合器处于松开状态溜车或斜巷放车速度过快车辆不能有效控制等情形);
43、斜巷运输提前打开挡车栏或车辆通过后未及时关闭挡车栏的;
44、斜巷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挂安全护绳或挂车的数量或重量超出规定的;
45、人力推车造成跑车事故的;
46、擅自进入综采工作面老塘的;
47、未停电闭锁大溜进入煤墙或机头三角区作业的;
48、综采工作面更换高压管时,未经更换人员同意,擅自开泵的;
49、综采工作面处理滚筒故障时未停电闭锁采煤机开关或专人看护的;
50、综采工作面超前维护柱、处理大溜或摆架时使用单体柱等未及时拴好护绳的;
51、综掘工作面割煤时进入警戒区域的;
52、无超前探痕迹强行掘进的;
53、掘进工作面超“掘探一体化”红线掘进的;
54、工作面出现地质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汇报的;
55、虚报、谎报超前探测距离和虚填超前探施工票的;
56、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的;
57、无措施底皮带运料的;
58、皮带司机及机尾看护工在皮带运转中将工具或身体部位伸入护栏内进行作业的;
59、皮带检修时,皮带开关未停电闭锁或派专人看护的;
60、皮带运转时在皮带里帮或在皮带架杆上站立的;
61、在皮带上方作业未搭设工作台的或木板未满铺工作台的或作业人员未系合格保险带;
62、采掘工作面皮带在续接皮带时作业人员站在皮带转动部位或在皮带上方带电点动拖拉皮带的;
63、横跨皮带不走行人过桥的;
64、随意关停皮带沿线急停保护的;
65、擅自利用压风排碴打眼的;
66、私自操作抽采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
67、私自改变供电系统、调整电气定值或未办理手续检修的;
68、高空(1.5米以上)作业时未系保险带的;
69、要害或关键岗位上岗期间脱岗、睡岗的;
70、酒后上岗的;
7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72、未严格按照综采工作面支架前梁处瓦斯检查制度进行瓦斯检查,未严格执行《综采工作面瓦斯检查补充管理制度(试行)》的;
73、综采工作面滚筒割石头、支架前梁、巷道内锚杆金属网等支护及孔内遗留钻杆等;
74、采掘面空顶作业以及未进行瓦斯检查或空顶区域瓦斯超限未充填的;
75、采掘面通过砂质泥岩以上硬度的石包、断层、陷落柱时未实施放炮松动,滚筒直接切割以及滚筒切割逼帮板的;
76、违反余吾煤业人员“站位管理规定”的;
77、综采工作面支架压力表不齐全不完好,不能正常使用的;
78、因放水不及时等人为原因造成抽采系统无负压的;
79、10KV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后,未对供电系统及设备故障原因排查清楚,在没有确认完好的情况下,擅自送电者。
80、假检、谎报瓦斯浓度参数的;
81、谎报、虚报钻孔深度的;
82、破坏、盗窃各种安全生产设施直接影响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后果;
83、未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盗窃、私藏雷管炸药或丢失雷
管炸药;火工品现场操作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设臵警戒的;放炮母线未执行随用随挂的,或母线长度不达要求,或母线出现破口未进行处理强行作业的等);
84、里应外合偷盗公家财产、矿用物资、材料价值达1千元以上以及南、北风井偷盗工程煤的;
85、由于供货质量把关不严,设备或材料、器具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20万元以上);
86、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直接损失超过1万元的;
87、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82~87条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协建队组违反上述条款的,一次对协建队组处罚5万元,直接责任人取消入井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