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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合同管理,完善公司内控制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机构或个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及经济利益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合同拟定、审批、签署、履行、变更、中止和解除等全过程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的拟定

第五条合同的拟定应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宗旨,贯彻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并应做到内容完整、操作性强、表述严谨准确。

第六条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中经常使用的合同,由法律合规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格式合同文本。

有格式合同文本的,承办部门应当直接使用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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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第七条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相对方的民事主体资格、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独立完整的合同履约能力和民事责任承担能力。

第八条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起草合同,对于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协调法律合规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合同谈判和合同起草,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九条承办部门在合同起草完毕准备报审前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合同主体与其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如需)相一致;

(二)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具体,文字表达清楚准确;

(三)合同不应留有空白,凡不需填写的空格应划线;

(四)合同文本中的选择性条款应明确选择;

(五)主、从合同及其附件编号连续衔接;

(六)如存在外文文本的,应核对中外文文义的一致性;

(七)其他应予复核的事项。

第三章合同的审批

第十条公司建立合同会签制度,合同应按规定流程报

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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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在合同报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签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二)对合同相对方及合同条款的书面说明,如为重大合同,应附项目说明;

(三)拟签署合同的法律风险及书面说明和法律依据(如有);

(四)合同相对方的法人资质证明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如需);

(五)有权机构的审批意见(如需)及其他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会签流程:

(一)承办部门起草签报或填写《合同审核表》(见附件1),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一起送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会签;

(二)会签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签署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及时向承办部门反馈并达成一致意见,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另行制作附件,写明对具体合同条款的不同意见及原因;

(三)合同文本经相关部门会签后送法律合规部进行合规审核;

(四)合同文本经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报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及其他分管领导(如有必要)签批;

(五)超出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权限的合同文本需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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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签批,其中重大合同还需报董事长签批。

第十三条合同审核重点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经济性:合同应符合本公司经济利益;

(二)可行性:合同相对方应具备独立完整的签约资格和履约能力;

(三)合法性: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合法;合同订立程序合规;

(四)严密性:合同条款完整齐备,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平等明确,附加条件适当合法,文字表述严谨准确。

第十四条会签部门应当在2-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进行会签,并出具明确的会签意见。承办部门应根据会签部门的意见对合同作出相应修改;如有异议,应及时与会签部门沟通解决。

第十五条合同审核签批后,合同条款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进行修改,应重新按审核流程报批。

第四章合同的签署

第十六条公司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协议书、信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七条合同审批后,合同签署由综合部统一办理。

合同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

被授权人签章后加盖公司印章生效。如合同由被授权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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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应附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被授权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正式合同文本应加盖骑缝章。

第十八条被授权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被授权人不得超越权限或者在授权被终止后以授权人名义订立合同;

(二)被授权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对方签订与公司相关的合同,或接受合同双方的委托;

(三)被授权人不得再行转授权他人,也不得出借授权书。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公司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行权利的除外。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时,承办部门应负责核实合同相对方签章及其权限,确保其签章的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后,法律合规部应办理以下事项:(一)对于依法经登记或者批准方可生效的合同,依法办理登记或者批准手续;

(二)根据需要办理公证机关公证等手续。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十二条合同规定应当由公司先履行义务但在有

充分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应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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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履行义务,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并通知相关部门,一经查证属实,公司将中止履行合同:

(一)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存在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可能的;

(二)合同相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情形的;

(三)合同相对方丧失商业信誉的;

(四)合同相对方有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合同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合同结算业务。财务部门对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应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合同相对方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

(二)合同标的验收不合格的;

(三)其他不宜履约付款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结算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纠纷管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相对方提出变更、

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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