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施工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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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桥”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工程”)发包给乙方。就该工程施工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建设工程。

2、工程地址:

3、建设资金来源:自筹

第二条:工程内容

按设计图纸进行包含土石方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和抹灰工程等工程在内的漫水桥工程施工。

第三条:开竣工日期

工程施工时限:天。

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四条:任务技术指标及质量要求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指定位置和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具体要求:

1、水坝基础必须挖至新基,而且必须经设计人员、甲方管理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施工使用的石料必须冲洗干净,严禁使用带有泥土等杂质的石料;

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石缝间隙必须注满砂浆,砂浆、砼的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4、回填土必须整平、夯实,地基承载力不小于吨/平方米;

5、施工中对已完工程部分必须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期不少于15天;

6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工程验收

1、工程施工完成后,乙方通过自检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可申请甲方组织三人以上人员进行验收。

2、甲方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7天内组织三人以上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若甲方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7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整改意见,视为验收通过。

3、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验收申请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第六条:工程保修

1、根据国家和市关于工程保修的有关部门规定,乙方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单签发之日起,年内对本工程负责免费保修。

2、如果保修期外或在此之前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确因乙方未按合同商定的义务所造成的,则由乙方自费维修。

3、为调查上述质量缺陷而支付的费用,在查明缺陷产生的原因后,由责任方承

担,双方均有责任的,按自身责任分别承担。

第七条:结算方式

1、本工程结算采取按实结算方式,结算依据为甲乙双方签认并经甲方主管单位

(新华联矿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集团)认可的所有费用支出凭证。

2、本工程无甲方直接供应的设备、材料,施工所需的材料由甲方限价(见附表1),乙方自行采购,实际采购价与限价的差价由乙方承担。

3、本工程所用材料未在附表1中规定的,甲方另行书面限价通知,实际采购价与限价的差价由乙方承担。

4、本工程施工所用的设备使用费按________ 元包干使用。

5、工程最终结算时,计取本工程所发生所有费用的3%管理费、5%利润,并在此基础上计取5.22%税金。

第八条:工程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7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包含竣工验收记录,洽商变更记录、竣工图纸、所有费用支出凭证等),否则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初审完成后,由甲方的上级预算部门在—天内(双方争议时间不计算)予以核实并出具意见,报甲方领导批复执行,给予结算。过期不能审结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结算报告。

第九条:工程款支付

1、合同签订,乙方大宗材料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 元。

2、工程施工完成6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 ________ 万元。

3、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 万元。

4、结算完毕并报新华联集团审计部审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5%。

5、保修期满后,甲方付清全部工程款。

第十条:工程变更

1、甲方指令办理的工程洽商,乙方应执行。

2、施工中甲方对原工程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5天内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3、施工中乙方对原工程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对于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换,直至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第十一条:工期要求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下达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不迟于

甲方下达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下达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3、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48 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要求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

实施甲方提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给予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由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签认后工期可顺延,但不补偿任何费用。

4、非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工。乙方不经甲方同意擅自停工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5、因乙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或经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6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

(1)因甲方原因推迟开工;

(2)重大工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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