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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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省财政设立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甘肃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

甘肃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甘肃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团队)在科技创新创业中的核心作用,切实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根据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实施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的意见》(甘办发【2010】71号)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和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我省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预期经济效益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项目,孵化和育成一批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扶持项目”),促进企业、金融机构和其它社会资金的投入,形成多层次支持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的环境。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三条省政府成立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工作,审定当年资金资助计划。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扶持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的发布、引进项目对接、项目评审、计划编制、过程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财政厅作为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并审议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创业扶持行动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扶持对象与条件第六条专项资金面向国内外有志于促进甘肃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申报单位必须是企业,重点扶持以下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一、创(领)办或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实施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且在我省注册的科技型企业中的以下人员:(一)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初步实现创新成果转化,经营情况良好,依法经营的企业法人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二)在技术创新和课题研发中,学术造诣较高、成就突出,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具有前瞻性创新成果,能够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三)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拥有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以技术入股形式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员。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的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战略部署,加快我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设立了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一)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二)会同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计划的编制和项目的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专项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二)编制甘肃省重大科技专项年度计划;(三)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管理及项目验收。

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围绕《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产品开发为目的、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备较强的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能够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医药、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和涉及国计民生的公益事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的特点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

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

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及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甘肃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51号)精神,推动甘肃省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向社会开放,加快推进我省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原值价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台或成套科学仪器资源(含配套附件或软件),并符合《科学仪器分类标准编码》中的名称类型(共有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天文仪器、医学诊断仪器、核仪器、特种检测仪器、工艺试验设备、其他仪器等十五大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和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将其向社会开放,由非关联单位、用户(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创新服务平台(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全额或者部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建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必须加入甘肃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和支持企业拥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加入大仪平台。

第二章协作机制与职责第六条进一步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享服务会商机制,由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会商决定并统筹协调本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共享工作,会商内容主要包括:(一)统筹协调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工作,补充、修订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规章制度;(二)审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审核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专项经费补助方案;(四)监督共享专项经费用途和使用效果;(五)审定开放共享单位和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考核评估机制;(六)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的交流与合作。

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全省科技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5〕78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科技管理改革,优化和完善各类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指引,强化顶层设计,统筹科技资源,加快构建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符合甘肃实际的科技计划体系;改革管理机制,建立统一公开的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平台,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

创新科技计划项目组织与管理模式,实行科技创新活动的分类指导与管理,释放科技创新活力,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支撑传统优势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民生科技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贡献水平,实现科学技术支撑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聚焦重大任务,加强主动布局。

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聚焦我省经济社会重大发展战略,突出提升全省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瞄准科技创新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对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适度超前部署,完善项目形成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建立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

(二)整合创新资源,强化绩效导向。

加强统筹协调,突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源共同参与,充分激发各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促进深度融合,引导区域创新。

强化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与融合,按照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的要求,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打造各创新单元之间相互促进的联动创新环境。

加强对市、县科技计划的改革引导,形成省市县联动的工作机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7•【字号】甘政办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8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的战略部署,加强对甘肃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实施重大专项,旨在整合科技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在部分领域实现跨越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重大专项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和《纲要》所确定的重大专项,以及发展中出现的新的重大科技问题,集中力量解决好优势领域、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不同发展阶段存在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难题。

优先支持对我省优势、特色、新兴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重大新产品、成套设备、关键技术的集成研究开发及产业化。

第四条重大专项以企业为创新主体,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学科交叉创新,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并重,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

第五条重大专项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纲要》确定的技术方向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的技术需求进行年度设计,实行专家评价、领导决策、综合协调、分工负责、指导监理的管理原则。

采取逐项设计、充分论证、分批实施、稳步推进、动态调整、分期拨款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重大专项原则上在专项下只设计到专题层次。

专题是专项主攻技术方向上的技术任务分解,以保障实现成套设备或集成技术开发为目标,不同领域不同产品的技术开发原则上不能在同一专项中进行设计。

专项实行业务处及项目主管管理负责制,负责专项自立项至验收期间的跟踪管理,专项项目主管由业务处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向厅务会汇报。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甘科计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有关单位:为充分调动各地创新资源,激发创新活力,积极发挥省级科技计划引导扶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强化科技引领的意见》(甘政发〔2020〕46号)精神,省科技厅修订了《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科技厅2020年第4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20年11月24日甘肃省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地创新资源,激发创新活力,积极发挥省级科技计划引导扶持作用,进一步引导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加大经费自筹力度,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以下简称“B类项目”)是指由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提出,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设立,按其功能定位分类,纳入省级科技计划体系,由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负责安排经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B类项目的设立和组织管理对应于省级科技计划财政资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A类项目”)。

第三条 B类项目的设立坚持需求导向、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设立B 类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聚集科技资源,引导全省各行业、各地区科研力量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人才培养。

第四条 B类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由有需求的各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提出组织或承担B类项目申请。

B类项目筛选范围为本年度已申报A类项目,但未立项的项目中选择。

经省科技厅批准同意后,按照对应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组织项目。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甘科计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计规〔2017〕10号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为全面做好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依据《甘肃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甘办发〔2017〕14号)和《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7年11月1日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省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科技进步条例》、《甘肃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甘办发〔2017〕14号)、《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科研人员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或者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

第三条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知识产权计划等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验收和专家咨询论证等项目管理工作。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的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甘肃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国家和甘肃省《规划纲要》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优化配置、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以定额补助为主,积极探索配套经费、事后补助、奖励经费、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多种配置方式。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管理逐步实行追踪问效机制。

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等相适应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

第二章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第六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中试车间、实验室建设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须建设的中试车间、实验室的建设费用。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规程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规程的通知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甘科计〔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规程的通知甘科计〔2017〕15号机关各处室、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甘肃省科技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规程》已经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中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2017年10月17日甘肃省科技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工作规程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6〕211号)、《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科计规〔2016〕9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思路和原则落实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精神和有关政策措施,持续深化项目评审评价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完善“可追溯、可查询”的项目管理运行机制,靠实项目立项评审工作责任,严肃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纪律,强化项目管理风险防控和监管问效,提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能力和水平,建立“公平公正、权责明晰、行为规范、科学高效”的项目评审立项工作机制,持续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项目评审立项和管理运行水平。

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减少重复立项、提高项目立项质量、强化项目管理风险防控为原则,省科技厅管理运行的省级计划体系各类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评审立项工作规程。

二、基本要求(一)明确项目管理责任。

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实施项目评审立项工作,各主管处室及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主管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作为项目立项责任主体,要明确项目评审立项各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对所立项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如发生问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及处理。

探索建立项目管理“专员”制,确定技术和管理人员担任项目“专员”,专职负责项目的全程监督和信息反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4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4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三章资金申请和下达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前期费使用效益,助推关系全省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重大政策落地生根,加快提升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规划编制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当补助”的原则,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履职尽责,建立覆盖前期费安排使用全过程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省及市县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需做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已经开工和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即将开工的重大项目不在支持范围中。

第五条省级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国家战略和国家规划确定在我省实施的重大项目;(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提出的重大项目;(三)列入全省重大前期项目清单的省级重大项目、列入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预备项目;(四)跨市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五)省委、省政府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甘肃民生科技计划实施细则

甘肃民生科技计划实施细则

甘肃省民生科技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甘肃省民生科技计划(以下简称民生计划),依靠科技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科技进步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民生计划是甘肃省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面向基层,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通过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使科技成果更好更多地惠及民众。

第三条民生计划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城镇发展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联系的科技领域,重点面向基层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以及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的转化应用。

第四条民生计划实施原则(一)需求驱动,面向基层。

以民生需求为驱动,以社区、村镇为主要应用示范基地,推进科技成果走进基层、惠及百姓生活,解决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二)科技引领,典型示范。

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政产学研用相结合。

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集成、示范和推广,坚持技术成果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应用性的原则。

选择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先行试点、稳步推开,推进民生计划的深入实施。

(三)协同推进,机制创新。

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积极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充分调动和依靠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符合甘肃省情、适合区域特色,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协同推进的组织运行机制。

(四)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坚持经费投入多元化原则,中央、省级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单位自筹、用户资金等多元化投入。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甘科资函〔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2020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绩效单位自评工作的通知》(甘财绩〔2020〕6号)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及范围2020年度科技厅准予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科技创新若干措施项目。

二、评估组织方式(一)本次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发展规划处统筹组织,相关业务处室配合,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具体实施。

(二)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本单位项目负责人登陆“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Program/)”(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进入“新版系统”,在“填写项目评估报告”模块中填写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评估信息表》,填写模板见附件。

(三)各市州科技局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各项目承担单位网上填报《项目实施情况评估信息表》。

(四)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单位内各项目组填报《项目实施情况评估信息表》。

三、评估工作要求本次绩效评估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州科技局、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绩效评估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的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甘肃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国家和甘肃省《规划纲要》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优化配置、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以定额补助为主,积极探索配套经费、事后补助、奖励经费、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多种配置方式。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管理逐步实行追踪问效机制。

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等相适应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

第二章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第六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中试车间、实验室建设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须建设的中试车间、实验室的建设费用。

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科技兴医”战略,规范和加强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质量,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激励创新,培养人才,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卫生行业科研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由甘肃省卫生厅设立,面向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资助具有甘肃特色、能为解决甘肃卫生行业重大难题发挥重要作用、应用前景广阔、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科研项目。

资助一批中青年科研骨干申报的项目。

第三条甘肃省卫生厅遵循依法管理、权责明确、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计划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卫生厅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科研计划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计划项目每年设立15-20项,由省卫生厅根据全省卫生事业发展及重点工作,调整公布每年的科研立项方向,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申报。

第六条立项一般包括发布申报通知、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研究确定、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4个基本程序。

计划项目按单位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七条计划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机构。

2.具有完成计划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研究条件。

3.具备良好的运行机制、健全的科技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计划项目的完成提供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

4.申报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

鼓励跨行业、跨学科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课题需要明确申报单位和第一申请人,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合作单位以合同形式确认合作关系。

第八条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第一、二申请人必须实际主持和从事项目研究工作。

2.第一申请人应该是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原则上正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鼓励中青年技术人员申报3.第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成计划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且有与计划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4.项目组成员中至少有1名领军人才或2名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有3人以上组成的研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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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的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甘肃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国家和甘肃省《规划纲要》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优化配置、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经费的配置方式以定额补助为主,积极探索配套经费、事后补助、奖励经费、贷款贴息、政府采购等多种配置方式。

第五条项目经费的管理逐步实行追踪问效机制。

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立项资助、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结题验收等相适应的项目经费管理模式。

第二章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第六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中试车间、实验室建设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须建设的中试车间、实验室的建设费用。

(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二)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要求申报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时,应当编制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条根据项目立项程序,在项目组织遴选过程中,由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经费预算评审。

省科技厅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一条经费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一)综合评审经费预算与项目研究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和国家政策的相符性等。

(二)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单位性质,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项目所需经费的总量以及各支出科目的合理性,重点对申请省级财政资助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提出调整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经费预算评审采取合并式评审和分离式评审两种方式进行,以合并式评审为主。

合并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合并进行的评审方式。

在项目可行性论证专家组中应当有2 名财务专家。

分离式评审是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经费预算评审分开进行的评审方式;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经费预算单独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 3 名财务专家、1 名管理专家和参加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1 名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经费预算评审专家(专家组)提出的经费安排意见,作为省科技厅安排立项项目定额资助经费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科技厅对预算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提出项目预算安排意见,随同科技项目计划,会同财政厅审定会签后下达项目预算。

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五条科技厅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预算书。

项目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预算的执行第十六条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

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调整申请,经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查,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的成本核算,对跨年度的项目,应当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时,必须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项目申请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重大专项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结余经费收回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和管理。

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和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有关要求开放共享,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项目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主要采用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两种方式:(一)定期检查。

每年由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时,在检查组中设1名财务专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二)专项审计。

需专项审计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

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科技经费;(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经费如有结余予以收回,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帐,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逐步建立项目经费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经费的,省科技厅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惩处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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