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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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分公司云南加油站改造项目劳保用品管理规定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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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职工和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3职责权限
3.1项目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定。
3.2项目安全管理部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定在本项目的实施。
3.3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劳动防护用品投入计划。
3.4项目部采购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登记,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3.5各部门组织负责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
3.6公司职工和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应按要求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工作步骤及要求
4.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4.1.1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劳动防护服装、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面罩等。
4.1.2公司安全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职工人数和工种,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采购部门采购。
4.1.3项目部根据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数量和工种,编制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经项目部经理审核。
施工作业人员包括:本单位职工、分包及协作单位施工作业人员、临时工、来访者等。
4.1.4项目部采购部门应建立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供方清单,并每年进行供方的评定,以保证提供的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规定和使用要求。
4.1.5项目部采购部门按照安全部门提供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并按中交《视觉识别系统规范手册》的要求印制相应的标识。
4.2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4.2.1项目部采购部门应组织安全部、工会等部门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记录。必要时,还应组织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人员进行验收。
4.2.2项目部采购部门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采购计划的要求,并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4.2.3项目部安全部门应组织对分包和协作单位自行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并建立相关的验收记录。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使用要求的产品不予使用。
4.3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4.3.1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收集国家、地方和行业关于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相关要求,组织制定和完善《胜利油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4.3.2项目部采购部门根据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依据胜利油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发放登记。
4.3.3项目部采购部门应建立职工个人劳保用品登记卡,依据《胜利油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发放登记。
4.3.3.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不得低于《胜利油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4.3.3.2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防护用品。
4.3.3.3易燃、易爆场所的防护用品应提供防静电产品,不得使用化纤产品。
4.3.4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4.3.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年应收集工会、企业文化部、后勤事务部等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意见,提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改进意见。
4.4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4.4.1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应按要求组织新员工的“三级教育”,使职工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4.4.2项目部应按要求组织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达到“三会”:会检查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防护用品。
4.4.3项目部安全部门应把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和处罚违章违规作业,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防护用品提出更换或报废。
4.4.4公司职工和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应按要求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前应检查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不得超性能、超范围、超极限使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采用代替的防护用品。
4.4.5采购部门应根据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和检测要求及时回收和送检劳动防护用品,并进行登记,不得使用达不到检测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4.6项目部采购部门应对临时工和来访者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相关的检查记录。
5关联关系、工作接口
5.1职工内部调动时,其个人劳保登记卡随同变动。
5.2职工离开生产岗位6个月以上者,其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按实际时间顺延。
5.3多工种作业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应按多工种作业的需要配齐。
5.4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通报职工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变动情况,组织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培训和教育。
5.5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反映和拒绝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5.6工会、企业文化部、后勤事务部按职责分工指导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并向安全管理部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