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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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 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3 条的规定。
13.9.5 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时,应由主电源和自 备电源或城市电网中独立于主电源的专用回路的双 电源供电;
2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时,应由主电源和与 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提供应急电源的双回路电源 供电;
是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表3.1.1 二级 保护对象 “建筑高度不超过24 m的民用建筑” 修改 而来。表中第4款为高级住宅,其解释形成
第13.1.3条2款1项条文,其余内容形成2款2 项。本条内容仍按GB50116-98 表3.1.1二级保护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本章只在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火灾应急照明; 系统供电; 导线选择及敷设等章节进行了修改和 补充。 2 本章增加了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的 内容。 二 本章的重点内容: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火灾应急照明;系统供 电; 导线选择及敷设和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 统 等内容。 由于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火灾应急照明内容 大家比较熟悉,下面将重点介绍系统供电; 导线 选择及敷设和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 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有下列
修改:
1 本章内容看上去不很完整,这是根据国家编 制规范、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规范中有的内容在 行业标准编制中 应直接引用不要重复设置。因此, 《民规》的13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分内容作了 直接引用处理。如: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 系统设计;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 置;消防专用电话等章节直接引用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在《民 规》中没有直接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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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系统供电 13.9.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
用电源。 13.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
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 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 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 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 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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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 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高层建筑 1)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
共场所;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它高层民用建筑wk.baidu.com以及 与其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 多层及单层建筑 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建筑
装修标准高的住宅;
【注释】 本条为不同等级消防负荷对供电的要求。 为确保消防作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消 防负荷应为独立系统,当建筑物内附设有变电所 时,应由变电所自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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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建筑物为低压进线时,应自进线处开始自成系 统。
13.9.6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 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 换。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作 为控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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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消防用电设备提供的两路电源同时供电时, 可由任一回路作主电源,当主电源断电时,另一 路电源应自动投入;
4 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 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 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 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 断。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注释】 13.9.1~13.9.2条是关于消防系统的供电电 源要求。在消防系统中,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 设备一般由直流24V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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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系指进行扑救火灾、疏散人员的设备、 消防泵、正压风机、排烟风机、卷帘门及应急照明 等设备,一般用交流供电。
13.9.3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 24V。
游艺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
【注释】 民用建筑按其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多 层和单层民用建筑及地下民用建筑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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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2 多层及单层建筑 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建筑装
修标准高的住宅;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13.9.7 当消防应急电源由自备发电机组提供备用 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 并应在30s内供电;
2 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且采用自动启动有 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 主电源与应急电源间,应采用自动切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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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在民用建筑中,采用自备发电机组作 为应急电源十分普遍。由于管理、维修的社会服 务完善,运行可靠,应是首选的条件。要求自动 启动供电时间不应大于30s,这是完全可作到的, 而对于消防负荷,不论其负荷等级除应急照明外 均能满足要求。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3)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
影剧院等公共建筑;
4)设有机械排烟的公共建筑;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Ⅰ类汽车库,高层汽车 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 作汽车疏散口的汽车库。
3 地下民用建筑 1)铁道、车站、汽车库(Ⅰ、Ⅱ类); 2)影剧院、礼堂; 3)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
对象 “建筑高度不超过24 m的民用建筑” 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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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13.6.4 火灾警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火灾
警报装置; 2 在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建筑物内,应同时设
置火灾警报装置;并应采用分时播放控制:先鸣 警报8~16s;间隔2~3s后播放应急广播20~40s;再 间隔2~3s依次循环进行直至疏散结束。根据需要, 可在疏散期间手动停止; 3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 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 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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