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 课件 第四章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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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和区别公职人员的个人行为与公务行 为呢?



(1)公职人员的行为以所属单位名义做出的,属公务行为;以自己 名义做出的,则属个人行为。 (2)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在他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出的,属于公务行 为;如果超出了职责范围,必须结合标准(1)和标准(3)综合认定。 (3)公职人员的行为如果是执行公共组织的命令和委托,不管组织 的命令和委托是否越权,一概属于公务行为。
4.1.2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体 系建设的意义



1 有助于确立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标准和 规则,实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 有助于塑造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成长和发展的 良好环境,提升公平的、有效竞争的人力资源管 理能力。 3 有助于公共部门依法行使人力资源管理权力, 约束公职人员的公务管理行为,并有效维护公职 人员的合法权益。


4.2.3 公职人员的公务职务关系
一旦公民担任了国家公共组织的公务或行政职务, 就意味着他接受了国家委托,成为了公共部门的公职人 — — 公务或行政职务关系,只有担任公共事务管理公职 的公民才处于这一法律关系中。这就是公职人员的公务 职务关 系。
公务职务关系的内容



1 代表国家的公共组织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公职人员一定形式的职权,使其 可以以国家及其公共组织的名义,实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权。 2 公共组织规定公职人员负有一定的义务和职责,并规范其 公务行为。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履行其职责,否则,国家可以追 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职人员必须忠诚地服务于国家、政府和公民的利益,接 受公民的监督和批评,同时享受国家公共组织赋予他们的优先 权和受益权。 4 所有公职人员以其公务职务具有的特别性质和要求区别于 一般公民,但同时,他们并不享有任何对于公民的特殊权利。
第四章 公共部门人力资 源管理的法律环境
4.1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
4.1.1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从广 义上讲,是指有关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事 务的,由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定等 因素构成的总体法律框架。 从狭义的方面讲,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 理法律体系可以视为由国家和政府组织制定、 颁布并执行的,有关公共部门公职人员管理 制度和规则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等法 律文件和规范的总和。

公职人员的双重法律身份的矛盾,主 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
第一,作为公职人员承担着比一般公民更多 的义务,同时国家也赋予公职人员比一般公民更 多的权利。 第二,国家行政法要求公职人员的双重身份、 双重行为和双重效力相统一,即作为公职人员, 必须行使与其身份统一的行为和效力。


4.3公职人员的宪法权利与相关的法 律问题
4.2.2公职人员法律关系的客体

公职人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公职 人员的法律关系主体中,法律关系参加者 的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它包括公职人 员享有的消费性生活资料;人身;行为。 其中,行政行为和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公 职人员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重要方面。 作为 公职人员法律关系客体重要内容的行为分 为国家公共组织的行政行为和公职人员行 为两类,而公职人员的行为又分为作为和 不作为两类。

目前,在公共部门人事管理中涉及的宪法权 利问题主要包括:公职人员的公民权、个人权利 模式、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平等就 业机会和公平的对待、拒绝违宪命令的权利、听 证的权利、隐私保护权以及性骚扰问〖KG)〗题 等。
个人行为与公务行为的区别


个人行为是以行为人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活动,它只能代 表行为的本人,不具有强制性,行为的效果只属于行为本人。 公务行为则表现了与个人行为明显不同的特征: 第一,公职人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国家公共组 织的名义从事公务活动,并凭借公共权力行使公共管理职能。 第二,公务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而也就具有国家 的强制性。 第三,公职人员在从事公务行为时,享有行政职权和行 政优益权。




公职人员的行为同样包括三个基 本要素:
第一,公职人员行为是公务行为,而非一般 公民的行为或私人的行为,这是公职人员行为的 主体要素; 第二,公职人员行为是公职人员为享有权利 和履行义务而从事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这是 公职人员公务行为的目的; 第三,公职人员行为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引起 一定的公职人员法律关系效果,即当公职人员行 为引起一定的公职人员法律关系产生和变更时, 才成为公职人员法律关系的客体。
公务职务的产生类型

第一,选任。 第二,委任。 第三,考任。 第四,调任。 第五,聘任。
4.2.4 公职人员的双重身份


每个国家公职人员都具有双重的身份, 即“公民”和“公职人员”。 与双重身份相适应,公职人员也具有 双重行为,即作为公民的个人行为与作为 公职人员的公务行政行为。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体系




1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依据的基本法律 原则和法律精神。 2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安排。 3 公职人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 4 公职人员享有的各种权利、承担的各种义 务与责任。 5 对公职人员各项管理活动程序的法律规定。 6 公职人员行使职权必须遵守的纪律与违纪 处置方式以及责任追究。 7 公共部门人事管理争议和纠纷的处理以及 有权受理机构。
4.2 公共部门与公职人员的法律关系
4.2.1公职人员法律关系的主体
公职人员与公共部门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双方当事 人协商形成的结果,而是“法定”的。 1. 公共部门拥有的职权、职责和优先权一概溯及 其公职人员。 2. 公职人员在实施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过程中, 在形式上必须是以公共部门的名义进行的。 3. 公共部门对公职人员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行政行为有三个基本要素:
第一,行政行为是公共组织的人事部门及组 织各工作部门的人事管理机构的行为,这是行政 行为的主体要素,明确了公职人员管理的归属权 限; 第二,行政行为是公职人员管理机构的管理 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能要素,明确了公职人 员管理机构行为的目的与方向; 第三,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这是行政行为 的法律要素,明确了公职人员管理是依法的管理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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