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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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A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架构 (2)
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 (3)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6)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8)
第六章委托报酬 (13)
第七章考核 (24)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5)
第九章附则 (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
第三章人员签约、异动与解约
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20(含)—50(含)周岁,超过50周岁而不满55周岁者,需报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批准后方可签约;
二、初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仪表大方,谈吐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的工作能力;
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签约:
一、曾触犯刑律;
二、有经济或其他违法行为;
三、有经济债务未清偿;
四、因违反规定被本公司解除代理合同;
五、因违反规定被吊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因违反同业其他公司的管理规定被解除代理合同;
七、经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管部门认定,不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
八、其他不适宜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
一、待签约人员由其增员者及其直接主管初步面试后,填写《拟签约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本人最高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担保证明以及公司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由其直接主管组织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面试;
二、面试通过、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营销员资格考试培训,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三、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新人培训,并通过新人培训考试。城区营销部、支公司应将新人的培训信息及时录入AMIS系统,与新人签订代理合同、发放营销员代码时须有新人培训记录;
四、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保险营销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交纳保证金,并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后,由公司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发放营销员代码,成为业务员职级;
五、公司按《保险营销员个人资料管理办法》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资料。
第十条解约后保险营销员重新签约的规定
保险营销员与公司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后,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可重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但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至少在终止保险代理合同满六个月后方可再提出重新签约的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只能与本公司重新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一次。保险营销员在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后十二个月内申请重新签约的,则重新签约时该保险营销员的增员人,必须与上一次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前的相同,对增员人已解约的,重新签约的直接主管必须与上一次终止保险代理合同前的
相同。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实行双重担保制
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须有一名具有本地常住户口、有稳定经济收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未给别人做过类似担保的自然人或一名具有担保资格的法人作为保证人为其提供经济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如担保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保险营销员应主动向公司提出更换担保人申请,及时办理更换手续。自然人或法人最多只能为两名已与公司签约保险营销员提供经济担保。
业务主管应为其直管人员提供经济担保,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如某保险营销员的直接主管解约、降级或转至业务员系列时,由新的直接主管作为该保险营销员的经济担保人。
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行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同一保险营销员先后有多名担保人时,由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发生时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业务主管承担担保责任以被担保保险营销员违规当月该主管领取主管津贴的100%为限。
第十二条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在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时无息退还,但保险营销员如因违反规定等原因,对公司或保户应承担经济责任而未清偿者,公司可用保证金来充抵。具体规定按《保险营销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保险营销员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异动规定
公司原则上不允许保险营销员在公司内异动,如确需异动,须由该营销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直属主管及营业单位经理同意,并报所在市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批准。
保险营销员转任内勤或其他非保险营销员岗位后,原签定的《保险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