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货质押风险案例引发的思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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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存货质押风险案例引发的思考
近日, 我行某存货质押业务授信客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经济案件,导致经营停止,主要资金账户被冻结,财务负责人被羁押。当地农行已对该借款人仓库存货(其中包括我行质押的钢材存货)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我行授信业务面临质量下迁风险。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中心发现一些我行日常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容易忽视的管理和操作细节,将进行了归纳总结,做成案例,供同事们分享借鉴。由于目前掌握的信息和资料有限,在分析中难免有失偏颇,还请同事们批评指正。
一、案例背景
借款人为家族式民营企业,主营钢材贸易,是某省钢材销售市场占有率最大的流通型民营企业。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34亿元,净利润6794万元,截止2009年末,借款人总资产12.3亿元,其中资产科目主要集中在货币资金(3.67亿)、存货(5.79亿)及预付帐款(2.04亿)上,负债科目几乎全部集中在应付票据(8.37亿)上,经测算,年末借款人资产负债率68%,流动比1.41,速动比0.72。
经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截止2010年7月26日,借款人在各银行授信余额分别为银票94020万元,贷款311万元,银票贴现886万元,其中某银行开立的3000万元银票发生垫款,对外保证担保余额2282万元。
据了解,借款人外部融资一直以票据为主,在多家银行均有授信,2009年全年累计开票约40亿,担保方式基本采用保证金加钢材存货质押担保,滚动监管。
借款人于2006年与我行建立合作关系,初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3000万(30%保证金,敞口公司担保)。随着借款人经营规模的扩大,我行银票额度也随之扩大至4亿(30%保证金,敞口钢材存货质押,质押率不超过70%),分行要求开票风险敞口控制在1亿元以内,超
过1亿元部份以完全现金保证覆盖。从历史情况来看,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均能按时承兑到期银票。但自涉案后,目前借款人在我行未结清1.15亿银票已出现垫款,风险敞口合计7950万元,质押钢材
3.34万吨,折合当前市场价值约为1.3亿元。
二、问题形成原因及对策建议
从这起案例中, 浮现出一些我行在存货动产质押管理、贷后管理及交易真实性核实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薄弱环节,经过整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第三方监管机构准入把关不严,日常管理不到位。
我行本笔业务第三方监管机构为个人股东及当地某国企共同组建的民营仓储监管企业,不在总行推荐名单以内,其各项财务指标虽基本达到我行《存货动产抵质押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准入门槛,但与我行缺少合作,且自身实力规模较小,注册资本仅500万元,相对于其为借款人承担监管责任的9.4亿银行授信(其中我行1.15亿,风险敞口7950万元)而言,不具备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能力。对此授信部门曾向前台营销部门提出更换为我行推荐名单以内仓储监管企业的要求,而前台营销部门反馈,借款人长期以来均由此民营监管机构来监管存货,不愿接受其他监管企业进行存货监管,而且当地农行和地方商业银行在与借款人的合作中均接受由此监管机构进行存货监管。故为业务发展,分行最终同意由此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这也为我行本笔业务最终出现风险埋下了隐患。
对监管机构的贷后管理中,我行前台营销部门和贷后管理部门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核查时,核查手段单一,均未发现存货重复抵押的问题,直至农行进行诉讼保全后,才发觉存货存在重复抵押问题,贷后管理流于形式,贷后管理责任人欠缺责任意识和风险识别的能力。
案发后,我行在对此监管机构进一步核查时,企业拒不配合提供相关监管记录,这与前台调查时反映的“企业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进出库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电子化的仓储管理系统,具备
良好的行业信誉和信用记录”也不符合。前台在对于监管机构的核查当中存在一定问题,监管机构准入不完全符合总行准入政策要求。
对策建议:分行未制定第三方监管机构准入实施细则,对总行名单以外的监管机构仅从表面简单审核,以达到总行政策规定为目的,缺乏对名单外监管机构的有效规范核查和管理是此次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建议各行在开展存货质押监管业务时,一是应优先在总行名单内选取监管企业;二是若确需在名单外选取,分行应准确把握总行政策精神,制定符合业务要求的第三方监管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执行、监督部门。通过对企业监管资质、从业经验、商业信誉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筛选,确定合作监管机构名单,并定期核查,如一旦发现问题机构,应及时清除出名单外,以达到有效规避风险的目的;三是重视贷后管理,提升制度执行力。贷后管理中的各项规定,必须认真履行,不得走形式,并应由分行组织监督部门实施不定期突击检查,监督执行到位。如发现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分行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合作,防范风险。
2、授信调查缺乏多方面、多渠道的印证手段。
事件发生后,我们重新查询了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发现企业2009年全年在银行累计开票金额高达40多亿,而同期其销售收入仅34亿,业务成本仅32亿,预付帐款和存货较上年末仅新增1.4亿,借款人开票金额明显超过其正常经营所需的规模,存在虚增贸易合同,开立无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的嫌疑。我行客户经理在授信调查阶段往往是仅向客户索取审查所需要信息和资料,进行简单汇总后形成授信报告上报,手段和渠道单一,如借款人故意隐瞒,银行往往很难发现,缺乏多途径、多渠道授信调查手段。
对策建议:授信调查中应要求客户经理查询借款人在人行、税务、法院等第三方信息作为授信的必备基础材料,综合比对分析,核查企业财务、管理、信用等方面的真实性。如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应查询
企业各项信贷业务累计使用额度,分析其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匹配等。尤其是对待一些管理不规范的民营企业,应加强对其信息、资料真实性的核查。贷前,要加强对其实际经营财务状况的真实性调查。除通过到企业进行实地查账、抽调原始凭证、实地核查库存商品等手段外,还可要求企业提供水电费账单、银行对账单、纳税凭证、购销合同、以及资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加上从人行、工商、税务、法院、行业协会等外部渠道收集的相关信息,全面摸清企业有效资产和真实现金流,做出客观分析评价。贷后,要加强授信用途真实性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从现金流、业务规模、生产经营周期、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等多角度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同时,要加强对存货抵质押物的管理,不定期对库存商品进行盘查,通过检查出入库记录、仓库保管费、实地盘库等不同手段印证库存商品的足值、真实,规避授信风险。
3、信贷文化粗放,风险意识欠缺,有待进一步提高。
本笔业务在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中,我行信贷人员均存在失职的行为,一是贷前调查时客户经理反映“此第三方监管机构商业信誉较好、管理经验丰富、监管制度完善”,但从案发后监管企业拒不合作的行为来看,此监管企业并不符合客户经理贷前调查时所描述;二是贷后管理流于形式,未发现重复抵押问题,若贷后管理人员认真核查监管机构的出入库记录及各行质押记录,应该不难发现重复抵押的问题;三是缺乏风险意识,借款人在被当地农行起诉后多日,我行才在公安机构的告知下得到了企业涉案的信息,这说明我行相关职能部门风险意识淡薄,相关责任人员素质不高。而,对此问题的产生究竟是道德问题造成,还是能力因素所造成,目前分行尚无定论。
对策建议:信贷管理的重点在于信贷文化理念和人员素质,而人员素质水平的高低又直接影响信贷管理的质量。因此,建议分行重视信贷文化建设,强化对信贷队伍的管理、培训,不仅要加强对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也要加强对人员道德素养的培训,唯有这样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