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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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
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
(二)拥有法人资格;
(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
(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
(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
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
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
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本行贷后管理岗对于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及其他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于出现明显问题,如仓储单位未按规范操作,不配合本行监管操作、无法区分质押存货或其他造成质押存货可能或已出现法律瑕疵影响本行债权利益的,且不接受本行规意见进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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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或不再符合本行行仓储监管要求的仓储单位,应及时予以退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八条贷款金额:存货质押贷款金额的确定本着“以库定贷”的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经营现状、存款账户现金流量、存款日均余额等因素,客观真实的核实最高贷款限额。原则上,借款人自有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最高贷款限额的40%。
第九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淡旺季规律,以促进借款人加速生产经营周转为目的,引导借款人“常收常贷”,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不得展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本行担保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还款方式实行按月付息。
第四章贷款申请、调查与审查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除符合本行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借款人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取得相应资质,经营现状稳定,能照章纳税,守法经营,无任何不良记录,有稳定的原料收购市场加工技术和产品销售市场,经营管理与财务制度健全;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有在贷款、存款、结算、代理保险等业务领域与我行建立唯一的业务合作关系,便于货款回笼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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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经营本行业二年以上,并具有充足的自有流动资金和一定规模的经营量,每年销售收入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
(四)经营效益良好,在同行业同区域中属于产业大户,具有顶端客户的明显优势;
(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完善、安全可靠的固定仓库,配备有专人管理,建立有完善的仓储条件、货物收发、调运体系。
(六)借款人必须同意将设定质押的仓储货物清单移交我行,并与我行指定的监管人员承担保管责任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同时我行贷款本息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借款人的销货回笼款必须优先偿还我行贷款本息;
(七)借款人有义务及时向我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在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行。
(八)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
(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
(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
(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4
票、购进货物原始凭证、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我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三条存货质押调查中,客户经理除应按照本行一般贷款业务规定进行调查外,还要进行质物相关调查:
(一)质押项下存货的权属调查。客户经理应从存货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的真实性审查入手,确认该货权是否由出质人经合法渠道取得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确认在该物权上未设定其他抵押或质押,如向动产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该动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等;
(二)质押项下存货市场情况调查。包括存货的市场供求情况、销售半径、市场容量、技术特性、市场前景等;
(三)拟质押存货的调查。客户经理应实地对拟质押存货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质量、保管情况进行调查;如存货已经保管在第三方的,客户经理应就存货的库存情况向仓库进行查询确认。
(四)拟作为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调查。客户经理应对拟作本行质押物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进行资信、仓储能力、仓储条件、与本行合作情况等进行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行叙做动产质押业务的仓储监管人条件(参见第二章)。
(五)质押合同、出质通知书及回执、质物保管凭证对质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描述必须完全一致。经分析确认存货情况属实无误并符合本行业务要求的, 应由行内、外货物评估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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