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板第一条本办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风险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中的银行单位指的是授权机构在银行开立账户并进行存款等业务的单位。
定期存单为开立的定期存款凭证。
抵押贷款是以质押物作为还款保障,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质押条件1.银行单位应具有合法单位经营资质和信誉。
2.银行单位提供的定期存单必须为其合法所有,在借款期限内不得取出或转让。
3.银行单位的定期存单须经过折算按照折算后的金额计算,贷款额度不超过定期存单折算后的金额的80%。
4.银行单位的定期存单不得已被质押或抵押作他用。
第四条申请流程1.银行单位申请办理质押贷款应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中应明确抵押贷款的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来源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定期存单、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2.银行应根据规定审核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综合评估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并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贷款方案。
3.银行应与申请人协商签订《质押合同书》,商定质押贷款的具体条件和还款方式。
质押合同书应明确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保障等具体条款。
第五条还款责任1.借款人应按照质押合同款项和还款计划及时缴纳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保证还款来源正当合法。
2.如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情况,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管理和监督1.银行应对质押贷款进行定期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2.银行应保障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3.质押贷款应建立相关档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七条法律责任1.银行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银行管理规定导致质押贷款发生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贷款人或其他交易参与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影响贷款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是指银行对企业或机构在存款期间将其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其发放贷款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资质要求:贷款方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或机构,并具备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
2.质押物要求:定期存单的面额通常要求不低于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同时要求存单的现金价值具有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
3.贷款期限:根据贷款方的需求和银行的规定,贷款期限可以灵活的确定,但通常不超过定期存单的到期日。
4.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双方协商确定,通常会有一定的浮动性。
5.贷款额度:贷款额度通常不超过定期存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银行根据内部风险控制和贷款方需求等因素确定。
6.贷款用途:贷款用途通常没有明确限制,贷款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使用贷款资金。
7.贷款还款方式: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选择按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根据贷款方的还款能力和需求确定。
8.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设置担保措施、要求第三方保证人等。
9.贷款提前还款:贷款方可以选择在存单期满前提前还款,但通常会按照银行的规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可能因银行政策、贷款方资质、贷款额度等因素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
在实际操作中,贷款方和银行双方需要明确具体的权益和义务,并签订相应的贷款合同。
建议贷款方在申请贷款前详细了解银行的贷款管理规定,并与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存货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质押贷款业务,保障贷款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因借款人提供符合本规定的存货作为质押物,按照约定的方式、期限和利率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存货质押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质押物第五条质押物应当是借款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存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在制品、成品、半成品等。
第六条质押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设定担保;(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三)易于保管、评估和变现;(四)价值稳定,易于确定。
第七条质押物的价值应当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八条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价值原则;(二)成本价值原则;(三)重置成本原则。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九条借款人申请存货质押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材料:(一)借款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四)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二)质押物的权属、价值、保管状况;(三)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四)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存货质押贷款合同。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二)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值;(三)质押物的保管方式;(四)贷款用途;(五)还款方式;(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第四章质押物的保管第十四条质押物的保管责任由贷款人或者借款人委托的第三方承担。
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基于贷款人委托物流监管企业(第三方监管人)对借款人合法拥有的存货进行监管,以存货价值作为首要还款保障而对借款人提供的短期贷款(不包括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质押贷款)。
第三条根据存货质押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操作模式。
静态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不改变质物形态、数量和占有人),直至质物所担保的贷款完全清偿后方可解除质押。
动态质押是指贷款人确定质物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的最低要求,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可自由存储或提取超出贷款人规定的最低要求的部分质物。
第四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实行授权办理,贷款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好的信贷管理基础,信贷资产质量良好;(二)业务办理地具有广泛的大宗商品生产、流通或存量资源,商品交易活跃,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三)与贷款人选定的物流监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四)拥有从事存货质押贷款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岗位设置。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借款人除满足《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一)在贷款人开立结算账户,企业必须以该账户作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二)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三)以质押存货为主要原材料、产成品或主营货物,对质押的存货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四)对质押的存货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六)业务申请人与监管方无关联关系;(七)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二)拥有法人资格;(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
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方案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二)拥有法人资格;(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
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
中信银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行物流金融业务的开展,完善我行对公业务产品体系,提高我行对公业务的市场竞争力,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2009年版)》、《中信银行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和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货质押授信业务,是指我行为授信申请人办理的以我行能够接受的现有存货出质(可以是授信申请人出质或第三方出质)为授信条件之一的授信业务。
我行通过与出质人以及物流监管方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物流监管方接受我行委托对货物进行有效监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第三条按照提取质押货物的程序不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可分为静态模式存货质押授信业务和总量控制模式存货质押授信业务两种。
静态模式下,质押生效后授信结清之前的整个出质过程中,出质人只能凭我行出具的相关通知书才能向监管方提取或置换货物。
—1—总量控制模式下,监管方根据我行确定的最低市值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若在库质押货物的实际价值超出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就超出部分提取或置换货物时,可直接向监管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质押货物的价值等于或低于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应当事先向我行提出提货申请,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凭我行的相关通知才能办理提货或换货。
第四条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授信品种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本办法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操作为例,其它授信品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银行部职责(一)总行公司银行部职责1.负责会同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制订和完善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2.负责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产品设计和优化工作;3.负责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系统营销和组织推动工作;对分行发起的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4.督促分行做好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客户关系维护工作;5.对全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考核;6.负责全行存货质押授信业务的培训及业务交流工作。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竞争力,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我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银行与出质人、保管人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填发的出质人的存货仓单作为质押物,为借款人办理短期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当事方(一)借款人:是指以仓单质押为担保方式向银行申请办理短期贷款业务的企(事)业法人。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办法要求仓单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贷款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自然人。
(三)保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为出质人保管货物的仓储方。
(四)银行:是指为借款人办理仓单质押短期贷款业务的银行。
第四条本业务的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不得为保管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存货人与保管人仓储保管关系存在且用于提取保管货物的权利凭证。
以标准仓单办理质押贷款业务的,依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仓单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规范经营与管理。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均可向本行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短期贷款业务。
第八条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短期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我行信贷基本制度以及相应流动资金贷款要求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保管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仓储资质,并经商业银行认可,具有固定的存储仓库,存储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具备相应的仓储能力和仓储管理经验。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治理规范,制度健全。
(三)具有工商部门核准的仓储业务经营范围,并持续经营仓储业务 1 年以上。
(四)商业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规范仓单。
第十条作为质物的仓单应载明下列内容(其中(一)、(二)、(三)、(四)、(八)为必须载明的内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确保贷款风险可控,提高存款利用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以单位持有的定期存单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向金融机构申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所有单位。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由贷款协议约定。
第五条单位在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需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有不实之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审慎核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并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七条单位在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并承担相应的手续费用。
第二章定期存单的质押第八条单位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提供标准化的质押合同,明确质押期限、质押物品、质押率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单位持有的定期存单质押给金融机构时,应当保证定期存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定期存单的质押率不得超过其面额的80%。
单位在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足够的质押物。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受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进行质押物的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质押期限一般不超过贷款期限,如单位需要续贷,应当提前办理续贷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期限届满时,如单位无法按时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处理质押物。
第三章贷款的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单位协商确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
第十五条单位贷款时应当按照金融机构规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六条单位贷款期间如遇到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应当提前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并提交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十七条单位在贷款期间如有变更质押物的需求,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管理制度】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存单被退回时,也应及时登记注销。 第四章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 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 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 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 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
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时,贷款人 应向存款行提交单位定期存单和其与出质人的协议。
单位定期存单处分所得不足偿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 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另行追偿;偿
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后有剩余的,其超出部分应当 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质押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贷款人 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 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中华人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 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 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
,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第十条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 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 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 贷款人
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 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质押合同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目的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保障企业贷款风险掌控和资金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三条贷款申请资格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1.贷款申请单位应为本企业的合作伙伴,经双方签订有关合同并获得共同贷款意向;2.贷款申请单位应能供应合法、真实、有效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3.贷款申请单位需具有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的本领。
第四条贷款审批程序1.贷款申请单位应向本企业提交贷款申请和相应的法律文件及证据;2.法务部门应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看法;3.法务部门将审查看法上报给企业管理层,并提出建议;4.管理层依据审查看法和建议,作出最终的贷款审批决议;5.审批通过的贷款申请单位,应签署相关合同,并履行合同商定的其他手续。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还款第五条贷款发放1.贷款发放应依据合同商定的日期和金额进行;2.贷款发放前,贷款申请单位应供应法定的还款保证金或担保;3.贷款发放后,贷款申请单位应定时使用贷款,并定时还款。
第六条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应依据市场利率和贷款申请单位的信用情形确定;2.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并提示贷款申请单位承当利息风险。
第七条贷款还款1.贷款申请单位应依照贷款合同商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2.贷款申请单位延期还款需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提出申请,并获得本企业同意;3.贷款申请单位提前还款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本企业,本企业应搭配进行相关操作和结算。
第四章监督与风险掌控第八条监督与检查1.本企业的相关部门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2.监督与检查内容包含贷款款项的使用情况、财务报表、还款情况等;3.如发现贷款申请单位违反贷款合同商定,本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风险掌控1.本企业应订立有效的风险掌控措施,确保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安全性;2.风险掌控措施应包含贷款审批、贷款额度限制、担保物价值评估等;3.本企业应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摘要】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是一种短期贷款业务,是助力企业快速获得资金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一业务,银行需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管理办法。
本文就是一个针对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模版,包含了全部必须的内容。
【关键词】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一、前言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是为满足企业资金需求,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短期贷款业务。
为了保证这一业务的安全、稳定、高效运作,银行需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模版主要是为了规范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明确业务开展流程和各项要求。
二、业务范围1.业务名称:银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2.业务性质:一种短期贷款业务;3.适用对象:合法注册的企业;4.抵押物:企业自有的存货;5.业务额度: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风险状况、还款能力等综合评估确定。
三、业务流程1.初步评估:银行与客户初步接洽,了解客户基本情况以及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2.押品评估: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存货资料和押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3.定额评估:根据押品评估结果确认存货质押金额。
4.金融工程:设立借款账户,审核相关手续,起草存货质押协议。
5.发放贷款:客户交付抵押物,并抵扣借款本息。
6.贷后管理:对贷款实施定期监管,确保贷款风险受控。
四、风险控制1.押品管理:银行要求客户每日通报存货价格变动。
银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押品,确保其安全。
2.审核手续:确保文件真实、完整,避免接受假证和虚假资料。
3.客户资信管理:贷前进行客户资信评估,贷中定期监测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4.道德风险管理:要求客户签署保证书,签署离岸储藏协议及不得私自出售之承诺。
如有违反,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取消贷款。
五、业务管理1.信息系统:系统化及合理的客户管理、评价评级与风险定价体系建立。
2.风险管控: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技术前景、信誉风险、保险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贷后跟踪: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抵押物的变化、贷款用途和资金流动情况等。
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贷款方式创新,完善信贷业务产品结构,规范存货质押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我行发放的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存货出质担保的(简称“质押人”,下同)并由第三方机构对质物进行监管而发放的贷款。
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本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存货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监管方不力造成质押物的损毁,则监管方必须承担债务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存货质押担保的范围由我行和质押人、监管方在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等。
第四条我行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对存货质押贷款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二章存货质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存货质押贷款的对象应具备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贷款基本条件外,并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变现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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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开展我行的公司业务,努力探索新业务领域,增加我行对客户的服务功能,积极稳妥地拓展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的规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够接受的存货质押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我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我行条件的仓储单位签定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单位接受我行委托对货物的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我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第三条除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品种,如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总行定期考核各行的存货质押贷款回收情况。
一旦发生严重损失,总行将停止该行的存货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仓储单位条件第五条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综合实力当地排名前5位;二、仓库所在地必须选择在同城;三、拥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仓储位出租率60%以上,仓库年吞吐量10万吨以上,经营年限2年以上;五、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1—六、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七、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拟与我行合作的仓库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库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仓库应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三、仓储面积、仓储未出租率等证明文件;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合作仓库的调查信贷产品部门指派产品经理与市场营销部门客户经理对合作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合作仓库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有关资料经市场营销部门、信贷产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信用审查部出具审查意见,分行行长审批。
仓库只有通过审批同意后,我行才可以接受与其合作开展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第三章借款人和质押货物条件第九条借款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必须满足《客户初选准则》;二、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三、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有稳定的购销渠道;四、在我行保持一定的存款规模和结算量;五、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2—六、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银行贷款无逾期和欠息;七、无欠缴税款;八、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银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本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贷款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贷款人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人指需融资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持有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贷款人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贷款人在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前,应当充分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相关情况,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章质押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单位定期存单的合法持有人证明;(三)借款人的企业法人证书、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四)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还款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贷款人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借款人。
第八条贷款人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申请进行审批时,应当以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为依据,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九条贷款人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审批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并在通知中明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诉。
第三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一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在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上达成借贷合同后,应当书面签订贷款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二)贷款期限;(三)贷款利率与计息方式;(四)还款方式与期限;(五)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人在每笔贷款发放前,应当核实借款人提供的单位定期存单材料的真实性,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质押物的基本情况。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款合同号;(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六)单位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
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
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
存款行退回单位定期存单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第二十条存款行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质押的单位定期
存单被退回时,也应及时登记注销。第四章质权的实现第二十一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
。挂失生效,原单位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第三十条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仍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第五章罚则第三十
XX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XX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控,保护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业务范围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客户以持有的个人存单作为信贷资产,向XX 银行申请的专项借款业务。
存单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等条件由客户与银行协商确定。
三、业务流程1.客户至XX银行办理申请2.银行资信审查XX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包括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存单真实性等方面的审核。
3.存单质押经资信审查通过后,客户将持有的个人存单向银行进行质押,双方签订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4.贷款发放按照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发放至客户指定的账户,并客户开始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5.贷后管理XX银行将对存单质押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存单真实性、监控客户还款情况、及时跟踪客户变化等。
四、业务要求1.存单真实性客户持有的个人存单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或虚假。
2.资金用途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合法用途,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3.还款能力客户必须具备稳定的还款能力,否则不予贷款。
4.利率及费用贷款利率和手续费按照XX银行规定执行,客户需按时足额支付。
五、风险防控1.涉及存单质押贷款的客户资信审查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客户还款能力和存单真实性。
2.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3.定期对存单质押贷款进行风险评估,控制不良贷款的发生。
4.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对存单质押贷款的理解和处理能力。
六、监督管理XX银行将定期对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业务规范运作。
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XX银行对本实施细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开办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企业(人)以仓库的货物(动产)作质押,按仓单货物评估价值一定比例从农村信用社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仓单包括商品、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动产。
第四条仓单质押贷款坚持“以货定贷,货物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的审贷岗位分离制度,严禁逆程序放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凡依法持有有价值的货物(动产),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人),因生产、经营等资金需要,均可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贷款。
第六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企业(人)在辖内信用社(部)开户两年以上,管理规范,照章纳税。
(二)提供合法有价值的货物,经有权部门登记后,移交农村信用社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三)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仓单质押贷款的额度要确保贷款本息能足额收回的前提下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
按质押权重价值的70%之内。
第八条仓单质押贷款的期限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第九条仓单质押贷款执行同期贷款利率和有关计算规定。
第十条仓单质押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四章贷款操作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申请。
借款企业(人)申请贷款时,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产负债表、身份证等。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责任人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货物(动产)的真实性、价值性、有效性、合法性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有:(1)借款人提供的货物(动产)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损坏、变质,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2)借款人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3)借款人是否办理了货物(动产)评估、登记、保险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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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二)拥有法人资格;(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
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
本行贷后管理岗对于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及其他合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对于出现明显问题,如仓储单位未按规范操作,不配合本行监管操作、无法区分质押存货或其他造成质押存货可能或已出现法律瑕疵影响本行债权利益的,且不接受本行规意见进行改2正的或不再符合本行行仓储监管要求的仓储单位,应及时予以退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与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存货质押贷款金额的确定本着“以库定贷”的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经营现状、存款账户现金流量、存款日均余额等因素,客观真实的核实最高贷款限额。
原则上,借款人自有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最高贷款限额的40%。
第九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淡旺季规律,以促进借款人加速生产经营周转为目的,引导借款人“常收常贷”,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不得展期。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本行担保贷款利率标准执行,还款方式实行按月付息。
第四章贷款申请、调查与审查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除符合本行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一)借款人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取得相应资质,经营现状稳定,能照章纳税,守法经营,无任何不良记录,有稳定的原料收购市场加工技术和产品销售市场,经营管理与财务制度健全;(二)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有在贷款、存款、结算、代理保险等业务领域与我行建立唯一的业务合作关系,便于货款回笼归行;3(三)必须经营本行业二年以上,并具有充足的自有流动资金和一定规模的经营量,每年销售收入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四)经营效益良好,在同行业同区域中属于产业大户,具有顶端客户的明显优势;(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完善、安全可靠的固定仓库,配备有专人管理,建立有完善的仓储条件、货物收发、调运体系。
(六)借款人必须同意将设定质押的仓储货物清单移交我行,并与我行指定的监管人员承担保管责任直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同时我行贷款本息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借款人的销货回笼款必须优先偿还我行贷款本息;(七)借款人有义务及时向我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在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行。
(八)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所质押存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一)货物的产权必须明确;(二)质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间,质押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三)该货物必须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价格稳定(一年内价格波幅不得超过20%),易于折价变现;(四)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五)货物必须有明确依据确定其实际价值,包括增值税发4票、购进货物原始凭证、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等;否则必须由我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十三条存货质押调查中,客户经理除应按照本行一般贷款业务规定进行调查外,还要进行质物相关调查:(一)质押项下存货的权属调查。
客户经理应从存货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的真实性审查入手,确认该货权是否由出质人经合法渠道取得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确认在该物权上未设定其他抵押或质押,如向动产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该动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等;(二)质押项下存货市场情况调查。
包括存货的市场供求情况、销售半径、市场容量、技术特性、市场前景等;(三)拟质押存货的调查。
客户经理应实地对拟质押存货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质量、保管情况进行调查;如存货已经保管在第三方的,客户经理应就存货的库存情况向仓库进行查询确认。
(四)拟作为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调查。
客户经理应对拟作本行质押物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进行资信、仓储能力、仓储条件、与本行合作情况等进行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行叙做动产质押业务的仓储监管人条件(参见第二章)。
(五)质押合同、出质通知书及回执、质物保管凭证对质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描述必须完全一致。
经分析确认存货情况属实无误并符合本行业务要求的, 应由行内、外货物评估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5第十四条贷款审查中,审查人员除应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外,还要就存货质押相关事宜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质押项下存货是否满足本行质押存货的选择标准,期限是否合理,质押项下存货评估价值和质押率设定是否审慎合理;拟作为本行质物保管人的仓储公司资信以及管理能力是否符合本行要求等。
第五章贷款审批与发放第十五条存货质押贷款的审批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存货质押监管办理流程(一)经审批同意发放后,贷款营销部门与借款人当面签定《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质押资产在主从合同生效时必须移交质押物清单。
合同成立生效后,现场核实设定质押物的规格、品级、数量、价值,并现场拍照留存。
已质押的存货原则上经公证部门予以公证,标示此存货全部质押给我行,并标明抵押数量。
(二)贷款营销部门与本行指派的独立监管员签订《存货质押监管协议》(附件3);向监管部门出具《出质通知书》(附件1);告知其质物清单,监管部门核对质物无误后,和出质人共同向本行出具《质物清单》(附件2)监管员进驻仓储所在地,履行监管职责;(三)提货方式:1、借款人在每次提货前要归还与货物相对应贷款金额,并根据我行要求的格式拟制同等金额的《提货通知书》(附件4),并加盖预留印鉴及指定人员签字。
2、由我行签发单证的指定人员在核实贷款归还金额入帐后,签字、加盖预留印鉴,完成《提货通知书》(附件4)的制作;63、监管员审核《提货通知书》(附件4),在确认无误后为借款人办理《提货通知书》(附件4)相对应货物的出库手续。
(四)总行指派的监管员每天要向贷款营销部门报告一次质物的周转量及库存质物的数量、价值清单。
贷款营销部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与监管员、借款人进行存货对帐,并实地核查货物;(五)贷款结清后,经贷款营销部门核实无误后,由贷款营销部门向监管员签发《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5),通知监管员解除对该笔贷款项下质押货物的监管,借款人提取剩余货物不需贷款营销部门出具《提货通知书》(附件4)。
第十七条监管费用界定:按照《费用约定书》(附件6)规定,借款人在约定时间内,一次性向监管员支付约定的监管费用。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一)借款人原则上应根据我行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我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我行保管。
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三)柜台帐务处理,发放贷款。
第六章贷后管理第十九条管户客户经理对抵押物和借款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与监管员进行对帐,并实地核查货物;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信贷管理部及风险管理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一)借款人有明显的转移质押项下货物或重复抵、质押的迹象;(二)质押期间质物价格发生剧烈变动,市场价格下跌至原7认定价格的90%时,且借款人不能按照要求及时补足货物或提供其他担保措施的;(三)发现贸易背景不真实、贷款资金挪作他用;(四)借款人刻意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持续经营已经受到影响的。
第二十条存货抵押贷款严格实行“人户合一”和“四包一封闭”的主责任人制度,即每笔贷款发放前必须明确一个主责任人(一般为贷款营销部门负责人或A岗客户经理)承担“包放、包收、包管、包赔”及贷款资金封闭运行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总行指派监管员直接参与专用仓库的保管、发货工作,全过程监督仓储货物的销售活动,保证贷款的封闭运行。
对仓储货物实行台帐管理,登记仓储货物的收发情况,保证仓货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符。
若借款人确实需减少或销售已设定担保的仓储货物时,此时无论贷款是否到期,必须先归还相应数额的贷款。
第二十二条贷款到期如本息清偿后,经办部门应向出质人办理质物的释放手续。
如贷款到期(包括提前到期)未能归还本息的,本行应提取质物,依法拍卖变卖或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受偿。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出质通知书附件2:质物清单8附件3:质押监管协议附件4:提货通知书附件5: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6:费用约定书9附件1 编号出质通知书(监管人):根据(出质人)与银行(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号的《质押担保协议》的规定,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出质人)库存质押物质押期间应始终符合如下要求(最低数量、质物品种比率):,请贵方审查执行!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方,请贵方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方签署的编号为《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
质权人:银行(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10年月日质物清单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质权人)出质人将下表货物交由我方(监管方)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