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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及稽查技巧

税务稽查及稽查技巧

税务稽查及稽查技巧税务稽查的概念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说明:这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稽查的定义,实际上,随着新征管法的出台,稽查的内容更丰富了,即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又包括对涉税相对人的检查和处理,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总局对《税务检查通知书》也设计了两种格式,即:格式一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稽检通一〔〕号: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使用说明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一”。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格式二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检通二〔〕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等人,前往你处对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或者需要协查案件时使用。

3.本通知书的抬头填写有配合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空白横线处分别填写所派出税务人员的姓名和需要调查取证的涉税事项。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二”,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二”。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调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稽查的工作原则税务稽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税务稽查机构及其人员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应遵循的贯彻工作始终的基本行为准则。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涉税案件移送稽查查处管理办法(2007年9月1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查处行为,强化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制度,进一步理顺征管与稽查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划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务稽查打击威慑力,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征管、稽查部门在税收征管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前,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后,如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由评估和管理制作《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移送对应的稽查局,作为税务检查约谈和税务检查的依据。

《纳税评估意见书》应纳入税务检查档案管理。

第三条为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确保稽查工作质量,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在向稽查局移送立案查处涉嫌违法案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一)《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有: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需稽查部门查处的原因;(二)《税务约谈通知书》和《税务约谈笔录》;(三)经实地盘存和核查账册的,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可参照《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收集基本要求》(桂国税发〔2003〕179号)收集证据,移送稽查部门时,相关证据一并移送。

广西国税局曝光10家典型逃税企业

广西国税局曝光10家典型逃税企业

广西国税局曝光10家典型逃税企业为隐匿真实收入,指使会计做假账虚报,为逃缴增值税,用假发票充当真票抵掉应该缴纳的税……广西国税局日前向社会曝光了2007年10件典型涉税违法案件,旨在深入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此次曝光的10件典型涉税违法案件具体为:南宁市查处的多起利用伪造海关完税凭证偷税案;柳州大拿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偷税案;柳州市粤顺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柳州新佳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偷税案;桂林市叠彩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偷税案;贵港市严厉打击的利用虚假发票骗抵税款系列案;贵港市对外经济贸易化工有限公司偷税案;玉林市兴业县石南供销合作社包装材料分厂设置账外账瞒报销售收入偷税案;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金桐木材加工厂虚开发票案;河池市鑫河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锌厂偷税案。

自治区国税局对2007年10件典型涉税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是以此警示对各种涉税违法行为必将被依法追究。

2008年,全区国税稽查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案件;始终保持对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打压态势,重点打击假报出口、以次充好、低价高报以及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货物、未缴税或缴税不足货物骗取出口退税活动;深入查处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设置两套账或账外经营等手段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继续加大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等媒介兜售和虚开发票活动的打击力度;积极研究和应对利用互联网和手机通讯等新型支付手段逃避税收行为以及各种恶意税收筹划行为,做到及时打击,防患于未然。

据介绍,2007年,全区国税各级稽查部门共立案查处涉税违法案件2287件,移送公安机关187件,其中税款超过百万元的案件52件,全年累计查补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达4.53亿元。

同时,强化举报管理,拓宽案件来源,2007年共受理各类举报案件359件,查处276件,查处举报案件入库税收1517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3.22•【文号】国税发[2000]54号•【施行日期】2000.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2000年3月22日)现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具体程序参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理。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一)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三)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五)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第四条稽查局应当提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必须与其他税务检查统筹考虑,力求均衡适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复查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应当报送上级稽查局查案。

上级稽查局认为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不当的,可以通知下级稽查局调整复查工作计划。

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与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冲突的,必须执行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

第五条稽查局根据复查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

稽查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

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复查组根据复查对象和复查目标提出复查工作方案,经稽查局审批后实施。

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稽查局在实施复查前应当向处理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局(以下简称案件原处理单位)下达复查通知。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环境及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环境及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环境及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公环境及工作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一、办公环境管理规定(一)办公室和办税服务厅属办公区域。

办公区域物品的放置应当利于工作,方便纳税人,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

(二)办公区域内不得自行放置与工作无关的饰物和用品,工作台面及活动资料柜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如饭盒、雨具、皮鞋、摩托车帽、化妆品等;工作台面上只准张贴区(县)局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牌、表。

因工作需要确需张贴或摆放的其他物品,须报市局机关服务中心批准。

(三)税收征管表格文书应统一放置(市局办税服务大厅应放在一楼发放表格处)。

(四)各类办税资料以各区(县)局为单位,统一标准,分类整齐摆放于柜内。

(五)办公区域必须保证环境整洁,各种办公用品用具要摆放整齐,下班后办公桌面要收拾干净,椅子要统一摆放整齐。

废纸篓放置位置应当统一,各区(县)局根据实际,可将废纸篓分散放在各工作台下一端,或集中放在适当位置。

(六)除windows系统或wps系统自带图案及市局明文规定的图案外,不得将其他图案设为电脑保护屏或桌面图案。

(七)各单位(部门)可在沿墙矮柜、玻璃窗沿、各楼层观景厅、电梯厅及柱边墙角等处,适当摆放植物盆景。

(八)办税服务厅1.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

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将大厅划分为办税区、服务区、接待区,可以设置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排队叫号系统、复印机、ic卡电话、饮水机等。

2.办税服务厅内电脑、打印机、饮水机、水杯、印泥及其他物品的放置,由各单位自行统一。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南宁市国税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本局每个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全局干部职工都应当遵守保密法规,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任务和职责第四条市局、县局设立保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由分管局领导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保密工作。

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相应配备兼职保密干部,负责本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局机关保密工作在自治区国税局、南宁市保密局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局办公室承办。

第六条市局保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一)负责本机关和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每年召开1-2次保密工作会议。

(二)确定和调整本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对新进入和调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审查。

(三)制定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技术防范检查、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四)根据南宁市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文件的定密工作,负责确定密级及保密、解密期限和内部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本局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泄密事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报告。

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税务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桂71行终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青兮杨斌梁耀美【审理法官】胡青兮杨斌梁耀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当事人】胡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当事人-个人】胡辉【当事人-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代理律师/律所】向哲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韦震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哲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韦震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哲韦震【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胡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本院观点】关于广西税务稽查局作出《关于胡辉举报事项的再反馈》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管辖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确认一审判决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广西税务稽查局作出《关于胡辉举报事项的再反馈》是否合法的问题。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不再检查。

第二十条规定,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21年7月12日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办理税务稽查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稽查局办理税务稽查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第六条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办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税务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税务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税务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5.26•【文号】国税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2010年度税务系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国税发[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当地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扎实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在继续保持打击虚假发票“卖方市场”高压态势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整治力度,成效显著,为维护税收经济秩序做出了重要贡献。

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等151个单位和苏洋等183名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各地税务机关再接再厉,坚持“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方针,强化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争取取得更大成绩。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再创佳绩。

附件: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表彰单位北京市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大兴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天津市天津市大港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天津市河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天津市南开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河北省邯郸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邢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邯郸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山西省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阳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辽宁省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营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盘锦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营口市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吉林省辽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辽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绥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上海市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江苏省江苏省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处浙江省临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苍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黄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南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宜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宜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菏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聊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聊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周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荆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十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襄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宜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南区稽查局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海南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重庆市重庆市北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重庆市大渡口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南充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广元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贵州省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黔东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黔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毕节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临沧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云南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铜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汉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渭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甘肃省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甘肃省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庆阳市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酒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青海省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大连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宁波市宁波市奉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集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青岛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深圳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表彰个人北京市苏洋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磊北京市大兴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范云霞北京市延庆县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李建农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振云天津市塘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蒋之青天津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张子胜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李政文天津市滨海新区第六地方税务分局河北省赵相林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孟祥东河北省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薇河北省邢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白鸿胜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李艳东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柴富河北省承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卢永胜河北省唐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杨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毛八仙山西省忻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霍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内蒙古自治区霍彩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国家税务局陈涛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占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辽宁省李震宇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焱辽宁省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叶荫周辽宁省营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任松寒辽宁省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军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季贵林辽宁省铁岭市地方税务局田泳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吉林省刘飞朋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冯一彤吉林省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吴元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韩维平吉林省吉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刘长玮吉林省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刘百灵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冯黎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荣丽岩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韩秀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蔡可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陈伟忠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桓晓龙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上海市管文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陈军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江军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稽查局潘金龙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稽查局杨嘉伟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稽查局李金彪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稽查局江苏省季晓丽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孙武军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旭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璐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朗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施胜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朱非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文同江苏省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庞晨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王黎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董蕾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郑雪斗浙江省诸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徐世光浙江省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黄立新浙江省金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周青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孙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程晓明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倪新祥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傅建龙浙江省上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朱钰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汪道龙安徽省芜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丁靖华安徽省巢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霁暐安徽省安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险峰安徽省阜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马凡云安徽省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戴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陆汝建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周光伟安徽省巢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晖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龙子湖分局福建省林剑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健福建省南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姚佳器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林燕福建省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吴凯琳福建省漳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乐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游辉江西省宜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占勇华江西省乐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军江西省南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建华江西省上饶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王锡联山东省招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姚桂林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郭谦山东省汶上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宝民山东省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城分局稽查局权君峰山东省聊城市地方税务局东昌府分局稽查局河南省王唯成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寒冬河南省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左会勇河南省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樊小军河南省济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风景河南省濮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东军河南省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柴建宁河南省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乔保民河南省焦作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张建峰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乐琴丽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邓明生湖北省襄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严承光湖北省宜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丁金琼湖北省黄冈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马建军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易建旺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马贵平湖北省十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胡恩柏湖北省荆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盛祥立湖北省黄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于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宏辉湖南省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钟大江湖南省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段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罗建平湖南省常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东省马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戴文艳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俊璠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曾伟忠广东省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姚诗谋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蔡英旺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祁建锋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李鸿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郭伟东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章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韦海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杨斌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海南省王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志龙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庆市王波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吴桀重庆市大渡口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涛重庆市南岸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屈涛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处谢迎春重庆市酉阳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张华伦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冯丹徽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蒋海云四川省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孙贵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彭光荣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贵州省安剑春贵州省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黄进贵州省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孟一兵贵州省遵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谭尚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刘纪匀贵州省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李顺安云南省昆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姚红波云南省曲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军云南省玉溪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黄剑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地方税务局张宣美云南省红河州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德吉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呼爱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建陕西省咸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党建武陕西省渭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峰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马林乾陕西省宝鸡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魏邦英甘肃省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琳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国家税务局赵宗江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炜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璋甘肃省平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青海省李善元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高庆忠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陈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成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赵敏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杨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恒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学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白永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大连市马晶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谨哲大连市金州区地方税务局宁波市郑建良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卫东宁波市奉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蒉雄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厦门市许丁根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智森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朱毅玲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娓娓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蔡明月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局青岛市刘海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凡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城阳分局深圳市巫东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胡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楚永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税务稽查的流程

税务稽查的流程

税务稽查的流程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 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分工制约的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 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稽查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选案环节税务稽查选案亦称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 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 对纳税人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 最终为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的过程。

涉税案件主要来源于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

(二)检查环节1.实施检查征的一方认为属于无偿赠送, 如果做折扣的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否则该折扣不能减。

不征的一方认为不属于无偿赠送。

例如,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 : "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 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 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收集证据在检查环节最重要的是收集、固定证据, 证据不充分, 案件的处理就有风险。

稽查证据主要有: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

(1)稽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方法有:①提供法。

责成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

②换取法。

凡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 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原件。

③复制法。

不能取得原件的, 可以录音、录象、影印或复制、复印。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④记录法。

到现场观察并将观察到的情况制作书面记录, 稽查人、企业在场人及其他当事人签名盖章后作为证据。

⑤询问法。

落实征税问题。

⑥调查法。

以调查取证有两种情况, 一是派人到外单位调查;二是函调, 即发函到外地单位调查取证, 异地协查回函及所附票据、文书复印件, 也应视同取得证。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施方案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施方案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南市国税发[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施方案(南市国税发〔2008〕92号2008年4月16日)为进一步规范、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促进税收征管分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激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275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7〕2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南宁市国家税务局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全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主任:周元卫副主任:徐健、刘坤、凌国清、廖纪新、文建中成员:由征管科、流转税科、所得税科、法规科、信息中心、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稽查局、监察室等科室领导组成。

南宁市国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局副局长刘坤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局征管科杨准科长担任,成员由市局相关业务科室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征管科)为纳税信用评定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

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应成立本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本辖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南宁市国税局下属各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县局管辖的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实行查账征收、独立核算的各类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4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是指市(地、盟、州以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以上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针对随机抽查对象的不同类别,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第四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使用、动态维护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标 签】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立案查处,异地协助【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4﹞127号【发文日期】2014-10-23【实施时间】201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加强执法控制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案卷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

案卷类别划分为: (一)税务稽查立案查处类(以下简称立案查处类);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类(以下简称重案督办类);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第三条 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防止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 立卷及文件材料收集 第五条 对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和事项,稽查局应当建立税务稽查案卷,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纳入案卷管理。

税务稽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证据材料、相关文书、文件以及其他记录等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应当装入临时税务稽查案卷,填写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文件材料交接清单应当编写目录,注明序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4.12•【文号】国税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国税发[201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9年1月以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精神,精心组织,迅速行动,积极开展部门协作和区域联动,查处了一批重大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有力地遏制了发票违法犯罪持续泛滥的势头,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作出了积极贡献,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

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等132个单位和王民等197名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各地税务机关充分认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和其他涉税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各地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恪尽职守,打防并举,综合治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经济秩序作出更大贡献。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创佳绩。

附件: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十二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表彰单位北京市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天津市武清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天津市东丽区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邯郸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北省廊坊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山西省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晋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晋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辽宁省辽宁省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阜新市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吉林省通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鸡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绥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上海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处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江苏省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安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阜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阜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南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三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莱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临沂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周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濮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洛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宜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娄底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娄底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东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普宁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重庆市重庆市渝中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重庆市黔江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四川省遂宁市国家税务局四川省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贵州省毕节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毕节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大理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保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曲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榆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甘肃省甘肃省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平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武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酒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兰州市地方税务局青海省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国家税务局青海省西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大连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青岛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即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青岛胶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深圳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一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表彰个人北京市王民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苏彬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孙婷婷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但启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处程宇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付春泽北京市崇文区地方税务局检查一科天津市白静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国全天津市塘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处刘宝明天津市北辰区地方税务局李宗旭天津市南开区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吕晓琳河北省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献春河北省邯郸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金刚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继红河北省邢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李光民河北省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西省赵卫东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司新文山西省太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贵喜山西省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李凤玉山西省吕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内蒙古自治区周永军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冯玉武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赵洪福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赤峰地税稽查局叶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分局辽宁省康福生辽宁省抚顺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福辽宁省朝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孟凡崇辽宁省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凤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李晨曦辽宁省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贾宁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吉林省王宁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大力吉林省延边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陈学栋吉林省延边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金华吉林省辽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黑龙江省张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冯黎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孔祥东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任志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吴紫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地方税务局栗建欣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上海市朱蕾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处张惠兴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何国祥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闸北区分局黄树宏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邹凌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樊永强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江苏省周曙东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黄建军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曹阳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马建国江苏省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沙力奋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倪东升江苏省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李强江苏省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文岚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怡甫江苏省连云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浙江省韩莉丽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史新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鲁新昌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林岩虎浙江省苍南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义宝浙江省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徐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徐世颖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华维水浙江省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李军浙江省安吉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安徽省赵前卫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范文武安徽省巢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汪道龙安徽省芜湖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智武安徽省黄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章建国安徽省宣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俞俊泽安徽省蚌埠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卞加林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吴洁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麻磊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潘瑜琨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宁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福建省赵斯仪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吴忠东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季建国福建省南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福明福建省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卢泽燕福建省宁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张敏福建省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西省徐谷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群江西省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黄明勇江西省新余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刘友斌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滕永胜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其勇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世春山东省东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志媛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陈共恩山东省日照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张惠民山东省滨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河南省卢宏丽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叶继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永生河南省濮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健河南省焦作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周炳河南省周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志勇河南省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汴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乔保民河南省焦作市地方税务局康保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地方税务局陆利祥河南省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北省吕蕾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虹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鲍江平湖北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郑唯湖北省荆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程国强湖北省襄樊市地方税务局徐锋湖北省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湖南省于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柳溢青湖南省长沙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卢开美湖南省常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杨志兵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东省陈继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肖学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敏生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万霞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区稽查局李榕滨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杨潜康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黄济敏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方广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黄运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姚诗谋广东省汕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纪家绵广东省普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吴广烈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邓华君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鸿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韦海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周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稽查科重庆市秦兵重庆市长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树清重庆市璧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罗媛媛重庆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肖强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处邓晓东重庆市大渡口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郭双全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吴红渝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川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刘敬四川省宜宾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鹏四川省遂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小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普云贵四川省宜宾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熊桄四川省三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贵州省钱春贵州省六盘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谢维邦贵州省毕节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曹星贵州省黔西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苟平平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谭尚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陈勇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云南省李翔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毛开平云南省楚雄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杨继宏云南省大理州永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洪泉云南省保山市国家税务局周正皎云南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杨帆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李树平云南省曲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陕西省王天明陕西省汉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孙评文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建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体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支卫陕西省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管理处石建国陕西省延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甘肃省胡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恒甘肃省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郑浩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张光彪甘肃省武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王昌银甘肃省平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纪永和甘肃省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马正杰甘肃省临夏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马维忠甘肃省酒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青海省段志林青海省海北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苏海钧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陈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马克己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彭元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张军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张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于雅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尚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李少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大连市马建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海峰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郭天德大连市西岗区地方税务局张涛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宁波市王智波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黄健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陆文豪宁波市江东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周荣荣宁波市镇海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青岛市曹燎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春良青岛市四方国家税务局税务检查科赵德良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孙军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王以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丁仕洲青岛胶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深圳市胡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巫东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冯海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颜朝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李坚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处。

我国税务稽查的整体现状与发展趋向(国家税务总局,李国成)

我国税务稽查的整体现状与发展趋向(国家税务总局,李国成)

9.稽查信息化建设。(四个系统)
(1)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 (2)协查信息管理系统; (3)ETAS(查账系统); (4)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
10.稽查队伍建设。
目标是“执法公正、 纪律严明、思想过硬、 能征善战”。
二、税务稽查工作的发展趋向
(一)目前稽查工作中存在的八个问题
对稽查工作的总体思路认识不统一。 稽查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稽查机构设置不健全。 国、地税之间缺乏有效配合。 与相关业务部门缺乏衔接。 重视“实体”,轻视“程序” 。 重查轻罚依然存在。 重复检查存在隐患。 稽查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二)“十一五”期间税务稽查工作的总体思 路:
4.以查促管的大力宣扬和落实。 5.以查促查,促进稽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6.对稽查保证税收收入作用的再认识。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带来的直接收入;二是在查处个案时,通过协查 发现新的案件所带来的查补收入;三是案件查处 和宣传所产生的震慑作用,导致纳税行为的规范, 由此促进税收收入的增加;四是税务机关通过案 件查处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及时堵塞漏洞,减少 税收流失而带来收入;五是通过稽查发现的税制 和征收政策问题,不断完善税制和税收政策增加 的远期收入。
征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 的职责范围划分原则:一是在征管过程中,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 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二是税收违 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 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 牵头统一组织。
划分原则的意义:一是明确了稽查局凡属
●公告制度:1998年9月《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 法》
(2)内部管理的主要手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正在修订)。 检查计划制度。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办法。 大要案报告、督办制度。 重大案件审理制度。 业务公开制度。 首查责任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协查管理制度。 稽查员等级制度。 税务检查办法。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制度-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制度-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制度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制度(2006年12月12日)为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在综合整理我局原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会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种类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主要包括:市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局性专业会议、部门工作协调会议、视频会议。

二、各类会议主要任务及组织程序(一)市局党组会议。

市局党组会议由市局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

除每月3日前召开的党组工作例会外,局党组会按需要召开。

参加人员为市局党组成员和会议研究事项涉及的作为列席人员参加的局内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会议主要任务:研究决定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研究人员任免事项;总结全局月度工作开展情况,部署月度工作安排;研究讨论其他重要工作。

会议组织规程:1.按照党的组织规则应定期召开的党组会议,如: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情况汇报会(半年一次)、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等,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应按要求做好会议议题的整理、汇总,制定会议计划,并提交党组书记审定。

经党组书记批准后,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应在党组会议召开前2日将会议议题分发市局党组全体成员。

会议时间确定后,主办科室应填制《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通知单》(附件1)转办公室登记,会议通知由相关主办科室发布。

2.各部门、单位需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应根据党组成员工作分工,向分管或协调本部门、单位工作的党组成员请示,由党组成员向市局党组书记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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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市税稽处〔2018〕58号广西新圣弘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0100353651757):我局派员于2018年5月10日起对你公司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2016年9月29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检查期间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相关涉税资料配合检查。

现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商贸企业。

(二)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及抵扣情况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普通发票验证记录。

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申报明细反映,你公司在2015年8-9月(税款所属期)、2016年4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为0元(2016年8月(税款所属期)及以后无增值税申报记录),2015年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817230.25元,2015年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21625.32元,2015年1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22820.33元,2016年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16112.52元,2016年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423520.12元,2016年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69645.22元,2016年5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254061.22元,2016年6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726262.91元,2016年7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305521.09元,均填列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其他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次及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你公司在没有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没有取得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情况下,通过虚假纳税申报,虚假申报进项税额3956798.98(817230.25+421625.32+422820.33+416112.52+423 520.12+169645.22+254061.22+726262.91+305521.0 9)元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43份,发票代码、号码明细为: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0871784-00871808、01273961-01273985;发票代码:4500152130、发票号码:00947203-00947227;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090452-00090476、01210694-01210718、00280321-00280345、00898226-00898250;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620240-02620264、02541842-02541866、02694924-02694941。

其中: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694938-02694941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没见开票记录。

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541860-02541866和发票号码02694924-02694941共25份发票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失控发票。

你公司在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9份,发票明细为:发票代码:4500151130、发票号码00871784-00871808、01273961-01273985;发票代码:4500152130、发票号码:00947203-00947227;发票代码:4500153130、发票号码00090452-00090476、01210694-01210718、00280321-00280345、00898226-00898250;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620240-02620264、02541842-02541866、02694924-02694937;发票金额合计23327956.57元,税额合计3965752.59元,价税合计27293709.16元;受票单位为东莞市军达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东莞市赢国织造有限公司、赣州永晖制衣有限公司、广东健丰医药有限公司、广州单邦贸易有限公司、海东市恒顺物资有限公司、昆明子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消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红光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创利鸿盈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达辉明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之晖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富鼎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聚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洪天蓝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汇聚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利鑫高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欧亚希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赛展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仕元杰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泰源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万骏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维科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汶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华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钟维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馨昌电子有限公司、珠海市永春服饰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货物名称是PE颗粒、USB、保险丝、背光源、变压器、采集卡、大功率LED光源、弹性绷带、电池、电感、电解电容、电路板、电容、电阻、镀锌板、二极管、废钢、妇洁舒冲洗器、肛门镜、肛泰护理敷料、钢板、工业镜头、工业相机、光栅尺、广工牌医用超声耦合剂、化纤混纺梳织布、混纺梳织布、集成IC、集成电路、接口芯片、聚苯乙烯、聚丙烯、聚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聚丙烯切片、聚甲醛、聚氯乙烯、聚碳酸酯、聚乙烯、卡座、蓝牙模块、冷板、理疗贴(达妇宁)、滤波器、纳米穴位贴(JDXW-B型(腹泻贴)、纳米穴位贴(JDXW-E型(咳喘贴)、尼龙塑胶粒、三极管、视频数据卡、手术片刀、蘇星套液(显影液)、塑胶粒、陶瓷电阻、贴片LED、贴片电容、贴片电阻、外壳、稳压管、稳压器、显示屏、线路板、芯片、一次性理疗电极贴片、一次性使用负压引流瓶、一次性使用理疗电极贴片、一次性使用连接导管、一次性使用医用备皮刀、一次性压舌板、医用超声耦合剂、医用固定带、乙丙塑胶原料、异方性导电膜(ACF)、圆钢、运动控制器、针织布、织带、主板、撞钉、紫外线杀菌灯。

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与申报销售收入的金额、销项税额一致。

你公司开具上述2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货物,与其填列在“其他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所应你反映的农产品无直接对应关系。

你公司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虚抵进项税额。

(三)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1.与你公司相关的下游受票企业有28家,其中24家受票企业无资金往来记录。

2.银行流水记录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你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情形。

综上,你公司在无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没有取得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情况下,通过虚假纳税申报,虚抵进项税额的手段,为他人开具上述239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开具上述2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金额23327956.57元,税额3965752.59元,价税合计27293709.16元。

(二)对你公司在没有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没有取得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情况下,通过虚假纳税申报,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纳税调整计算后,2016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由54.90元调整为0元,造成2015年10月少缴增值税817230.25元,2015年11月少缴增值税421625.32元,2015年12月少缴增值税422820.33元,2016年1月少缴增值税416112.52元,2016年2月少缴增值税423520.12元,2016年3月少缴增值税169645.22元,2016年5月少缴增值税254061.22元,2016年6月少缴增值税726262.91元,2016年7月少缴增值税305466.19元,对以上九项合计少缴的增值税3956744.08元,予以追缴。

(三)对你公司应补缴入库的增值税3956744.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本税务处理决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审理后作出。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文书制作: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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