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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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02•【文号】国税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2001年10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

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

但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

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编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税总发[2016]7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5.19【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案源管理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案源信息的收集、案源的分类处理、案源的立案分配和处理结果的使用。

第五条案源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风险导向、统筹协调、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税总发[2016]7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5.24【实施日期】2016.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4日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运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执法检查人员),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的从事稽查实施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市(地、盟、州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县(县级市、旗,下同)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执法检查人员相关信息库。

2023年度税务局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3年度税务局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

2023年度税务局大比武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知识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王军在全国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是绩效管理的()。

A.主要责任人B.第一责任人C.唯一责任人D.重要责任人2.下列各项,哪一项是由税务总局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

()A.传真机B.便携式计算机C.碎纸机D.扫描仪3.下列有关会计基础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基本准则规定我国所有单位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B.基本准则规定我国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C.事业单位会计除经营业务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大部分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D.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4.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下列关于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说法错误的是()。

A.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B.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税务登记的行业是“7296担保服务”,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应报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2013版C.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一般企业财务报表2013版D.实行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报送财务报表5.某公司为实木地板生产企业,2015年12月领用上月外购的地板加工成豪华实木地板,销售给甲公司500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400万元;已知上月外购实木地板500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

该地板公司应缴消费税()万元。

(消费税税率5%)A.4B.5C.7D.86.《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隔一定年限举行一次,该年限为()。

营改增背景下税务稽查应对与风险管控课后电子版课件

营改增背景下税务稽查应对与风险管控课后电子版课件

纳税 评估
税务约谈说明 书
自查整改
偷税移 交稽查
企业检 查
2.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
税务局
纳税评估管理 办法(试行) 规范 税务检查通知 税检通 书 补税、滞纳、 处理 可以不罚款 权力来源
稽查局
税收征收管理 法
税稽检通 补税、罚款、 滞纳
结果
过头税的缴纳
双刃剑
3.熟悉税务稽查的方法 无论是税务稽查还是纳税评估,都会使用 到一些相同的分析方法。 国税发[2005]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在同一年度内,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 和特殊调查事项外,对同一纳税人不得重 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 计;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反避税 调查、日常检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 重复进户。
对选案程序的改进 税总发〔2015〕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 通知》 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6〕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 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6〕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税总发〔201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
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
所得税负担率为0.58%.税负率明显偏低。判断
可能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
增值税: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 收入)×100%.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
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 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2000年3月22日)现将《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对下级稽查局调查处理的案件进行复查,具体程序参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理。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一)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三)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五)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第四条稽查局应当提出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必须与其他税务检查统筹考虑,力求均衡适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复查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报请主管税务局领导批准。

复查工作计划应当报送上级稽查局查案。

上级稽查局认为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不当的,可以通知下级稽查局调整复查工作计划。

下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与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冲突的,必须执行上级稽查局复查工作计划。

第五条稽查局根据复查工作计划确定需要复查的税务稽查案件,组成复查组,并指定组长。

稽查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

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复查组根据复查对象和复查目标提出复查工作方案,经稽查局审批后实施。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省级税务稽查人才库成员的通知-鲁国税办函[2006]14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省级税务稽查人才库成员的通知-鲁国税办函[2006]14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省级税务稽查人才库成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省级税务稽查人才库成员的通知(鲁国税办函[2006]14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稽查人才库建设,充分发挥稽查业务骨干作用,保障大要案件查处工作,经各地推荐、综合考察,省局对原省级稽查人才库人员进行了调整、充实,选定了300名同志为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人才库成员(名单附后)。

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稽查人才库建设,严格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省级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税务检查、计算机、法律法规和文秘等不同类型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稽查人才的作用。

同时,要支持、配合省局做好稽查人才库的建设和管理,保证省局能够及时调遣人才库成员进行案件检查等各项重点工作,确保稽查指挥系统协调、高效运转。

二、入选省级稽查人才库的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稽查实战能力,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服从省局和所在单位工作安排,充分发挥各自的业务专长。

三、省局对省级稽查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对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违反纪律等情况的,将取消其稽查人才库成员资格。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省级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名单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省级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名单济南刘宏李富文吴含玉李艳军郭乐泉赵辉段大钦孟靖林孙奎刘峰王宏伟曲思宁赵勇凌济方宁波刘环宋士斌宋德渭张啸凡陈盾石国栋李雷卢永胜夏建军王勇张林亭安静王荣慧青岛赵德良邱若强高东旭滕民臧群李伟尚磊慕乾虎邵山兰春赵宇党孙文鹏管波刘涛陈玮谷源盛单伟胡勇姜孝连刘朝晖张田海管元海崔焕启周力姜雁恒杨建东于清良裴西园淄博:王岳峰王拥军白爱洁刘元柱孙桂燕孙新萌江润东张冰张国强郑秀娟荆鹏蒋景智韩强曹远战寇象太崔现伟刘彦黄安军刘兆辉徐军牛宝一李贵德金坤耿东毛允泰毛海嵘枣庄杨柳金钢丁珂范金祥刘夫清张明于丁贾广东黄英传杜东海东营胡连云刘玉河袁华王太宁王桂荣高乐村潘拥政赵忠宝烟台韩绍利刘玉芹王学强王仁锐徐清霞蒋海波毕秋杰曲新航邱艳华曲波初海滨陈太松谢光辉刘中强王文东杨晓蕾隋家兵李涛李毅王春华曹庆华石平郭少华韩波王耀军姜振朝潍坊李振军张丽艳孙浩王强杨万法杨晓红邹国进葛云海高世涓肖庆瑞陈友谊赵守忠高俊郭世军张海勇王龙杨玉果李子成滕代华郭述标王德利李焕发常军齐永升于丰奎济宁毛福冰刘峻张国成张明华顾福恩黄明红路莉陈咏梅吴瑞峰孙伟郝君启王坤刘润东朱先岭张雪峰周连明颜廷彬周奉平高振田李圣国冯春光XXX 泰安徐锋李伟刘勇卢波韩兵王军李华王伟范维军米健陈军刘虎于建平刘增刚傅川孙涛尉秀梅刘冰然袁建国威海连中安戚威胜隗东吴登奎周文福李占强于杰周丽英刘宏林胡连杰刘杰于波吉王正涛日照李其军于功肖海云陈德江费聿欣孙钦锋李吉灵李华张永生张成安梁志霞司西南宋元昌莱芜张仕爱何立新亓荣焕苏芹沙晓栋滨州刘洪檀郝玉军任长收张洪泉牟晨光张保庆李执江李民刘俊田周建英德州王健黄丽颖李淑娟李艳玲李攀峰尹士波于雷胡志杰郭玉星杨富成段卫沈燕田文山刘玉林邢广东李永刚临沂刘汉文王世军王公青管恩东钱志刚李凤海王言庆张世忠丁晓峰孙汉利唐公玉陈奎江史纪廷唐洪强郭江涛相启军张军杨辉聊城杨冠卿黄玉涛李守利梁宪峰薛守锋杨立军于学星高玉云王秀平秦书贵冯青松王廷富杨保华朱洪彬黑维峰杨琳曹先军李金霞菏泽马浦张秀娟闫东海邱亚东王海鲸仝凤雷邓仰社侯海东杨晓娟马传栋石士金杜昌思李磊孟美兰朱鲁继——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税总函[2013]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税总函[2013]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9.22施行日期2013.09.22文号税总函[2013]551号主题类别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通知(税总函〔2013〕5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的通知》(税总发〔2013〕97号),税务总局定于近期开展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养对象选拔条件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方向分为综合管理、税收业务和税收信息化管理3类。

其中,税收业务类分税收法制、税务风险评估、国际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收经济分析5个专业领域。

培养对象主要为全国税务系统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突出工作业绩、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

(一)基本条件政治素质高,勤奋好学,爱岗敬业,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有较大发展潜力,身体健康。

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和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以上水平。

(二)专业条件1.综合管理类:选拔对象主要是处级、科级优秀年轻税务干部。

处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报考的当年当月,下同),科级干部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同等条件下,曾经担任过市、县两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优先录取。

2.税收业务类:选拔对象为从事税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财税、会计、法律、经济等税收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的税务干部。

国家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国家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颁布时间:2009-1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考务工作安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考务工作安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考
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办发[2009]1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01.20
【实施日期】2009.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9]12号2009年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做好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考试考务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具体职责分工
本次考试分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单位组织。

考试组织工作在考试领导小组和考试工作办公室领导下具体开展。

考试组织工作具体包括职责分工、考试资格审查、试卷领取、印制和保管、考点和考场设置、组织考试
和阅卷、安排考场巡视、违纪处理、成绩登录、公布考试成绩、报告考试情况等。

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人事部门具体负责资格审查并会同监察部门做好违纪考生和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6.20•【文号】国税函[2001]482号•【施行日期】2001.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通知(国税函[2001]482号2001年6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最近几年,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且涉案数额大、涉案区域广。

为及时调动并充分发挥全国税务稽查力量,稳、准、狠、快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税收秩序,总局决定建立全国税务稽查员人才库。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择人员范围、方式和标准(一)范围:全国国税局、地税局稽查系统。

(二)方式:由各地稽查系统逐级推荐、审核,最后经省局汇总选报总局。

各地选报人员名额参见附表。

(三)选择人员标准:1.政治素质过硬,爱岗敬业,廉洁律己;2.业务精湛,专业特长突出,特别是已获得省级稽查能手称号的;3.业绩突出,特别是有查处重大专案经历的;4.年龄要求在45岁以下。

二、人才库的管理(一)总局抽调人才库成员进行全国性重大案件稽查、协查、复查以及专项检查时,人才库成员可持总局统一配发的税务检查证工作。

(二)人才库根据其成员的专业特长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类别暂定为:检查(包括涉外税收)、法律法规、计算机。

各地应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人才的审核、选拔工作,并将所选报人员的详细资料(包括个人简况、特长情况、办案经历、曾获荣誉等)于8月31日前报送总局(稽查局)。

附表: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名额分配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21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12.11
【实施日期】1998.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4号1998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全国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培养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培养高层次税务专门人才,加强和完善税务系统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管理,保1 / 2
证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研究生教育。

一、培养目标
适应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培养适应21世纪税收工作需要的,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德才兼备的,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人才。

二、培养原则及方式
坚持正规化教育的原则,保证培养质量。

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采取“单独考试”的委托培养研究生教育方式。

积极探索新的培养方式。

三、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为具备以下条件的全国税务系统在职工作人员:
(一)政治坚定,热爱税收事业并作出一定成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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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9.08
•【文号】国税发[1997]148号
•【施行日期】1997.09.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1997年9月8日国税发[1997]1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的通知【标 签】税务稽查案卷管理,立案查处,异地协助【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发﹝2014﹞127号【发文日期】2014-10-23【实施时间】201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管理参考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案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加强执法控制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案卷是指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在依法履行税务稽查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以及电子数据等形式的过程记录。

案卷类别划分为: (一)税务稽查立案查处类(以下简称立案查处类);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类(以下简称重案督办类); (四)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类别。

第三条 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做好税务稽查案卷立卷、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完整、准确、客观、规范,方便利用,防止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 立卷及文件材料收集 第五条 对确定税务稽查的对象和事项,稽查局应当建立税务稽查案卷,将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纳入案卷管理。

税务稽查事项办理过程中取得或者形成的证据材料、相关文书、文件以及其他记录等材料(以下简称文件材料),应当装入临时税务稽查案卷,填写文件材料交接清单。

文件材料交接清单应当编写目录,注明序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机构人事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发[2001]130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1.11.21【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2001年11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调动税收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下来,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经实行执法资格认证的地区,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注意总结经验,做好执法资格认证工作。

尚未实行执法资格认证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从2002年起试行;执法能级认证的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基本素质,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执法资格。

未取得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第三条税务人员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应的执法能级。

执法能级与奖金福利挂钩,执法能级间的奖金福利应适当拉开档次。

执法能级应作为聘任、提拨、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税务人员取得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连续五年不在税收执法岗位工作的,其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需要重新认证。

第五条省级税务机关统一部署本辖区税务人员的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

执法资格认证每年举行一次,执法能级认证每二年举行一次。

省级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税总发[2016]8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6.06【实施日期】2016.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的要求,规范国税、地税联合稽查执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6月6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税务稽查执法资源,规范国税、地税联合稽查行为,增强稽查执法效能,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稽查,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共同管辖纳税人开展联合进户稽查,以及全面实施稽查执法合作。

第三条联合稽查工作内容包括共建协调机制、共享涉税信息、共同下达任务、联合实施检查、协同案件审理、协同案件执行、稽查结果利用和其他稽查执法合作事项。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联合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联合稽查工作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依法实施、分工合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强化组织领导、畅通沟通渠道,不断丰富联合稽查工作内容,持续改进联合稽查工作方法,积极探索联合稽查工作模式,大力支持、充分保障和有序推进联合稽查工作。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分解联合稽查工作任务,分别指定稽查局专门机构或专人落实具体工作事项,明确岗位责任,加强保密管理,防范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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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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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标 签】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2﹞401号
【发文日期】2002-05-13
【实施时间】2002-05-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为了规范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力度,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精干高效、指挥畅通、组织规范、保障有力的原则,在全国税务系统选拔一批稽查业务骨干建立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用于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办。

第三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会同人事司共同管理。

第四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建设,推荐优秀人员入人才库。

第五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局)负责推荐,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会同人事司选定。

省级税务局协助国家税务总局对本地区选入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人员进行考核。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选定的人员下达入选通知书。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作调整的,省级税务局应当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调整。

第六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

优先选拔获得省级以上稽查能手称号的人员或者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人员进入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

第七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原则上按照业务专长具体分类,每个人员可以兼具二个以上类别,但以其中一个类别为主。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专业分类包括综合、增值税检查、个人所得税检查、企业所得税检查、进出口税收检查、涉外税收检查、反避税、计算机应用等。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会同人事司建立全国税务稽查人才资料库。

第八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平时在原单位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可以优先调用。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调用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时,书面通知被调用人员所在地省级税务局。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被调用期间,视同在原单位工作。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可以调用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查办下列案件: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等上级部门、领导批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二)有关部门转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四)跨地区或者团伙性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五)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六)税务稽查案件复查;
(七)税收专项检查;
(八)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调用稽查人才库人员查办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组织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进行稽查专题调研。

第十条 调用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由总局稽查局批准,调用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应报总局分管领导备案;调用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涉案地税务局应当积极配合,并按照工作要求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在调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填发的税务检查证,任务结束后税务检查证交回总局稽查局保管。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实行分类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计算机应用、法律知识、办案查账业务技能等。

各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制订并实施人才库人员的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考核、测试人才库人员学习情况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对调用的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将结合其执行具体工作任务时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交给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五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调用期间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可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对调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不再纳入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对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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