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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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标 签】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2﹞401号
【发文日期】2002-05-13
【实施时间】2002-05-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为了规范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加大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力度,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精干高效、指挥畅通、组织规范、保障有力的原则,在全国税务系统选拔一批稽查业务骨干建立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用于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办。
第三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会同人事司共同管理。
第四条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建设,推荐优秀人员入人才库。
第五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局)负责推荐,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会同人事司选定。省级税务局协助国家税务总局对本地区选入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的人员进行考核。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选定的人员下达入选通知书。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作调整的,省级税务局应当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调整。
第六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二)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45岁以下。
优先选拔获得省级以上稽查能手称号的人员或者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人员进入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
第七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原则上按照业务专长具体分类,每个人员可以兼具二个以上类别,但以其中一个类别为主。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专业分类包括综合、增值税检查、个人所得税检查、企业所得税检查、进出口税收检查、涉外税收检查、反避税、计算机应用等。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会同人事司建立全国税务稽查人才资料库。
第八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平时在原单位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可以优先调用。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调用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时,书面通知被调用人员所在地省级税务局。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被调用期间,视同在原单位工作。
第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可以调用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查办下列案件: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等上级部门、领导批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二)有关部门转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四)跨地区或者团伙性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五)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六)税务稽查案件复查;
(七)税收专项检查;
(八)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调用稽查人才库人员查办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组织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进行稽查专题调研。
第十条 调用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由总局稽查局批准,调用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应报总局分管领导备案;调用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报总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开展工作,涉案地税务局应当积极配合,并按照工作要求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在调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填发的税务检查证,任务结束后税务检查证交回总局稽查局保管。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实行分类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计算机应用、法律知识、办案查账业务技能等。
各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制订并实施人才库人员的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考核、测试人才库人员学习情况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对调用的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将结合其执行具体工作任务时的表现作出书面鉴定,交给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五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调用期间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可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对调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不再纳入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管理;对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全国税务稽查人才库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