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机关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2010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方便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税务总局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国税系统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要填报的6类163张涉税文书进行归纳梳理,编制了《纳税人常用文书填写范本》,请结合本省实际进行规范。
一、规范涉税文书填报的重要性涉税文书是税务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处理税务事宜、交流信息而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文字、表格等记录材料。
它是根据税收征管规程的要求,记载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主要载体,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执法风险的法律文书。
规范涉税文书范本,保障纳税人正确填报各类涉税文书,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也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举措。
二、规范涉税文书填报的方法和步骤(一)梳理表单各地要依据税务总局提供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表样》(见附件2,以下简称《表单表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要填报的表单进行归纳梳理。
本次税务总局提供的《表单表样》主要是参考国税系统现行的涉税文书(涵盖部分地税系统)编写的,力求内容规范、统一。
但目前各地使用的涉税文书与税务总局提供的文档仍存有差异,因此,各地应结合本省实际,在税务总局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酌情完善,以省为单位统一本省纳税人常用的涉税文书。
(二)编制范本在规范涉税文书表单、表样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编制统一的《纳税人常用文书填写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一节登记备案管理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9.10•【文号】国税发[1994]202号•【施行日期】199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9月10日国税发〔1994〕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目前,随着增值税新税制的深入实施,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日超突出,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发票骗取扣税、退税的活动日益严重,这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对新税制的健康运行,对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形成很大威胁。
要解决这些问题,除对不法分子要依法严惩外,根本在于强化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检查和稽核各项工作,采取得力措施,搞好综合治理。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7号《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按“通知”中所明确的检查内容、方法和要求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从9月份起每月要按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属于50个城市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试点工作。
从纳税人填制发票清单开始,到税务所审核、县级录入、中心交叉稽核、直到查证落实,信息传递等,要一级抓一级,哪一级出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
特别是对需要查证落实的专用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查实,不得推诿延误,并要按规定的期限将查实结果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三、要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专用发票的前期管理工作。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运输、发放、仓储保管、使用和检查等制度,严格管理,防患予未然,使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四、根据国税发〔199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稽核工作应由流转税管理处统一负责。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22•【字号】国税发〔2007〕13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市注税中心: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受理、审核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时按照执行;同时,请市注税中心将文件转知行业协会及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并择时由行业协会牵头,起草本市《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此监督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本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2.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3.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4.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5.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参考文本)(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6.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审核事项说明及有关附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2012第15号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2第15号公告解读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站作者:徐永钊为解决《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执⾏中遇到的各地税务机关对某些税前扣除问题的解读和操作不完全⼀致的问题,明确部分尚未澄清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并规范各地执⾏⼝径。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4⽉24⽇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适⽤于2011年度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15号公告共九条,对关于季节⼯、临时⼯等费⽤,企业融资费⽤⽀出、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电信企业⼿续费及佣⾦⽀出、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的税前扣除以及以前年度发⽣应扣未扣⽀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不征税收⼊管理问题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作了明确。
⼀、关于季节⼯、临时⼯等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季节⼯、临时⼯、实习⽣、返聘离退休⼈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所实际发⽣的费⽤,应区分为⼯资薪⾦⽀出和职⼯福利费⽀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资薪⾦⽀出的,准予计⼊企业⼯资薪⾦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扣除的依据。
解读:《实施条例》第三⼗四条规定“企业发⽣的合理的⼯资薪⾦⽀出,准予扣除”。
这⾥的⼯资薪⾦是指企业每⼀纳税年度⽀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的所有现⾦形式或者⾮现⾦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资、奖⾦、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资,以及与员⼯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出。
该规定包含三⽅⾯含义,⼀是实际发⽣,⼆是属于⼯资薪⾦⽀出的范围,三是具有⼀定的合理性。
对于实际发⽣和⼯资薪⾦⽀出的范围争议不⼤,但是对于企业⽀付给这些⼈员的报酬是否《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资薪⾦⽀出,各级税务机关实际执⾏的⼝径并不⼀致。
执⾏较严格的地⽅将可税前列⽀的⼯资薪⾦的范围限制在企业⽀付给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员的报酬,对于企业⽀付给季节⼯、临时⼯、实习⽣、返聘离退休⼈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等⾮正式雇员的报酬则按劳务费的税前列⽀规定进⾏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28日 国税发[2007]62号)
第三章
退税申报
第九条 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应缴增值税增量计算 , 按季度办理退税的办法 , 4 于
维普资讯
制造业( 仅限于东北地区适用)军品企业( 、 仅限于东北地区适用)电力业( 限于中部地区适用)采掘 、 仅 、 业( 仅限于中部地区适 用) 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前款所称为主 。 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 石油化工业、 冶金业 、 船舶制造业、 汽车
法》 财税( 0 4 i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2 0 ) 6 号) 《 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的通 知》财 税 [ 0 7 7 ( 2 0 ) 5号 )制定 本办 法。 ,
第二条 从事装备制造业、 石油化工业、 冶金业 、 汽车制造业 、 农产品加工业、 高新技术企业、 船舶
在防伪税控管理系统系统管理模块的纳税人档案管理中加载标识。对不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 。 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 , 不得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 ,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
人。 ,
第七条 对于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的纳税人 , 应填写《 放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权声 明》 附件 2 , ( )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应自提出声明的所属月份起将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余
审核表 中 。 2 审核利 息收 入项 目。 .
() 1 获取利息收入分析表 , 初步评价计息项目的完整性。 ( 抽查各银行账户或应收票据的利息通知单 , 2) 审核其是否将实现的利息收入入账。 期前已计提利 息, 实际收到8 是否冲转应收账款。 寸, ( 复核会计期间截止日应计利息计算表 , 3) 审核其是否正确将应计利息收入列入本期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3.26•【文号】国税发[1999]47号•【施行日期】199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1999年3月26日国税发〔199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4月初至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这是确保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现将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
具体检查对象是指:1.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3.发票定点印制企业;4.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5.车站、码头、非法印票窝点等伪造、倒卖发票比较集中和猖獗的场所。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1.是否按规定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购买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发票的行为;2.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行为;3.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4.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5.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发票保管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有无不执行制度的行为。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业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农副产品收购、建筑安装、粮食及汽车销售等。
如何增加税务稽查查补收入
如何增加税务稽查查补收入是会计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企业的每一份收入都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一定要及时的申报,不然被查出来是需要收到惩罚的。
如果不太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别担心。
本文就针对税务稽查查补收入和大家做一个相关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增加税务稽查查补收入答:稽查查补收入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时候,通过认真的核对,将没有计入应纳税额的收入重新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想要增加稽查查补收入,就需要认真做好稽查工作,这样才能够发现企业没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保证税收的全部入库。
稽查补缴收入所得税处理怎么做一、接受税务稽查补缴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如下:1、当年内被稽查补缴的,计提企业所得税: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2、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计提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3、缴纳时: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二、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例】A公司连年盈利,税务稽查局完成了对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的稽查,共查补所得税900万元。
A公司及时补缴了税款,同时进行了以下账务处理:①借:营业外支出90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00万②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00万贷:银行存款900万A公司进行年末账务处理(不考虑盈余公积)时,③借:本年利润900万贷:营业外支出900万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增加税务稽查查补收入的详细介绍,希望大家阅读完之后能有所收获,更多与税务稽查查补收入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将持续为大家分享精彩内容。
abz.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abz国税发〔2005〕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治理方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咨询题明确如下: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
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咨询题。
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治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方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咨询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
今后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方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
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储备的要求进行治理。
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赶忙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公布,以幸免重复报送。
确属税收治理专门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县级税务局能够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
与此同时,“一户式”储备的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并要切实加大各个部门之间和谐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基础性工作,防止显现治理上的“真空”。
三、力求文件、软件同步。
《方法》涉及的软件修改将在2005年5月1日《方法》生效前完成,确保文件、软件能够同步执行。
国税发[201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35号2010年5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构建公正和谐的税收法治环境,提高税法遵从度,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10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项目(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1.指令性检查项目(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2)药品经销行业;(3)交通运输业。
(4)非居民企业纳税情况。
2.指导性检查项目(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2)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情况;(3)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
此外,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2009年限售股减持申报纳税情况税收专项检查的后续检查处理工作。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重点关注虚开交通运输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
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1.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税收检查。
2.税务总局统一选择50至100户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展以税收自查为先导的专项检查工作。
(四)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上述第(三)、(四)项检查工作的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二、时间安排1.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总体时间安排是:2010年3月份启动,10月底结束。
其中,3月为组织部署阶段,4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2.重点税源企业和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按照税务总局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将其作为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以及贯彻落实稽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7日国税发[1997]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进一步做好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工作,加强税收入库管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建立新的申报纳税制度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
申报纳税制度的改革,对于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以及税收征管引入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征管力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促进税务部门的廉政建设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按照《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制订出申报纳税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分步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加强指导,不断改进,逐步规范统一。
二、各地应因地制宜做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
《方案》中规定的申报纳税的具体办法有四种,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在此之前,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在财政、国库等单位的配合下,摸索出了比较好的税收入库办法,可继续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国库部门在税收征管改革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因势利导,使税收征管改革健康发展。
三、规范银行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
目前一些地区实行了《方案》里“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划款入库”的申报纳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调查的通知(税总办发〔2014〕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促进堵漏增收,防止企业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总局决定针对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一次摸底排查。
具体安排及要求如下:一、调查主要内容本次摸底排查主要针对2004-2013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重点关注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
各地要通过分析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来确定费用支付的合理性。
(一)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服务费支付,应重点关注: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
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
(二)对存在避税嫌疑的下列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应重点关注: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2004)-国税发[2004]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2004)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以下简称规程)的相关条款以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以下简称底稿)的相关表书进行了初步修订,现印发你局,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关于《规程》修订后的相关条款及其《底稿》的修订说明一、关于《规程》相关条款的修订(一)《规程》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特别行政区)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或安排),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01施行日期2005.05.01文号国税发[2005]20号主题类别会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
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
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
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
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
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发[1994]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报送涉外税收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发[1994]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为了做好涉外税收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我们对原涉外税收有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报表式样及其说明发给你局,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涉外税收有关报表。
省级税务局报送的报表,凡未包括计划单列市的应予注明。
二、修订后的涉外税收季报表自一九九四年第一季度起使用,原涉外税收报表同时废止。
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报表式样自行印制使用。
考虑到一季度报送时间偏紧,今年一季度报表可推迟到六月底前报送。
三、填表要求1、报表中所列各项指标,应工整、清晰地逐一填列,没有数据的项目填0,不留空行。
所填数据要准确无误。
填报单位要加盖公章,主管局长、处长、复核人、制表人要签名。
2、金额单位一律为千元,千元以下的四舍五入,不得写00,凡以户为单位的一律填写正整数,三位数之间不得出现分节号。
3、报送报表时,必须附送收入情况分析,包括收入升降原因的分析,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真正使报表发挥促进涉外税收征管的作用。
四、涉外税收收入季报表是涉外税收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报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
五、“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开业户数登记表”继续使用,每半年报一次,分别于七月十日和次年元月十日以前电传我司,电传号32668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要求,强化反避税工作,提升工作质量,现将2005年反避税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继续强化反避税基础工作(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的标准判定关联企业,并认真做好关联申报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如实、完整地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对不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关联申报的企业,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国际(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对受理纳税申报的税务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共同做好关联申报管理工作。
(二)要积极利用总局购买的国家统计局和BVD公司信息资料库,充分发挥其在反避税调查、调整中的作用,加强使用管理,严格控制查询权限和信息使用的范围,确保妥善使用和保管数据资料。
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主动与其他税收管理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充分利用相关信息资料,特别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等资料,加大分析对比力度,堵塞避税漏洞。
加强与海关、银行、工商、外贸、统计、证券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本地区反避税信息库。
二、努力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一)要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筛选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跳跃性赢利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作为反避税审计的对象。
在今年取消选案指标考核的情况下,不断加强反避税调查的深度和广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2号2005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严厉打击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总局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现通知如下: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为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局制定了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性计划,提出9个方面的检查项目,其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房地产行业以及个人所得税为重点检查项目。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产业重点及企业分布情况,从总局指导性计划确定的9项检查项目中选择2至3项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在此前提下,各省级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还可选择本省范围内的专项检查项目;与此同时,各地应确定一个市或区县,对其税收秩序和征管情况进行区域专项整治,使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与区域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
总局指导性计划包括下列检查项目:(一)钢铁生产企业(二)水泥生产企业(三)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四)摩托车生产及销售企业(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六)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七)房地产行业(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九)个人所得税上述9项检查项目的具体工作方案见《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附件1)。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目标是: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实现行业和地区税收秩序明显好转,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0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 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全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全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标 签】专项检查情况通报,个人所得税,主要做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3﹞586号【发文日期】2003-06-02【实施时间】2003-06-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各级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认真开展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并取得较好效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据对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2002年共完成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自查1548.2万人次,补缴税款1.25亿元,加收滞纳金371万元,税务机关重点检查1137.45万人次,查补税款12.07亿元,滞纳金9534万元,罚款1.07亿元。
其中,吉林、上海、天津、北京、湖北、湖南、山东、江西等地税务机关查补税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由于受经济税源规模的限制,税务机关查补税款数额较低,但重庆、云南、陕西税务机关查补个人所得税额仍超过2000万元。
通过专项检查,有力打击了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对于堵塞征管漏洞、完成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以及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这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主要做法是: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地方税务局继续发挥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的组织部署和协调职能,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有机地融入全局专项检查整体工作中,统筹规划专项检查时间、内容、方法及检查重点,并抽调能力强、素质高的干部充实检查工作小组。
一些地区还探索试行了督查小组制度和检查责任追究制度。
(二)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各地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介,对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意义、重点、要求进行了全方位宣传,得到了社会广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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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机关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标 签】查补收入统计表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1﹞151号
【发文日期】2001-02-16
【实施时间】2001-02-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为了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管理,自1999年开始总局建立了《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制度,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工作及税务稽查案件查处的总体情况提供了保障。
根据目前全国稽查工作的现状,为了减轻各地报送税务稽查报表的工作量,总局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改《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为季报。
现将季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本通知所附《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列,并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总局(稽查局)。
原国税函[1998]731号文同时废止。
《税务稽查机构人员、装备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仍按总局《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国税发[1994]22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122号)规定报送。
各地要重视报表工作,进一步提高报表质量,总局交不定期对报表的上报情况和质量进行通报。
附件:1.《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季报)(略)
2.《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季报)填表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