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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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
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贷款责任和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化解信贷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行相关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是指本行办理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贷款承诺、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所形成损失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是指本行对核销的不良贷款授信业务全过程进行尽职调查,对各环节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或尽职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违规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四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应遵循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宽严适度、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二章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机构第五条本行设立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作为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主任由本行监事长担任,委员由审计稽核、合规、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需核销的不良贷款进行核查,核查需核销的不良贷款是否已进行责任认定;
(二)对已认定的核销不良贷款责任人的责任是否已经进行追究;
1。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一、总则二、责任认定的原则1.事后追溯原则: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应当以不良贷款发生之后的行为为基础,综合考虑贷款人、借款人和相关人员的行为和责任,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2.归责原则:责任认定应当从管理者、贷款人、借款人和相关人员中寻找责任的主体,防止简单归咎于一些个人。

3.公平合理原则:责任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4.证据优先原则:责任认定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不能凭主观臆断或推测。

5.追溯时效原则:对于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应当在合理的时效内进行,以避免追究工作的滞后和失效。

三、责任认定的内容1.贷款机构的责任认定:贷款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审查不严、保管不力、内控制度不完善等,造成不良贷款的发生和扩大。

2.借款人的责任认定: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逾期还款、资金挪用等。

3.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涉及到贷款审批、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如果有失职、渎职等行为,也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4.资金监管机构的责任认定:对于监管不力、缺乏配合等行为,资金监管机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1.不良贷款的发生通报:一旦发现不良贷款,贷款机构应当及时通报上级机构或资金监管机构,以启动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

2.责任调查:相关人员应当根据通报要求,配合贷款机构进行责任调查,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3.责任认定与追究意见:贷款机构应当根据责任调查结果,形成责任认定与追究意见,并报相关机构审批。

4.审批及执行:相关机构对责任认定与追究意见进行审批,并下发执行通知,要求贷款机构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究。

五、责任追究的措施1.贷款机构:贷款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内控措施,加强风险防控,优化管理流程,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借款人:借款人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比如增加利息、提前偿还等。

3.相关人员:对于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贷款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相应处理,比如停职、调离等。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行为,强化信贷管理,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是指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和操作规定,因责任事实的存在而导致贷款形成了不良。

通过本行责任认定机构对贷款各流程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和认定,凡有不尽职行为因素导致形成不良贷款受到相应处罚。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营销、授信、审批、管理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的总称,表内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行回购;表外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罚,遵循“有责必问,尽职免责、宽严适度、惩前毖后”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责任认定处罚范围与对象第六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处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常规贷款风险分类(含专项稽核)、省联社或监管部门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不良类别中的迁徙不属于本办法认定范围。

第七条坚持宽严适度原则,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不良贷款,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减少资产;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责任贷款应坚持追本溯源,进行责任追究;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增不良贷款,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和处罚措施。

第三章不尽职行为界定第八条本行信贷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面熟悉信贷业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根据责任人的主客观因素,责任行为分为故意不尽职行为、严重不尽职行为和一般不尽职行为。

故意不尽职行为是指明知贷款有很大风险,预计发放后肯定会产生危害本行利益的后果,但仍通过欺骗、勾结等行为,捏造事实诱导审批人决策错误,其违法行为直接导致贷款形成不良。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在银行的世界里,不良贷款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

想象一下,你去银行借了点钱,心里美滋滋的想着要买新车,结果没过多久,这车还没开出去,贷款就变成了不良贷款。

哎,真是“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这时候,银行可不乐意了,开始追着你要账,就像小孩追着冰淇淋车一样。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银行可得好好理清责任,别让不良贷款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

责任认定这块儿,银行得搞清楚是怎么一回事。

有些人借钱就是不打算还,这种情况就得好好处理,银行不能就这么大方“算了”。

再说了,贷款合同上可是写得清清楚楚的,不还钱可不行,银行不是慈善机构。

可有些借款人可能真的是遇到困难,生意失败、家庭变故,这个时候银行也不能一味地追着要钱。

得看情况,分清楚谁该负责,谁又是受害者。

这就好比说,有的人借了钱是想干大事,结果却在半路上摔了一跤,难道银行要为了这摔跤的事就把所有责任都推到他身上吗?然后,说到追究制度,这就像是给银行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银行不光要记账,还得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想象一下,银行就像个穿着铠甲的骑士,手里拿着法律的剑,随时准备面对不良贷款的挑战。

如果借款人真的逃避责任,银行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到底。

可别以为这是一件轻松的事,法律程序可是一条漫长的路,得耐心走下去。

贷款人可能还会“玩失踪”,这可真是个棘手的问题。

银行在追究责任的时候也得注意方法。

打个比方,像个好警察,不是见人就抓,而是得先了解事情的真相。

沟通很重要,银行可以主动联系借款人,看看他们的真实情况。

借款人也不想逃避责任,只是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时此刻,银行可以伸出援手,帮他们找到解决方案,这样不仅能维护自身的利益,也能让借款人感受到温暖。

银行还可以考虑制定一些合理的,给那些因为特殊情况而导致贷款不良的人一条生路。

就像是“给一根救命稻草”,帮助他们重新站起来,重新踏上还款的路。

这样一来,银行也能避免不良贷款的增加,双赢的局面可不是梦。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Xx公司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借款责任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责任处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各。

第三条及各分别成立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按程序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不良借款主要指各经办的借款,其金额包括不良借款的剩余本金和利息、违约金等。

第二章责任划分及认定原则第五条责任认定原则(一)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遵循尽责免责的原则。

(二)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综合分析不良形成原因,确定各业务环节及各经办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比例。

(三)对于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良借款,除按照责任认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不良借款,除在公司内部认定责任外,还将通过法务部门维护公司权益。

(五)每笔不良借款的责任人可为1人或者多人。

第六条调查人员责任负责调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根据该项目在业务调查环节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

(一)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对收集的借款主体及其重要关联人(包括作为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自然人、法人)影响评审决策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负责。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对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调查负责,承担日常管理及风险管控责任。

(三)金融事业部负责人对借款项目的调查环节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审查人员责任审查人员(初审岗、风控人员)对借款主体及重要关联人的合规性及合法性、重要数据的准确性、资料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负责,需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进行风险提示,并对借款方案做出建议。

第八条审批人员责任(一)各级审批人员(包含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借款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等负责。

审批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审查人员的风险提示,并设计相应方案控制风险。

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标准

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标准

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标准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标准第一章:引言一、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体系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不良贷款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不良贷款给金融机构、经济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和不稳定,因此,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本文的目的是明确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标准,为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提供指导,并推动建立健全的不良贷款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定义与分类一、不良贷款的定义不良贷款是指已经逾期90天以上,或者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属于不良贷款的贷款。

不良贷款的定义根据各国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二、不良贷款的分类不良贷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逾期贷款:指已经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2. 关注贷款:指可能存在风险但尚未逾期的贷款;3. 命中贷款:指根据风险评估模型预测有可能成为不良贷款的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标准的制定原则一、风险责任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对自身的不良贷款承担风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加强贷后管理等。

二、公平原则责任认定标准应当公平、公正,避免对特定机构或个人形成不当的指责。

三、科学原则责任认定标准应当基于科学的分析和评估,充分考虑不同机构和个人的实际情况。

四、综合原则责任认定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不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内部管理、监管环境、市场状况等。

第四章: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标准的主要要素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识别不良贷款的重要指标之一。

金融机构应当在发放贷款前认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水平、债务负担、信用记录等。

二、金融机构的贷后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贷款的贷后管理,及时发现贷款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如果金融机构在贷后管理方面存在失职或不作为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监管的有效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定期检查金融机构的业务运作,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风险管理和贷款管理。

如果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存在疏漏或失职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私人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私人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私人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一、概述私人银行核销不良贷款是一项重要的业务活动,核销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银行资产质量和合规经营。

为了明确不良贷款核销的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本文档旨在提供相关指导。

二、不良贷款核销责任认定不良贷款核销责任的认定应基于以下几个因素:1. 贷款合同:核销决策应符合贷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内部程序:核销决策应在严格的内部程序下进行,确保决策的合法合规性。

3. 风险评估:核销决策应基于全面的风险评估,确保合理有效。

三、不良贷款核销责任追究办法对于核销不当的责任,应当按以下方式进行追究:1. 内部追责: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追责机制,对不良贷款核销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的情况进行追责。

2. 外部监督: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私人银行不良贷款核销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当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 法律制裁:如核销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法律制裁和司法追究。

四、其他注意事项1. 私人银行应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良贷款的核销决策进行认真审慎,并确保程序合规。

2. 不良贷款核销责任的认定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随意性和歧视性。

五、结束语准确认定私人银行核销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维护银行合规经营和保护客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私人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推动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以上为私人银行核销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的文档内容。

---注意:本文档旨在提供参考,具体操作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进行。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中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落实风险防控要求,促进微小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责任认定原则第三章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第四章处理程序和要求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认定原则:银行在办理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中,应按照“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公正合理、保护客户”的原则,对不良贷款责任进行认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制度、规则进行责任追究。

具体原则如下:(一)“审慎经营”原则。

银行贷前管理应履行尽职调查、尽职审查、风险定价等职责,合理把握微小企业客户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风险情况,确保贷款经营风险可控和授信安全。

(二)“风险可控”原则。

银行应根据微小企业客户不同风险情况、资信情况、业务特点等,制定不同的授信策略,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防控措施,如设置授信审查流程,对风险较高的授信进行额外审批,拓宽担保物范围等。

(三)“公正合理”原则。

银行应依法依规使用公正、客观、合理的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不得有利于自身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保护客户”原则。

银行应足额、及时向客户披露贷款利率、费用、期限、责任等信息,注重维护客户利益,规范服务,提升质量,切实保护客户权益。

责任追究范围和方式: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下追究方式:(一)责任监管。

银行内部应建立健全的租一把赢财富监管机制,确保授信监管到人,包括拈判准入、风险分类、贷款执行情况、贷款损失等方面做好风险管理。

(二)责任追究。

银行内部应对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区分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针对不同因素采取不同的追究措施。

具体分为以下五种情况:1. 客观因素。

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已尽职调查、尽职审查,但由于外部环境变化或客观因素导致贷款出现不良情况。

在此情况下,银行不应追究对应客户的责任。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一级(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含一级分行营业部,下同)、视同二级分行管理的城区支行等机构(简称分支机构,下同)负责人,主要是指行长、主管信贷管理副行长和主管公司业务副行长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贷款,或按照贷款12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一级、次级二级、可疑一级、可疑二级和损失级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责任,是指分支机构负责人虽然没有直接违规违纪行为,但因工作失职或管理能力欠佳,导致所在机构信贷业务管理水平低下,违规操作行为普遍,任内不良贷款明显增加,正常类贷款向关注类大量迁徙,不良贷款率大幅上升,贷款质量下降等问题,并应由其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原则。

总行负责组织对一级(直属)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一级(直属)分行负责组织对二级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确有必要时总行可直接组织对二级分行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

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内控合规部门是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工作的牵头部门。

第六条管理责任认定遵循“依法合规,实事求是,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第七条在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过程中,相关利害关系人要予以回避。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认定管理责任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八条总行、一级(直属)分行应对每年年末不良贷款率超过3%或年内不良贷款率增加1个百分点(不含,下同)以上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管理责任认定。

第九条管理责任认定对象是分支机构在任的负责人。

前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认定情况原则上以离任审计报告为准。

但离任后该分支机构不良贷款率大幅反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要重新认定前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信用社(银行)对责任不良贷款追究处罚的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对责任不良贷款追究处罚的处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对责任不良贷款追究处罚的处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联社制定的不良贷款责任清收措施,进一步推进不良贷款责任清收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不良贷款责任清收的长效激励机制,实现信贷资产质量的持续好转和稳步提高,经办事处会议研究,对全辖农村信用社责任不良贷款进行追究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处理办法:第一条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类型、金额的实际情况,在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清收和责任追究处理上实行“全面认定、奖惩结合、宽严适度、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的原则。

全市各联社统一实行本办法,不得执行有悖于本办法的其它办法和标准。

第二条全面认定就是对所有的不良贷款要全部认定,区别情况,落实放款责任,符合责任清收条件的实行责任清收。

按照不良贷款形成时间对责任清收划分为今年年1月1日至今年年7月1日和今年年7月1日以后两个时段。

对今年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良贷款各联社也必须要落实责任人,可只实行岗位清收、奖励清收、依法清收的办法,不实行责任清收。

第三条对今年年1月1日以后今年年7月1日以前发放形成的存量不良贷款要实行全部认定,坚决杜绝有不良贷款无责任人的现象出现。

要逐笔认定责任人,落实清收责任人,实行责任清收。

对代办站原代办员发放的贷款和因为受灾、政府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都要认定。

***市自然灾害频繁,农村信用社下辖代办站多,形成的不良贷款数额大、户数多,2002年底以前政府干预形成的种、养业等不良贷款未能充分体现等因素,目前全市小额农户贷款逾期或形成呆滞、呆账的达28.95万户、18.47亿元,其中绝大多数农户已多年不再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这些贷款如果不进行责任认定,再加上基层信用社人手不足等原因,是很难收回来的。

所以要坚持对这部分贷款实行全面认定、全面落实到信贷员、片管员或基层负责人身上的原则,做到有人管、有人负责去收,抓紧清非压户。

第四条对今年年7月1日以后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逐笔认定,不论是什么原因形成的,均要实行责任清收,发生一笔,认定一笔,责任清收一笔。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刘世雄) 修改后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刘世雄) 修改后

包商银发〔2010〕255号郾城包商村镇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总行营业部,各分行,鄂尔多斯支行、锡林郭勒支行、呼伦贝尔支行:随着组织架构的调整和市场细分的完成,微小企业贷款业务在2010年实现了持续、稳定、良好的发展,原有的微小贷款政策、制度、流程已无法满足微小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

为此,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增加了业务发展需要的相关文件,现将《包商银行微小企业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分支机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学习掌握,严格遵照执行.《关于下发包商银行小企业金融业务有关制度的通知》(包商银发[2009]157号)中原有微小贷款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微小企业金融部反馈。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郾城包商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及《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郾城包商村镇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及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实施。

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第五条我行贷款业务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有关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决定作为损失类资产核销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责任认定及追究对象是指对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责任行为且负有责任的各环节信贷人员。

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及《ⅩⅩⅩⅩ村镇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ⅩⅩⅩⅩ村镇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及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实施。

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第五条我行贷款业务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有关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决定作为损失类资产核销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责任认定及追究对象是指对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责任行为且负有责任的各环节信贷人员。

主要包括:贷款调查分析及维护的信贷员、后台人员、支行主管、各级拥有受权权限的审批人员。

第七条责任行为是指信贷人员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的违反授信业务管理和操作流程的有关规定、或违反授信尽职有关规定、或发生职业道德风险并且与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因果关系,或对不良贷款形成存在重大关联关系的行为。

第八条按照“首问负责”原则,存量贷款客户由调查分析的信贷员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原则上不移交。

如确因异地工作调动等符合贷款组合移交条件的,移交以后客户贷款出现逾期的由接收该贷款的信贷人员承担清收责任,移交该笔贷款的信贷员应协助维护和催收;如移交时贷款已处于逾期状态,仍由负责调查分析的信贷员承担清收责任,接收该贷款的信贷员应协助维护和催收.已调离岗位或移交了客户的微小企业信贷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责任行为的,仍须予以问责。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

第三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机制,确保责任认定准确、问责到位。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应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进行,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还应配合相关国家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置。

第二章责任认定第五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基于严格的内部审查程序和专业的评估意见,按照《不良贷款分类与处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部门主管应对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程序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确保程序合规、结果准确。

第七条贷款风险评级应明确,准确反映各贷款项目的风险状况,并及时更新评级结果。

第八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结果应及时向相应人员通报,确保相关人员了解个人责任。

第三章问责管理第九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后,应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包括但不限于诫勉、通报批评、考核记分、降职、辞退、行政处分等。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问责档案,记录问责过程和结果,依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被问责人享有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内部销售行为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防范不良贷款风险。

第四章追责机制第十三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结果应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追责。

第十四条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应与相关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加强追责力度。

第十五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人,银行应协助国家机关进行调查和追责。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对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对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问责结果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银行及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办法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办法

不良借款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借款责任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责任处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金额包括不良借款的剩余本金和利息。

第二章责任划分及认定原则第三条责任认定原则(一)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遵循尽职免责的原则。

(二)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综合分析不良形成原因,确定各业务环节及各经办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比例。

(三)对于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良借款,除按照责任认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不良借款,除在公司内部认定责任外,还将通过法务部门维护公司权益。

(五)每笔不良借款的责任人可为1人或者多人。

第四条调查人员责任负责调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理、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根据该项目在业务调查环节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

(一)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对收集的借款主体及其重要关联人(包括作为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自然人、法人)影响评审决策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负责。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对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调查负责,承担日常管理及风险管控责任。

第五条审查人员责任审查人员(风控人员)对借款主体及重要关联人的合规性及合法性、重要数据的准确性、资料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负责,需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进行风险提示,并对借款方案做出建议。

第六条审批人员责任(一)审批人员对借款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等负责。

审批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审查人员的风险提示,并设计相应方案控制风险。

(二)经过贷款评审会批准的借款在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上出现偏差的,贷款审批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明确提出正确意见的评审会成员可以免责。

第七条合同签约人员、风险部经理对签约的合规性操作负责。

第八条贷后管理责任客户经理、风控人员应对贷后管理的合规性、及时性以及到期或逾期借款的还款提醒、催收或资产保全负责。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Xx公司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借款责任得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责任处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各。

第三条及各分别成立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按程序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不良借款主要指各经办得借款,其金额包括不良借款得剩余本金与利息、违约金等。

第二章责任划分及认定原则第五条责任认定原则(一)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遵循尽责免责得原则。

(二)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综合分析不良形成原因,确定各业务环节及各经办人应承担得责任及比例。

(三)对于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得不良借款,除按照责任认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将对造成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得不良借款,除在公司内部认定责任外,还将通过法务部门维护公司权益。

(五)每笔不良借款得责任人可为1人或者多人。

第六条调查人员责任负责调查得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根据该项目在业务调查环节得过失程度承担相应得责任比例。

(一)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对收集得借款主体及其重要关联人(包括作为借款人及保证人得自然人、法人)影响评审决策得资料得完整性、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负责。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对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就是否按要求进行调查负责,承担日常管理及风险管控责任。

(三) 金融事业部负责人对借款项目得调查环节承担全面得管理责任。

第七条审查人员责任审查人员( 初审岗、风控人员)对借款主体及重要关联人得合规性及合法性、重要数据得准确性、资料及数据得完整性与全面性负责,需对审查过程中发现得疑点进行风险提示,并对借款方案做出建议。

第八条审批人员责任(一)各级审批人员(包含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借款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等负责。

审批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审查人员得风险提示,并设计相应方案控制风险。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追究操作规程

1.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流程 (2)2.总则 (3)3.责任认定相关机构(部门)职责 (3)4.责任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5)5.风险监察部认定前期工作流程 (9)6.客户部初步认定的工作程序 (9)7.风险监测部工作流程 (10)8.稽核检查工作流程 (10)9.责任认定工作会议的工作流程 (11)10.监察室责任处罚工作流程 (12)11.人力资源部门落实处罚的工作流程 (13)12.财务部门罚没款项的账目记载流程 (14)13.不良贷款认定档案管理程序和流程 (14)14.不良贷款责任人公示工作流程 (15)15.不良贷款信息台账的操作流程 (16)16.不良贷款信息数据核对工作流程 (17)17.附则 (17)为细化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流程,明确工作标准,明晰工作责任,确保责任认定到位、追究到位,真正达到防范操作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根据省市联社有关制度规定以及《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流程,》特制定本本流程。

不良贷款按照形成责任划分为责任不良贷款和免责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原则: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据实认定,依规处理,认定处理结果及举报申诉渠道公开透明。

责任认定标准: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应按照贷款全流程管理的尽职要求,区分岗位,逐笔分析、逐笔认定。

责任认定机构。

县联社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理事长担任,副主任由联社主任和监事长担任,委员由副主任、信贷部门(授信审批部、风险监测部、客户经理部等)、风险资产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稽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

县级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风险监测部。

客户经理部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小组。

(一)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工作;(二)制定和修订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制度;(三)审定不良贷款容忍度;(四)制定不良贷款工作计划;(五)对有争议的责任不良贷款和免责贷款进行复议;(六)根据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提出对不良贷款责任人实行清收和处罚措施;(七)制定免责贷款的容忍度,对超出容忍度的不良贷款各岗位人员制定清收和处罚措施;(八)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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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处
理办法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X x公司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借款责任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及责任处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各。

第三条及各分别成立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按程序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不良借款主要指各经办的借款,其金额包括不良借款的剩余本金和利息、违约金等。

第二章责任划分及认定原则
第五条责任认定原则
(一)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遵循尽责免责的原则。

(二)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应综合分析不良形成原因,确定各业务环节及各经办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比例。

(三)对于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良借款,除按照责任认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不良借款,除在公司内部认定责任外,还将通过法务部门维护公司权益。

(五)每笔不良借款的责任人可为1人或者多人。

第六条调查人员责任
负责调查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副总经理、总经理)根据该项目在业务调查环节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

(一)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对收集的借款主体及其重要关联人(包括作为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自然人、法人)影响评审决策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负责。

(二)副总经理、总经理对客户经理、风控人员、业务负责人是否按要求进行调查负责,承担日常管理及风险管控责任。

(三)金融事业部负责人对借款项目的调查环节承担全面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审查人员责任
审查人员(初审岗、风控人员)对借款主体及重要关联人的合规性及合法性、重要数据的准确性、资料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负责,需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进行风险提示,并对借款方案做出建议。

第八条审批人员责任
(一)各级审批人员(包含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借款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等负责。

审批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审查人员的风险提示,并设计相应方案控制风险。

(二)经过评审会批准的借款在决策、方案设计、风险控制措施上出现偏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明确提出正确意见的评审会成员可以免责。

(三)对于有管理责任的有权审批人(副总经理、总经理、风控经理、风控副总),承担评审方面的责任。

备注:评审工作至少由一名风控人员、一名副总经理及一名总经理参加;评审工作至少由两名风控人员及一名风控经理参加。

第九条签约人员、标的发布人员责任
签约人员(借款项目的当事客户经理、当事审核人员及行政或前台)对签约的合规性操作负责,标的发布人员对所发布标的正确操作负责。

第十条贷后管理、档案管理责任
客户经理、风控人员应对贷后管理的合规性、及时性以及到期或逾期借款的还款提醒、催收或资产保全负责。

第十一条责任比例
责任认定具体标准参照《不良借款责任认定标准明细》(详见附件表)。

除因不可抗力(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或外部政策调整(包括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导致项目发生不良外,原则上:
(一)首次借款放款后前3个月内开始出现连续逾期,或周转类借款第一次提醒后逾期,最后导致的不良借款,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的责任比例总和至少为80%,
(二)首次借款第4到6个月开始出现连续逾期,或周转类借款第2次及以后提款后逾期、续贷放款后前3个月开始出现连续逾期,最后导致的不良借款,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的责任比例总和至少为50%。

(三)首次借款第7至9个月开始连续出现逾期,续贷放款后第4到6个月开始出现连续逾期,最后导致的不良借款,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的责任比例总和至少为30%。

第十二条不良借款清收责任
不良借款的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对不良借款的清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并不是因为根据本办法认定其不承担责任而免除,也不因为不良借款移交资产保全部门或专职清收、保全人员而减少。

第三章责任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责任认定时间
对不良借款就及时进行责任认定。

为确保责任认定调查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原则上,责任认定需在借款业务进入逾期状态60天至90天(含)内进行。

不良借款在逾期60天内化解的业务,可不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不良责任认定小组组成及责任认定流程
(一)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负责各项借款业务的不良责任认定,由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副总经理、总经理或专职清
收、保全人员组成,由总经理担任组长。

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
为非常设机构,各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集,也可邀请区域内其
它相关人员参与。

各在认定责任后将结论上报到金融事业部。

(二)金融事业部负责对各不良借款责任认定的结论进行复核,复核小组由金融事业部人员组成,由金融事业部负责人担任组长,并将
复核结果提交到风控中心。

(三)风控中心负责对金融事业部提交的不良借款责任认定结果进行最终审核,由风控中心分管副总、风控经理以及审计部、财务部、
行政人事部、法务部人员组成,由风控中心分管副总担任组长。

(四)各级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应指定专人担任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书记员,负责安排会议时间、召集会议、汇总信息和起草文
件。

第十五条责任认定流程
各级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在对不良借款进行责任认定时,应当调阅借款相关资料,包括调查报告、评审资料、放款、贷后及清收有关资料,约谈借款相关人员,对借款项目进行复盘,邀请相关人员参加责任认定会,听取其对借款项目责任的意见。

责任认定小组应该客观分析借款项目风险成因,合理确定借款项目责任类别、责任人及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并在贷业务系统下载并完成(不良借款责任认定书)。

责任认定小组人员如果参与了某个不良借款项目,任可发表对借款项目责任意见,但应主动回避最后的责任认定。

第十六条不良借款责任认定程序
(一)在借款逾期60天后,风控中心向各总经理发起责任认定申请,并在贷业务系统发起责任认定流程。

总经理接到申请后,对所涉不良借款项目所有资料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责任划分标准进行仔细审查。

(二)不良借款责任认定小组召开不良借款责任认定会进行责任认定,完成(不良借款责任认定书),并报金融事业部及风控中心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复议程序
相关责任人员若对责任认定意见有异议,应在收到责任认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风控中心提交书面复议申请,同时提交支持复议理由的证明资料。

风控中心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再次认定会,做出最终认定。

第四章不良借款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借款项目出现逾期或不良后,应首先按各业务条线相关制度对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等的提成/绩效进行扣缴。

本办法的责任处理指在扣缴业务提成/绩效之外的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等,不良借款责任的处理主要包括扣缴风险责任金、计入逾期借款率及其它非经济处罚。

(一)客户经理、业务负责人、风控人员等应按被认定的责任比例,在责任认定次月从其风险准备金中扣缴风险责任金:
风险责任金=借款项目总业务提成×不良余额/放款金额×责任比例×2
单一责任人存在违反道德底线和职业操守的情形(参照《不良借款责任
认定标准明细》,责任比例为91%至100%)时,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后
果的严重程度,上述风险责任金计算公式中的系数“2”最高可上浮至10.单个不良借款项目存在多个客户经理时,按照其业务提成的比例(以合
计100%计算)分担风险责任金。

原则上,业务负责人按照客户经理所扣缴风险责任金的30%,在责任认定次月扣缴风险责任金。

(二)如果相关责任人员的在调查环节承担两个或以上角色时,只按照担责比例最高的角色承担责任、扣缴风险责任金。

(三)完成责任认定的不良借款,在计算月度或季度业务绩效时,不再纳入相关人员的逾期借款池。

但在进行员工及部门的不良率统计或涉及到不良率的排名或其他考核时仍按全部不良借款金额计算(已经完成核销的、完全无责的可以排除在外),不按其责任承担比例进行折扣。

(四)对不良借款相关责任人员,除经济处罚措施外,公司还将视其责任大小、过错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待岗、降职、劝退或开除等非经济方式处罚。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还将通过司法部门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十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原则上按照客户经理所承担比例的10%承担管理责任。

不良借款责任的处理包括根据责任认定比例和不良余额纳入年
终考核范畴(不良余额×责任比例),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待岗、降职、劝退或开除等非经济方式处罚。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且情节严
重的,还将通过司法部门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十二条风控中心负责在次年年初对上一年的不良责任认定结果
数据进行统计,供相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于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按照上
述规定处理外,相关责任人还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风控中心制定和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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