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到期贷款管理,及时处置、化解、降低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XX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基本操作规程(试行)》(筑农商发〔2012〕16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或按“一逾两呆”口径所划分的逾期、呆滞及呆账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重组(以下简称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含垫款,下同),我行对借款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使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四条贷款重组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重组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重组后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三)依法合规原则:贷款重组涉及的主体、重组手段、抵(质)押物的性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模式第五条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客户、农户、城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经济组织等各类客户群体。
第六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贷款重组:(一)通过贷款重组,可以收回部分贷款本金,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四)在贷款重组后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会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的贷款;(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七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重组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二)借款人依法合规经营,同时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三)借款人以往三年以上或注册经营以来一直有稳定现金流或危机过后预期收入仍可恢复至或超过正常水平,足以作为还款来源;(四)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需要转型或市场转向,但其相应潜在市场巨大;(五)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六)重组后还贷期限内担保、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doc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
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的判定标准和程序,强化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严防和解决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
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表示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僵硬贷款和呆账贷款(缩写“一逾两呆”)。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第四条《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分割标准就是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借款等同业业务项下的退还款项,从退还日起至列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判定标准展开分类。
第七条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一)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停用、退出,并中止法人资格;(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暂停,但产品并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轻微并频临经营不善。
第八条按第七条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第九条贷款到期(不含展期后到期)后未交还,又再次贷款用作交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当依据借款人的实际借款人能力判定不良贷款。
对同时满足用户以下四项条件的,应当列入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借款有效率;(四)属周转性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第十条不良贷款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苛判定,以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信。
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工作,促进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应当遵循风险控制、合规经营、依法合规、客户至上、诚信守法的原则,并将其纳入公司经营管理体系。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严密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和分析评估,确保担保公司服务的安全性、稳定性、可持续性。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和分类第四条担保公司应当通过适当的风险管理手段,及时发现和认定不良贷款,对不良贷款进行明确的分类和计提相应坏账准备,以确保担保公司信贷业务的稳健运营。
第五条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一)逾期90天以上未结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经营主体浮现重大问题,按照贷款协议约定无法履约或者评估价值严重下降或者不能评估,或者其它有可能导致借款人本息不能按照贷款协议约定按时全额清偿的情形;(三)对于违约借款人,应根据借款协议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违约行为进行告知、提示或者催收等管理方式,尽快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担保公司、借款人、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不良贷款的分类:(一)关注类:贷款到期未还或者逾期不超过90日,但没有发生垫付,仍然处于商业化债务追收阶段。
(二)次级类:贷款到期未还或者逾期超过90日,但未超过180日。
(三)可疑类:贷款到期未还或者逾期超过180日,且已经发生垫付或者已经到期未垫款但未收回或者追回贷款。
(四)损失类:垫付后无法追回或者收回的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处置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在不良贷款的处置方面,根据借款人的资产状况、还款意愿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第八条不良贷款的处置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协议重组:按照协议重新规划还款计划或者变更债权等,让贷款恢复正常经营。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
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江苏农村商业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管理,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贷款通则》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以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四条凡不良贷款的分类汇总、统计报表、盘活清收(含以物抵贷)、责任认定与追究等工作均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架构和职能第五条信贷管理部根据总行的各种战略规划,下达任务、督促相关支行组织清收和管理不良贷款,并对此项工作进行考核考评,对权限内的不良贷款协助支行及时处置,对权限外的不良贷款处置方案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信贷管理部为本行不良贷款的管理牵头部门,承担不良贷款的风险管理和存量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工作,主要职能有:(一)不良贷款总体清降目标和计划的制定。
(二)各支行全年不良贷款清降任务的分解和考核.(三)不良贷款管理台账和系统建设和管理,负责不良贷款的监测、汇总统计、分析上报等相关工作.(四)不良贷款考核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五)各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工作的督查、评价。
(六)问责不良贷款的责任界定和问责发起。
(七)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对清收奖励的审核.(八)权限内不良贷款的分类处置,权限外不良贷款处置方案的拟定和报批.(九)根据管理需要牵头组建大额不良贷款清收组织。
(十)对需要进行诉讼的不良贷款,配合法律事务部进行诉讼,督查相关支行对诉讼后资产的管理.(十一)建立和管理黑名单库,并及时补充不良客户信息。
(十二)负责不良贷款核销工作,并对核销、冲销和置换贷款的后续清收管理。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为本行的不良贷款确认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五级和十级风险分类,受理风险预警,负责风险损失预估和界定。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COLOR=blue]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XXX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XXX 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的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无力偿还或拖延偿还本息,导致贷款逾期或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银行、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不良贷款的识别、评估和处置,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识别第四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贷款识别机制,及时发现不良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的识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借款人连续逾期超过90天;2. 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3. 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4. 借款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法律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评估第六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评估标准,对不良贷款进行评估。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对不良贷款的金额进行核算;2. 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3. 对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
第四章不良贷款的处置第八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对不良贷款进行及时、妥善的处置。
第九条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与借款人协商,寻求还款计划的调整;2. 转让债权或债务重组;3. 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借款人的责任;4. 其他依法依规的处置方式。
第五章不良贷款的监督第十条监管机构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银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真实的报告。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
附件1:不良贷款管理流程图附件2:不良贷款分类及评估标准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不良贷款:指借款人无力偿还或拖延偿还本息,导致贷款逾期或无法收回的贷款。
2. 偿还本息: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3. 逾期90天:借款人连续逾期超过90天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1. 引言不良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资产中出现逾期90天(或更长时间)的贷款,可能对银行业务运营和金融市场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是一套规范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进行识别、分类、计提和处理的操作指南。
本文档旨在介绍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 不良贷款的定义和分类2.1 定义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逾期90天或更长时间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可能无法按原约定的还款计划或协议进行还款的贷款。
2.2 分类标准根据不同的特征和风险程度,不良贷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正常逾期贷款:借款人逾期90天内未偿还的贷款;- 关注贷款:虽未逾期90天,但借款人存在一定还款隐患的贷款;- 次级贷款:借款人逾期90天以上,有一定风险但有望回收的贷款;- 可疑贷款:借款人逾期180天以上,风险高且可能无法回收的贷款;- 损失贷款:借款人无法履约,并明确无法回收的贷款。
3. 不良贷款管理流程银行和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管理:3.1 不良贷款识别和分类银行应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及时识别并分类不良贷款,根据贷款的逾期天数和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并记录在不良贷款名册中。
3.2 不良贷款计提和核销银行应根据不良贷款的分类,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以覆盖可能产生的损失。
对于已经无法回收的损失贷款,银行应及时进行核销,清除在贷款资产中的余额。
3.3 不良贷款处置银行应根据不良贷款的特征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既包括通过法律途径追偿,也包括通过转让、委托管理等方式尽量减少损失。
4. 不良贷款风险管理为有效控制不良贷款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不良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4.1 不良贷款风险评估银行应根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定期对不良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4.2 不良贷款风险补充资本银行应根据不良贷款风险的大小和变化情况,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要求,合理配置和提供充足的风险补充资本,以保证金融机构的健康运营。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引言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逾期还款或无法履行借款合同义务,导致贷款违约的情况。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有效管理不良贷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不良贷款管理的基本概念、管理办法以及应对措施。
什么是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无力按时偿还本息或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通常是指逾期超过一定期限或违约严重的贷款。
不良贷款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经营风险带来严重影响,因此需要有效管理和控制。
不良贷款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和逾期程度,不良贷款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逾期贷款、呆账贷款、坏账贷款等。
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有助于机构更好地了解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还款能力等因素,及时识别潜在不良贷款,加强风险预警和监控。
催收措施对于已经逾期的贷款,机构应采取积极的催收措施,包括方式通知、信函催收、司法追偿等手段,促使借款人尽快偿还欠款,减少不良贷款损失。
重组和减免对于部分不良贷款可能存在还款困难的情况,金融机构可以考虑与借款人协商重组贷款、减少利息或本金等方式,帮助借款人尽快恢复还款能力。
核销和追偿对于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核销和追偿等手段进行处理,减少损失并维护机构资产质量。
应对不良贷款的挑战不良贷款管理面临着多种挑战,包括经济环境波动、借款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等。
金融机构需要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结语有效管理不良贷款对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至关重要,只有通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催收措施和管理办法,才能有效减少不良贷款对机构的影响。
希望本文介绍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以上即是针对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对于金融从业者和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不良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有助于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适用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以确保不良贷款的核销操作规范、透明,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2. 定义- 不良贷款:指商业银行授予借款人的贷款,由于借款人信用问题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时按约还款的情形。
- 不良贷款核销:指商业银行将不良贷款从资产负债表中删除,同时进行相应的损失计提。
3. 不良贷款核销条件商业银行可根据以下条件对不良贷款进行核销:- 不良贷款经过适当的催收和追偿努力,借款人仍无力归还;- 不良贷款已经达到一定的逾期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经专业评估合理认定,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实现偿还。
4. 不良贷款核销程序商业银行在进行不良贷款核销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审批程序:不良贷款核销需经银行内部审批程序,确保核销操作合规;- 风险评估:对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核销金额;- 决策程序: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由相关决策机构决定是否核销不良贷款;- 记账处理:对核销金额进行准确记账,并进行相应的损失计提。
5. 监督与执法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不良贷款核销操作的监管。
同时,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行为的监督执法,确保核销操作符合法规、规范、透明。
6. 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在不良贷款核销过程中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监管机构将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理。
7. 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核销工作。
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机制。
如有修改,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更新,并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以上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管理办法,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介绍不良贷款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经过风险评估,判断出借方无力或无意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况。
不良贷款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来说是一种重大的风险,因为它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资本损失和信誉受损。
为了有效管理不良贷款,银行和金融机构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套基本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包括不良贷款定义、检测和分类、计提和核销、处置和追偿等方面的内容。
不良贷款定义不良贷款的定义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情况:1. 逾期90天以上未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贷款;2. 借款方不符合还款条件,但仍无法追回本金和利息的贷款;3. 根据风险评估,判断借款方无力或无意还款的贷款。
不良贷款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重要风险,需要及时发现和处理。
不良贷款检测和分类为了及时发现不良贷款,银行和金融机构需要建立一套不良贷款检测和分类的方法。
不良贷款检测主要包括监测借款方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违约风险等方面的指标。
常用的检测方法包括借款人信用报告、借款人现金流分析、借款人经营状况评估等。
不良贷款分类是根据不良贷款的程度和风险来判断贷款的违约风险等级。
通常将不良贷款分为次级、可疑和损失三个等级,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处置。
不良贷款计提和核销银行和金融机构需要根据不良贷款的风险和程度计提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以应对可能的损失。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具体办法需要根据不同的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规定。
贷款核销是指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进行清理和核销。
核销不良贷款需要经过相关程序,包括内部审批、法律程序等。
不良贷款处置和追偿不良贷款处置是指银行和金融机构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债务重组或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理。
处置不良贷款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挽回债权人的利益。
不良贷款追偿是指银行和金融机构采取法律手段追回不良贷款的行为。
追偿不良贷款需要依靠法律程序和相应的执行力度。
不良贷款管理的意义不良贷款管理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期限管理划分(四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或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分类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贷款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
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及处置权限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下同)、基层信用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在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中,全省各级机构要从全局出发,切实加强不良贷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
第七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
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第四条《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
第七条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第八条按第七条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第九条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
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第十条不良贷款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对本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实行持续、审慎、有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是指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清收转化、监测分类、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包括: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列入逾期、呆滞、呆账的贷款;按照《**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应界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未能在规定到期日收回的汇票贴现款、承兑垫款、保函垫款、应收利息等。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客户部、支行(以下简称“各经营单位”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如实提供资产质量的真实情况,对存在风险的信贷资产及时提出不良认定;(二)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调查评估、拟订具体的清收方案;(三)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实施具体的清收转化工作;(四)定期对本单位不良贷款进行分析,按季上报不良贷款分析报告;(五)配合做好呆账核销的核销报告的撰写及相关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合规风险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在信贷业务发生不良或形成实际风险的1 个月内进行尽职调查和认定工作;(二)定期对不良贷款情况进行分析。
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和户数的增减变化分析,不良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客户对象分布分析,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分析;(三)负责指导和落实客户部、支行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和保全工作,对大额不良贷款牵头制定具体的清收方案,协调各经营单位、支行间相互关联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督促各经营单位落实清收责任;(四)负责对各经营单位诉讼案件的管理;(五)负责本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管理与风险代理清收的招投标工作;(六)按季向董事长室、行长室汇报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进度和效果等情况;(七)负责对各经营单位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具体的奖励和处罚措施;(八)组织开展对全行呆账贷款的核销初审工作。
信用社(银行)不 良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良贷款。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
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良贷款。
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
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第五条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
各信用社要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
大额不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
第六条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
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
重点客户指:大额不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
第七条各级联社要按月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按季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对辖内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变化情况明显的要重点说明,并形成分析报告。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理顺和完善不良贷款管理体制和机制,不断提高不良贷款管理水平和处置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公司贷款质量分类管理规定,认定结果为次级、可疑与损失类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管理,是指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的过程,包括不良贷款日常管理、处置管理、责任认定与考核等各环节。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的牵头管理部门。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尽职调查、减值准备计提及使用、清收处置、费用摊销、损失问责等各环节工作情况。
(二)精细管理。
通过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管理技术的创新和完善,不断提高不良贷款管理水平,实现不良贷款精细化管理。
(三)尽职追索。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不良贷款管理,及时、合理地运用多种方式向借款人、担保人等还款义务人追索。
(四)优化处置。
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要处理好加快处置与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的关系,通过处置时机选择、处置方式比较与定价机制的不断完善,努力实现不良贷款的最佳处置。
(五)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全过程,均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规范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不良贷款。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风险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信贷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不良贷款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职责(一)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全公司不良贷款管理,制定本公司不良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监测、分析、报告全公司不良贷款和清收处置情况,审查、审批本公司的不良贷款处置项目,做好不良贷款诉讼清收、委托清收、以物抵债及呆账核销项目的组织与申报。
负责不良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工作。
(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贷款质量分类系统维护,负责对不良贷款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搜集客户收入及财产相关信息,分析客户偿债能力,制定清收处置方案,逐户做好客户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催收及处置工作。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 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有效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运行质量,依据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贷款风险分类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的各类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行不良贷款管理坚持有利于资产保全、有利于沉淀资产的活化变现、有利于激发清收人员积极性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信贷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清收责任人是指不良贷款形成时,支行(含营业部,下同)贷款经营管理人或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的支行贷款调查人或其责任接收人。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第五条清收责任人、信贷主管、支行行长(含营业部经理,下同)、总行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
第六条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及诉讼后应积极配合的职责。
第七条信贷主管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不良贷款信贷档案及日常管理工作;(二)接受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指导,在支行行长的领导下,负责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三)负责发放和收回不良贷款催还通知单有效回执,确保不良贷款的法律时效性;(四)负责抵债资产的保管;(五)提出对不良贷款进行诉讼、以资抵债及处置变现的建议并负责实施;(六)报送相关不良贷款报表及调查资料等;(七)按规定负责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的考核;(八)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不良贷款管理的考核。
第八条支行行长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负责对清收责任人和信贷主管的责任认定和不良贷款的处置工作,以及对清收责任人和信贷主管的督办工作。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对不良贷款进行考核;(二)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三)指导全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提出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四)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七)负责对支行的督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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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大力化解不良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时效管理、清收处置和检查考核的全过程。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置,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及处置权限第五条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联社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二)负责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提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三)负责全市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四)负责不良贷款挂息管理;(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对核销不良贷款进行监督、评估;(七)负责对各信用社(部)不良贷款清收化解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各信用社(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清收责任人、信贷内勤、信贷副主任、信用社(部)主任在不良贷款管理中,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
第八条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尽职调查、诉讼时效保全、清收处置工作及诉讼后积极配合的职责。
第九条信贷内勤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不良贷款信贷档案及日常管理工作;(二)报送相关不良贷款报表及调查资料等;(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不良贷款管理的考核。
第十条信贷副主任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联社风险管理部的指导,在信用社(部)主任的领导下,督促清收责任人落实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二)提出对不良贷款进行诉讼、以资抵债及处置变现的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三)按规定负责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信用社(部)主任是不良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内不良贷款管理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分解辖内不良贷款清收任务,逐户逐笔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人,对清收责任人、信贷内勤和信贷副主任的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进行初步认定和不良贷款的处置工作,以及对清收责任人、信贷内勤和信贷副主任的督办工作。
第十二条不良贷款处置实行权限管理,信用社(部)处置审批权限为审批本息回收率100%以上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案,联社处置审批权限为审批单户贷款本息金额500万元以下(不含)的不良贷款处置方案。
超上述权限的不良贷款处置须按权限上报省联社**办事处或省联社审批。
第三章不良贷款调查与估值第十三条各信用社(部)要依据不良贷款五级分类认定结果,并以一定时点的不良贷款为基数,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台账,逐户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
第十四条信用社(部)依据不良贷款管理台账,组织清收责任人对不良贷款开展尽职调查。
从客户基本情况、客户资产及抵(质)押情况、客户负债及本社(部)贷款情况、贷款保证情况、影响贷款受偿的其他因素和不良贷款处置情况等方面,对不良贷款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借款人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揭示不良贷款的清收潜力。
第十五条尽职调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但商务贷款、大额不良贷款等有特殊要求的按联社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调查人员对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情况的客户应随时调查更新。
调查可采取调阅信贷档案、走访客户和有关部门单位、现场勘查、核实资产负债、了解市场行情、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参与调查人员在调查基础上还应对不良贷款进行估值。
即依据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期限、形态、诉讼时效和担保情况,综合考虑不良贷款客户属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市场信用环境等因素,对不良贷款价值进行科学、公正评估。
逐户测算不良贷款预计回收金额和受偿比率;测算不良贷款整体回收额和受偿率;结合不良贷款历史处置情况和回收率,预测未来处置趋势,为制定不良贷款处置策略和计划提供依据。
第四章不良贷款时效管理第十七条各信用社(部)以2010年12月31日为时点对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逐户逐笔建立台账(见附件1),落实责任人,同时明确年度清收保全任务,逐年进行化解。
其中:2011年度清收或保全30%,2012年清收或保全30%,2013年清收或保全40%。
第十八条各信用社(部)要改变传统的以发放贷款催收通知书等为主的单一化债权主张方式,根据区别对待、灵活运用的原则,延续贷款诉讼时效。
第十九条对在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内借款人拒绝签收催收通知的,信用社(部)可向当地有关社会组织提出权利保护请求、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或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也可充分利用贷后检查报告、会谈纪要、贷款函证(内容与催收通知书相同)等“隐蔽”方式代替催收通知书主张权利。
如借款合同中有约定,还可从借款人指定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延续诉讼时效。
第二十条对在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内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可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借款人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债权内容的公告延续诉讼时效。
第二十一条对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补救措施,或上门下发催收通知书,或重新与借款人达成还款协议,或由借款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但借款人本人必须在收据上签字。
第五章不良贷款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各信用社(部)要在原始信贷档案基础上,建立不良贷款管理档案。
主要包括不良贷款调查、评估、催收、处置、损失核销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及责任人认定与处理材料。
根据不良贷款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更新和补充档案资料,确保不良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二十三条为便于管理,原则上不良贷款档案资料要求一户一档装订成册,如单户档案资料较少的,可多户装订成册。
第六章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第二十四条不良贷款处置是指在对不良贷款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进行清收、转化和处置,最终实现不良贷款减损和回收。
第二十五条法律清收。
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一)无担保人的借款,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抵(质)物或保证人的担保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抵押人或保证人。
(三)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申请破产。
(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担保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
第二十六条社会清收。
(一)在逃废悬空信用社债务严重、社会信用环境差的辖区,可通过人民银行、银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采取包括联合制裁、内部发布黑名单、公告催收、公开曝光等方式间接清收。
(二)对市直部门单位、乡镇站办所、乡镇集体企业、村办企业、从事社会公共事业的企业和党政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以及农户不良贷款,可借助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社外机构、人员代理清收。
第二十七条资产重组清收。
各信用社(部)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信用社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
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向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提供交换价格和非价格条件咨询;帮助收购公司获得必要的资金,为收购融资。
(二)发挥信用社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方案策划等业务。
(四)帮助困难企业列入国家兼并、重组、破产计划,获得核呆、免息和缓息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以资抵债清收。
即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以资抵债的管理按《关于〈转发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200*]**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呆账核销清收。
即对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均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利用呆账准备金予以冲销。
第三十条不良贷款处置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快处置进度,降低处置损失。
在确保依法合规前提下,可创新处置方式,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益。
第三十一条不良贷款处置实行方案管理制度。
即根据不良贷款调查、估值和分类结果,按照不同区域、行业、形态等,对不良贷款进行分配组合,制定全盘处置策略和分户处置方案。
第三十二条处置策略设计。
在对不良贷款所处的区域、市场与信用环境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全盘的清收处置规划;根据不良贷款的分布、归属、性质等特征,制定分类、分区、分属的清收处置策略;合理配置各项资源,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不良贷款处置计划。
第三十三条不良贷款处置方案制订、审批和实施。
方案制定。
各信用社(部)要依照调查和资产估值信息,以及对风险的趋势预测,确定处置的缓急程度和先后次序,制定有针对性的清收处置方案(见附件2)。
处置方案审批。
联社按照处置损失金额大小和损失率的高低,对处置方案实行权限管理。
对信用社(部)上报的处置方案,由联社按照处置权限进行审查、审批、核准,重点审查处置方案的可行性、时效性及合规性。
方案实施。
各信用社(部)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和处置时限实施不良贷款处置,有附加条件的批准处置方案,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再实施。
处置完毕后,联社将对处置效果和进度进行评价。
第七章不良贷款考核和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各信用社(部)要按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要求,真实反映贷款风险状况,建立不良贷款台账。
对未按要求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台账、分解清收任务的信用社(部),联社将对其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未按期开展调查,或调查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的,按每户100元处罚责任人;对按时按质开展不良贷款尽职尽责的客户经理,实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