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微贷中心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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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微贷中心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微贷工作运行机制,防范化解贷款风险,规范贷款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以尊重历史、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慎独立等作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以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内有关规章制度等作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应按岗位、分环节、及时对微贷业务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检查,涉及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方面。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中心所有类型微贷业务。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中心全体员工,包括我中心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形式的员工。员工违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由于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与本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如已有不良贷款产生,应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认定,在认定结束之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认定后,微贷中心人员存在违规情节的,应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微贷中心人员尽职的,仍要清收回其名下所有不良贷款(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除外)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对已办理好工作调动、辞职手续的人员,应将责任认定相关材料送达其所在单位备案。

第二章责任认定程序第八条基本流程

1. 岗位履职认定:微贷中心对有关人员管理期间的履职情况、逾期催收过程、催收成效等进行责任认定,并综合贷款相关材料对业务发生的背景、管理情况、过程控制、损失成因等进行分析和核实的基础上,提出认定意见和责任人处理意见,并出具评估报告,上报总经理,做出最终审批结果。

2. 反馈:风险管理部将相关审定意见和责任人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给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审定意见和处理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意见和申辩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同认可审定意见。

3. 责任认定:我中心根据最终审定意见和责任人处理意见按照程序对责任

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责任人处理方式第九条责任人处理原则

对责任人的处理将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给予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分及调岗清收、待岗清收、下岗清收、降低分析权限、停止审贷权限、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处理方式的实施1.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2. 对于被责任处理的员工,如已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应同时调换其工作岗位。

3. 受到停职检查、降职处理的员工一年之内不得晋升及提薪,受到免职处理的员工两年之内不得晋升及提薪。

4. 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员工,取消当年参加评先进资格;受到停职检查、降级、免职处理的员工当年绩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或以上等级,不得办理相关工作调动、辞职等手续,直至消除相关影响后果。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干扰、阻碍、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2.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改动、毁灭证据的;

3. 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 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

5. 指使、授意、强迫其他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

6. 后果严重,包括但不限于本行被监管机构处罚、造成本行声誉受损、形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8. 不尽职、不作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9. 其他应从重问责的情形。第四章责任认定实施

第十二条我中心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贷款政策、规章制度、贷款业务流程等行为的要及时进行责任认定,明确责任环节,确定责任

人。

第十三条行内业务管理部门、监察、稽核等部门在我中心业务监督检查、实施管理、稽核等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情形的,可起动责任认定程序发出相关提示,我中心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对外部监管部门在业务监督检查、审计等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情形,或各级机构及个人检举揭发、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的责任认定线索,我中心可起动责任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贷款政策、规章制度、贷款业务流程等勤勉尽职的贷款人员,因客观原因贷款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减轻、免除或认定无相关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1. 因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经济或行业周期性变化、法规调整,或由于政治形式重大影响,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而形成损失的;

2.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形成损失的;

3. 其他在合规操作前提下仍不可预见风险,造成一定损失的;

4. 采取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化解不良资产等创新手段时,由于无主观恶意造成的损失;

5. 微贷人员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针对已出现明显风险或潜在风险的存量问题贷款,出现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最大限度保全银行资产的需要,体现‚后手优于前手‛予以转化发放的;

6. 我行规定予以无责、免责、减责的其他情况。第五章责任认定要求

第十六条我中心将贷款项目管理期间产生的责任认定资料及时移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采取现场及非现场调查方式对贷款活动进行责任认定,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部在进行调查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配合调查,我中心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风险管理部在进行调查期间,必须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被调查人做出认定结论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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