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教程文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精品文档)_共5页
1. 某出入口企业欲入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一般包装机200 台,每台 500 美元 CIF 青岛, 6 至 7 月份装运,限本月21 日复到我方有效。
” 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
”问:我方的接受能否可使合同建立?为何?答: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建立。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钱、付款、质量、数目、交货时间与地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补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方法等条件提出的增添或改正,均视作本质性改正发盘条件。
受盘人在接受中的增添或改正,假如在本质上改正了发盘条件,就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结果能否认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无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拘束。
本案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增添,其实不组成本质性改正发盘条件,不属于还盘性质,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实时地表示不一样意受盘人的增添,不然,该接受仍拥有接受的效劳。
所以,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建立。
2.我某企业按 FCA条件入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劳运输事项。
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外国卖方来函通知,没法租到船,不可以按期交货。
所以我企业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 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企业的这 10万元损失,可否向外国的卖方索赔?答:不可以, FCA条件下卖方能够取代买方按往常条件定立运输契约,但花费微风险峻由买方肩负。
3.我某企业向外国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详细规格为含水分 14%,含油量 18%,含杂质 1%。
外国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详细规格为含水分 18%,含油量10%,含杂质 4%,并要求我方合同金额 40%的伤害补偿。
问:对方的索赔要求能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质量条款应怎样规定为宜?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我方交货的质量不切合合同的规定,理应赐予对方必定金额的伤害补偿,可能否为合同金额的 40%,应依据详细状况而定。
《国际贸易实务》精品课程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精品课程案例集目录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案例一“空运方式”到底该是用CIP还是CIP案例二FOB租船纠纷案第二章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案例一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案例二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收案案例三未按期完成全部货物导致客人取消合同案第三章国际货款的收付案例一出口业务为什么遭拒付?案例二采用D/P AT SIGHT损失案案例三出口商如何防范采用D/P的风险?案例四承兑交单(D/A)项下产生的拖欠(一)案例五承兑交单(D/A)项下产生的拖欠(二)案例六信用证与合同矛盾纠纷案案例七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条款案例八信用证与装船前汇付结合使用的风险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案例一外箱尺寸计算不准造成损失案案例二埋下隐患的装运条款---未明确转运港案例三充分利用“允许分批装运”条款案例四提单上的破绽你能看出来吗?案例五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第五章国际贸易方式案例一外贸代理制的法律适用案例二代理尚切莫随意变更交易条款第六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和商订案例一信用证单证不符拒付案(一)案例二信用证单证不符拒付案(二)案例三报关单的计量单位/品名有误而影响正常退税案例四改变合同条件引起的纠纷案案例五国际货物买卖口头形式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案第七章商品检验案例一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案例二检验条款的索赔期限不可忽视第八章索赔、仲裁与不可抗力案例一三洋国际贸易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案例1 “空运方式”到底该是用CIP还是CIP[案情]某出口公司A同新加坡的客户因价格条款发生了一些分歧,一直争执不下。
A和这个客户做的业务是空运方式进行运输,A认为“CIF”只是用于“海运及陆运方式”而不是用于“空运方式”,所以坚持用“CIP”条款(并且银行方面也坚持按照国际惯例空运必须使用“CIP”)。
可客户坚持要用“CIF”,他们认为“CIP”比“CIF”多一个费用。
A想问到底“CIP”和“CIF”在费用上有什么区别?A的做法是不是正确?[分析]解决方案一:CIP指卖方承担的费用为:运费、保险费付至事实上的目的地。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第一篇范本:一:国际贸易的概念1.1 国际贸易的定义1.2 国际贸易的意义二: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1 案例一:跨国公司的贸易模式分析2.1.1 公司背景介绍2.1.2 贸易模式分析2.1.3 成功因素总结2.2 案例二:贸易争端解决过程分析2.2.1 涉及各方介绍2.2.2 争端解决方式分析2.2.3 结果总结三:国际贸易中的基本要素3.1 货物贸易要素3.1.1 贸易商品的选择与分析3.1.2 货物贸易的合同谈判与签订3.2 服务贸易要素3.2.1 服务贸易的范围与特点3.2.2 服务贸易的市场调研与拓展3.2.3 服务贸易的合作与合同管理四: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管理4.1 货物贸易风险管理4.1.1 风险识别与评估4.1.2 风险应对策略4.1.3 风险管理工具4.2 服务贸易风险管理4.2.1 服务贸易风险特点4.2.2 风险管理措施五:国际贸易中的相关政策5.1 国际贸易政策概述5.2 贸易壁垒与关税问题5.3 贸易协定与自由贸易区六:国际贸易法律法规6.1 海关法规与规范6.2 货物贸易合同6.3 服务贸易合同附件:1. 案例一相关附件2. 案例二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货物贸易:指国际间的商品流通和交换活动。
2. 贸易模式:指企业对外开展贸易活动时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和形式。
3. 贸易争端解决:指国际贸易中出现的纠纷、争议等问题的解决过程。
4. 公司背景介绍:指跨国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等方面的介绍。
5. 货物贸易要素:指影响国际货物贸易的各种因素,如物流、质量、合同等。
6. 服务贸易要素:指影响国际服务贸易的各种因素,如人力资源、技术水平等。
7. 风险管理:指在国际贸易中识别、评估并应对各种风险的管理过程。
8. 国际贸易政策:指各国为调整国际贸易活动而制定的相关政策。
9. 贸易壁垒:指限制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各种措施和策略。
10.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指调整和规范国际贸易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
2023年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新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集第一章导论[案例1]有一份CIF协议在美国签订, 由美国商人A发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 按CIF香港条件成交。
双方在执行协议旳过程中, 对协议旳形式及协议有关条款旳解释发生争议。
请分析处理此项纠纷应合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案例分析]结论: 应合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 协议与美国关系最亲密, 由于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 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旳协议中, 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 因此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 而非目旳港香港。
(有关CIF条件旳内容参见“贸易术语”)第二章货品旳质量[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旳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 品名为YZ-8303R/L, 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 两种型号旳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 但却用在不一样旳车型上, 因此客户不能接受, 规定我方要调换产品或减少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称麻烦, 费用很高, 因此只好减少价格15%, 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商品旳质量是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中不可缺乏旳重要条件之一, 是十分重要旳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 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防止旳。
[案例2]我某出口企业与德国一家企业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旳协议。
其中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 杂质不超过3%, 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查为最终根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企业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 协议签定后又电告对方, 确认成交货品与样品相似。
货品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查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品运抵德国后, 该外国企业提出: 虽然有检查证书, 但货品品质比样品差, 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旳货品, 因此规定每吨减价6英磅。
我企业以协议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一样意减价。
于是, 德国企业请该国某检查企业检查, 出具了所交货品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旳检查证明, 并据此提出索赔规定。
我方不服, 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 不也许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 但不至于低7%。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2024年度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教案案例分析和习题及答案大纲
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但在付款前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行为。该公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 失扩大,并成功追回已支付款项。该案例展示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应对风险的重要性。
案例三
某外贸企业在与国外客户合作过程中发生质量纠纷,双方就赔偿问题展开谈判。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双 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顺利解决纠纷。该案例强调了律师在合同纠纷处理中的专业作用。
付保费等步骤。
案例分析
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 货物保险在实际业务中的应用, 培养学生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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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与保险相关案例分析
运输案例分析
选取典型的运输案例,分析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 以及应对措施。
保险案例分析
结合具体保险案例,分析保险责任、理赔流程等实际问题,提高 学生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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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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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定义
指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 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 动。
2024/2/2
国际贸易分类
按商品形态可分为有形贸 易和无形贸易;按贸易对 象可分为直接贸易、间接 贸易和转口贸易等。
国际贸易术语
如FOB、CIF等,用于规 定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责 任、风险和费用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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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需要注意支票的出票、背书和付款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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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与结算风险防范案例分析
信用风险防范
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充分了解 对方的资信情况,避免与资信不 良的客户进行交易。同时,可以 采用信用证等结算方式,降低信 用风险。
汇率风险防范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货币汇率的 波动,可能会导致货款的实际价 值发生变化。因此,在签订合同 时,应尽量选择稳定的货币进行 结算,或者采用汇率锁定等方式 降低汇率风险。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等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名称、品质、数量、包装等案例分析范本一:一、商品名称1. 商品名称的定义2. 商品名称的重要性3. 商品名称的组成要素二、品质要求1. 品质要求的基本原则2. 不同行业的品质标准3. 品质要求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三、数量要求1. 数量要求的确定方法2. 数量要求的计量单位3. 数量要求的验收标准四、包装要求1. 包装要求的基本原则2. 包装要求的种类3. 包装要求的标识要求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名称纠纷-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2. 案例二:品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退货问题 -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六、附件1. 相关文件2. 样品照片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品名称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2. 品质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3. 数量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4. 包装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2. 品质要求标准文件3. 数量要求计量单位文件4. 包装要求标识规范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合同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于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名称确认,应当符合《统一商品名称确认规范》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2. 品质要求标准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品质要求标准法》第10条规定,国际贸易中的品质要求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数量要求计量单位文件:根据《国际贸易数量要求计量单位规定法》第7条规定,对于国际贸易中的数量要求计量单位,应当依据《国际计量单位制度》中规定的相关单位进行确定。
4. 包装要求标识规范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包装要求标识规定法》第15条规定,国际贸易中的包装要求应当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范本二:一、商品名称1. 商品名称的定义2. 商品名称的分类3. 商品名称的标准化要求二、品质要求1. 品质要求的重要性2. 品质要求的评定方法3. 品质要求的变更及处理三、数量要求1. 数量要求的确定方法2. 数量要求的单位及换算3. 数量要求的调整及检验四、包装要求1. 包装要求的目的及原则2. 包装要求的分类及标识3. 包装要求的保护与检验五、案例分析1. 案例一:商品名称异议引起的纠纷-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2. 案例二:品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处理方式 - 案例描述- 案例分析- 解决方案六、附件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2. 品质要求评定报告3. 数量要求检验记录4. 包装要求标识样品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品名称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2. 品质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3. 数量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4. 包装要求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涉及附件:1. 商品名称确认文件:根据《国际贸易合同法》第5条第2款规定,对于商品名称的确认应当出具相关文件,标明商品的切当名称及分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1讲)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1讲1-1 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一、案情中国某公司与乙国某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合同。
数量为1,000长吨,单价为每长吨CIF Bremen 80 英镑,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
在成交前,卖方向买方寄送了样品,合同签订后,买方曾传真要求卖方保证交货品质,卖方回复称保证与寄送的样品一致。
货物经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合格后装运。
货物运抵目的地后,买方经检验后提出,货物品质与中国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一致,但却远低于样品的品质,卖方有义务保证所交货物品质与寄送的样品一致,于是提出每吨降价6 英镑,共计6,000英镑。
卖方以合同未规定凭样品成交为由不同意降价。
于是,卖方请当地公正检验人对该商品进行检验,出具了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 7% 的检验证书,向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
请问,你对本案如何处理?二、分析与提示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该笔交易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但没有在合同中规定出来。
本案中,从合同条款看,只规定了凭规格买卖,并未规定凭样品买卖。
但在成交前,卖方曾向买方寄送了样品,并在后来的来往通信中保证货物品质不会低于样品。
尽管卖方辨称该传真并未写明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从整个交易过程看,该传真是对合同条款的补充。
因此,该笔交易由于这个传真就从凭规格买卖转变为即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买卖了。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我国的合同法、英国的货物买卖法等相关法律,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义务保证所交付的货物品质即要符合规定的规格,又要符合依据的样品。
否则,买方有权对此种不符导致的损失向卖方进行索赔。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十~十二章货物的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案例】某贸易商以价向国内某厂订购一批货,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如工厂未能于月底以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的违约金,后因工厂交货延迟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为货款的,请问:贸易商是否可依约向工厂索赔?索赔还是?【分析】工厂延迟交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贸易商与工厂签订的合同,因合同中预先已就此种行为作出了赔付违约金的规定,所以贸易商完全可以依约向工厂索赔,因为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贸易商在向工厂索赔时应索赔货款的。
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规定是,贸易商索赔金额,应依据他跟工厂的合约,而不受他与买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与影响。
【案例】国内某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签约的日期为月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为——月份。
但月中旬以后,国内市场该产品价格上涨,该公司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经查发现国内市场产品涨价的原因是月中旬产地曾发生过严重水灾,货源受损所致。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本案中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分析】在此种情况下我方不能利用不可抗力条款来免除责任。
因为出口公司不能出口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导致他不能履行义务,而是由于自己的过失,没有对供货市场做深入的调查,没有正确报价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本案例的发生严重水灾很明显是发生在签约之前,出口方完全可以通过调查,然后在签约时制定一个合理的价位。
本案例告诉我方:()做任何贸易都应做好市场调查工作;()进行合理的报价;()对不可抗力事故要做到真正理解。
【案例】我外贸公司接到国外进口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数量箱,月份装运”。
我外贸公司遂即备货准备月日正式装运,但由于发洪水,该批货一直延至月日才装运。
当该公司凭月日的已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
全院选修课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评析资料
全院选修课《国际贸易实务案例评析》资料案例1:真假CIF合同争议案H进出口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H公司向D公司出口一批轻工业产品。
合同订有两项特殊条款:(1)货物于2001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往英国利物浦(Liverpool)港,H公司保证货物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
(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取消合同,如果届时D公司已付款,则H公司须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D公司。
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性质发生了异议。
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订有两项特殊条款,但仍属CIF合同。
因为(1)该合同是按CIF贸易术语签订的,而贸易术语通常表明合同性质;(2)D公司的特殊要求只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已;(3)该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符合CIF贸易术语凭单付款的基本特征。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IF 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交货。
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该合同把实际交货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就改变了合同的性质,成为一个假的CIF合同,违背了H公司的成交意图,应修改合同。
问题:1.你同意哪种意见?决定合同性质的因素有哪些?2、 2.该合同对H公司可能产生哪些不利影响?3、 3.是否有必要修改合同?案例2:CIF合同限期交货致损案2001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Quebec)某进口商出口500公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公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装运和转船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运往魁北克的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哈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凭品质规格和凭样品买卖案例简介:我方某一出口公司与德国某一公司签定出口某商品的合同。
德方以我方所交货品与样品不符提出降价,由根据所做鉴定提出索赔。
最后我方做出赔偿。
案例分析1.本案双方争执的主要焦点(1)此笔交易到底是凭样品买卖还是凭规格买卖,亦或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的买卖;(2)如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的买卖,那卖方是否尚需负担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可判断出该案例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的买卖。
2.本案涉及的基本知识及原理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在本笔交易中,只规定了品质规格条款,并未规定凭样品交货。
因此可判断:这笔交易不是仅仅凭规格买卖,而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
根据国际贸易不关法律规定:“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规格的要求。
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提出索赔要求”。
按样品确定品质的方法,一般货、样做到完全一致是较困难的,因此容易引起双方的争执。
有些卖方为避免所交货品与样品不一致,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符。
但无论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与样品是相符还是相似,通常都允许买方有合理机会将货物品质与样品进行比较,并有向卖方提出异议的权利。
3、我们应当吸取的主要教训(1)有关人员对凭样买卖的性质以及国际贸易业务中的通常做法不够熟悉和了解。
(2)如果是以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案例2:大连某一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了一批大米。
谈妥2000公吨,每公吨280美元;FOB大连。
签定合同时,合同上书写为2000吨,我方认为吨即为公吨。
发货时,日方却要求我方发2000长吨。
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案例分析处理此类纠纷我们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将合同中的“吨”改为“公吨”,并维持合同中价格不变;二是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并同时修改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按长吨和公吨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
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
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完整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分析】买方可以撤销第五批以后的各批货物。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在本案例中,第五批大米虽然按时装运,但货物品种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以该批以后各批都违背了合同及信用证要求。
买方可以予以撤销。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分析】在本案例所列的几种情况中,属于承运人责任的是(1)和(2)。
因为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即承运货物收据,证明其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本案例中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这说明承运人所收到的货物是“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即货物未受损、包装也完好。
货到目的地后发行的(1)、(2)两种情况是表面状况不良好的表现,可见其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 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讨?【分析】(1)不是真违约,银行也能议付。
(2)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1. 案例背景介绍1.1 公司简介1.2 行业背景1.3 目标市场分析2. 国际市场准备阶段2.1 市场调研2.2 目标市场选定2.3 法律法规了解2.4 品牌推广策略3. 合同谈判与签署3.1 谈判策略3.2 合同起草3.3 条款商讨与调整3.4 合同签署与备案4. 运输与物流安排4.1 运输方式选择4.2 运输合同签订4.3 物流仓储管理4.4 运输保险购买5. 海关与报关手续5.1 出口报关流程5.2 进口报关流程5.3 重要报关文件5.4 关税与税则了解6. 贸易支付与结算6.1 信用证开立6.2 电汇与托收6.3 贸易融资选择6.4 汇率风险管理7. 贸易纠纷处理7.1 合同履行期限纠纷7.2 商品质量异议处理7.3 付款问题纠纷7.4 解决纠纷的方式附件:附件1:市场调研报告附件2:合同样本附件3:运输合同范本附件4:报关文件清单附件5:贸易支付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信用证:指银行以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向卖方提供担保,确保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2. 电汇:指通过银行电子汇款系统进行的国际货款支付方式。
3. 托收:指卖方直接委托银行代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4. 汇率风险:指由于不同国家货币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交易双方在结算货款时损失或收益的风险。
5. 合同履行期限纠纷:指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限方面产生的纠纷,如延期交货、延期付款等问题。
6. 商品质量异议处理:指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对货物的质量产生质疑或异议,与卖方进行协商解决的过程。
7. 付款问题纠纷:指买方由于支付方式、付款时间等问题与卖方产生纠纷,解决双方付款相关问题的过程。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与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教案与案例分析引言:国际贸易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流的过程。
在现代全球化的背景下,了解国际贸易实务和案例分析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实务》的教案和进行案例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贸易实务知识。
第一部分:教案教案1:国际贸易基础知识1.1 授课目标掌握国际贸易的定义、原则和利益,了解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和影响。
1.2 教学内容1.2.1 国际贸易的定义和基本原则1.2.2 国际贸易的利益和挑战1.2.3 国际贸易对经济的影响1.3 教学方法1.3.1 授课法:讲解概念、原则和案例分析1.3.2 讨论法:与学生进行互动式讨论,激发学生思考和参与度1.3.3 案例分析:引用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教案2:国际贸易政策与管理2.1 授课目标了解国际贸易政策的基本概念、种类和应用,掌握国际贸易的管理方法。
2.2 教学内容2.2.1 国际贸易政策的概念和种类2.2.2 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2.2.3 国际贸易的管理方法和工具2.3 教学方法2.3.1 录像讲解:介绍国际贸易政策的概念和演变2.3.2 小组讨论: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2.3.3 学生报告:让学生选择一个国际贸易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并进行汇报第二部分:案例分析案例1:跨国公司的国际市场拓展3.1 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计划进军新兴市场,但面临当地贸易壁垒和文化差异等挑战。
3.2 案例分析3.2.1 挑战分析:分析当地贸易壁垒和文化差异对企业市场拓展的影响3.2.2 解决方案:提出应对贸易壁垒和文化差异的策略,如合作伙伴寻找和本地化经营等案例2:自由贸易协定对企业的影响4.1 案例背景两个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对双方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4.2 案例分析4.2.1 自由贸易协定的好处:分析协定对企业进出口业务和投资的积极影响4.2.2 案例研究:选取具体企业案例,探讨其如何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的机会扩大业务结论:通过国际贸易实务的教案和案例分析,读者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和管理方法,并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实际操作技巧。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学课题组页PPT文档
案例分析6
我某外贸公司与国外A公司达成一笔出口 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9000公吨,7-12月份 分批装运,每月装1500公吨”。卖方在7-9月份 每月装1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 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 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运处出。 当受益人凭11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 早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 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问:在上述情 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案例分析2
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 000箱, 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 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 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与合同相符, 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 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 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 后向我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 为什么?
案例分析4
我按FOB价格从澳大利亚购进一批矿产品 30000公吨,买卖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负责装 货2000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但我方租船 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货2500公吨,按连续日计算。 上述两个合同的滞期费均为每天6000美元,速 遣费3000美元。结果卖方只用13天(其中包 括一个星期六和一个星期天)便将全部货物装 完。问:(1)我方共支付滞期费和速遣费多 少元?(2)从中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分析 2
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原报价为每 箱50美元FOB 上海,英国商人要求改 CFRC3% Hamburg。我方应报价多少?
(已知,该批货物体积0.05立方米,每箱 毛重40千克,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 运费吨基本运费率为200美元,并加收燃 油附加费1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九章第一节一,简答1 、票据有三种,分别是汇票、本票、支票。
(1)兑汇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票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先进支付在时间上的障碍。
(3)支付功能,票觉的使用可以解决先进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
2、(1)本票是约定证券,汇票是委托证券,支票时委托支付证券。
(2)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者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本票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支票付款期限为五天。
(4)支票和本票的主债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事主债人。
(5)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没有。
3、(1) 收到汇票后首先对汇票进行认真检验,不要冒然一汇票为保证发运货物。
(2)加强对有关人员票据知识的培训。
二、案例分析1、法院应该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者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2、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艺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接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的影响;丙在遭到主债人退票后,就有权向甲、乙进行追索。
第二节一、简答1、汇付是付款人或者债务人通过本国银行运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付有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方式。
2 、既可以降低或者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的负担;货到付款,既可以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付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
结算的风险和资金压力彻底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汇付属于商业信用,彻底依靠于商家的信誉。
它能使汇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他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他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者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
二、案例分析(1)在进出口贸易中,有一方如果对支付条件作出了更改,这是一个应该要引起另一方高度警惕的行为。
(2)一定要审核对方寄来的汇票的真伪性。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第一部分商品质量、数量和包装1、【案情】我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复验期为60天。
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是隔一年后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销价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原价赔偿60%。
我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之复样亦发现秞下有裂纹,问我可否考虑?【分析】我方应考虑。
《公约》第35条规定: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任何特定的目的,即卖方所交货物不仅要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而且要对所交货物品质提供默示担保,也就是说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验时不易发现的、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等。
2、【案情】我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
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
但在成交前我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检验证明确实如此,据此要求赔偿600英磅的损失。
问我是否可以该批业务并非凭样买卖而不予理采?【分析】(1)《公约》规定,在进出口交易中,买卖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的方法,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的规定规格,卖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2)但在本案例中,在成交前,我方已向对方寄送样品,并未声明时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买卖。
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3)应注意注明“仅供参考之用”。
3、[案情]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
问我是否可以接受?并注意什么问题?【分析】国外这一要求本质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不过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时应注意起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注册。
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及解析(20200914082541)
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案例讨论1.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 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左,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圉的保留。
《公约》规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该公约又规泄,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用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9&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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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发盘的内容为:“兹可供普通包装机200台,每台500美元CIF青岛,6至7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
”我方收到对方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
”问:我方的接受是否可使合同成立?为什么?答: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的添加或更改,均视作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受盘人在接受中的添加或更改,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了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
本案我方在接受通知中,表示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不属于还盘性质,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地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
因此,我方的接受可使合同成立。
2.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
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
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答:不能,FCA条件下卖方可以代替买方按通常条件定立运输契约,但费用和风险要由买方承担。
3.我某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
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
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答: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我方交货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理应给予对方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但是否为合同金额的40%,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因交货品质难以掌握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4.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答:我方并不违约,银行可以议付。
题干中表明,本次货物在两个不同装运港和不同装船日期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
《UCP600》中规定“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装运日期不同或装运港,接管地或装运地点不同。
”由此可知,此次出口不是分批装运,不违反信用证规定,银行可以支付。
5.我公司对外出口茶叶600箱,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自1月份开始,每月200箱。
”,问,如果我方于1月份装运200箱,2月份没装,3,4月份各装200箱,问,我公司这种做法是否会遭到银行拒付,为何?答:肯定会拒付,第一个月应该是付款,从第二个月开始违约,都要拒付。
这个合同和信用证本身就是有问题,会出现歧义,在发货前就应该要求修改条款。
银行肯定会按正常思维认为应该1、2、3月各送200箱。
6.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火很快被扑灭。
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用拖轮将船托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这次造成的损失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损失?答:(2)(4)(5)属共同海损 (1)、(3)、属单独海损7.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公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在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答:根据本案的案情,卖方是有权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因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已按“仓至仓”条款承保了买卖双方成交的货物,所以,保险公司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应给予赔偿。
8.我某外贸公司与某港商做成一笔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D/P90天,我发货。
代收行找客户办理了见单(提示)和在无期汇票的承兑手续。
不久,货物到达香港,客户出具信托收据(T/R)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提货并且出售。
汇票到期时,客户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转告我公司,要我公司直接联系客户解决,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1).我方应该拒绝代收行的不合理要求,应该坚持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2).若代收银行未经出口商授权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代收银行承担,或出口商在委托银行托收前授权给代收行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则到期收不到货款的风险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3).客户出具T/R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是未经我方同意而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
之所以出现钱货两空,完全是由于代收行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而导致的,故此损失应完全由代收行承担。
故我方应该拒绝代收行的不合理要求,应该坚持由代收行承担因为借单信用导致的货款损失。
9.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对方按时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内向通知行交单议付,通知行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款项,接着,开证行也偿付了议付行行的款项。
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时,我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声称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与合同不符,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款项,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发第二批货,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款项。
我通知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
试分析我通知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我通知行做法合理。
因为根据信用证的纯单据业务特点,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只能是单据中的不符点,至于货物中存在的不符,进口方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要求出口方承担违约责任。
10.某公司以CFR条件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
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
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
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声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锈损,并附德国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对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答:(1)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2)这个安全CFR条件下商品质检索赔问题,根据国际惯例,按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索赔是有期限的,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对方有权拒绝;索赔是要有索赔依据的,索赔的商检证书的开出地点机构应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有权拒绝。
(3)结合本案例:①德公司按期议付了货款,表示我公司产品在目的港后本身没有问题,也即说明产品的锈损发生在内地,这风险已超过了装运港的船舷,应由买方承提;②德国出具的商检证书是某内地的,并未按合同规定的在目的港检验,这不符合合同的规定;③合同中明确规定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而德公司却在半年后才发来检验证书。
凭以上三点:我公司可拒绝德国客户的索赔要求。
11.我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0000吨,交货期为8月份,然而4月份阿根廷原定收购地点发生洪灾,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免除交货责任,中方应如何对待?答:依公约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规定,阿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该事件并非不可克服的,豆饼是种类货,可以替代,合同不要求特定产地,阿商可从其它地方收购,尤其是离交货尚有4月可供阿方备货,故中方不应同意阿方要求,阿方应如期履约,如阿方拒不履约,中商可向阿方履约。
12.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
后来,双方就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答:我方不应该出庭应诉。
因为合同中规定如果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应该在我国仲裁,表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同时在我国仲裁则适应我国法律。
我国在《仲裁法》规定,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面使仲裁机构取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同时排除法院对本案件的管辖权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
世界上故双方关于品质产生争议,对方只能提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方法院无权对本案件进行管辖,我方也无须出庭应诉。
13.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欧洲某客户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
合同中规定,以CIF 为交货条件,交货期为2000年12月1日以前,但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
卖方于2000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信用证,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将信用证开抵我方,由于收到L/C 的时间较晚,使我方于12月5日才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
问:(1)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2)此案例中,我方有哪些失误?答:(1)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
因为我方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完成装运,银行当然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2)我方的失误主要是:在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给予规定,以致买方未能及时开立信用证;催证的时间较迟,以致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运。
14.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
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
问: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什么?答: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
根据《UCP500》第39条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