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电气火灾监控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李斌关大巍张颖琮梁慧君千金元孙胜进李忠波金秀芬曹希锋于海涛李苗黄海峰刘宏瑞张荣江刘世江胡少英范波1总则1・0. 1为预防电气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合理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保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施工质量及使用性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0. 2本规程适用于丁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0.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监控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1・0.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应符合同家有关准人制度。
1・0. 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建筑消防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了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 0.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十)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2. 0. 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2. 0. 3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
2.0. 4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剩余电流(又称漏电流)变化的探测器。
2. 0. 5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温度变化的探测器。
2. 0. 6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能够发小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3设置3. 1 —般规定3・1・1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电气火灾的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形式与安装位置。
注:保护对象等级的选择应符合附录A 的要求。
电气火灾监控设计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设计规范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电力设备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但由于电气火灾的危害性,对于电气设备的安全监控一直是我们重视的一个方面。
电气火灾监控设计规范就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而制定的。
1. 电气火灾监控规范的意义电气火灾监控规范的制定,可以规范电气系统的检测、防范、监测和控制,预防火灾的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火灾的危害程度,提高社会的生产效益和社会安全。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原则(1)系统的功能要齐全、完整。
监控系统要根据各种工况进行设计,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能够实现实时监测、自动报警、数据处理和历史记录等功能。
(2)系统的安全可靠性要保证。
监控系统要设计到短路、过压、过载等异常状况,并且在发现故障时及时报警,保证系统的运行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3)系统要稳定可靠。
监控系统的设备要具有较高的稳定性,特别是传感器和控制器的质量要保证,保证误差小、精度高、信号稳定。
(4)系统要考虑布置和功能的配合。
监控系统的传感器和报警装置应该与电力设备的布置相对应,使设备的全过程受到有效的监测和防范。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步骤(1)搜集工程项目资料。
包括电气设备的类型、容量、系统接线方式、电气设备的故障排除方法等。
(2)分析电气设备的需求。
根据用户提供的资料,设计电气设备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多种参数和数据。
对于有关安全预警、数据采集、远程控制、远程监测等,根据用户的要求进行功能设计和参数设置。
(3)设计监控系统的硬件配置。
按照需求进行传感器、控制器、报警器等的选择和布置,这些硬件应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制定监控系统的软件程序。
根据分析结果,编写监控系统的软件程序,实现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报警处理、远程控制等功能。
编写完程序后,进行代码测试,保证代码的质量和可靠性。
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选型(1)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场合,要选择不同的监控系统。
138749_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收藏此信息打印该信息添加:佚名来源:未知摘要:电气火灾报警系统随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完善和工程应用的不断普及而得到改进,与此同时人们对电气火灾报警系统的应用又在提出新的要求,不断推进着电气火灾报警系统技术应用的发展,本文主要是针对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工作特点和不同应用场所具体设置要求进行了介绍,希望通过交流,共同增进对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的重视,更加合理的应用电气火灾报警系统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
关键词:电气火灾报警系统;一般场所的应用;特殊场所的应用;改造工程的应用前言自“高规”发布实施以来,设计、施工、消防、业主等单位,对“高规”新增条文都有不同的理解,但存在着对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方式有着很大差异,势必给电气火灾报警系统正常运行存在着隐患,由于国家还没有出台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使很多设计、成套、业主等单位存在着对《高规》、《建规》“宜”字的不同理解,规范条文用词为“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表明应该是一个联网的整体装置,是一个完整系统,而不是以往分散设置的单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或传统漏电开关可以胜任的。
《高规》条文说明中,也特别强调“这些设备要采用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以确保质量安全”,可见并非是使用普通漏电开关就可以的,许多电气设计人员往往有此错误倾向。
关于“宜”字的把握,规范用词说明指出: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可见,“宜”原则上是首先要考虑设置的,没有特殊情况,没有经消防主管部门同意,是不能随便选择取消设置的。
一、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具体设计安装位置由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规范,而不是电气火灾报警系统产品检验标准,更不是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因此,条文要求比较粗,造成目前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没有明确标明,势必影响到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工程的顺利施工和运行,影响其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与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955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与运行GB 14287.1-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有线网络组成。
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网络组成,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
3.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能够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一般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
3.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包括剩余电流式探测器、测温式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最新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与维护。
本规范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955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与运行GB 14287.1-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有线网络组成。
3.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网络组成,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
3.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能够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一般设置在消防控制中心。
3.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包括剩余电流式探测器、测温式探测器、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3.5系统总线监控系统中用以连接监控设备和探测器,以规定的标准格式进行信息通讯传输的物理媒介。
包括用于总线扩展的信号中继器、集线器、交换机等类似功能设备。
3.6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2122—2012
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系统设计 (2)5 施工安装 (3)6 系统调试 (4)7 系统验收 (4)8 系统维护 (4)附录A(规范性附录)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6)附录B(规范性附录)装有传感器的配电箱一次回路接法 (7)附录C(资料性附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元祥、王忠、黄凤梅、李智勇、陈建国、唐绍峰、孙厚杰、韩晓杰、王然、王琳。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术语和定义、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及工业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287(所有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传感器(包括漏电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电流传感器)及系统总线组成的实时报警系统。
3.2电气火灾监控主机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
3.3电气火灾监控器接收电气火灾传感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
3.4漏电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信号(或漏电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3.5测温式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6电流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7A文】电气火灾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规范1、总则1.1.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古建筑等重要防火场所。
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系统的验收2.1.系统竣工验收2.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2.1.2.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资料:(1)竣工图;(2)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安装记录;(3)系统调试记录;(4)安装工程质量检查记录;2.1.3.竣工验收实施方法为:(1)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实验,每次实验均应正常。
(2)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应进行试验报警功能和消音复位功能的测试,反复测试3次。
(3)任意将探测器的电流互感器或者温度传感器的链接头拔出,监控设备及探测器应发生故障报警信息,并且能够消音和复位。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线路异常响应实验:a、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模拟测试箱可调开关旋,逐渐增大电压,当模拟线路电流超过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能发出报警信号,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接收、显示探测器发出的报警信息,其中应包括回路号、地址码及报警类型,并同时记录当前状态并可查询。
试验3次,应均可靠动作,不应有误报警现象。
如果动力线路装有自动切断开关继电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产生报警同时,继电器应能动作。
b、使用高温机体靠近任意探测器任意温度传感器,并且高温机体的温度高于报警预设值,探测器应能产生超温报警,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能接收并显示报警信息。
c、一个在消防控制中心,操作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控制系统,应能对任意的故障监测点进行操作控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控制系统应能自动接收显示故障状态、地址码,同时记录当前状态并可查询。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GDB2010-XX-XX 发布 2010-XX-XX 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奕之、王丹晖、傅玉祥、杨焕龙、洪声隆本标准2010-XX-XX 首次发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总则 1.1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古建筑及家庭住宅等场所。
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规范3.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3.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Alarm and control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当被保护电气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剩余电流、温度、电流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组成。
3.4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Alarm and controlunit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能够接受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规范(2023最新版)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规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规范⒈系统概述⑴系统简介:介绍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基本功能和工作原理。
⑵系统组成:详细系统所包括的设备和组件。
⑶系统工作流程:描述系统的工作流程和各个环节的功能。
⑷系统性能指标:定义系统的关键性能指标和标准。
⒉设计与工程⑴系统设计原则:系统设计的基本原则,包括可靠性、易用性、可扩展性等。
⑵系统拓扑结构:描述系统的整体拓扑结构和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关系。
⑶设备选择:介绍选择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和标准。
⑷设备布置:详细描述各个设备的布置位置和安装要求。
⑸系统接口:定义系统与其他设备或系统之间的接口标准。
⒊功能需求⑴火灾监测功能:说明系统中的火灾监测设备和技术,并描述其功能和工作原理。
⑵报警与通知功能:介绍系统中的报警和通知设备,包括声光报警器、短信通知等。
⑶数据记录与存储功能:详细说明系统中的数据记录和存储方式,包括传感器数据、报警记录等。
⑷远程监控与控制功能:描述系统支持的远程监控和控制方法,包括方式App、网页平台等。
⑸故障诊断与维护功能:说明系统支持的故障诊断和维护功能,包括故障报警、远程维修等。
⒋安全与保密要求⑴系统安全性:详细说明系统的安全性要求和防护措施,包括防止非法访问、数据加密等。
⑵数据保密性:描述系统中的数据保密要求和措施,包括数据传输加密、访问权限控制等。
⒌测试与验收⑴系统测试计划:制定系统测试计划,包括测试内容、方法和标准。
⑵测试环境与设备:定义系统测试所需的环境和设备要求。
⑶验收标准:明确系统验收的标准和流程。
⑷验收文件:系统验收所需的文件和材料。
⒍维护与保养⑴维护计划:制定系统的维护计划和周期,包括设备巡检、故障排除等。
⑵维护记录:详细记录系统的维护情况,包括维修日期、维修内容、维修人员等。
⑶紧急故障处理流程:确定系统发生紧急故障时的处理流程和。
⒎文档及附件⑴本文档涉及附件:列出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名称和说明。
⑵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列出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并提供相应的注释。
电气火灾监控设计规范
GDB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 acceptance ofthe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目录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总则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 (3)4、系统设计 (4)5、系统安装施工 (10)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规范 (12)7、系统的验收 (12)8、系统的维护管理 (13)附录A (规范性附录) (14)附录B 电气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15)附录C(资料性附录) (1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总则1.1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
2 本规范适用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古建筑及家庭住宅等场所。
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术语下列术语适用于本规范3.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规范一、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具体设计安装位置由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规范,而不是电气火灾报警系统产品检验标准,更不是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因此,条文要求比较粗,造成目前电气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没有明确标明,势必影响到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工程的顺利施工和运行,影响其电气火灾报警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
1.1根据国标《电气火灾监控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中,关于分级保护的规定,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火灾监控装置时,应对建筑物内防火区域作出合理的分布设计,确定适当的保护范围、预定的电气火灾监控动作值和动作时间,并应满足分级保护的动作特性要求,缩小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的停电范围。
因此,设计时首先应对控制配电系统的相关参数有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研究有关控制配电线路的相关图纸,并将建筑电气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确定配电设备(配电箱、盘、柜)的位置,把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分配到相应的配电设备上,根据实际情况、如:整定电流、正常泄露电流的估算、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数量配置。
为避免重复设置,分配原则如下:根据建筑用电负荷和线路具体情况,确定采用两级或三级保护模式;一般所有的两级开关处都要安装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三级处开关是否安装应根据负荷实际情况和建筑用途、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确定。
在确定了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安装位置后,应以总线方式设计、布线,总线制为四芯线,应形成独立的系统总线,四芯总线经总线制传送仪数据转换成RS232串口,与终端控制台(漏电报警系统主机)构成的电气火灾报警系统。
总线制传送仪和终端控制台(漏电报警系统主机)应安装在消防中心或值班室。
1.2重要负荷:包括消防、安防、应急电源、通道照明线路及不允许断电的重要场所,根据GB139554.6规定,应安装报警式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具有采集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超过设定值时,只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但不切断电源,同时将采集的信号,通过总线方式,传送到控制中心,可设置手动断电模式,既保证了用电安全又保证了供电的不间断性。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规范1、系统概述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为了对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火灾风险进行监控和报警而设计的一种安全监测系统。
其主要功能包括监测电气设备的温度、电流、电压等参数,检测设备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并及时发出报警信号,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
2、系统组成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模块组成:(1) 传感器模块:用于监测电气设备的温度、电流、电压等参数,并将监测结果传输给控制器模块。
(2) 控制器模块:负责接收传感器模块传输的数据,并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当监测结果超过预设阈值时,发出报警信号。
(3) 报警模块:接收控制器模块发出的报警信号,进行声光报警,提醒现场人员注意火灾风险。
(4) 数据存储模块:用于存储传感器模块采集的数据,以便后续分析和查询。
(5) 控制终端模块:用于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操作和设置,可以对监测参数和阈值进行调整。
3、系统设计要求(1) 可靠性要求:系统设计应具有高可靠性,能够实时监测电气设备的状态,准确判断是否存在火灾风险,并及时发出报警信号。
(2) 响应速度要求:系统应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和响应,确保火灾风险得到及时控制。
(3) 易用性要求:系统应具备简洁明了的操作界面,方便操作人员使用,并提供操作指南和用户手册,以便操作和维护人员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4) 安全性要求:系统设计应考虑安全性问题,包括数据传输的安全性、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设备的防火性能等。
(5) 可扩展性要求:系统应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对传感器的数量和位置进行灵活的调整和改变。
4、系统安装与维护(1) 安装要求:系统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遵循相关的安装规范,确保各个模块之间的连通性和相对位置的准确性。
(2) 维护要求:系统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对传感器进行校准和更换,对控制器进行检查和维修,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准确监测。
(3) 备份与恢复:系统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并建立完善的数据恢复机制,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导致的监测中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安徽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两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安徽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两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12.01
•【文号】建标标备便[2008]140号
•【施行日期】2008.1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安徽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两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2008]140号)
安徽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等2项安徽省地方标准申请备案的函》(建标函[2008]84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两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J11295-2008 《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J11296-2008 该两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电气火灾监控设计规范
GDB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 ,installation & acceptance ofthe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目录前言1、总则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 (3)4、系统设计 (4)5、系统安装施工 (10)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规范 (12)7、系统的验收 (12)8、系统的维护管理 (13)附录A (规范性附录) (14)附录 B 电气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15)附录C (资料性附录) (18)1、总则1.1 为了保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合用于高层建造、人员密集场所、公共会萃场所、古建造及家庭住宅等场所。
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合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者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标准。
GB 50166 GB 50093 GB 5025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术语下列术语合用于本规范3.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者楼层划分的单元。
3.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2122—2012
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系统设计 (2)5 施工安装 (3)6 系统调试 (4)7 系统验收 (4)8 系统维护 (4)附录A(规范性附录)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6)附录B(规范性附录)装有传感器的配电箱一次回路接法 (7)附录C(资料性附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元祥、王忠、黄凤梅、李智勇、陈建国、唐绍峰、孙厚杰、韩晓杰、王然、王琳。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术语和定义、系统设计、施工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及工业建筑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287(所有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传感器(包括漏电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电流传感器)及系统总线组成的实时报警系统。
3.2电气火灾监控主机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
3.3电气火灾监控器接收电气火灾传感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
3.4漏电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信号(或漏电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
3.5测温式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3.6电流传感器采集监测回路各线缆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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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J11295-2008 DB34/T 855-2008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2008-10-28发布2008-12-01实施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安徽省地方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DB34/T 855-2008批准部门:安徽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8年12月1日2008 合肥前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我省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用中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重要工程环节,我们在调研和优化了省内外各地的应用经验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总结编写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六章和4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工程验收、维护管理等。
本规范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安徽省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315号邮编:230031)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笪远生陈震金欣刘炳海吴龙标盛涛胡浩张俊纵恒金军邱志明陈炳华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吴鹤鸣张永明万力马凯陈新汉陈东明江兵孙若汪黎明薛亚群汪礼苗目录1.总则------------------------------------------------------------------------------- ( 4 )2.术语和定义---------------------------------------------------------------------- ( 5 )3.系统设计------------------------------------------------------------------------- ( 7 )4.施工安装------------------------------------------------------------------------ ( 10 )5.系统调试------------------------------------------------------------------------ ( 12 )6.工程验收------------------------------------------------------------------------ ( 13 )7.维护管理------------------------------------------------------------------------ ( 14 )附录1 常用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正常泄漏电流------------------------- ( 15 ) 附录2 不同接地方式的漏电监控应用---------------------------------- ( 17) 附录3 装有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 18 ) 附录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 19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21 ) 条文说明------------------------------------------------------------------------- ( 22 )1. 总则1.1为了在工程建设中合理地设计和配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控制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保障监控系统性能和功能的有效性,减少电气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普通住宅除外)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
1.3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爆炸危险的矿井、甲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等建筑。
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2.1剩余电流互感器residual current mutual inductor以检测监控回路剩余电流的方法按特定比率输出电力线路漏电流信号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专用互感器。
2.2电气火灾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explorer for electric fire由漏电、温度等信号传感器单独或组合构成的电气异常信号检测的现场探测器件。
2.3 电气火灾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monitor for electric fire具有现场操作、显示和报警功能,可与探测器组成一个或多个电气火灾监控节点,并能与中央监控主机实时通信的现场监控器件。
2.4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d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以下简称监控探测器)兼具监控和探测功能,集信号检测、操作显示和声光报警于一体,并能与中央监控主机实时通信的现场器件。
2.5 现场监控器件(以下简称现场器件)monitoring device of the scene剩余电流互感器、探测器、监控器和监控探测器的总称。
2.6监控报警alarm and monitoring被监控电力线路的漏电等电气火灾探测参数达到动作设定值时发出的声光报警。
2.7预警pre-alarm被监控电力线路的某项参数达到监控报警设定值50%时发出的声光报警,是一种区别于监控报警的较缓的警报声,目的是提醒值班人员注意,以早期排除故障。
2.8故障报警trouble alarm按一定周期定时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自身进行巡检时检测到系统某环节发生故障(如总线开路等)所发出的较缓的声光报警。
2.9监控节点monitor point对电气火灾实时监控系统而言,是系统传输总线上的一个点,节点的总和决定了系统的监控规模。
在物理意义上,一个监控节点是由监控器和一个探测器组成,可实现对一条配电回路和开关设备的电气火灾监控报警及信息上传功能。
2.10单回路监控器single circuit monitor与一个探测器组成一个电气火灾监控节点的电气火灾监控器,用于对一条配电回路(即单回路)的电气火灾监控报警。
2.11多回路监控器multiple circuit monitor在配电箱柜内由一台监控器与多个探测器组成多个电气火灾监控节点的电气火灾监控器,用于多条配电回路(即多回路)的电气火灾监控报警。
2.12中央监控主机(以下简称主机)main unit for centralized control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器或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系统上位监控管理机。
2.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electric fire prevention由主机、系统总线和现场器件构成的用于电力配电线路检测与电气火灾相关联的异常电参数,并具有显示、报警、操作和记录等功能的数字化实时监控系统。
2.14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system communication bus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用以连接主机和现场监控器件,以规定的标准格式进行信息通讯传输的物理媒介。
3. 系统设计3.1一般规定3.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应用中应独立配置,并宜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承担火灾发生前的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
3.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现场器件宜为独立的系统部件。
3.1.3监控系统的电气火灾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
3.1.4监控系统主机应具有实时图形显示功能,图形系统应能显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所显示的图形中,应能显示电气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状态信号,能实现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能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监控节点的有关参数。
3.1.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
3.1.6监控节点少于20点的小规模工程可不配置主机和系统总线,宜选用独立式监控器或监控探测器,并能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模块(输入模块)将各监控节点信号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1.7系统设计应以漏电监控保护为主,需要时宜同时配置过电流监控保护。
3.1.8系统的温度监控宜以检测配电箱柜内环境温度为主,不宜采用检测各开关进出线铜端子温度的方法。
3.1.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和配置应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要求。
3.2 系统配置3.2.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宜相应配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配置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规定确定,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有关规定。
3.2.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相关规定,并以监控节点为单位在下列电力线路或设备处配置:a. 特级保护对象的变电所低压配电重要出线回路;b. 楼层或防火分区照明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c.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d. 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场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如观众厅、会议厅等的配电箱总开关;e. 应急照明区域配电箱或楼层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f. 消防水泵、消防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箱总开关;g. 客、货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h. 特级保护对象的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i. 医疗建筑的医用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j.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k. 其它火灾危险性大、需配置监控节点的场所(如厨房、热饮加工等配电设备)。
3.2.3在事故情况下仍需保持电源供应的消防设备、应急照明及其它不允许停电的专用电源线路,应设置只报警不输出脱扣指令的报警型监控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