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大连医责险统保方案带费率.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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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民保发[2002]92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监察局【发布日期】2002.05.21【实施日期】200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民保发[2002]9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监察局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缓解我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保障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依据《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政府从救急的角度为缓解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困难提供的一种资金帮助。
第三条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批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派员参加,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审核工作。
第四条市及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核定及筹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确认医疗机构、认定医疗费用收据是否真实,并督促医疗机构在医疗方面以合理的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
监察部门负责对年度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的医疗救助有关工作,并组织开展好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活动。
大连社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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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社保标准大连市是中国东北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社会保障标准也备受关注。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大连市的社会保障标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下将对大连市各项社会保障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养老保险。
大连市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根据国家政策执行,具体标准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单位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为个人8%、单位20%。
养老金待遇根据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其次是医疗保险。
大连市的医疗保险实行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并举的政策,居民医保覆盖城乡居民,职工医保覆盖在职和离退休职工。
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2%、单位8%,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同支付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医疗服务项目。
再者是失业保险。
大连市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0.5%、单位1%,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确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是工伤保险。
大连市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0.5%,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工伤程度和工资确定,工伤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最后是生育保险。
大连市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0.8%,单位1.2%,生育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生育情况和工资确定,生育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总的来说,大连市的社会保障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
同时,大连市也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
希望大家能够充分了解社会保障标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共同促进经济发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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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大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二)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三)具有大连市城镇户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且按规定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第四条建立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多种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五条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大连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大连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https://img.taocdn.com/s3/m/0375baac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34.png)
⼤连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例新农村合作医疗⼤家都知道的,农村⼈有了医疗保险在看病住院的时候就可以有⼀份保障了,那么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例是怎样的呢?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连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例1、门诊补偿:(1)村卫⽣室及村中⼼卫⽣室就诊报销60%。
(2)镇卫⽣院就诊报销40%。
(3)⼆级医院就诊报销30%。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
(5)中药发票附上处⽅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报销⽐例:镇卫⽣院报销60%;⼆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病补偿(1)镇风险基⾦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患者须凭本⼈医疗卡、本⼈有效⾝份证(⽆⾝份证的凭户⼝簿),经确认⾝份后,在区内乡镇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刷卡报销,在区内及区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帐时直接刷卡报销。
2、在市外⼆级及⼆级以上公⽴医疗机构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应在出院后三个⽉内,由参保⼈或其家属带医药费⽤原始发票(复印件⽆效)、住院医药费⽤汇总明细清单、出院⼩结及门诊病历、患者⾝份证、医疗卡、户⼝簿、经办⼈⾝份证到区⾏政服务中⼼新农合窗⼝报销医药费⽤。
3、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可持⼆级及⼆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证明书,以及《黄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表》向新农合业管中⼼提出申请,经区新农合办审核批准后,其门诊医药费⽤(不包括⽀持疗法、辅助治疗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医药费⽤)可以列⼊新农合基⾦的报销范围,按住院报销标准以年度为单位报销。
4、因意外伤害的住院患者,出院后还需提交由户⼝所在村(居)签字盖章的意外伤害引发的原因确认证明以及医院的病案记录。
大连社保标准
![大连社保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3d4b0cd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65.png)
大连社保标准大连市作为辽宁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其社保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社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直接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大连市的社保标准进行深入了解和探讨。
首先,大连市的社保标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项。
其中,养老保险是最为重要的一项,它涉及到每个人的退休生活。
根据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20%,而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则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来确定。
其次,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生病就医时能够得到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偿。
大连市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共同组成,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2%、单位缴费8%。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只需支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险来承担。
此外,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分别是为了在参保人员失业或者因工作受伤致残时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
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1%、单位缴费2%,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0.5%。
这些保险的设立,为参保人员在意外情况下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减轻了他们和家庭的经济压力。
最后,生育保险是为了在参保人员生育子女时提供一定的经济和生活保障。
大连市的生育保险费用由单位全额缴纳,参保人员在生育时可享受一定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补助。
总的来说,大连市的社保标准是相当完善和人性化的,它为广大市民提供了全面的社会保障。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社保标准的调整和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
我们期待大连市政府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社保标准,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
同时,我们也应当增强社会保险意识,提高参保人员的权益保护意识,共同建设和谐社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大连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大连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https://img.taocdn.com/s3/m/1d3c404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662b84e.png)
大连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合作医疗(Cooperative Medical Scheme,简称CMS)是中国农村地区为了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而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
作为农村居民的主要医疗保障,大连市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是农民关心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就大连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进行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大连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情况大连市新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独立的公共医疗保险制度,旨在帮助农民解决看病的经济负担。
目前,大连市新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广泛,参保人数较多,报销比例也有一定的调整空间。
二、大连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的影响因素大连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的确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因素:1. 资金状况:大连市属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具备一定的财政保障能力。
资金状况决定了报销比例的上限,足够的资金可以提高报销比例。
2. 参保人数:参保人数多,保险基金也会相应增加,从而有利于提高报销比例。
不过,参保人数多也意味着需求压力大,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
3. 基金运营情况:合理运用保险基金,进行有效的投资和运作,有助于提高基金收益,为提高报销比例创造条件。
4. 医疗服务水平: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可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并提高报销比例。
医疗机构的发展水平、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等都会影响报销比例的制定。
三、大连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的问题与建议尽管大连市新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报销比例偏低:由于经费限制等因素,目前大连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对农民的实际医疗支出帮助有限。
2. 医疗服务不均衡:在农村地区,医疗资源相对匮乏,医生和医院数量有限,导致不少农民就医困难。
建议加大对农村医疗机构的投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3. 报销流程繁琐:有些农民反映,在报销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手续繁琐,审核时间长,给农民带来了额外的负担。
建议简化报销流程,提高报销效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包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包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481ba71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d2.png)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包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大劳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包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劳发[2007]1号)各相关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现将《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包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统筹包干管理实施细则为保障参保单位驻异地工作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00]3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已参加市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驻异地(含境外)或在远洋船上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第二条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在职职工,其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统筹包干管理。
包干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由包干单位予以审核支付。
第三条实行住院医疗费统筹包干单位须提出包干申请,并提供其驻异地(含境外)或远洋船上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名单及外派相关证明材料,经大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四条经审批的包干单位须与经办机构签订统筹包干协议,并严格履行。
第五条住院医疗费统筹包干返还,以单位为其包干人员上年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扣除以下三项费用,其余部分返还给单位。
1、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费用。
以上年度实际发生记入个人账户比例计算。
2、上年度按文件规定预留统筹基金节余部分费用。
3、预留退休人员社会共济部分费用。
以上年度实际支出退休人员社会共济比例的适当比例计算。
包干人员实缴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额返还。
大连医责险统保方案带费率word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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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医疗责任险统保方案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大连市依法执业并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医疗机构二、承保区域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三、保险险种及责任范围四、主险赔偿限额及费率(一)基准赔偿限额及基准保费注: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等卫生技术人员。
(二)保费调整系数1、类别调整系数(适用于医院)2、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医疗机构可视实际需要选择每人赔偿限额,费率调整系数表如下:3、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医疗机构可视实际需要选择累计赔偿限额,费率调整系数表如下:注:医疗机构选择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每人赔偿限额。
4、入院人次调整系数5、门诊人次调整系数医疗机构说明:(1)医院级别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最新设定结果为准。
(2)未定级医院的费率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实有住院床位500张及以上的未定级医院按照三级医院执行相应的费率;实有住院床位100张至499张的未定级医院按照二级医院执行相应的费率;实有住院床位20张至99张的未定级医院按照一级医院执行相应的费率。
(3)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也包括妇幼保健院等。
(4)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等。
赔偿限额说明:(1)每人赔偿限额是指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造成每一名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2)累计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医疗机构在保险年度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若保险年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累计获得的赔款等于累计赔偿限额,则该医疗机构的保险单项下的相应保险责任终止。
医疗机构选择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每人赔偿限额。
(3)医疗意外的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为主险相应赔偿限额的20%,并在主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内计算。
(4)精神损害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并在累计赔偿限额之内计算。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https://img.taocdn.com/s3/m/fd9fc83b6c175f0e7cd13739.png)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发文字号】大财社[2009]127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9.03.06【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社【2009】127号)各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卫生局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范围为享受大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以及市政府规定可享受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救助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救助资金是指救助对象因患病所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补偿后的自费部分,按照《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比例和限额,由政府负担的资金。
第四条救助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承担。
根据新农合的统筹级次,依托新农合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被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查,并负责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提供救助对象的信息。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二)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三)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四)救助资金。
大连医保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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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保实施方案最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障问题一直是社会关
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大连市政府出台了最新的医保实施方案,旨在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全面、便利的医疗保障服务。
首先,大连医保实施方案最新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扩大参保范围。
根据新方案,
将适当扩大医保参保人群范围,包括城乡居民和失业人员等,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障的权益。
这将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其次,大连医保实施方案最新的调整了医保报销比例。
根据新方案,将提高特
殊慢性病、罕见病等特殊疾病的报销比例,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同时,对于一般门诊和住院费用也将适当提高报销比例,让参保人员能够更多地享受到医疗保障的实惠。
再次,大连医保实施方案最新的加强了医保服务网络建设。
新方案规定,将进
一步完善医保服务网络,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让参保人员能够更便利地就医。
同时,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全面的医疗保障服务。
最后,大连医保实施方案最新的加强了医保管理和监督。
根据新方案,将加强
医保资金监管,严厉打击医保欺诈行为,保障医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同时,加强医保服务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保服务满意度。
总的来说,大连医保实施方案最新的出台,将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全面、便利
的医疗保障服务,有利于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充分了解新政策,积极参与医保制度建设,共同推动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
大连社保缴费比例计算
![大连社保缴费比例计算](https://img.taocdn.com/s3/m/5834c84d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72.png)
大连社保缴费比例计算社保缴费比例是指雇员和雇主根据国家规定按一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不同地区和不同个人情况下的社保缴费比例可能有所不同,以下是对大连地区常见的社保缴费比例进行详细介绍。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国家规定,大连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
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10%。
个人和单位在缴费时按照工资的缴费基数来计算。
缴费基数的上限为3倍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下限为20%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大连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10%。
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8%。
个人和单位在缴费时按照工资的缴费基数来计算。
缴费基数的上限为3倍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下限为20%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大连地区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 1.5%。
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0.5%,单位缴费比例为1%。
个人和单位在缴费时按照工资的缴费基数来计算。
缴费基数的上限为3倍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下限为20%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4.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大连地区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5%。
由单位全额缴纳,个人不需要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缴费比例只是一般情况下的标准,具体的缴费比例可能会因个人情况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例如,高风险行业的工作人员可能需要缴纳更高的工伤保险费用。
除了上述的基本社会保险,大连地区还有一些其他附加的社会保险项目,如住房公积金等。
这些附加项目的缴费比例和计算方式可能与基本社会保险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和计算。
总的来说,大连地区的社保缴费比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个人的工资和单位缴费基数来计算。
可以通过个人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地方社保局了解自己具体的缴费比例和计算方式。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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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人社发[2013]31号【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2.20【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3〕31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2月20日大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促进工伤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用人单位按行业差别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基础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核定的本年度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以下称支付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使用额与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工伤发生率(以下称工伤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参保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程度和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依据国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及我市有关规定确定,以后随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2篇)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2篇)](https://img.taocdn.com/s3/m/182f0a37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d6.png)
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纠纷处理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患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必要的。
本方案旨在制定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确保医疗责任保险系统的顺利运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纠纷处理效率。
二、工作内容1. 加强监管和管理(1)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监管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2)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和评估,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医疗责任保险的绩效考核。
(3)加强医疗纠纷的预警和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降低医疗责任保险的赔付风险。
2. 完善保险制度(1)完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设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类型的保险政策,满足不同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需求。
(2)优化保险费率制度,根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风险评估结果,科学确定保险费率水平。
(3)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赔付机制,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权益的保障。
3. 提高赔付效率和服务质量(1)加强赔付审核和监督工作,提高赔付审核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建立和完善赔付调解机制,加强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与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沟通和协作,提供专业的服务和咨询,提高服务质量。
4. 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1)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2)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培训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和应用水平。
三、预期效果1.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通过加强监管和管理,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赔付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
2. 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权益通过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大连医疗保险最新政策(培训用)
![大连医疗保险最新政策(培训用)](https://img.taocdn.com/s3/m/de0754b276a20029bd642de3.png)
四、住院报销规定
特殊情况起付标准:
5、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6、精神病患者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7、参保人员因患鼠疫、霍乱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全 额支付; 8、因患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浸润性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 核、伤寒、副伤寒、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艾滋病等疾 病,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有传染科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 疗的,个人不承担住院起付标准; 9、根据患者病情,确实需要进行转诊治疗的,在市级统筹区域内 由低等级转往高等级医院,应自付住院起付标准差额部分;同等级 之间及由高等级转往专科医院,应按重新住院处理(传染性疾病除 外)。
《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3、经办流程:同退休职工异地安置
七、高额补充医保规定
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人员当年累计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 支付限额25万元(含25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医 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 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的,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 金支付90%;异地治疗的,由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 付80%。
四、住院报销规定
特殊情况起付标准:
1、70岁及以上老年人,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二及 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 200元,一级医院100元。 2、转往异地治疗和异地急诊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 3、恶性肿瘤患者术后进行化疗为主的综合性治疗的,年度内不再 交纳住院起付标准;非术后进行化疗为主的综合性治疗的,年度内 只承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经检查,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化疗, 而选择继续住院进行支持治疗的,个人承担起付标准;如果选择出 院且未发生药品费用的,个人不承担住院起付标准。 4、血液病患者转诊异地进行以化疗为主的综合性住院治疗的,年 度内负担一次起付标准。
大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整理
![大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3dc67155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e1fe078.png)
让知识带有温度。
大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整理大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导语: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赐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大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期望可以帮忙到大家!只需要依据实际状况计算五险一金缴费基数和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就可以计算出当月个人与单位需要缴纳的五险一金的总数额。
1、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单位18%,个人8%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单位8%,个人2%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单位0.35%,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单位0.2%,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单位1%,个人1%公积金缴存比例: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单位、个人各15%;最低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10%。
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新职工,可连续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大连开发区职工连续执行单位18%、职工14%的缴存比例。
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2、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从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通知了解到,2023-度,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月平均工资额。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超过24609元的,以24609元作为月缴存基数;月平均工资额低于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月缴存基数。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作时间内供应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酬劳。
我市自1995年开头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从1995年至期间11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1995年的220元调整到的1300元。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3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元调整为12元。
大连新农合报销比例提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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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新农合报销比例提高5%7月27日,从大连市政府办公厅了解到,大连市调整新农合政策,将进一步提高门诊补偿标准并调整部分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标准。
在医疗待遇给付政策方面,大连市继续提高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将乡(镇)、村级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45%提高到50%,年门诊报销限额为200元封顶,其中乡(镇)级180元、村级20元。
同时调整部分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标准和支付限额。
重大疾病保障病种范围中的急性心肌梗死的支付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2万元,尿道下裂的支付限额由1万元提高到1.2万元,对唇腭裂进行分类支付。
新农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大连市实施一般诊疗费制度,在每个行政村确定一所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依托辽宁省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或市级新农合管理平台,落实一般诊疗费制度,标准为6元/人次,其中个人负担0.5元、新农合支付5.5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为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11元。
扩大住院补偿支付范围。
将日间手术纳入住院统筹支付范围,改变以往患者通过办理住院进行相关治疗的情况。
实行肺结核患者门诊全疗程服务包。
对肺结核病患者门诊治疗实行按疗程付费制度,通过实行普通肺结核病和耐药肺结核病门诊全疗程服务包,实现按服务项目补偿。
门诊全疗程服务包的标准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普通肺结核病全疗程为6个月,补偿标准为4053元;耐药肺结核病全疗程为2年,补偿标准为48673元。
相关阅读:补偿比例提5% 补偿限额达8万庄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八年来,参合农民就医补偿比例连年提高。
日前,记者在庄河市新农合管理中心采访获悉,庄河市2011年将按5%的比例再次增加新农合补偿,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
庄河市新农合管理中心主任宋顺福告诉记者,明年上半年,全市参合农民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将提高5%,乡镇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80%,年报销补偿限额由6万元增加至8万元。
明年下半年,管理中心将视资金使用情况,报销比例还有适当上调的可能。
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2011〕【呕心沥血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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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文件大人社发〔2011〕110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工作,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统筹区域内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职工、退休人员、城镇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实行分别核算管理。
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结算;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家庭病床及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四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需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本人个人账户基金结算;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时,应由个人使用现金结算。
参保人员因急诊、出差、探亲、转诊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五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建立家庭病床和治疗门诊规定病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应由个人自负的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项目付费、定额管理、平衡结算"的办法,使用统筹基金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一)总量控制。
经办机构按住院综合治疗(以下统称普病)、单病种治疗(以下简称单病种)及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费用控制标准乘以年度内出院总人次或门诊规定病种总人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医疗费用控制总量。
(二)项目付费.经办机构每月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服务项目向其拨付医疗费用。
大连开发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大连开发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https://img.taocdn.com/s3/m/a15e44fffad6195f302ba68e.png)
An omnipotent person is really nothing, and an omnipotent expert is really noth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大连开发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8%。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2%。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1%。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为0.6%、1.2%、2%,单位承担全部缴费费率,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7%,单位承担全部缴费费率,个人不缴费。
我们知道,五险一金是按照单位和个人依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缴纳的,它是国家强制征收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
那大连开发区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将就这个问题为您作出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大连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具体为: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8%,其中单位缴费费率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8%。
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8%。
失业保险缴费费率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1%。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为0.6%、1.2%、2%,单位承担全部缴费费率,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7%,单位承担全部缴费费率,个人不缴费。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6%—12%,个人缴存比例6%—12%。
二、五险一金的作用1、养老保险:退休后,每月可以从社保领取养老金,领取的金额和你缴费的基数有关。
2、医疗保险:买药可以从社保卡上支付(每月都有一些药费划拨到你的社保卡),看病、住院也可以报销大部分,根据你的治疗、药物情况而定。
3、失业保险:失业后可以去领取失业金,前提是你得去办理失业证明,领取的时间也有限制。
4、工伤保险:工伤给予补贴,主要对那些工伤致残的人有用。
5、生育保险:对女生有用,生育期间的补贴。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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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9日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城乡统筹,个人自愿,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二)多方筹资,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三)基金使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大连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
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下列人员:(一)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且年龄超过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非全日制在读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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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医疗责任险统保方案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大连市依法执业并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医疗机构二、承保区域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三、保险险种及责任范围四、主险赔偿限额及费率(一)基准赔偿限额及基准保费注: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等卫生技术人员。
(二)保费调整系数1、类别调整系数(适用于医院)2、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医疗机构可视实际需要选择每人赔偿限额,费率调整系数表如下:3、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医疗机构可视实际需要选择累计赔偿限额,费率调整系数表如下:注:医疗机构选择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每人赔偿限额。
4、入院人次调整系数5、门诊人次调整系数医疗机构说明:(1)医院级别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最新设定结果为准。
(2)未定级医院的费率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实有住院床位500张及以上的未定级医院按照三级医院执行相应的费率;实有住院床位100张至499张的未定级医院按照二级医院执行相应的费率;实有住院床位20张至99张的未定级医院按照一级医院执行相应的费率。
(3)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也包括妇幼保健院等。
(4)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等。
赔偿限额说明:(1)每人赔偿限额是指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造成每一名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2)累计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医疗机构在保险年度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若保险年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累计获得的赔款等于累计赔偿限额,则该医疗机构的保险单项下的相应保险责任终止。
医疗机构选择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每人赔偿限额。
(3)医疗意外的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为主险相应赔偿限额的20%,并在主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内计算。
(4)精神损害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并在累计赔偿限额之内计算。
(5)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及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均为累计赔偿限额的10%,且在累计赔偿限额之外计算。
五、附加险赔偿限额及费率六、保费计算方式七、免赔额(一)医院: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00元;(二)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不设免赔额;(三)法律费用不设免赔额。
以上免赔额适用于主险和附加险八、保险期限1年。
九、保费支付见费出单。
十、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
十一、争议解决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特别约定(一)承保基础特别约定本保险的承保基础为期内索赔制,即以索赔发生日期为依据确定保单是否负责赔偿。
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故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也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前(追溯期内)。
(二)追溯期特别约定追溯期是自保单生效日向前追溯的期间,本保险设定追溯期,并规定如下:首次投保不设追溯期,第二年续保,追溯期为1年,第三年续保追溯期为2年,第四年续保追溯期为3年。
连续投保的医疗机构,保险责任追溯期最高不超过5年。
(三)延长报告期特别约定本保险设置延长报告期。
保险合同到期后,若投保人未续保,被保险人将免费获得1年的延长报告期。
对于发生在原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和追溯期限内的保险事故,只要患者或其近亲属在延长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仍然承担赔偿责任。
(四)外请医务人员特别约定本保单保险条款中的“医务人员”包括外请医务人员,保险人同意投保医疗机构投保时可不提供外请医务人员名单。
(五)医疗机构类别特别约定如被保险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所列医疗机构所属类别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保费金额按保费金额高的类别系数计算。
(六)医疗意外特别约定本保单特约定,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投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无过错行为,但发生了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基于公平原则,被保险医疗机构给予的经济补偿,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并约定,对于属于医疗意外的保险事故,医疗机构赔偿金额以下列任一机构确定的为准:大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大连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七)医疗纠纷处理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大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途径解决。
患方请求赔(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与患方自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作为保险公司理赔依据;患方请求赔(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处理,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向大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结果作为保险公司理赔依据。
(八)索赔单证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1、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2、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索赔申请;3、保险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4、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大连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或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调解、判决、裁决、裁定的,应当提供调解书或判决书、裁定书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5、如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需提供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的书面证明材料;6、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九)责任认定特别约定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患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2、大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大连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4、仲裁机构裁决;5、人民法院判决;6、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十)必要、合理费用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患者损害,或者为了防止赔偿扩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十三、保险条款(一)主险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
追溯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和非执业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六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工作;(二)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以及其它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整形美容、体检;(三)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工作;(四)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工作;(五)被保险人投保医务人员在饮酒、吸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工作;(六)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损害;(七)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八)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九)被保险人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十)被保险人医务人员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十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二)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四)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五)被保险人根据与患者、其近亲属或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六)投保医务人员自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后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医疗责任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
除另有约定外,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为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的30%,并包含在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之内。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