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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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2010版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

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

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

居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

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

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

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

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

的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4.14.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

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省住宅

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1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

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

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住宅建

筑规范)(省住宅

设计标准)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

1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

然通风。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住宅建筑规范)

4.14.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省住宅设计标准)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省住宅设计标准)5.1.2获得冬季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注: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该规范附录A节第A.0.1条的规定;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小

时的标准。“旧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5.2.2 住宅采光标准应符合表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省住宅设计标准)

5.4.2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墙和楼板不应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

楼板不应小于55 dB),外窗不应小于30 dB,户门不应小于25dB。

5.4.3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A声级)为50 dB;

夜间允许噪声级(A声级)为40dB。(省住宅设计标准)

5.4.4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省住宅设计标准)

5.4.6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省

住宅设计标准)

5.4.7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取减

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6.2.1 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

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传热阻)、外窗遮阳系数等。(省住宅设计标准)

6.3.1 性能性指标应以采暖、空调能耗指标作为节能控制标准。(省住宅设计标准)

5.5.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的规定。(省住宅设计

标准)

表5.5.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

6.1.3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3.1.10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住

宅建筑规范)

3.1.11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住宅建筑规范)

3.1.12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

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

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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