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典型案例选

合集下载

用法律原则判案的案例(3篇)

用法律原则判案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成交价格为200万元。

合同中约定,李某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即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20万元。

2018年4月,李某按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李某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就房屋质量问题及违约责任产生了纠纷。

李某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张某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不是其故意隐瞒的,且已将房屋现状如实告知李某,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问题。

具体包括:1. 张某是否构成违约?2. 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案例分析:1. 张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质量标准。

张某在签订合同前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确保房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

然而,张某在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与李某签订合同,并收取定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2. 李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符合上述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3.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避的真实案例(3篇)

法律规避的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显著。

2010年,公司股东之一张三因个人原因,欲将其持有的公司30%股权转让给李某。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张三为了规避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法律规避。

二、法律规避手段1.签订阴阳合同张三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以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张三持有的公司30%股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而是私下签订了一份“阴阳合同”,约定李某以500万元的价格收购张三持有的公司30%股权。

通过这种方式,张三成功规避了股权转让款缴纳的税收。

2.虚假转让为了进一步规避法律,张三将股权转让给了其亲戚王五。

王五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五以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公司30%股权。

但实际上,王五并未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由李某支付。

通过这种方式,张三成功将股权转让给了李某,同时规避了股权转让款缴纳的税收。

3.虚构债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张三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虚构的债务合同,约定李某向张三借款1000万元。

随后,张三将这笔借款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

通过这种方式,张三成功规避了股权转让款缴纳的税收。

三、法律后果1.税收问题张三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虚假转让、虚构债务等手段,成功规避了股权转让款缴纳的税收。

然而,这些行为违反了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张三将面临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等法律后果。

2.合同效力问题张三与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与王五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均存在虚假转让、虚构债务等违法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这些股权转让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刑事责任张三通过法律规避手段,可能涉嫌构成逃税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逃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阴阳合同法律处理案例(3篇)

阴阳合同法律处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时间等条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甲公司为了逃避税收和规避合同条款,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阴阳合同”。

在“阳合同”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全部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而在“阴合同”中,甲公司仅向乙公司提供了部分货物,总价为500万元。

甲公司通过“阴合同”将剩余的500万元货物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公司,以此逃避税收和规避合同条款。

二、法律分析1. 阴阳合同的定义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规避法律、逃避税收、规避合同条款等目的,在形式上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对外公开,称为“阳合同”,另一份仅对内使用,称为“阴合同”。

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阴合同”则是非法的。

2.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逃避税收和规避合同条款,损害了国家利益。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阴合同”是无效的。

3. 阴阳合同的法律责任(1)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签订阴阳合同,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逃避税收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对龚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阴阳合同效力的认定——对龚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卖领域 , 尚无 法律 对 “ 阴 阳合 同” 的效 力认 定 问题 作 出明文规 定。 司法 实践 中 , 法 院在 处理 “ 阴阳合 同” 房地 产 买 卖合 同纠纷
时, 通 常认定 “ 阳合 同” 为无 效合 同。
关键 词
房屋 买卖 阴 阳合 同 效 力认 定
作者 简介 : 刘敏 , 上 海交通 大学凯 原法 学院 2 0 1 1 级 民商 法学专 业硕士研 究 生在读 , 上海 市闸北 区人 民法院研 究室 主任 ; 刘金 露, 上海 市 闸北 区人 民法院研 究 室 , 民商法 学硕 士学位 。
, 这一 阴一 阳两个合 同的效 力如何 , 成为解 决 员石 某 , 在 协议 书尾部 落款处 甲方位 置盖有被 告上海 某房地 产投 市房地产 买卖 合 同》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第八 分公 司 的印章 。协 议约 定被 告将该 房屋 转 本 案争 议 的最关键 因素 。 让给 原 告, 房款 为 7 2 0 0 0元 。原告 于是 向被 告支付 了全 部房 款
所 谓阴 阳 合同, 又称 黑 白合 同 , 是指 合 同的 当事人 出于规 避
原告 : 龚某
被告 : 上海 某 房地 产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第 八 分公 司 ( 以下 简
称 八 分公 司)
政 府管 理或 经济利 益 最大 化 的动机 而对 同一单 交 易所 签订 的两 份 内容 不一致 的合 同 。 其 中一份提 交给 相关 部 门查验和 备案 , 但 合 同当事 人并 不实 际履 行 , 称为 “ 阳合 同” ; 而 另一 份仅 为合 同当
中圈分 类号 : D9 2 3 . 6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6 — 0 5 7 . 0 2

购房阴阳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例

购房阴阳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例

购房阴阳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案例咱就说老王这人啊,心里头净想着些歪点子。

老王一直想在大城市买套房,可他那点存款,离全额付款差了十万八千里,贷款呢,按正常情况他能贷到的钱也不太够。

这时候啊,他不知道从哪儿听来一个馊主意,搞个购房阴阳合同。

啥是阴阳合同呢?就是表面上有一份合同,比如说那房子实际价值100万,他让卖家给他写一份合同上标价150万的合同。

这150万的合同就是给银行看的“阳合同”。

然后呢,他就拿着这份假合同去找银行申请贷款。

按照银行的算法,150万的房子能贷出的款可比100万房子能贷的多不少呢。

老王心里还美滋滋的,想着自己可真是个“小天才”,这么轻易就找到了弄钱买房的好法子。

银行呢,一开始按照流程审核,看着合同上150万的房价,觉得这房子抵押在这儿,贷款好像没什么风险。

可银行也不是吃素的呀。

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银行的工作人员就发现有点不对劲。

工作人员调查了同小区同户型房子的价格,发现都在100万左右,怎么就这老王买的房子要150万呢?这里面肯定有猫腻。

于是,银行就深入调查,这一查可不得了,就把老王的小把戏给揭穿了。

这时候老王可傻眼了,原本想着占个大便宜,结果呢,不但贷款没拿到,还被银行列入了黑名单。

以后再想从银行贷款,那可就比登天还难了。

而且,这种骗取贷款的行为是违法的,老王还面临着法律的处罚呢。

还有个小张的事儿。

小张想投资房产,可手头钱不够,又不想找亲戚朋友借。

他也打起了阴阳合同骗贷的主意。

他和卖家商量好了,弄了个虚高房价的合同。

但是啊,卖家心里也不踏实,毕竟这事儿要是捅出去了,自己也脱不了干系。

可小张拍着胸脯保证说肯定没问题。

小张拿着假合同去银行贷款,银行在审核的时候,除了看房价,还要查很多其他的东西呢。

比如说小张的收入流水,银行发现小张的收入根本就不足以支撑他偿还按照150万房价贷款后的月供。

再一深入调查,又发现了房价虚高的问题。

这下好了,小张不但房子没买成,还被卖家追着要赔偿,因为这事儿搞得卖家心里慌慌的,也不敢再跟他有什么房产交易了。

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引言阴阳合同是指合同的实际内容与合同书面表述不一致的情况。

在商业交易中,阴阳合同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当事人在面对阴阳合同时,往往会面临效力认定问题。

本文将探讨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并分析国内现行法律对此的规定。

什么是阴阳合同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使用虚假、夸大或欺诈手段,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达到欺骗、逃避法律责任或其他不合法目的的行为。

这些合同实际上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一致,是一种实质性的舞弊行为。

阴阳合同的出现往往会给交易双方的权益造成损害,甚至威胁到整个商业环境的诚信度。

因此,处理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的原则在处理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时,法律往往会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意思原则真实意思原则要求合同的真实意图和真实意思能够得到保护。

无论合同中的文字如何表述,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一方欺诈或误导另一方的情况,这个合同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有利原则有利原则是指对于法律认可的合同,应当以对当事人有利的方式解释和执行。

相反,如果合同的一方使用阴阳合同达到欺诈、逃避法律责任等不当目的,这种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3. 对抗原则对抗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具备平等地位,并能够自由行使其权利,以便能够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和诚信的基础上,所以当一方使用阴阳合同等不当手段欺诈另一方时,该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

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效力认定问题往往是阴阳合同案件最核心的争议焦点。

在我国,针对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方法:1. 质证证明法质证证明法是指当事人利用证据来证明阴阳合同存在的事实。

通过出示相关证据,如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相关交流记录等,来证明阴阳合同的存在。

2. 事实推定法事实推定法是指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通过推断判断阴阳合同的存在。

民事案例分析:二手房买卖纠纷之:“阴阳合同”

民事案例分析:二手房买卖纠纷之:“阴阳合同”

[案情介绍]为避税而故意做低价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阴阳合同”。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减少或逃避应缴纳的税费,买卖双方签订阴阳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房屋买卖的实际成交价格,同时另签订一份合同,其约定的房屋成交价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并以该份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备案,并以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向国家缴纳税费,达到逃税目的。

买卖双方这种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有关逃避税收的条款应属无效。

【案情简介】2009年8月13日,肖某与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王某以42万元购得肖某所有的房屋一套。

2009年8月22日,双方到房产交易部门进行登记审批时,为少交契税,将交易价格登记为36万元。

2009年8月24日,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批更名完毕。

2009年8月25日,在肖某要求王某交付剩余房款6万元时,王某突发变故,称双方的实际成交价格应为36万元,已经通过房产交易部门确认,是对于第一次协商约定价格42万元的变更,因此不同意将余款给付肖某。

在协调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给付购房余款6万元。

[案情分析]本案中,肖某和王某为了避税,便故意向房产交易部门报底房屋的成交价格。

此时房屋的成交价格并没有新的约定,法院应当认定报低房屋成交价格的行为不构成新的约定。

双方应按照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以42万元购房款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提示】因房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交易额较大,加之做低价格规避国家税费的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阴阳合同带来了较大的交易风险。

如本案中的肖某就增加了不必要的诉累,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尽量进行正常的交易,以防止此类纠纷的产生。

[判决结果]判决王某给付肖某剩余房价款6万元。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5篇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5篇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5篇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xx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xx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

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

另外,邹某称xx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

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xx)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 __”,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 __——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 __案例选》(xx04/86:135)。

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但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

随后,双方因房屋过户、尾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首付款支付:2019年6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30万元。

2. 房屋过户延迟:张某在支付首付款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多次催促李某办理过户,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3. 尾款支付问题: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存在抵押情况。

经调查,该房屋原属于李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未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张某要求李某解除抵押,但李某以解除抵押需支付高额费用为由拒绝。

4. 诉讼请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过户: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鉴于李某未能按时过户,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关于解除抵押:法院认为,李某未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导致房屋存在抵押情况,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解除抵押。

但鉴于解除抵押需支付高额费用,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以合理方式解除抵押。

3.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李某未能按时过户,已构成违约。

但考虑到李某未能过户的原因主要是其个人原因,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支付张某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李某未能按时过户,已构成违约。

2. 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需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解释二手房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及避税风险

案例解释二手房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及避税风险

案例解释⼆⼿房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及避税风险案情:郑某卖房给林某,双⽅为避税签了阴阳合同,“阳合同”卖价24.8万元,“阴合同”是41万元。

不想交易过程中,两⼈因为余款起纠纷,并闹上法庭,郑某告不交余款的林某违约,林某则反诉要求以“阳合同”为准,要求郑某退钱。

法院⼀审⼆审判决,均认为“阳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是⽆效合同,判林某付钱。

郑某虽然赢了官司,但也没啥值得⾼兴的,他也同样要受到处罚。

记者昨⽇从漳州市地税局获悉,漳州中院为此特意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对郑、林两⼈补收税费并按规定处罚。

买卖房⼦为避税两合同差价16.2万2010年12⽉18⽇,郑某将⾃⼰位于芗城区的⼀套房⼦(88.8平⽅⽶),以41万元的价格卖给林某。

双⽅签订的“买卖协议书”约定,林某应在10天内⽀付⾸期款18万元,在2011年3⽉31⽇前⽀付剩余款项。

林某当场⽀付2万元定⾦,双⽅约定,如果林某中途违约,将丧失定⾦。

之后,林某依约⽀付郑某房款16万元。

当年12⽉24⽇,两⼈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前,⼜签订⼀份《存量房买卖合同》。

这次,为了规避税收,他们将房价约定为24.8万元,并约定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林某承担。

之后,林某顺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地使⽤权证。

2011年5⽉,林某按揭贷款的20万,顺利汇⼊郑某的账户,但之后,剩余的3万元余款,林某却迟迟没有⽀付。

为此,郑某将林某告上法庭,认为林某违约,⾃⼰有权取消2万元定⾦,林某共⽋他5万元。

林某则反诉要求以最后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为准,要求郑某退钱。

⼀审⼆审均认为第⼆份合同⽆效芗城法院⼀审判决和漳州中院⼆审判决均认为,双⽅签订“买卖协议书”后,林某⽀付定⾦、⾸付款、办理按揭贷款委托银⾏汇给郑某,郑某协助林某办理过户⼿续,说明双⽅⼀直按“买卖协议书”的约定履⾏,故这份协议书才是双⽅的真实意思表⽰,该协议书合法有效。

⾄于《存量房买卖合同》,双⽅均承认该份合同是故意降低房屋成交总价,⽬的是为了规避⾼额税费,故该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效合同。

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合同范本)

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合同范本)

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合同范本)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合同范本)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范文案情简述:2020年3月5日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经某房屋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看中了被告(反诉原告)钟某的一处房屋。

并且于3月7日,原、被告在该中介公司处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为了达到少缴纳税收的目的,双方在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为108万元,而《补充协议》中约定该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原告分三次将购房款支付给被告,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守约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后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5万元。

案件分析:上述案件中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款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系合法有效的。

虽然双方为了少缴税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但是不能因此否认《补充协议》的效力。

知识拓展:什么是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阴阳合同的法律案件(3篇)

关于阴阳合同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摘要:阴阳合同作为规避法律、逃避税收等非法目的的手段,在我国社会中屡见不鲜。

本文以一起阴阳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从法律角度分析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旨在提高人们对阴阳合同的认识,维护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

然而,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发现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值与实际交易价格不符。

甲公司表示,实际交易价格为800万元,双方私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合同价格修改为80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

乙公司则坚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均为虚假合同,实际交易价格为1000万元。

随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无效,并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房款。

二、案件分析1.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阴阳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一份隐藏在正式合同背后的真实合同。

在法律上,阴阳合同通常被认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下合同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存在以下问题:(1)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隐藏在正式合同背后的真实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将合同价格修改为800万元,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

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

2.相关法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签订阴阳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隐瞒真实交易价格,损害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购房阴阳合同偷税漏税案例

购房阴阳合同偷税漏税案例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逃避税收,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偷税漏税。

这种非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本文将结合一起购房阴阳合同偷税漏税案例,分析此类违法行为的危害和查处过程。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王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1000万元。

然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又私下签订了一份“阴阳合同”,约定实际购房价格为500万元。

王某以现金方式支付了购房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则按照“阴阳合同”约定的价格开具了发票。

二、违法行为分析1. 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的违法性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纳税。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某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虚假记载购房价格,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属于偷税行为。

2. 阴阳合同对国家利益的损害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收入对国家财政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少缴纳了500万元税款,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3. 阴阳合同对市场秩序的扰乱购房阴阳合同的存在,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失真,损害了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种行为也使得部分开发商和购房者产生了侥幸心理,进一步扰乱了市场秩序。

三、查处过程1. 线索发现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偷税嫌疑。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

2. 调查取证税务机关依法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了该公司与王某签订阴阳合同的事实。

3. 处罚决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了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决定。

同时,对王某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购房阴阳合同偷税漏税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隐蔽性强。

双方在签订阴阳合同时,往往采取私下交易、现金支付等方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 案值较大。

本案中,阴阳合同涉及的购房金额高达500万元,偷逃税款数额较大。

民法典不动产典型案例

民法典不动产典型案例

民法典不动产典型案例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小明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但在交付房屋时发现存在严重的隐患问题,无法正常居住。

小明认为卖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小明购房款及相关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小红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小刚,租期为两年。

然而,在租期内,小红却无故终止了租赁合同,并要求小刚搬离。

小刚认为小红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继续租赁或要求赔偿违约金。

法院判决小红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

案例三:土地使用权纠纷甲公司拥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但在使用期满后未能续期。

乙公司在甲公司使用期满后迅速申请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导致甲公司无法继续使用。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求恢复土地使用权。

法院判决乙公司违法,要求恢复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案例四:抵押权纠纷小张借款买房时将房屋作为抵押物,但在还款期间发生了违约情况。

债权人要求变卖房屋以偿还债务,但小张认为债权人的要求过于苛刻。

法院判决债权人有权变卖房屋以偿还债务,但要求在合理范围内保护小张的利益。

案例五:物业管理纠纷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纠纷,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服务不到位,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管理费。

物业管理公司则声称自己已按合同履行义务,拒绝返还管理费。

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服务存在问题,要求返还部分管理费用。

案例六:不动产继承纠纷甲父亲去世后,其遗产包括一套房屋。

甲的子女乙、丙、丁对房屋的继承权产生争议。

法院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判决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房屋,并要求协商解决分割问题。

案例七: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某市政府计划进行城市更新,需要拆迁一批房屋。

拆迁户甲认为政府给予的补偿不合理,要求重新评估补偿金额。

法院判决政府重新评估补偿金额,确保拆迁户合法权益。

案例八:共有物纠纷甲、乙共同拥有一块地皮,但在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上产生了争议。

甲主张按持有份额分配权益,而乙认为应按实际使用情况分配。

房屋买卖合同阴阳合同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阴阳合同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阴阳合同案例
在房地产交易中,有些不良商家为了达到自己的不当目的,往往会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欺诈。

阴阳合同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合同是真实成交价的合同,另一份合同则是虚假低价的合同,用于税务和银行贷款等官方文件上的报价。

这种行为违反了合同诚信原则,对于买卖双方和国家税收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以下是一例阴阳合同案例:小李在购买一套房子时,遇到了一家房地产公司。

该公司在合同上签订了两份价格,一份价格为真实的成交价,另一份价格则比真实价格低了30万。

小李被告知,如果想要顺利购买房屋,只能签订两份合同,其中一份要用于登记房产产权证,而另一份则用于银行贷款和税务报价。

为了能够购买心仪的房子,小李只能被动地接受了这种阴阳合同。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不久,小李发现房子的质量和所描述的不符,而且在报税时,也被告知需要缴纳更高的税费。

当小李想要向房地产公司索赔时,却被告知合同上只有低价的那份合同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小李只能拿到比买房时多出30万的部分,而其他的损失则需要自行承担。

这种阴阳合同的做法,既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违反了合法税收的原则。

因此,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房时,一定要谨慎,不要被虚假的低价所迷惑,一定要坚持诚信原则,签订真实的合同。

如果遇到类似的阴阳合同纠纷,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维权,保护自己的
权益。

阴阳合同案件法律分析(3篇)

阴阳合同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阴阳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一部分条款是公开的,另一部分条款是私下的,通常用于规避法律、逃避税收、逃避债务等目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阴阳合同案件日益增多,对法律的挑战也越来越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阴阳合同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阴阳合同的法律性质1. 阴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阴阳合同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2. 阴阳合同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

”虽然阴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当事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当事人因阴阳合同遭受的损失,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财产:当事人因阴阳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3)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涉及阴阳合同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三、阴阳合同案件的司法实践1. 阴阳合同案件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阴阳合同案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形式:阴阳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但有时也可能采用口头形式。

(2)合同内容:阴阳合同中,公开条款与私下条款内容不一致,且私下条款违反法律规定。

(3)当事人行为:当事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避法律、逃避债务等行为。

2. 阴阳合同案件的审理在审理阴阳合同案件时,法院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因阴阳合同遭受的损失,法院应依法判决赔偿。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涉及阴阳合同的违法行为,法院应依法判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合同范本)

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合同范本)

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合同范本)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合同范本)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范文案情简述:2020年3月5日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经某房屋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看中了被告(反诉原告)钟某的一处房屋。

并且于3月7日,原、被告在该中介公司处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为了达到少缴纳税收的目的,双方在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为108万元,而《补充协议》中约定该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50万元,原告分三次将购房款支付给被告,并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守约方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后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5万元。

案件分析:上述案件中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款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系合法有效的。

虽然双方为了少缴税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但是不能因此否认《补充协议》的效力。

知识拓展:什么是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案例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出售方):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购买方):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1.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结构为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1.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元)。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元),剩余房款按以下方式支付:o(具体付款方式,如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贷款支付等,需明确付款时间和金额)第三条交房时间与手续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全额房款后___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2.甲方应确保在交房时,该房屋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物业等相关费用已结清,并提供相关收据或凭证。

第四条产权过户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全额房款后____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2.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或明确约定由哪一方承担)。

第五条房屋保证1.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甲方保证该房屋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设定抵押权等限制权利。

第六条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_____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工程阴阳合同违法案例

工程阴阳合同违法案例

工程阴阳合同违法案例在某城市建设项目中,甲方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为一家建筑施工企业。

为了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甲乙双方私下协商,签订了一份低价合同,而对外则使用另一份高价合同进行公示。

低价合同中的工程款远低于市场价,这样甲方在账面上的成本就大大降低,看似节省了一大笔开支。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损害了其他参与竞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发现。

经过调查,监管部门确认甲乙双方确实存在阴阳合同行为,并对此进行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甲方不仅被处以高额罚款,还因此丧失了市场信誉,其后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受到了严重影响。

乙方也因为参与违法行为,被取消了施工资质,且面临巨额的赔偿。

这起案例清楚地展示了工程阴阳合同的危害。

它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使得不具备真正实力的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项目,这不仅对其他守法企业不公,也可能导致工程质量的下降。

阴阳合同的存在增加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一旦阴阳合同被揭露,涉事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都将受到重创。

法律对于阴阳合同的处罚是严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对方订立合同。

一旦查实,不仅合同无效,相关责任人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阴阳合同属于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涉事企业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阴阳合同可能在短期内为某些企业带来利益,但长远来看,它对企业自身、行业乃至整个市场经济都有着不可忽视的破坏作用。

因此,企业应当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合法途径提升竞争力。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市场的公平正义。

阴阳合同案例

阴阳合同案例

阴阳合同案例在商业合作中,阴阳合同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合同形式。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指在同一个商业活动中,合同双方签订了两份内容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合同。

一份合同内容对外公开,另一份合同内容则对外保密。

这种合同形式在商业领域中被广泛应用,但也常常引发一些法律纠纷和争议。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阴阳合同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种合同形式的特点和应用。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显示租金为每月1000元,租期为一年。

但实际上,甲方与乙方又私下签订了一份附加协议,约定每月还需支付2000元的“装修费用”,并且在公开的合同中并未体现这一部分费用。

在租赁期间,乙方按时支付了1000元的租金,但却对装修费用提出了异议,称其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拒绝支付。

法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公开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又私下签订了一份附加协议,这就构成了典型的阴阳合同。

公开的合同中只显示了一部分租金内容,而实际上双方又私下约定了另一部分费用,这就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任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内容都应当被视为无效。

因此,乙方拒绝支付装修费用是完全合理的,甲方无法通过阴阳合同来获得额外的利益。

建议与对策: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在商业合作中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要尽可能将所有费用都写入公开的合同中,避免采用阴阳合同的形式。

如果确实存在需要保密的内容,也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并尽量避免对公开合同内容的影响。

结论:阴阳合同在商业合作中虽然常见,但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也同样不可忽视。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尽量避免采用这种合同形式,以免引发法律纠纷和商业纠纷。

同时,商业合作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同形式而引发的不必要的纠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份协议为准。

故本院确认案涉第一份协议及第二、三份协议(除购房价款外)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但其中第二、三份合同关于购房款数额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且从朋来公司所提交的书面证明内容来看,其双方实际系按2004年1月19日协议所约定的价款履行的,此后协议中约定的价款标准并未适用,另朋来公司称陈芳兰、李忠林尚未足额支付房款,但陈芳兰、李忠林是否已足额支付了购房款属合同的履行问题,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确认,且朋来公司在本案诉讼中也未请求判令李忠林或陈芳兰支付欠款,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查。

朋来公司与陈芳兰、李忠林约定以价位低的合同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存在避税的嫌疑,但偷税漏税的行为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对此,双方当事人若确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应由行政机关进行查证并处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48号严某某与黄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严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为买卖××××室房屋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其中为了避税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120万元,而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成交总价为183万元。

合同中双方为了避税而约定的房款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属无效,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补充协议约定的房屋成交总价183万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可以继续履行。

上诉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840号曾翔与赖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的买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前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与《房地产买卖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哪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现有证据显示,《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07年8月23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该日共同去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在同日,上诉人签收了广州市东沙农村信用合作社出具的《二手市场购房贷款意向书》,该信用社同意发放200万元贷款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至上诉人账户。

再依据众所周知的事实,金融风暴在2007年底至2008年初才正式爆发,上诉人称由于金融风暴的原因导致房价从229万元急剧下降到177万元,显然没有合理的原因。

结合现在二手房交易的现状,本院采信被上诉人的陈述,即《房地产买卖合同》系为避税而签订的,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实际履行的是《房屋买卖协议》。

《房屋买卖协议》对于剩余房款的支付时间定在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而上诉人现无充分证据证实在2007年8月23日后有与被上诉人协商如何继续履行合同,而是在本案《房屋买卖协议》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3日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

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桂市民终字第1175号陈超等与安旻昊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关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价格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进行房屋买卖先后签订了三次合同,后合同对前合同的主体、价格、付款时间等进行了一系列的变更。

这些变更系当事人行使和处分民事权益的具体体现,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即,经协商一致变更的合同,以最后变更的一次为准,本院确认双方于2009年3月16日签订的第三份合同合法有效。

该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为23万元,故双方应以此价款进行履行。

上诉人主张书写为23万元系为了避税,实际成交价格应为30万元,无相应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况且,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和二审上诉状中均认可23万元的成交价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人民法院应予确认。

故,本院确认合同成交价格为23万元。

上诉人认为房屋成交价格为30万元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书目】
王泽鉴:《民法总则》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
田朗亮:《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