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围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围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作者:来源:《今日消防》2018年第12期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办法》共6章39条,总体框架与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保持一致,分总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责任落实、附则六部分。
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现解读如下:第一、确立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总体原则健全政府、部门、单位“三位一体”责任体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政府负责人、其他政府负责人相应的领导责任。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以及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二、完善了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制定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等职责。
细化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职责。
明确鄉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等职责。
第三、健全了部门消防安全职责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工进行逐一明确,并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作了细化明确;针对我省机构改革的实际,在《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增加“各有关部门如机构或职能调整,其消防安全职责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承担”的表述,作了兜底性的规定。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福建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福建省消防条例NONOW 室迁的企Zk 省询两「巨]至壬后,精,色曲J一的卓&宣^里力幸,I'Mam月•与*卓已用J ;■ a:■■■■::•一••■・■*■■■■♦■■■■■■■■■■■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编印二OO二年十月n录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 12.福建省消防条例--------------------- 9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闽常[2002]51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六条合并修改为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的消防工作,各自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17日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省委、省政府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排查管控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全面启动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初步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有效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4•【字号】闽政办发明电[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3]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在全国部署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
我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隐患比较突出,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许多建(构)筑物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合格而违法投入使用。
据调查,全省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所属和所在的28744幢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中,就有20855幢属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占总数的72.6%。
许多场所存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先天性隐患,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署的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6月下旬起,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违法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人员伤亡为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综合治理,改善建(构)筑物消防安全疏散状况,提高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供有关部门、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参照执行。
一、责任范围1.主要责任人是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者经营活动场所使用权人配备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下级责任人是指消防安全责任机构中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主管和领导干部。
二、责任体系1.建立和完善专职消防安全责任机构。
2.严格按照职责主体的权限和责任分工,建立职责主体的责任体系。
3.建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审核制度,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定期的责任督导。
4.明确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主体的责任,并有效执行。
三、实施办法1. 建立公司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审核制度。
负责人应不定期对公司消防安全配备、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采取纠正措施及时示范有关责任人,以稳定公司的消防安全实施程序和结果。
2.加强培训和演练。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重点对从业人员、消防安全责任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普通培训和专业培训。
对消防安全培训方式和内容不够规范的,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进行改进补充。
3.完善消防安全文件。
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消防安全方案、应急知识等制度档案,记录消防安全各类事项的运作情况,以备查阅和审查。
四、考核机制1.建立考核机制应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并完善定量指标考核体系,根据考核机制,实行检查评估验收,追究责任,评价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主体的责任。
2.建立考核证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消防安全责任表、报送安全考核报告及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等文件,作为考核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闽政办[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2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挂“福建省海防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海防管理的职责。
(二)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三)强化服务职责,加强督查工作、政务信息化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和重要活动安排,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办、局发送省政府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负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协调督促、落实反馈工作,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交办、督办工作。
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1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8日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消防工作考核是指省政府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对上年度的考核工作于每年2月底前进行,由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下发。
第四条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分别负责组织对县级政府进行消防工作考核。
第五条考核工作实行自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结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上报省政府的消防工作自评报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进行量化评分。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均含本数)。
第七条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向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进行通报。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明义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福建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
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予协助。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实行消防责任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消防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必须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将消防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内容。
城建、规划、工商、劳动、保险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制度,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落实防火措施。
第五条预防火灾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公民应负责所在岗位和住宅的消防安全,发现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应进行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公安消防业务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消防经费,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技术装备与预防和扑救各种火灾相适应。
第七条火灾危险性大、公安消防队(站)责任区保护范围外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集市贸易发达、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或工矿区,应根据需要分别由企事业单位或县、乡(镇)政府负责设立专职消防队(班)。
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正文:---------------------------------------------------------------------------------------------------------------------------------------------------- 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5月26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94年7月1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部门。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分别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法定代表人变动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继续履行或者重新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承包人、租赁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地方职业化的消防队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需要,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建立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灭火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开展消防自查工作。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消防安全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
第二章公共消防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第八条城市消防规划必须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由市、县(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1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8日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以外的专职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及消防文员队伍等。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专职从事消防辅助监督执法、宣传培训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统称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招录的消防文员,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招录的消防文员,由当地政府监督管理;其他专职消防队伍由组建单位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伍由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
下列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二)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四)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大型危险品码头、民用机场;(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六)当地政府认为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泉政办〔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细化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大意义《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提升我市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我市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指导提升我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二、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确保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等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统筹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三、强化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定期研究消防工作并解决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强化检查、指导和工作推动。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福建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编印二OO二年十月目录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1 2.福建省消防条例------------------------------9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闽常[2002]51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9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六条合并修改为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的消防工作,各自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第七条修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障消防安全工作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四)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福建省消防条例
福建省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6.03•【字号】•【施行日期】1996.06.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公告《福建省消防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6月3日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森林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第四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积极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消防设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与扑救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承包人、租赁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开展防火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大众传播媒体和有关部门应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普及消防常识。
第十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人民政府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0•【字号】闽政[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4]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加强消防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为明确和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含直属机构)。
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投入;(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三)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四)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五)组织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六)发展多种形式的地方消防力量;(七)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八)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前款第(一)、(三)、(四)、(五)、(六)、(八)、(九)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闽政办[2006]143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06]14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规范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三十日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条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条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实施办法心得体会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实施办法心得体会
近期学校组织我们所有教师学习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还专门请专业消防人员对我们进行了消防知识讲座,对此我受益匪浅。
针对此次学习,我浅谈一下我的学习感受。
学校是人员流动频繁密集区,书籍等易燃物集中,本身消防工作就比其他区域繁重。
我作为一名教师,处处提高消防意识,时刻提醒自己和学生们用电安全,平时离开时要关好电源。
在办公室不私拉乱接电线和偷用大功率电器等。
对待安全工作,我们不能麻痹大意,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火灾隐患的危害性,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做好班级、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治理应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消防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火灾带来的危害,人人都懂,但在日常工作中却往往被忽视,被麻痹,侥幸心理的存在,往往要等到确实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损失,才会回过头来警醒。
这就是因为没有把防范火灾的工作放在第一位所导致的。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十八个大字至今仍是消防治理的主旨所在。
而做好预防工作的要害就在于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校园中,应该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目的,不做空头文章,以实际行动和措施来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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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四)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统筹城乡消防工作发展,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实施。
(六)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七)每年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开展检查、考评,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八)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在森林防火、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农业收获季、火灾多发季等节点,适时发布防火公告,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九)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对报请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十)加强消防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志愿消防队伍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并按规定落实必要保障。
(十一)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建立健全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公共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三)落实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基层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纳入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城乡社区网格服务管理工作同步开展,并制定落实网格化管理的经费保障、考评奖惩等制度。
(四)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五)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在未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且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依法拆除或处置违法建筑,保障消防安全。
(四)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健全、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六)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
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消防保障措施。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工作部署和检查考评范畴,做到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
(三)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六)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火灾规律、特点,按照职责分工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七)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与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
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三)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五)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以及城市公园、市容环卫、市政公用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船舶为内河运输船舶)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
负责内河运输船舶(含浮动设施)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九)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含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水利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屠宰行业、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使用、农垦)生产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化系统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监督检查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由文化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指导督促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等旅游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三)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