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不定时工作制批复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共计算工时制、不准时工作制近来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公司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共计算工时制、不准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楚的认识。
用人单位能够防止不用要的违纪用工风险以及能够依据自己的实质状况选择最适合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能够在认识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的来说,公司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共计算工时制、不准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立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员工广泛推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宽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对于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而且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起码歇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磋商,一般每天延伸工作时间不得超出1小时;C特别原由每天延伸工作时间不得超出3小时;D每个月延伸工作时间不得超出36小时。
律师提示: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伸劳动者工作时间。
假如用人单位违纪延伸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假如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排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金。
2、综共计算工时制综共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必定的限期为周期,综共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推行这类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能够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均匀日工作时间和均匀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真同样。
即在综共计算周期内,某一详细日(或周)的实质工作时间能够超出 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共计算周期内的总实质工作时间应当不可以超出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目录简介概况工时计算加班待遇展开编辑本段简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
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
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规定,一般只适用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其超过综合计算周期的总的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要按计件单价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职工工资报酬.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编辑本段概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常见争议问题汇总分析
不定时工作制常见争议问题汇总不定时工作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在各行各业中,并不是每种工作都是朝九晚五这样规定好上下班时间的,有些工作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限制,而是等待老板或者客户随叫随到,工作起来不分昼夜。
例如企业高管、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司机等,这些岗位的工作时间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进行衡量,于是另外一种工作制顺势而生了——不定时工作制。
因为劳动法中缺少细则,不定时工作制在实践当中时常导致一些劳动争议,例如员工绩效难以考核,加班费难以计算,甚至未经批准而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等。
相关问题:问题一: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是否就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笔者认为,不定时工作制会切实影响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主动告知,并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注明,由标准工时制等变更为不定时工时制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有些地方就是如此规定的,例如江苏省人社厅出台的规范特殊工时制的相关通知,就要求企业今后申请特殊工时制时,不仅要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还要在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中予以注明。
问题二: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应当为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支付加班费吗?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普通用人单位加班工资计算的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4.02.14•【文号】国铁科法[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国铁科法〔2014〕12号)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国家铁路局2013年组织对原铁道部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分类研究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微观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落实政企分开要求。
对社会投资者有积极性,市场机制能够有效配置资源、发挥作用的事项,坚决不再搞行政审批,进一步调动社会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积极性,释放市场活力;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由企业负责安全审查把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直接关系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严格规范管理。
经清理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先后取消11项审批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取消的“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等11项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依法保留并由国家铁路局实施的“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等8项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并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规范管理。
一、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国家铁路局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铁路改革,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已取消项目的工作要求。
劳动部关于石油化工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关于石油化工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1•【文号】劳部发[1995]127号•【施行日期】1995.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石油化工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127号)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你总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中石化[1995]人字7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了保证石油化工企业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石油化工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划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原则同意你总公司关于对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
即:(一)建筑安装和野外勘察设计作业岗位的职工,实行以工作周期或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企业专用铁路运输作业的职工,可参照我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动部[1994]521号)的意见,结合石油化工企业专用铁路运输作业的特点,采用适合的轮班工作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三)企业航运作业岗位的职工,可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四)石油化工企业中各类保证生产正常运行的部分生产性值班岗位的职工,结合具体岗位的生产特点,可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相应的班制和工作与休息方式;(五)对于部分从事企业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和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取消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的通知
中国铁路 总公司关于取消铁路建设 项 目 开 工 报 告审 批 的通 知
总公 司所属各单位 ,各 铁路 公 司
:
为加快推 进铁路建设 ,铁 路 总公 司决定取消铁路建 设项 目开 工 报告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
一 、建设项 目管理 单位 要认真执行 国家和铁路有关建 设项 目 管理规定 ,履 行开 工 建 设程序 ,全 面落实备项开 工 条件 。 二 、铁路建设项 目开 工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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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总 公司机缨 中国铁路总公1尘尘£
备直属机构。
之 F9 月总概 算 已批复 ,鉴 修概 算和施 工 图预
算 已核备 ,施 工 图审核 已完成 ,施 组 大纲 已编制完成 ,并 按程序 完成项 目主体 工 程 (或 工 点 )施 工 单 位 、监理 单位 招标 ,并 已 发 中标通知书。
(四
)项 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 资金 计划 已落实 ,资 金 符合信
贷政策或 国家有关规定 ,承 诺手续完备 。 已按可研批复 的贷款额 度签订银行 贷款合 同 ,或 银行 已评 审通过 。
(五 )项 目环评 报告 已完成 审批 ,固 定 资产 节 能报告 已完成
评估。
(六 )项 目建设用地或先行开 工工 点建设用地 审批 已完成。
(七 )国 家 法律 法规 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 、建 设项 目管理单位 落实工 程开 工 条件后 自行决定开 工 事 宜 ,并 报铁路 总公 司备 案。 四、本通知 自印发 之 日起 执行 。原 铁 道 部 印发 的 《 关 于铁 道部基本建设大 中型项 目开 工 条件和 办理 程序有 关规定 的通知 》
关于发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局(集团有限公司)、厂、院、校:为规范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了《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公章)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企业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第三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开展科技示范、"QC小组"等活动,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企业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直)属各施工、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第六条总公司安全质量处,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归口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全系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总公司、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处(子、分公司)三级和总公司、工厂(直属施工企业)二级监督管理。
第八条企业及其派出的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配齐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申请划转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批复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申请划转对外承
包工程经营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7.12.04
•【文号】商合批[2007]1060号
•【施行日期】200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关于同意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申请划转对外承包工程
经营资格的批复
(商合批〔2007〕1060号)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关于划转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请示》(中铁建海涵〔2007〕424号)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划转给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时撤销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
二、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
三、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请通知公司凭此批复到北京市商务局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相关手续,原证书编号不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一、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2、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A 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B 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C 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律师提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单日的工作时间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就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实行该种工时,需要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3、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劳动部劳部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A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B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C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均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律师提醒: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使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沈律师认为,如果合理利用,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为企业有效减少用工成本;但是沈律师提醒广大企业一定要注意的是,要想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可不是自己规定就可以了;而是必须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企业是主张自己是不定时工作制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主张加班工资;二、三种工时制度的加班费支付问题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被用人单位安排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一般只会在一定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的总额时才会存在,在标准总额内的时间,即使在某日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也不视为加班,且延长的工作时间只能以劳动者工资150%的比例来计算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的工作仍应按300%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定时工作制通常不存在加班,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加班的须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的计发基数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三、三种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都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保护劳动者的这项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至于具体的休息休假办法,用人单位需制定方案,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一.工时制度有几种1、标准工时制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这就是标准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实际生活中存在最广泛的工时制度,是实行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2、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我国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中国已实行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一缩短工时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缩短工时制是指劳动者从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我国目前实行缩短工时制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从事矿山、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等工作的职工,每日工作少于8小时;比如,化工行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和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每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业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此外,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和部门均为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劳动强度高,应依本行业或部门的特点,实行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第二、夜班工作时间实行缩短一两个小时;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夜班工作改变了正常的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状态,因而夜班工作时间比标准工时减少一两个小时;第三、哺乳期内工作的女职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即每天安排两次喂奶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的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四、未成年工实行少于8小时的工时制度,一般不超过7小时;第五、其他依法可以缩短工作日工作制的职工;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二.不定时工作制需付吗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企业需支付加班费;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的种类一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法定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称为工作日,标准工作日是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工作日的工作时间;法定以周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为工作周,标准工作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一周内的工作时间,周是指的日历周;1995年3月重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对标准工作时间重新进行限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二非标准工作时间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我国非标准工作时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缩短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计件工作时间;1、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国务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度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2、不定时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根据法律规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工作时间,是适应于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激动作业的的劳动者的一种工作时间安排;根据目前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人员: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时间为周期,集中安排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工时制度;即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苗元起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苗元起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45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丽蕊张瑞吴博文【审理法官】王丽蕊张瑞吴博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苗元起;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苗元起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苗元起【当事人-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许效华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效华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效华【代理律所】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苗元起【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苗元起提交的公务用车情况统计表和短信截屏均非原件,且没有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上述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苗元起提交的考勤表虽为原件,但其主张考勤表系在字纸篓中捡到,且已被他人撕毁,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当事人对文书材料的丢弃处理通常表示对其正确性的否定,故不能认定被撕毁丢弃的考勤表的内容获得了中铁北京局公司的认可或与事实相符,亦不能据此认定苗元起的出勤事实;苗元起提交的工作记录系其自行制作,不具有充分的证据效力。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还有考勤表、短信截屏、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苗元起主张其存在加班事实,并提交公务用车情况统计表、短信截屏、考勤表、工作记录予以证明。
对此,本院认为,苗元起提交的公务用车情况统计表和短信截屏均非原件,且没有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上述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苗元起提交的考勤表虽为原件,但其主张考勤表系在字纸篓中捡到,且已被他人撕毁,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当事人对文书材料的丢弃处理通常表示对其正确性的否定,故不能认定被撕毁丢弃的考勤表的内容获得了中铁北京局公司的认可或与事实相符,亦不能据此认定苗元起的出勤事实;苗元起提交的工作记录系其自行制作,不具有充分的证据效力。
不定时工作制批复
不定时工作制批复背景说明: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革,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节奏越来越快,工作时间也越来越长。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满足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需求,不少企业开始推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员工不再按照固定的工作时间来进行工作,而是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以达到更高的工作效率和更好的员工体验。
因此,此次批复主要就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进行相关规定和指导。
批复内容:为了更好地推行不定时工作制,提升企业员工的工作效率和体验,我们制定了以下规定:一、工作时间安排1.员工的工作时间安排同样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具体安排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更改,但是总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且还需要保证员工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2.关于灵活工作时间,企业应该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来安排。
具体安排需要根据不同岗位和职责,负责的任务,以及员工的个人需求等因素进行考核,以便于更好地发挥员工的工作能力。
二、加班和休息1.关于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和休息,需要企业采取合适的措施。
当需要加班时,企业应该以正式的制度在公司内部公示,并且得到员工的书面同意,以便于保障员工的利益。
2.关于休息时间,虽然工作非固定,但是员工仍然需要得到充分的休息。
因此,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休息政策和规定,使员工在工作之余获得充足的休息,以保证身心健康。
三、管理模式1.为了更好地实施不定时工作制,企业需要修订其管理模式和制度,包括出勤管理、绩效考核、薪资待遇等内容,使之更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实际需求,也使企业在推行不定时工作制后能够更好地绩效评价。
2.在推行不定时工作制时,企业需要加强对员工使用工具和设施的限制和管理,以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劳动权益。
在此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强员工的意见收集和反馈,及时解决员工遇到的问题或关切,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士气。
结论:在不定时工作制越来越受到企业关注的情况下,我们更加注重企业的管理模式和制度,以确保不定时工作制的顺利实施。
同意不定时工作制批复范文
同意不定时工作制批复范文导读:本文是关于同意不定时工作制批复范文,希望能帮助到您!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中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
下文收集的是关于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范文,欢迎阅读!同意不定时工作制批复范文一地质矿产部:你部《关于地质勘查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地函〔1997〕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了规范地质勘查职工工时制度,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保证地质勘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同意地质矿产部部分地质勘查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即: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为:野外运输驾驶、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海上运输及高级管理人员。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范围为:区域地质、固体矿产地质、海洋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各方法(含航测)、地球化学勘探;石油天然气地质调查、勘探、开发;地形测量、工程测量;钻探、坑探、钻井(含海上平台钻井)。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你部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我部备案,同时抄送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行政部门。
1997年5月26日同意不定时工作制批复范文二地质矿产部:你部《关于地质勘查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地函〔1997〕8号)收悉。
劳动部关于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关于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3.29•【文号】劳部发[1996]106号•【施行日期】1996.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6〕106号)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你总公司关于《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船总人〔1996〕341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为了保证船舶企业部分工作岗位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船舶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船舶企业生产的特点,原则同意你总公司上述来文中对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一)部分设备维修人员、野外勘察设计人员,部分企业专用铁路运输作业人员和企业航运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保证正常生产的各类值班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可分别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企业的部分管理人员,采购供销人员,工作形式特殊的个体工作岗位人员,长途运输汽车司机,各种货运装卸人员、押运员,部分起重人员,部分维修人员,部分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458号
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正文:---------------------------------------------------------------------------------------------------------------------------------------------------- 劳动部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458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你局《关于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时工作制的函》(民航人函[1995]108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为了保障民航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民航的工作特点,原则同意你局上述来文中对所属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意见。
即:一、民航系统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专职文秘人员、专职司机;(二)用人单位从事采购、营销性质的工作人员;(三)用人单位执行专业任务的空、地勤人员;(四)用人单位从事长途运输任务的司机和机场、仓库和部分仓储搬运人员;(五)用人单位的外勤人员和部分值守人员;(六)用人单位因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或因生产工作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工作人员;(七)部分工作业务量小的航站全部工作人员;(八)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二、由于民航运输生产的特殊性,下列与保证航班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民航运输航空空勤人员;(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三)民用航空运输服务人员;(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人员;(五)民用航空通信雷达导航人员;(六)民用航空气象人员;(七)民用航空油料人员;(八)民用航空机场旅客服务人员;(九)民用航空机场保障设施人员;(十)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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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中铁程劳…2002‟16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促进公司所属各类企业开展正常有序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原则同意你公司对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具体实施范围是:
(一)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总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总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工厂的高级管理人员(班子成员)及其专职司机和专职秘书;
2.企业因工作需要在驻地外设立的办事机构(指挥部、办事处)中的全部人员;
3.企业经常驻外从事供销、采购人员,企业内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4.非直接生产的客、货、卧车的驾驶人员,从事长途运输工作的汽车司机、装卸、押运及相关辅助工作的人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保卫及因工作需要须机动作业的其他人员。
(二)部分因工作性质在一定时期需连续或不间断作业的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这些工作岗位包括:
1.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监理的现场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辅助生产工人;
2.从事野外作业的有关勘探、测量、设计人员;
3.铁路工业企业在施工现场从事产品制作、预制、加工、维修、维护人员;
4.从事内航货运作业生产岗位的人员;
5.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作
业特点自主确定不同的劳动班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请你们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你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