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为了科学防护职业健康,全面提高职业健康状况,改善职业环境,保护职业病危害人员的健康,提高职业健康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推动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构建绿色安全发展环境而设立的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标准、规范和规定。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注册登记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开展条件,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技术水平,有能力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技能培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审核,实行质量责任制,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确保服务质量,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客户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认识,解决客户的咨询,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的规范,是保护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也是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的基本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把规范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为职业健康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做出贡献。

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39号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安监总厅安键[2014]39号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 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 (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14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 (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开展采样、检测活动时,每个检测项目应由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和复核人)完成。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组中应包含相应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卫生工程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和检测人员(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确保每年取得一定数量的评价、检测服务业绩,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制度,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审核通过后15日内将有关信息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公开的除外)。网上公开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地理位置及联系人; (二)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四)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六)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独立完成职业卫生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由于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无法自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征得被服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书,明确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甲级机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30%,乙级、丙级机构委托检测数量不得超过样品总数的2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201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第七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 (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3.生产工艺和设备,包括设备类型、数量及其布局;主要工艺参数,生产方式,生产状态。 4.各岗位(工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状况,包括作业人数、工作地点及停留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程度、频度及持续时间。 5.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扩散规律、存在状态、估计浓度。 6.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情况。(三)现场调查应当至少由2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且应当包括相关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四)现场调查应当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且现场调查的时间应至少覆盖1个工作日。(五)现场调查应当实时记录(现场调查记录表参照附件2),并经用人单位陪同人员签字确认。 (六)在用人单位显著标志物位置前拍照(摄影)留证并归档保存。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检测,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签名识别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保证其业务能力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 第四条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测工作流程见附件1),不得更改、简化程序和相关内容。

第五条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前,应当与用人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检测类别、检测范围、收费标准或合同价格、完成时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前,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检测工作的来源、性质、范围和内容等,结合自身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按要求组织开展合同评审。 第六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检测工作,因计量认证范围限制或样品保存时限有特殊要求等原因需委托其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的,委托检测样品数量应当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的要求,且委托检测项目种类数不得超过检测项目种类总数的30%。 第七条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以下要求开展现场调查(包括工作日写实): (一)现场调查应当覆盖检测范围内全部工作场所。 (二)现场调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定员、岗位划分、工作班制。 2.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的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物等的种类、数量、纯度、杂质及其理化性质。 3.生产工艺和设备,包括设备类型、数量及其布局;主要工艺参数,生产方式,生产状态。 4.各岗位(工种)作业人员的工作状况,包括作业人数、工作地点及停留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程度、频度及持续时间。 5.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扩散规律、存在状态、估计浓度。 6.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和环境条件、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及使用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5.28 •【文号】安健函[2014]26号 •【施行日期】2014.05.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关于贯彻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健函〔201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规范》,进一步强化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全面落实其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切实抓好宣传培训教育 《工作规范》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总局50号令)的有关规定,对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技术服务过程提出了全面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是依法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及其监管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工作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宣传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把《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组织本地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工作规范》,深刻领会其内涵,全面掌握各项具体要求,切实强化其依法规范执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发挥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管工作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将《工作规范》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继续教育和资质认可及延续现场技术评审口试、笔试、实操的必考内容。 各地贯彻实施《工作规范》的意见和方案,请于6月30日前报总局职业健康司(技术服务监管处)。 二、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着力解决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服务、依法执业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2014年3季度组织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为期3个月的自查自纠活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对照《工作规范》各项要求,全面回顾自2012年7月1日总局50号令施行以来的技术服务活动,深入查找三类问题:一查管理是否规范,主要查找行为准则、人员资格及项目组人员构成、工作业绩、信息公开、委托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及责任制、资质维护、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的证明材料、延伸服务等十个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二查技术服务是否规范,主要查找资料收集及审核管理、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采样及检测计划、现场采样、样品管理、实验室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职业病危害评价、评价过程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档案管理等技术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三查执业是否合法,重点查找是否存在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检测数据或技术服务报告弄虚作假、使用非本单位专职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引言: 职业健康是指在工作环节中所面临的危害因素和各种压力的影 响下能够保持身体和心理健康的状态。现代企业为了保障员工的健 康安全,不断推动科技技术的研发,提高员工的健康水准。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是一项紧要的保障措施,本文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 规定进行探讨。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供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 在充足国家开放条件的前提下,具备肯定规模和技术气力。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应当遵从以下原则: 1. 独立运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应当独立运营,避开与其他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混淆。 2. 人员素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需具备肯定的人员素养,要求有肯定的职业卫生学问和技术背景。并且,人员要定期接受专 业技能培训,保证服务的技术水平。 3. 收费标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收费应当透亮,明确收 费项目,避开显现不良情况。 二、职业健康监测管理 为了保障员工的健康,职业健康监测是一项必要的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职业健康监测管理应当遵从以下原则:

1. 监测内容:职业健康监测是通过对岗位上的工作环境、职工 健康状态等方面的监测,来评估卫生情形。监测内容肯定要包含岗 位危害因素的评估和职工健康状态的检测。 2. 频次要求:职业健康监测频次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要求,对职 工享有的高度安全保护。 3. 监测方法:职业健康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确保精准 有效。 三、职业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职业卫生服务项目是对劳动者进行保障的实在方案。职业卫生 服务项目管理应当遵从以下原则: 1. 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服务项目是供给安全服务的基础,需要 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以保证服务质量。 2. 入选条件:职业卫生服务项目应当通过严格的筛选程序,确 保所选的服务项目质量牢靠,并且符合管理要求。 3. 超标收费禁止:职业卫生服务项目收费应当合理,避开超标 收费。假如发觉收费超标,则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惩处。 四、职业卫生信息管理 随着科技的进展,职业卫生信息管理成为了职业卫生服务的一 个紧要构成部分。职业卫生信息管理应当遵从以下原则: 1. 数据安全:职业卫生数据是非常敏感的,应当保证数据安全,避开泄漏。 2. 更新适时:职业卫生信息需要适时更新,以真实精准地反映 职业卫生情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的质量,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正规程序,严格管理,公正公开; 2、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落实检测标准,充分发挥检测效果; 3、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保证检测安全性,保护检测环境; 4、保护检测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检测公平性,提高检测效率。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内容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相关检测技术文件; 2、按照检测项目制定检测方案,确定检测时间、条件、方法和要求;

3、准备检测仪器、设备和辅助材料; 4、开展实验室和现场检测; 5、根据检测数据,结合专家诊断意见,分析检测结果,编制检测报告; 6、对检测报告,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按照质量管理程序,定期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保证检测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8、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的研究和技术培训。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确保检测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 4、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5、积极开展技术改进和研究,提高检测水平。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开展符合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护的原则,为职工提供优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体系,配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进行规范、科学、有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与职业卫生技术研究与创新,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具备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场所、设备和仪器设备条件;

(二)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要求; (三)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和质量保障制度。 第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审批和备案,由地方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审批和备案应当根据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三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明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包括职业卫生医师、职业病防治工程师、职业卫生技术员等,并确保其持有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证书。 第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规划和组织,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方案。 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职业病监测、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防治咨询等,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

2023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23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规范要求,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复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部门,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求和规模,合理配置人员和设备,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学习,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保持与时俱进。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记录员工的职业健康情况和服务过程,保护员工的隐私权。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员工的职业健康权益。 第三章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职业病危险评价与监测; (二)职业病诊断与治疗; (三)职业卫生监督与管理; (四)职业健康咨询与教育; (五)职业卫生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四章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参加定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仪器,且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或个人,主要服务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致力于推动和提升职业健康与安全。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是关于该办法的详细介绍。 一、机构管理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须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备案,并定期进行年度审查。 2. 机构应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职能。同时,应保证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职业健康监测、评价、指导等专职人员。 3. 机构应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包括服务项目、流程、标准和操作规范等。并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监测,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4.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监督、培训和评价等,以提升服务水平和满足客户需求。 5.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实现职业健康监测、评价、指导等工作的电子化管理,并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二、服务内容和要求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监测、职业健康宣教和培训等。同时,还可以提供相关咨询、咨询和法律服务等。 2. 机构应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测,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建议。 3. 机构应开展职业健康宣教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减少职业病发生和工伤事故。 4. 机构应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法律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解决法律问题和职业卫生争议。 5. 机构应按照服务协议和合同的约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和满意度的服务,并建立服务报告和回访机制。 三、机构监管和考核 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并定期进行巡查和抽查,确保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制度,对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果、投诉处理等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报告和资料,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合理解释和反馈。 四、机构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引导和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开展,防范和减少工作场所职 业健康危害的发生,促进可持续发展。本规定适用于开展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具备的条件 1.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设施,并 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3. 制定和执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规范,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4. 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危害的评价和监测,为企业提供 科学的职业卫生服务建议和解决方案。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合同条款,认真完成委托单 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任务。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内容和结果负责,必要时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保护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 隐私。

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等法律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处理。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开展自我监督和自我纠错工作。 2. 为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委托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履行相关合同条款。 3.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处罚。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新技术和新方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存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保障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它不仅保障了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也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科学、精准的职业卫生服务。

学习心得体会浅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学习心得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1b19301968.html,)/心得体会范文/学习心得体会 浅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 范》学习心得 1.前言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本规范共23条,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过程的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⑴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主要包括行为准则、人员要求、业绩要求、信息公开、委托检测等方面的内容。 ⑵技术服务过程管理的有关要求:主要包括技术服务合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调查、检测计划、采样要求、实验室检测、评价要求、报告编制、延伸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⑶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的有关要求: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资质维护、样品管理、实验室质量控制、评价过程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

3.学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心得 ⑴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目前由于技术服务机构关键环节缺乏统一规范,现有机构人员人员素质、工作质量良莠不齐,工作过程中简化程序、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挂证虚聘,唯利是图等现象频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明确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坚持八个不准,同时必须积极主动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六项基本行为准则,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才能上岗,项目负责人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等,这些规定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起到了一个很好的约束作用,同时,有利于机构和从业人员不断自我完善,使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整体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⑵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强化质量控制。 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关键环节。本中心在工作过程中对质量控制高度重视,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建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制定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各类记录表、报告书版式等,对合同评审、资料收集及审核、评价方案的制度和审核、职业卫生调查、评价报告的质量控制、评价报告档案管理等各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同时建立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责任制,明确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报告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1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六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第八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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