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解读
全警大巡逻,为民保安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下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大家并不陌生,该法律是1988年制定,历经5次修订,2023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在生态系统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可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全面修订,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背景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23年和2023年三次修正,2023年进行了修订。
现行2023版法律对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3版有以下几点:
1、以法律形式落实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等疫情期间发布的各种野生动物保护措施和决定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布施行的2023年2月24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发的《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以法律条款的形式确定。
2、对刑法新增罪名提供支撑行政法规
此次修订行政法,补全了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2023年4月9日起施行《关于办理破坏
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新增设的以食用为目
的触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引进、释放、
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对两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提供了法律支撑。
3、新增以食用为目的和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条款,同刑
法条款相适配
2023版野生动物保护法与传染病防治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刑
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缺乏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的理念和制度设计,检验检疫也仍存在短板。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后立法
目的中增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内容,明确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风险防范的原则,要求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
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新法均予以补充完善。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1、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
明确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
护地进行严格保护。
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
应急救助范围,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
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
2、细化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十九条)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
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
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
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野生动物
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
担法律责任。
3、加强外来物种防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
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
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
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同时规范野生动物放生活动。
4、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衔接(《野生动物保护法》第
三十一条)
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加大对相关违
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社会公众应当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养成文
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5、完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管理制度(《野生动物保
护法》第二十九、三十条)
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对不依赖于野外资源、技术成熟稳定、
有一定养殖规模的人工种群可以不再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法实行备案和专用标识管理。
6、相关法律衔接更详尽
第十六条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检疫和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三十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等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哪些是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和第十条,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具体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各省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我省野生动物相关名录和条例有《黑龙江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中的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还特别规定了未列入各类名录以外的其他陆生野
生动物(如蚯蚓)也要予以保护,并规定了违法处罚的情形和条款。
四、我市有多少种野生动物?我市保护野生动物有哪些地方规章?
据我市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统计:全市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18科53种,鸟类资源48科265种;水生动物资源共有63种鱼类在我市各水系生长,
其中主要经济鱼类6种,经济鱼类12种,引进种类10种,冷水鱼6种,
濒临灭绝鱼种12种。
2023年12月18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野
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通告》(牡政规〔2023〕15号)通告中规定:牡丹
江市野生动物禁猎区为:牡丹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牡丹江市野生动物禁
猎期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即在牡丹江
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一切非法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
活动。
五、野生动物相关法律规定了哪些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
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
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
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
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规定并公布。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
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
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23年1月1日版)第十九条规定:除国家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外,还禁止使用地弓、捉脚、
粘网、绝户网、密眼箔等猎捕工具。
黑龙江省司法厅2023年5月18日发布的“《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
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除国家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
猎捕方法外,还禁止使用地弓、捉脚、粘网、绝户网、扎枪、刀具、弹弓、弓箭、密眼箔等猎捕工具和围捕、犬捕、鸟鹰捕、笼捕、窖捕、洞捕等猎
捕方法。
”也将更新施行。
六、公安机关对公众保护野生动物方面有何倡议?
野生动物是人类亲密的朋友,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是
改善生态、生存环境的重要因素,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要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自然栖息地和迁徙地,为
野生动物创造良好的生存、生活空间和生态环境。
自觉遵守保护野生动物
的法律法规,禁止非法猎捕、出售、购买、食用、利用、进出口和寄递野
生动物等行为,与野生动物保持安全距离、和谐相处,发现有受伤、病弱、受困的鸟类或其他野生动物,要及时报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进行救助,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争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