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卡山自然保护区),是以保护普氏野马、蒙古野驴、鹅喉羚等多种珍贵、濒危有蹄类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为主的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具体范围、界线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准。
第三条卡山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卡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实现自然保护、生态建设与区域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卡山自然保护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将卡山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单选题)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A.当地人民政府B.野生动物保护组织C.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D.国务院正确答案:A:解析:展开解析↓2、(单选题)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的意见。
A.野生动物保护专家B.国家相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C.野生动物保护组织D.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正确答案:D:解析:展开解析↓3、(单选题)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部门是()。
A.国家动物研究管理部门B.国务院C.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D.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正确答案:C:解析:展开解析↓4、(单选题)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部门是()。
A.国家动物研究管理部门B.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协会C.国务院D.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正确答案:D:解析:展开解析↓5、(单选题)因科学研究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申请特许猎捕证。
A.野生动物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B.野生动物所在地人民政府C.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D.野生动物保护区管理部门正确答案:C:解析:展开解析↓6、(单选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
A.国务院B.野生动物保护组织C.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D.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正确答案:D:解析:展开解析↓7、(单选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D.国家正确答案:A:解析:展开解析↓8、(单选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批准公布。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正确答案:D:解析:展开解析↓9、(单选题)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受到财产损失的,由()给予补偿。
2020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一项关于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法律,其内容主要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水生野生动的管理及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全国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以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野生动植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和挑战。
以砍伐森林、开垦荒地、建设公路、水电站等为代表的生产生活活动,破坏着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和自然环境,破坏着生物多样性,导致许多珍稀物种濒临灭绝。
同时,非法猎捕、贸易等行为也对野生动植物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因此,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成为了当前国内外环保事业的重要课题。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中国国家林业局于2018年启动了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
该行动旨在通过整治野生动植物非法猎捕、违法交易、栖息地破坏等问题,推动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深入推进。
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该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全面减少野生动物非法猎捕和违法交易行为,恢复和改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状况,提高公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识和认识。
具体的任务如下:1. 减少野生动物非法猎捕和违法交易行为。
重点打击涉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违法交易和非法入境等行为,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
2. 恢复和改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状况。
重点加强对森林、湿地、草原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修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物种多样性。
3. 提高公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识和认识。
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认识。
二、重点任务该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任务包括:1.加强非法猎捕、违法交易打击力度。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打一场全面依法打击非法野生动植物活动的攻坚战。
2.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物种多样性。
积极推动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对各种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提高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改善生态环境。
3.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认识。
通过宣传等形式,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认识,引导广大群众形成良好的保护生态、关爱动物的习惯和意识,主动参与保护工作。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第四章监督执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渔业、畜牧、传染病防治、动物防疫、实验动物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坚持依法保护、禁止滥食、保障安全、全面监管的原则,鼓励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将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并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园林绿化和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邮政管理等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履行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不得违法从事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不得违法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活动。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猕猴和红嘴鸥保护的通告
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猕猴和红嘴鸥保护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丰都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丰都府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猕猴和红嘴鸥保护的通告为加强对野生猕猴和红嘴鸥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告:一、全县范围内的野生猕猴和红嘴鸥等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二、要自觉树立保护野生猕猴和红嘴鸥的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及鸟类的法律法规,努力为野生猕猴和红嘴鸥营造一个良好的栖息环境。
三、禁止破坏野生猕猴和红嘴鸥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在野生猕猴保护区域禁止开展采伐、采石、采矿、烧除、取水、工程建设等行为。
在红嘴鸥聚集觅食、栖息的水域沿岸地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或开展其他影响红嘴鸥栖息规律的活动。
四、禁止向野生猕猴和红嘴鸥投喂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利于动物健康的食物和物品,要在指定地点进行投食。
五、禁止破坏、盗窃各种保护野生猕猴和红嘴鸥的设施设备。
六、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
禁止伤害、捕捉、猎杀、非法买卖和运输、加工野生猕猴和红嘴鸥,县林业局、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野生猕猴和红嘴鸥及其栖息地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本区域内野生猕猴和红嘴鸥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林业、公安、农业、环保、水利、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开展爱鸟护鸟和野生动物保护教育,县融媒体中心等媒体要组织开展好保护野生猕猴和红嘴鸥等野生动物的宣传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4.10•【文号】办发字〔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印发后,生态环境部经国务院同意出台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为切实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衔接事项。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含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下同)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为“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一)《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对“开矿”的行政处罚;(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对属于“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三)《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对“开矿”、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处罚;(四)《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五)《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对属于“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的施工的行政处罚。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涉及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为生态环境部门。
《指导目录》同时明确,地方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上述事项的执法主体调整问题,确需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继续实施的,请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合理建议,按程序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1)、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
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5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华鲟保护管理,维护长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坚持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华鲟保护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华鲟保护管理体制,以保护中华鲟为宗旨,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协调、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华鲟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中华鲟保护管理,并将中华鲟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华鲟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或者协调开展相关行政执法、资源调查、环境监测与评估、生态修复、收容救护、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等工作。
规划资源、住房建设、生态环境、水务(海洋)、交通、绿化市容(林业)、市场监管、公安、应急、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中华鲟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加强中华鲟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学校、社区等应当开展中华鲟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中华鲟保护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29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1月9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四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第五章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的保护野生动物,是指野外生存的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个体或群体。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肉品、骨骼、皮张以及其他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五条县级以上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作,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作,并有权查处;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运输、携带、邮寄、贮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条可以食用的动物包括:(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交易服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动物;因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繁育、饲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
第八条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禁止以药膳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九条推行可食用动物冷链配送。
禁止下列行为:(一)私自屠宰家禽家畜;(二)销售私自屠宰的家禽家畜;(三)以提供食用为目的向消费者销售家禽家畜活体。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晋政办发〔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一决定一法一办法”),依法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稳妥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强化非食用性利用监管,加强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尽快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确保全省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压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一决定一法一办法”,采取得力措施,迅速行动部署,推动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要落实“县级主办、市级督办、省级督查”的责任机制,压实市县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要担当起属地管理职责,精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退出养殖、转产帮扶、补偿处置、疫病防控、宣传引导等工作;市级人民政府要担负属地统筹、跟踪督办、综合协调职责;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策配套和指导监督服务工作,构建形成上下协调、分级负责、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依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全省行政区域内要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要严格落实禁食措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林护发〔2020〕90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林护发〔2020〕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指导养殖户合法合规经营、有序有效转产转型,在科学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我局对64种在养禁食野生动物确定了分类管理范围(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食野生动物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发布前养殖食用、不属于畜禽范围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水生野生动物和以保护繁育、科学研究、观赏展示、药用、宠物等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积极引导停止养殖禁食野生动物。
对附件类别一所列45种野生动物,要积极引导有关养殖户在2020年12月底前停止养殖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处置工作。
确需适量保留种源用于科学研究等非食用性目的的,要充分论证工作方案的可行性,并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三、规范管理允许养殖禁食野生动物。
对附件类别二所列19种野生动物,要会同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管理措施和养殖技术规范,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防疫检疫相关要求。
四、认真做好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工作。
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工作,确保对政策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加强与养殖户的沟通交流,避免产生误解和疑虑。
五、主动做好舆情应对、矛盾化解工作。
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及时化解矛盾。
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局报告。
附表: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9月30日附件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类别物种名称分类管理范围一竹鼠、果子狸、豪猪、王锦蛇、草兔、东北兔、蒙古兔、豆雁、灰雁、石鸡、蓝胸鹑、山斑鸠、灰斑鸠、斑头雁、鸿雁、斑嘴鸭、赤麂、小麂、狍、苍鹭、夜鹭、赤麻鸭、翘鼻麻鸭、针尾鸭、绿翅鸭、花脸鸭、罗纹鸭、赤膀鸭、赤颈鸭、白眉鸭、赤嘴潜鸭、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活动,除适量保留种源等特殊情形外,引导红头潜鸭、白眼潜鸭、斑背潜鸭、灰胸竹鸡、黑水鸡、白骨顶、寒露林蛙、赤链蛇、赤峰锦蛇、双斑锦蛇、金环蛇、短尾蝮、竹叶青蛇、白腹巨鼠(共45种)养殖户停止养殖。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护原则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全面保护、严格管理、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第四条野生动物保护目录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保护,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保护措施(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利用、饲养、繁殖、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利用、饲养、繁殖、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三)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和其他生存环境;(五)禁止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六)禁止非法引进、输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六条繁育和利用(一)从事野生动物繁育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繁育许可证;(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向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利用许可证;(三)禁止出售、利用未取得繁育许可证和利用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三章执法和监督第七条执法主体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
第八条监督检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公众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40•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何庚羲(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昆明 650500)引言当前大量的开发利用活动,使人类的生产生活边界不断扩张,侵袭、干扰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导致生物多样性不断丧失,环境问题不断爆发,却是不争的事实。
当前社会各界呼吁《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的声音层出不穷。
有人建议修法应该全面禁止野生动物的非法贸易、食用。
有人呼吁法律进一步厘清野生动物的定义,从而确定该法的保护范围。
还有的认为应当对野生动物进行分类管制等。
2020年2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列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凸显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就目前来看,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野生动物的概念界定存在不足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第二条第二款对野生动物进行了界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二条的第三款、第四款是释义性规定。
现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摘 要: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不断完善的同时,也存在野生动物的概念界定存在不足;保护对象狭窄,且未实行分级分类保护;人工繁育行业的法律规定不健全;有关人工繁育以外的利用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问题。
需要科学界定野生动物的概念,将谨慎原则纳入立法;扩大保护范围并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建立人工繁育许可证制度,规范人工繁育行业;健全法律规定,合理限制人工繁育外的其他利用。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分类分级保护;人工繁育许可证制度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462(2020)01-0040-05收稿日期:2020-03-23作者简介:何庚羲,女,云南红河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
2020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方案
2020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方案
好呀,以下是一篇关于 2020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方案:
嘿,朋友们!你们知道吗,野生动物可太重要啦!它们就像是大自然这个大舞台上的明星演员!(就像咱们喜欢的大明星一样闪耀呢。
)想想看,如果舞台上的明星都消失了,那该多无趣呀!(这岂不是让人太失落了?)
那咱就得好好想想,怎么去保护这些可爱的家伙们。
首先呢,咱得加大宣传力度呀!不能光咱自己知道保护野生动物重要,得让所有人都清楚。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像发传单啊、搞讲座啊,去告诉大家野生动物的神奇和珍贵。
(比如说,举办一些有趣的活动,像野生动物知识竞赛,让大家在玩中就学到了,多棒啊!)
然后呢,对那些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绝对不能手软!咱得严格执法,让那些偷猎的、贩卖的都不敢乱来。
(这就像警察抓坏人一样,必须狠狠地打击他们!)
还有啊,咱得给野生动物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
保护它们的栖息地,让它们有足够的食物和空间。
(就像给咱们自己建一个温馨舒服的家一样呢。
)
最后,我想说,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未来呀!(大家想想,如果野生动物都没了,咱们的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呢?)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为野生动物的保护出一份力吧!
这就是我觉得应该做的2020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方案,大家觉得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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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
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十二条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一)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的;(二)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三)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
第十四条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
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在十日内向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猎埔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
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第十九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狩猎,必须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所内进行,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第二十一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二条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国外引进的其他野生动物,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五章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第二十四条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依照前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五条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以及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前款所称野生动物的,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或者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条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举办出国展览等活动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六)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