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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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二、全体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1、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接受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3、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每年接受针对性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6、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新入场职工必须接受集团公司(分、子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分、子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

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

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2、项目部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3、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培训教育的时间

不得少于20学时。

四、项目部与班组必须针对施工作业特点,及时对在场职

工进行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教育。

五、必须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档案,规范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六、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或经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七、所有安全培训教育,应使用经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八、若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九、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之前下发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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