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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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部分劳动力临时调派给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按需派遣给用户使用的用工方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适用于以下情况:
1.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短期、临时或者循环性劳动力的;
2.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范围变动,需要将与生产经营不相适应的劳动力转移的;
3.用工单位需要解决因劳动力短缺或者劳动力资源分配不合理而导致的用工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
第四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派遣给用户使用的劳动者。
第五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受用工单位与相关劳动者相同的劳动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服务机构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与所需劳动力数量、技能、用工期限相适应的生产经营需要;
2.具备与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常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
3.具备为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的能力;
4.具备保障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受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待遇的能力。
第七条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2.具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派遣工作人员的能力;
3.具备为派遣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的能力;
4.具备保障派遣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合同管理
第八条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动者的派遣岗位、派遣期限、派遣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应当与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工资、工时、保险待遇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劳务派遣的劳动保护
第十条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劳动待遇,包括工资、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确保派遣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件
本文档附件包括:
1.劳务派遣协议范本
2.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劳动合同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务派遣:指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将劳动力临时调派给用户使用的用工方式
3.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指由劳务派遣机构派遣给用户使用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