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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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8〕3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8〕3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7日中山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7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坚持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通过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全市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到2019年年底,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2018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0%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

2019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防治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浙明、刘健、赵多、刘瑜。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7年7月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畜禽养殖标准化不合格示范场资格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畜禽养殖标准化不合格示范场资格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畜禽养殖标准化不合格示范场资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1•【文号】农办牧〔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取消畜禽养殖标准化不合格示范场资格的通知农办牧〔2018〕5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农业)局(厅、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7〕4号)要求,各省(区、市)按照示范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复检工作,并按照程序报送了复检结果。

根据各地复检情况,共有170个示范场不符合《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复检不合格,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地按照要求对复检合格示范场换发标牌,同时继续强化对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监管与指导,切实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快推进畜牧业现代化。

附件: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不合格示范场名单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1月11日附件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不合格示范场名单一、北京1 生猪北京顺新龙养殖有限责任公司2 生猪北京安定猪选育有限公司3 奶牛北京安定棚沨养殖场4 奶牛北京海华云都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场二、天津1 生猪天津市聚海神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三、河北1 生猪曲周县东昌牧业有限公司良种猪繁育场2 奶牛滦县宝全牧场3 蛋鸡灵寿县梅秀养鸡专业合作社4 蛋鸡藁城市建国养鸡场5 肉鸡丰南区丰庆肉鸡养殖场6 肉鸡国昌肉鸡养殖基地7 肉羊平泉县毛兰沟乡金树肉羊养殖场8 肉羊涞水龙安综合养殖场9 肉羊宣化县天顺祥养羊专业合作社四、山西1 蛋鸡阳泉市金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五、内蒙古1 生猪元宝山区永富牧业有限公司2 生猪内蒙古蒙良豚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3 奶牛特尼河农场和谐奶牛养殖小区4 肉鸡突泉县和(福)润自动化肉鸡养殖场5 肉牛阿鲁科尔沁旗天山羊业有限责任公司八家肉牛场6 肉牛锡林浩特市青牧原农牧业专业合作社7 肉羊新巴尔虎右旗金旭日牧民养殖专业合作社8 肉羊陈巴尔虎旗呼伦贝尔羊扩繁场9 肉羊鄂温克旗满达牧民专业合作社六、辽宁1 生猪本溪满族自治县永得利养猪农民专业合作社2 蛋鸡东港市明华牧业有限公司3 肉鸡凤城市白旗镇雕窝养鸡场4 肉鸡北镇市大成规模化养殖基地二场5 肉牛阜新富民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6 肉牛昌图县兴龙养牛专业合作社兴龙养牛场7 肉牛建昌县茂源养牛专业合作社8 肉羊凤城市耘河牧业有限公司七、大连1 生猪大连棒棰岛万顺畜牧发展有限公司2 蛋鸡庄河市金泉种禽繁育有限公司3 肉鸡大连祥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八、吉林1 生猪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九台猪场2 奶牛吉林新源牧业有限公司奶牛养殖二场3 蛋鸡白山市江源区九岔养鸡场4 蛋鸡梅河口市福龙养殖场5 肉鸡农安县顺发养殖场6 肉鸡前郭县益顺养殖有限公司7 肉鸡信达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肉鸡养殖小区8 肉牛桦甸市山河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九、黑龙江1 生猪兰西县种猪场2 生猪肇东市胜源种猪场3 生猪黑龙江天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4 奶牛富裕县鸿顺奶牛养殖基地5 蛋鸡哈尔滨市益农禽业有限公司平乐村养殖场6 蛋鸡大庆兴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7 肉鸡哈尔滨市大昌禽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8 肉牛穆棱市道宗韩牛养殖有限公司9 肉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振伟养羊专业合作社10 肉羊明水县富韩肉羊养殖场十、上海1 生猪上海欣光养殖场2 生猪上海东方种畜场有限公司十一、江苏1 生猪金坛市金康牧业有限公司2 生猪金湖县绿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3 生猪高邮市隆盛畜禽养殖有限公司4 生猪南通市通州区祥牛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5 生猪江苏新坤兴生态农业有限公司6 生猪江苏国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7 奶牛常州市苏农奶牛专业合作社联社8 奶牛常熟市沙家浜镇惠龙奶牛场9 蛋鸡宜兴市芳溪养鸡场10 蛋鸡盐都区潘黄镇根红养殖场11 蛋鸡宝应夏集庭余有机农业产销专业合作社12 蛋鸡江苏高志农业股份有限公司13 肉鸡江苏京海禽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周鸡场14 肉鸡宿迁市合富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曹甸肉鸡场)15 肉羊徐州申宁羊业有限公司十二、浙江1 生猪嘉兴市大运河生态牧业有限责任公司2 生猪浙江金达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3 生猪乐清市利民畜牧养殖场4 生猪浙江六洞山集团兰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5 奶牛杭州双峰牧业有限公司6 蛋鸡建德市航头镇开祥蛋鸡生态养殖场7 蛋鸡宁波威达龙禽业有限公司8 肉鸡嘉兴星健禽业养殖有限公司9 肉羊浦江县龙头生态湖羊场十三、福建1 生猪清流县兴业农业有限公司2 生猪福建东兴种猪有限公司3 生猪晋江华昌农牧有限公司4 蛋鸡福建泉州市玉丰畜牧有限公司彭殊养殖场十四、江西1 生猪江西省明亮牧业有限公司2 生猪樟树市昌付牧工商有限公司第二种猪场3 蛋鸡南昌玉林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4 肉鸡江西鸣亚实业洵口肉鸡场5 肉牛进贤县犇牛实业有限公司十五、山东1 蛋鸡岚山区佳益养鸡场2 肉羊邹平县长山鲁中家庭农场3 肉羊茌平县永顺畜牧有限公司十六、青岛1 生猪青岛泽雨牧业有限公司十七、河南1 生猪洛阳恒野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 奶牛河南恒天然农牧业有限公司3 蛋鸡封丘县田园养殖场4 肉牛周口华发农牧有限公司5 肉牛确山县恒旺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6 肉牛焦作市金茂源养殖有限公司7 肉羊安阳金戊牧业有限公司十八、湖北1 生猪武汉市天源种猪场2 生猪荆州市绿康种猪场3 生猪宜昌市天兴畜牧有限责任公司稻花香猪场4 生猪仙桃市宏盛牧业有限公司5 蛋鸡荆州市裕茂田园牧业有限公司6 蛋鸡京山县苏少华蛋鸡养殖场7 肉鸡孝昌县大发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基地8 肉牛沙洋县科牧养殖有限公司9 肉牛潜江市海天牧业有限公司十九、湖南1 生猪湖南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花坛猪场2 生猪邵阳县合山养猪场3 生猪醴陵市农之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猪场4 生猪湖南九峰实业有限公司猪场5 蛋鸡桃源县王排洲蛋鸡养殖场6 肉牛祁东旭成养殖专业合作社养牛场7 肉羊湖南省耀阳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养羊场二十、广东1 生猪恩平市翔鸿农牧发展有限公司2 生猪英德市德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3 生猪新兴县稔村镇赵冠平养猪场4 肉鸡广州市畜牧科学研究所原种鸡场5 肉鸡肇庆市灵莲畜牧有限公司二十一、广西1 生猪桂林荣发畜牧有限公司猪场2 生猪广西正康种猪有限公司3 生猪广西武鸣腾翔畜牧有限责任公司4 生猪广西宜州市鑫海养殖有限责任公司5 肉鸡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肉鸡养殖场6 肉鸡广西北流市茶山养殖有限公司7 肉羊广西河池都安裕祥山羊繁育有限公司二十二、海南1 肉鸡海南榕籽文昌鸡食品开发有限公司2 肉牛海南海荷牛业发展有限公司3 肉牛海南三牧牧业有限公司4 肉羊海南禾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5 肉羊海口海羊牧业有限公司二十三、重庆1 生猪重庆翰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2 生猪重庆永安畜牧开发有限公司3 蛋鸡重庆广东温氏家禽有限公司大兴鸡场二十四、四川1 生猪四川犍为荣欣生猪繁育基地2 生猪四川仁寿玉泉养殖有限公司猪场3 生猪遂宁市安居区金龟村曾白林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顺木养殖场4 生猪南充市天兆河西养猪场5 奶牛达州市宣汉县天成牧业有限公司奶牛场6 蛋鸡盐亭县嫘祖禽业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蛋鸡场7 蛋鸡南充市顺芦蛋鸡农民养鸡专业合作社蛋鸡场8 肉鸡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鑫燃肉鸡专业合作社周家院肉鸡养殖场9 肉牛营山县玉家牛业专业合作社通鸿牛业有限公司玉帝肉牛场二十五、贵州1 生猪万山特区龙辉养殖有限公司种猪场2 肉羊贵州省平塘县丰盛种羊基地二十六、云南1 生猪鲁甸县城兴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2 奶牛云南楚雄汇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奶牛养殖场3 肉牛泸西县科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牛场二十七、陕西1 生猪旬邑盛世良种猪繁育基地2 生猪鸿福种猪改良有限公司3 生猪镇坪县天生桥生猪繁育场4 奶牛千阳绿源奶业公司奶牛场5 肉羊靖边县丰程实业公司养羊场二十八、甘肃1 生猪西峰区后官寨沟畎春满园养猪小区2 奶牛定西育强牧业有限公司3 肉牛宁县兴旺牧业集团兴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4 肉羊大禹公司酒泉种羊场二十九、青海1 生猪平安县金吉扶贫开发万头良种仔猪繁育场2 生猪青海杨光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3 肉牛湟中县九道河乳肉牛繁育有限公司肉牛标准化示范场4 肉羊天井峡特色养殖专业合作社三十、新疆1 生猪克拉玛依市三达农牧有限责任公司2 蛋鸡阜康市天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3 蛋鸡阿克苏市安康生态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4 肉牛昌吉市智峰畜牧科技养殖有限公司5 肉羊新疆佳和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塔城市)6 肉羊哈密大红柳峡德汇源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三十一、黑龙江农垦1 生猪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盛牧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2 肉羊黑龙江齐垦澳种羊有限公司。

畜禽养殖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一环,但其排放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畜禽养殖排放
标准。

本文将就畜禽养殖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畜禽养殖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废水、废气、废渣等方面
的规定。

针对废水排放,标准通常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废水排放浓
度限值,要求对废水进行处理后再排放,以保证水体的质量。

对于
废气排放,标准一般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氨氮、硫化氢等有害气体
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

而对于废渣处理,标准通常要求畜禽养殖场对粪便、尿液等废渣进
行合理处理,防止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

其次,畜禽养殖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畜禽养殖排放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氨氮等有害物质,如果排
放不加以控制和处理,将对周围的土壤、水体和空气造成污染,危
害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因此,制定畜禽养殖排放标准,对于减少
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畜禽养殖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只有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排放符合标准要求,才能有效减少畜禽养殖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畜禽养殖的生产效率,减少排放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畜禽养殖排放标准是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加强管理和技术创新,才能实现畜禽养殖的可持续发展,为人类创造一个清洁、美丽的生活环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10.12•【文号】环办环评〔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预防作用,现将畜禽规模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项目选址,合理布置养殖场区项目环评应充分论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选址应避开当地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并与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当地未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的,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村镇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项目环评应结合环境保护要求优化养殖场区内部布置。

畜禽养殖区及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等产生恶臭影响的设施,应位于养殖场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位置,并尽量远离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并根据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以及当地的环境及气象等因素,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要求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作为养殖场选址以及周边规划控制的依据,减轻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二、加强粪污减量控制,促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环评应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优化工艺,通过采取优化饲料配方、提高饲养技术等措施,从源头减少粪污的产生量。

鼓励采取干清粪方式,采取水泡粪工艺的应最大限度降低用水量。

场区应采取雨污分离措施,防止雨水进入粪污收集系统。

项目环评应结合地域、畜种、规模等特点以及地方相关部门制定的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目标等要求,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选择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利用模式,采取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粪便垫料回用、异位发酵床、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等模式处理利用畜禽粪污,促进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种养结合”绿色发展。

畜禽养殖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其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制定和执行畜
禽养殖排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针对畜禽养殖的废水排放,应当严格控制其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和氮、磷等营养物质,如果直
接排放到水体中,将导致水体富营养化,从而引发藻类过度生长,
破坏水生态平衡。

因此,针对不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制定相
应的废水排放标准,通过合理的处理手段,减少废水中有害物质的
含量,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其次,对畜禽养殖的废气排放也应当进行规范管理。

畜禽养殖
中产生的氨气、硫化氢等有害气体,如果排放不当,将对周围的空
气质量造成影响,甚至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应当制定相应
的废气排放标准,对畜禽养殖场的通风设施、粪污处理设备等进行
规范管理,减少废气的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畜禽养殖的废渣处理也是排放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禽养殖中产生的粪便、尿液等废渣,如果不得当处理,将对土壤造
成污染,影响土壤的肥力和生态环境。

因此,应当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废渣处理方式,制定相应的处理标准和技术要求,实行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理,减少对土壤和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畜禽养殖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规范畜禽养殖的生产行为,才能有效减少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因此,相关部门和畜禽养殖场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管,促进畜禽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构建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家2018年畜禽养殖政策

国家2018年畜禽养殖政策

国家2018年畜禽养殖政策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禽养殖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畜禽养殖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粪便处理等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业,保护环境和消费者的权益,国家于2018年出台了一系列畜禽养殖政策。

首先,国家加大了对畜禽养殖业的监管力度。

政府要求养殖场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否则将面临罚款和相关法律制裁。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将采取严厉的措施进行处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次,政府倡导绿色养殖和生态养殖。

鼓励农民采用可持续的养殖模式,减少养殖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

政府对使用农药和化肥的限制也逐渐加强,以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

此外,政府鼓励农民加强兽医防疫工作,提高畜禽养殖的健康水平。

兽医防疫工作不仅能够减少养殖过程中的损失,还能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

政府将加大对兽医人员培训的力度,提高技术水平,保证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另外,政府鼓励养殖户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养殖效益。

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合理安排养殖密度、饲养方法等,提高养殖场的产能和经济效益。

政府将加强对养殖户的培训和指导,引导养殖户走科学发展之路。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还将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推广力度。

农业保险能够为养殖户提供保障,减少损失,提高生产的稳定性。

政府将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更加合理和便捷的农业保险产品,满足养殖户的需求。

此外,政府还将推动畜禽养殖业与农副产品加工业的深度融合,促进畜禽养殖产业链的延伸。

通过深加工,能够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

政府将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鼓励农民参与农副产品加工业。

总之,国家2018年的畜禽养殖政策主要是为了规范行业秩序,提高养殖水平,保护环境和消费者的权益。

政府将加强监管,倡导绿色养殖和生态养殖,鼓励科学管理和兽医防疫工作,推动农业保险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发展。

通过这些政策措施,将进一步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畜牧业,传染病防控正文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1月29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治理和综合利用第四章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以及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结合、激励引导。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科技、林业、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

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

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3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用地保护第三章农用水保护第四章生物资源保护第五章农业污染防治第一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第二节农药、化肥、农膜污染防治第三节大气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本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土壤、水、大气、生物等。

第四条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护并举、职责严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示范项目建设等工作的开展;统筹相关农业补贴资金,采取农业生态环境补贴或者生态补偿等措施,对从事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活动的农业生产者给予扶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2018年0318畜牧业司制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建设规范方案、试行、标准注解、常草、王局要

2018年0318畜牧业司制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建设规范方案、试行、标准注解、常草、王局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局<厅、委、办>,**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要求,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科学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我部制定了《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2018年1月5日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第一条本规范适用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的指导和评估.第二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指在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通过生产沼气、堆肥、沤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机肥、垫料、基质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第三条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第四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第五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采用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水冲糞工艺改造为干清粪或水泡粪.不同畜种不同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按照GB18596执行<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水冲粪工艺下,每天最高允许排水量,存栏1头生猪冬季≤25升,夏季≤35升;存栏1只鸡,冬季≤0.8升,夏季≤1.2升;存栏1头牛,冬季≤200升,夏季≤300升.干清粪工艺下,每天最高允许排水量,存栏1头生猪冬季≤12升,夏季≤18升;存栏1只鸡,冬季≤0.5升,夏季≤0.7升;存栏1头牛,冬季≤170升,夏季≤200升.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分别为:五日生化需氧量<BOD>150毫克/升,化学需氧量<COD>400毫克/升,悬浮物200毫克/升,氨氮80毫克/升,总磷8毫克/升,粪大肠菌群数1000个/100毫升,蛔虫卵2个/升><干清粪,COD一般情况为4000-8000,水冲粪、水泡粪,COD一般为8000--15000>.第六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设计按照GB/T27622执行<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宜采用地上带有雨棚的"n"型槽式堆粪池,地面为混凝土结构,坡度1%,做防渗处理,坡底设有排水沟和污水池相连;墙高≤1.5米,砖混并水泥抹面或混凝土结构;雨棚下玄与设施地面净高≥3.5米>.污水暂存池的设计按照GB/T26624执行.<畜禽养殖污水贮存池设施设计要求,分地下式、地上式两种,形式为方形、长方形、圆形,底面高于地下水0.6米以上;池体具有抗压防震、防开裂、防跌落等功能,内壁、底面做防渗处理,池深≤6米,有溢流管道或雨水导流渠,应建设防臭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警示、禁止烟火等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第七条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宜釆用暗沟或管道输送.第八条规模养殖场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后的固体粪便可采用堆肥、沤肥、生产垫料等方式进行处理利用.固体粪便堆肥<生产垫料>宜采用条垛式、槽式、发酵仓、强制通风静态垛等好氧工艺,或其他适用技术,同时配套必要的混合、输送、搅拌、供氧等设施设备.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m³×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其它畜禽按GB18596折算成猪的存栏量计算<1头猪=30只蛋鸡=60只肉鸡=0.1头奶牛=0.2头肉牛=3只羊>.第九条液体<是指粪便、尿液、冲洗水排出后,及时进行固液分离后的粪尿水混合体>或全量<一般是指水泡粪工艺下的粪污混合体>粪污通过氧化塘、沉淀池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 ³〔×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m³,奶牛0.045m³,肉牛0.017m³,家禽0.0002m³,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第十条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异位发酵床工艺处理<常见于高床养殖工艺,即上层养猪,下层建设发酵床和安装翻抛设备,南方多见>的,每头存栏生猪粪污暂存池容积不小于0.2m³,发酵床建设面积不小于0.2㎡,并有防渗防雨功能,配套搅拌设施.第十一条液体或全量粪污采用完全混合式厌氧反应器〕CSTR〔<混浆发酵工艺、内置有搅拌器的厌氧消化装置>、上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UASB〔<升流式厌氧污泥床,由底部的污泥区和中上部的气、液、固三相分离区组合为一体的厌氧消化装置>等处理的,配套调节池、厌氧发酵罐、固液分离机、贮气设施、沼渣沼液储存池等设施设备,相关建设要求依据NY/T1220<沼气工程技术规范,共6项,即工艺设计、供气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行管理、质量评价、安全使用.选址应尽量靠近原料产地和沼气利用地区;处于人居或场区下风处,总排出口便于污水处理或利用;防疫、防洪、防涝等条件好,供水、供电和交通便利;竣工时应满足供气设计、施工及验收、质量评价、安全使用等技术规定;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沼气工程工艺和设施、设备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必须经过培训、能熟练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日常管理记录齐全,应制定维修保养计划,有防火、防护、呼吸、急救等救生设备能正常使用.><缺乏管理是突出问题,因此多少沼气工程失效,另外沼气发电设备及上网问题突出、提纯生物质燃气成本高>执行.沼液贮存池容积依据第九条确定<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³〔×发酵周期<天><一般池内停留7天>×设计存栏量<头>.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推荐值为:生猪0.01m³,奶牛0.045m³,肉牛0.017m³,家禽0.0002m³,具体可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核定>.利用沼气发电或提纯生物天然气的,根据需要配套沼气发电和沼气提纯等设施设备.第十二条堆肥、沤肥、沼肥、肥水等还田利用的,依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合理确定配套农田面积,并按GB/T25246<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一是进行无害化,充分腐熟并杀灭病原菌、虫卵和杂草种子,无蝇蛆滋生,二是达到规定的卫生学指标及重金属含量标准,如蛔虫卵死亡率95-100%,沼液不应有活的血吸虫卵和钩虫卵;三是应根据土地承载力计算还田限量.>、NY/T2065<沼肥施用技术规范,沼渣年施用量0.9-1.8吨/亩,沼液年施用量3--6.7吨/亩,一般按2季计算施肥量.><突出问题是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土地不够>执行.第十三条委托第三方处理机构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依照第六条规定建设粪污暂存设施,可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第十四条固体粪便、污水和沼液贮存设施建设要求按照GB/T26622<畜禽粪便农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准则,应编制农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纲,对畜禽粪便、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进行环境采样检测,根据土地承载力参数评估施用量和施用条件.>、GB/T26624<畜禽养殖污水贮存池设施设计要求,分地下式、地上式,形式为方形、长方形、圆形,底面高于地下水0.6米以上;池体具有抗压防震、抗开裂、防跌落等功能,内壁、底面做防渗处理,池深≤6米,有溢流管道或雨水导流渠,应建设防臭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警示、禁止烟火等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和NY/T2374<沼气工程沼液沼渣后处理技术规范,以提高沼液沼渣综合利用效益、避免二次污染环境为基本原则,选择投资少、运营成本低、占地少、运行稳定、操作简便的工艺.沼液:一是资源化综合利用,以种养平衡为原则;二是用于灌溉,典型做法是沉淀--消毒--贮存--配水--蔬菜、果木、花卉、大田灌溉;三是用做水溶肥料,典型做法是沉淀或过滤--消毒--调制--水溶肥料,四是沼液浓缩肥,五是达标排放;沼渣:一是做肥料、基质利用;二是制取有机肥,典型工艺是调制--堆沤--腐熟--干燥--粉碎--筛分--有机肥.>执行.第十五条第三方处理机构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参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执行.第十六条各省<区、市>可参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粪便堆肥处理:猪场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m³×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0.002m³×60×1=0.12m³/头奶牛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m³×10×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0.002m³×10×60×1=1.2m³/头肉牛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m³×5×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0.002m³×5×60×1=0.6m³蛋鸡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m³÷30×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0.002m³÷30×60×1=0.004m³肉鸡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m³÷60×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0.002m³÷60×60×1=0.002m³肉羊堆肥设施发酵容积不小于0.002m³÷3×发酵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0.002m³÷3×60×1=0.04m³粪尿水贮存处理:生猪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³〔×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0.01m³×60×1=0.6立方米/头奶牛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³〔×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0.045m³×60×1=2.7立方米/头肉牛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³〔×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0.017m³×60×1=1.02立方米/头年出栏200头肉牛需建设粪尿水贮存池102立方米以上,年出栏500头需建设255立方米以上,年出栏1000头需建设510立方米以上蛋鸡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³〔×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0.0002m³×60×1=0.012立方米/头存栏2000只蛋鸡需建设粪尿水贮存池24立方米,存栏5000只需建设60立方米,存栏10000只需建设120立方米肉鸡氧化塘、贮存池容积不小于单位畜禽日粪污产生量<m³〔×贮存周期<天>×设计存栏量<头>=0.0002m³×60×1=0.012立方米/头年出栏10000只肉鸡需建设粪尿水贮存池30立方米,年出栏50000只需建设150立方米,年出栏100000只需建设300立方米年出栏500头生猪需建设堆肥发酵池30立方米、建设粪尿水贮存池150立方米;年出栏2000头分别需建设120立方米和600立方米,年出栏10000头分别需建设600立方米和3000立方米.存栏200头奶牛需建设堆肥发酵池240立方米、需建设粪尿水贮存池540立方米,存栏500头分别需建设600立方米和1350立方米,存栏1000头分别需建设1200立方米和2700立方米.。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但同时也是重要的环境污染源之一。

随着我国畜禽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日益显著。

为了控制和减少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排放标准,以保障环境质量和人民健康。

首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了对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限值要求。

针对废水排放,我国规定了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设施,对废水中的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于废气排放,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科学的通风换气系统,合理控制粪便和饲料的堆积,减少氨气、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排放。

对于废渣排放,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畜禽粪便等废渣进行合理处理,减少对土壤和水质的污染。

其次,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包括了对养殖场周边环境的保护要求。

养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系统,对周边土壤、水体、空气等环境进行监测,确保养殖场的排放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养殖场应当加强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解决周边居民对养殖场污染排放的投诉和举报。

最后,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包括了对养殖场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污染物排放台账,对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排放数据真实可靠。

对于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养殖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养殖场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综上所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法规之一,它的实施对于减少畜禽养殖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养殖场应当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加强管理和监控,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为建设美丽中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四良一规范”整县(市)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四良一规范”整县(市)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四良一规范”整县(市)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新牧发〔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四良一规范”整县(市)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新牧发〔2018〕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一产上水平。

经研究,决定以畜牧业生产“四良一规范”综合配套措施为抓手促进畜牧业上水平、加快推进生产方式转型升级和产业提质增效。

现将《畜禽养殖“四良一规范”整县(市)推进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请各县(市)于7月20日前,以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将经过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本县(市)畜禽养殖“四良一规范”三年县(市)实施方案(附件2,A4双面打印,一式3份)报送至自助畜牧科学院科技管理与国际合作处。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武坚联系电话:0991—3075180QQ邮箱:****************自治区畜牧厅2018年7月16日畜禽养殖“四良一规范”整县(市)推进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畜牧业上水平、加快推进生产方式转型升级和产业提质增效的工作部署,自治区畜牧厅决定,自2018年起在全区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四良一规范”整县推进工作。

为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并取得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为促进提高县(市)畜牧业生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饲养科学化、管理制度化、防疫规范化”技术配套适用与推广应用整体水平,推动畜禽养殖“四良一规范”示范县创建工作,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南北疆的自然禀赋和发展基础,北疆以企业、场(合作社)为重点,着力推动落实质量效益并重、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理念,南疆以行政村、养殖大户为重点,着力规范庭院高效养殖模式,推进适度规模养殖示范村、示范户建设,促进生产转方式转变,助力脱贫攻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18〕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18〕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指导各地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优化调整畜牧业区域布局,促进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农业发展,我部制定了《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指导各地优化调整畜牧业区域布局,促进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农业发展,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区域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和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消纳配套土地面积的测算。

2 测算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3)《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4)《畜禽粪便农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准则》(GB/T 26622-2011)(5)《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是指在土地生态系统可持续运行的条件下,一定区域内耕地、林地和草地等所能承载的最大畜禽存栏量。

3.2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消纳配套土地面积指畜禽规模养殖场产生的粪污养分全部或部分还田利用所需要的土地面积。

畜禽养殖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排放标准畜禽养殖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排放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畜禽养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畜禽养殖排放标准,以规范畜禽养殖过程中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排放,下面将对畜禽养殖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针对废气排放,畜禽养殖排放标准规定了对废气排放浓度的限制,包括氨气、硫化氢、甲烷等有害气体的排放浓度限制,以及对气味的控制要求。

此外,还对废气的处理设施和排放管道进行了规范,要求养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废气处理设施,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其次,针对废水排放,畜禽养殖排放标准也明确了对废水排放的要求。

养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后再进行排放。

对于废水中的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都有具体的排放标准,以保证排放的废水对周围水体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此外,畜禽养殖排放标准还对废渣的处理和利用提出了要求。

养殖场应当建立科学的废渣处理系统,对畜禽粪便、废饲料等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处理和利用。

废渣的堆肥利用、生物气化等技术也应得到充分的利用,以减少废渣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总的来说,畜禽养殖排放标准的出台对规范畜禽养殖行业、保护环境、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养殖场应当严格遵守排放标准,加强管理,改进技术,减少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循环经济,为畜禽养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畜禽养殖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促进畜禽养殖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排放标准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和培训,推动养殖场逐步达到或超过排放标准,为建设美丽乡村、绿色畜禽养殖贡献力量。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黔农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下简称“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前端”预防(一)科学合理选址。

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养殖场所位置与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主要交通干线等的距离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标准,禁止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

(二)强化环境准入。

新建、改建或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环评报告书审批或环评登记表管理。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它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执行环评报告书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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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畜禽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9 固体粪 fecal residue
指畜禽养殖场饲养畜禽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固体排泄物、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 物。
4 排放控制要求
4.1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现有畜禽养殖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表1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 限值。
ICS 13.040.40 Z60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1098—2018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breeding
(发布稿)
2018 - 9-30 发布
2019 - 1 - 1 实施
Qi基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百头·天;
6
DB31/1098—2018
实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 Q总 与 Yi Qi基 的比值小于等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3 固体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畜禽养殖场应配套规范化固体粪收集、储存及处理设施。固体粪治理资源化综合利用应符合GB 7959的规定,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畜禽固体粪还田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DB31/1098—2018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排放控制要求 ...................................................................... 3 5 管理要求 .......................................................................... 6 6 监测要求 .......................................................................... 6 7 实施和监督 ........................................................................ 8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6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根据嗅觉器官实验法对恶臭气体气味的大小予以数量化表示的指标,即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恶臭气 体样品连续稀释至嗅辨员阈值时的稀释倍数。 3.7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畜禽养殖场向周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畜禽养殖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 生活污水、冷却废水等)。 3.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Q总

Yi Qi基
(1)
式中:
基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Q总 ——排水总量,m3;
Yi ——排污单位畜禽常年存栏量,百头;按出栏量统计养殖量的畜种按以下比例折算存栏量:年出栏2
头猪=常年存栏1头猪、年出栏5只肉鸡=常年存栏1只肉鸡、年出栏1头肉牛=常年存栏2头肉牛;
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1098—2018
1 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管理要求,以及标 准的监督实施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 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 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25246 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pH 悬浮物(SS)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6~9
30
畜禽养殖场废水总排放口
20
5
DB31/1098—2018
4
化学需氧量(CODCr)
5
氨氮
60 5(8)a
6
总氮(以 N 计)
15
7
总磷(以P计)
5.0
8
粪大肠菌群数(个/100ml)
500
9
蛔虫卵(个/L)
4.1.2 现有畜禽养殖场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2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新建畜禽养殖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畜禽养殖场恶臭污染控制项目周界排放限值
4
控制项目 臭气浓度(无量纲)
畜禽养殖场 周界 50
DB31/1098—2018
5 管理要求
5.1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等措施,保持环境整洁,实现清洁生产。 5.2 畜禽养殖场应按照HJ 497及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及 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5.3 畜禽养殖场应维持粪污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设施正常运转,并做好处理利用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台 账记录。 5.4 畜禽养殖场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 测记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B31/1025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DB31/1098—2018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畜禽养殖场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萝啉分光光度法
HJ 497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2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 定的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按以下标准确定: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 头(年出栏)、蛋鸡≥15000羽(存栏)、肉鸡≥30000羽(年出栏)。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其规模可将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进行核定,换算比例为:1头 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30只蛋鸡折算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3只羊换算 成1头猪。 3.2 现有畜禽养殖场 existing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
I
DB31/1098—2018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技术 的进步,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2.0
10
总铜
0.5
11
总锌
2.0
单位产品基准
标准猪(m3/百头·天)b 排水量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0.8 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a 每年 11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b 百头为存栏数,其他种类的畜禽可按 3.1 节的方法折算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2.2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 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 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 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养殖场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或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 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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