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员工违纪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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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鑫超市员工违纪处罚规定
本处罚规定针对超市所有员工,配送人员、超市经理、促销人员租赁区人员、营业员。
第一条、无故迟到、早退,罚款10--20元,迟到半小时按旷工处理,旷工罚款100元。无故旷工2日,开除并扣除所有工资及押金,
第二条、不配合同事工作,不服从店长管理与巡店经理调动的罚款50-100元
第三条、值班人不按规定交接班,罚款20-50元。
第四条、工作时间无故擅离岗位,聚堆或串店闲聊,罚款20--50元。
第五条、在超市外公共区域乱扔杂物或垃圾(如厂区超市、社区超市)罚款50--100元。
第六条、违反公司统一的仪容仪表规范要求,罚款20--50元。
第七条、在超市内非就餐时就餐、吃零食或嚼口香糖,罚款20—50元。
第八条、在超市内明显处摆放食品、各种餐具器皿及报刊杂志等,罚款10—20元。
第九条、责任区卫生、牌面不合格,有库存不上货架,不及时报缺货,罚款20--50元。
第十条、以整理商品、记帐、打扫卫生等为由怠慢顾客,罚款20--50元。
第十一条、牌面无价格排卡、堆头商品无POP、负责人与店长,罚款20--50元。
第十二条、商品管理不善(如陈列商品不符合规定、商品不清洁等)负责人与店长,罚款20-50元
第十三条、在超市内哼唱歌曲,手舞足蹈、打闹或大声喧哗,罚款20--50元。
第十四条、收银台、烟柜区、冷冻区、蔬菜区卫生不合格,不按规定执行的,罚款20--50元。
第十五条、私自将顾客丢失在超市内的物品据为己有或私分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在超市卖场内与长聊电话5分钟以上。罚款20--50元。再犯降为实习员工。
第十七条、激化顾客矛盾与顾客吵架和斗殴,视情节罚款50--10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营业员之间打架斗殴者各罚50--10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无理取闹不服从管理,顶撞上级领导者,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对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正常检查态度不好,视情节予以罚款50--100元,造成影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因工作态度受到上级管理部门、顾客批评投诉的,罚款50—100元, 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工作或营业时间超市营业人员不戴证章或佩带不规范(包括提前到岗或延时离岗的倒班人员)罚款20--50元。
第二十二条、未将应赠与消费者的赠品交付的,罚款50至200元。
第二十三条、内部员工未按规定购买商品的,罚款50至200元。
第二十四条、将顾客存包商品损坏、丢失的,由个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服务态度欠佳造成消极影响,经顾客检举属实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二十六条、在售货过程中不实事求是介绍商品,诱导,欺骗消费者,经顾客举报的(包括超市促销人员和租赁区人员),罚款20-50元。
第二十七条、在处理退换货过程中,故意以各种理由推委、拖延,不予退换,不按程序办理,与顾客发生对骂对打等冲突或拒不执行公司规定及超市管理人员调节处理的,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辞退。
第二十八条、各店经理闭店后不关灯、电气设备(收款机插座、饮料展示柜,冷冻冰箱除外)的,罚款100-200元。
注:凡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重罚,直至开除。被处罚的员工罚金,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员工出现以上违纪行为,店长包庇员工,不开罚款单,巡店经理有权对店长及员工同时罚款,店长不在岗,巡店经理有权直接对员工开罚款单。总经理对执行人员监督。
以上制度即日起执行。
永鑫连锁发展超市办公室
201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