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管理制度(5篇)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保证井下机电设备正常、安全运转,提高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消灭井下电气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二、凡从事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安装、验收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和执行GB3836-83《防爆电气设备制造检验规程》和《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性检查细则》。
三、新购进的高压防爆开关、低压防爆开关、防爆电动机、防爆移动式变电站、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保、照明综保、皮带机综保、瓦斯继电器、仪表等防爆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经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电检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详细检查,合格后在设备上粘贴合格证,设备组进行设备编号方准下井使用。
四、防爆接线盒、防爆电铃、打点器、按纽等五小防爆电器,发放使用前必须经过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详细检查,合格后签发入井合格证方准下井使用。
五、凡升井检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成后,都必须由防爆电气设备检验员、设备管理员、维修负责人、技术员共同对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并贴有检查合格证方可入库,由机电科设备组统一发放。
六、新装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由本单位机电技术人员提前一个月将采(掘)工作面的设计及所需设备报机电科,然后由机电科科审批和准备。
七、新采(掘)工作面安装完毕(按部分安装完毕)后,必须不少于开工前三天通知安全科,然后由安全科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详细验收,验收中机电科尤其应对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保护装置进行详细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八、凡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入井、安装、检修、维护和详细工作记录。
九、每台、每套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机电科设备组必须有每一设备的使用地点、设备编号、规格型号、容量等内容的设备台帐。
十、凡防爆电气设备,因检修、安装、使用不当、不合格而造成的失爆,一律按矿发文件进行处罚。
十一、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执行设备包机制度,做好开机、运转前的自检自查工作,发现失爆应立即停止运转,并切除电源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向机电科、调度室汇报。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规定(3篇)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规定1、物资供应部门采购的防爆电气设备,到货后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准”及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入库合格证贴在防爆电气设备上),方准入库。
2、生产单位新领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由专职防爆检查工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性能的各项操作技术要求及物资供应部门签发的入库合格证。
检查合格签发入井合格证(入井合格证贴在防爆电气设备上),方准入井。
3、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后,应做必要的电气性能试验,测量电气数据以保证检修质量。
然后由检修班长和队(车间)分管电气设备的领导作质量验收,合格后签发检修合格证(合格证贴在防爆电气设备外壳上)。
4、防爆电气设备下井前,应有专职防爆检查工对其防爆性能各项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无问题后签发入井合格证(合格证贴在防爆电气设备上),方准入井。
5、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搬运应保证防爆性能完好,零部件完整,外壳无变形。
6、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①安装电气设备的地点周围,要求干燥,避免顶板淋水和滴水。
②开关放置与地面垂直,倾斜角度不得超过____度。
③防爆性能符合要求。
④接线工艺符合要求。
7、井下安装好的电气设备,生产矿井机电副井长应组织安装和使用连队到现场进行验收,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8、运行中的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小型电气设备)的检查:①专职防爆检查工: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每天不少于____次,其余地点不少于每____天____次。
②机电队队长、机电技术员每周不得少于____次。
③机电副井长每____天不得少于____次。
9、移动式防爆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包括经常移动的电缆)由专职维护人员每月必须测定____次;固定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固定敷设的电缆)则每季测定____次,并要记录。
发现绝缘低劣的设备或电缆,应有计划的采取措施处理。
10、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每采完或掘进完一个工作面,必须升井检修,严禁交替使用。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电气设备除按《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执行,还应遵守下列要求: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MA标志。
2、专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兼职必须经过矿级(或相当于矿级)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无防爆检查合格证不得对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3、防爆电气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 标志”及安全性能。
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5、推广使用高效、低耗、节能电气设备,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电气设备产品。
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使用。
其他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电缆护套深入器壁5-15㎜,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片,接线整齐,无毛刺。
螺母、垫片不压绝缘外皮,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符合要求,接线室和本体腔无杂物。
⑵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⑶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不得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否则视为失爆。
电气设备严禁超容量、超电压等级使用。
⑷螺栓和螺母不允许用塑料或轻合金材料制成。
⑸设在护圈内的螺栓头或螺母的上端不得超出护圈的高度。
⑹闲置的喇叭嘴内必须使用完好的密封圈。
⑺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
⑻隔爆开关控制进线装置严禁出负荷线或动力线(监测、监控检漏继电器的电源除外)。
⑼电源进线的截面必须大于等于负荷线的截面积。
⑽地线长度应适宜,松开线嘴卡爪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时,地线不掉。
⑾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台),放置时尽量与地面垂直,最大倾角不超15,尽量放在通风良好处,不得有淋水、滴水。
⑿电气设备实行包机管理,悬挂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等。
⒀电气设备紧固用螺栓、螺母、垫圈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作供电用的螺栓、螺母应使用铜件或热镀锌件,同一部位紧固件规格一致,弹簧垫圈规格与螺栓直径相适应,螺母应上满丝,并露出1-3丝。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5篇)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与验收: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等)的选用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必须选用有“防爆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厂商提供的产品,由机电科具体负责。
2、防爆电气设备的到货和入库,必须附有《产品质量合格》,《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证书》,并有“MA”标志。
3、新到货和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按照《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和《电气设备完好标准》进行验收,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合格后签发《防爆合格证》方可入库。
大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及电缆,必须由检修单位出具《检修质量合格证》。
第二条防爆电气设备入库后,必须采取防淋雨,防潮湿措施,严禁非专业人员随意开盖,更不准拆卸和其零部件。
第三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发放、入井、运输及安装:1、防爆电气设备发放时,必须由防爆检查员对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签“防爆合格证”和“入井证”后,方可入井。
不符合防爆标准要求的严禁发放。
2、无“防爆合格证”禁止发放,由保管员把关。
3、运料队要严把机电设备的入井关,无“入井证”禁止装车下井。
4、使用单位在安装防爆电气设备前,要仔细检查设备完好状况,确保设备完好无失爆,否则不得安装使用。
5、安装质量要符合《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相关要求。
6、设备管理人员发放各队组所领取设备时,需要经机电矿长、机电科科长或机电科副科长批示,才能发放。
7、各单位不准随意拆卸备用设备上的零部件,若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经机电矿长和机电科有关领导批准后拆取。
第四条防爆电气设备使用过程的检查与维护:1、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1)对防爆电气设备外观防爆性能的检查,使用单位每班至少检查一次,覆盖率____%,机电科防爆检查组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各使用单位对查出的问题,要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机电科检查人员要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与责任队组三定,严格执行“专人检查,专人落实”制度,对队组隐患处理情况进行复查。
(2)对防爆电气设备内部防爆性能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机电科对全矿防爆电气设备开盖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检查覆盖率____%。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为近一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及评分方法(试行)》《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GB51145-2015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保证防爆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事故,确保矿井安全供电,结合井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爆电气检查与失爆管理办法1.机电队、运输队、监测股室根据井口下发的资料《GB51145-2015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第11章矿用防爆电器安装标准及其它相关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标准等资料进行不定时自查,防爆检查员作辅助巡查。
2.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电缆、监测监控设备及线路、通讯设备及线路、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及线路、视频监测系统设备及线路等设备设施,机电队、运输队、监测股室各分管范围内的每周至少全覆盖检查1次。
机运股必须每月组织全面检查一次防爆性能并做好记录。
发现失爆立即整改。
生产过程中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立即停产更换。
3.掘进迎头、检修作业点、工作面上、下口等易造成电缆、监测监控线、电气设备损坏的地点,由防爆检查员每天覆盖检查一次。
现场作业人员若发现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线缆破损或设备损坏等现象,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安排相关管理连队(股室)及时处理。
4.对井下临时安装的电气设备,要在安装前通知防爆检查组成员检查,入井设备必须粘贴自制的“矿用设备入井防爆检验合格证”。
并检查合格达到防爆要求后方可入井使用。
电气设备入井安装后防爆检查员及时对所安装的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包括内部检查),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失爆现象或设备不完好通知相关责任连队(股室)及时处理。
5.二号井机运股室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若发现失爆或电气隐患等问题要按二号井《二号井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严格考核。
二、防爆电器设备爆检查规定:(一)防爆电器设备的外壳隔爆结合面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均应为防爆电器设备失爆:1.外壳隔爆结合面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间隙应符合表1的规定,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5mmo表1外壳隔爆结合面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间隙(mm)注:1)对于操纵,轴和转轴,其间隙指最大的直径差。
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矿工安全,确保矿井生产过程中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制定并实施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安全,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煤矿应设立防爆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职务,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和检修等环节,形成完整的防爆电气设备管理体系。
第五条煤矿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应定期开展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测和评估,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煤矿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迅速、有效地处理防爆电气设备故障。
第二章防爆电气设备的购置和验收第八条煤矿在购置防爆电气设备时,应根据需要明确设备的功能、性能和规格。
第九条煤矿在购置防爆电气设备前,应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并核实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煤矿在验收防爆电气设备时,应对设备的品质、数量、性能等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编码和入库。
第三章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二条煤矿在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矿工熟悉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矿工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证书和岗位培训证明。
第十四条煤矿应为防爆电气设备制定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规定和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煤矿应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定期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六条煤矿应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返修第十七条煤矿应设立专门的防爆电气设备检修部门,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检修部门应有专业的检修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煤矿矿井电气防爆管理规定
矿井电气防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气防爆管理,杜绝电气失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原煤生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机电科是本单位电气防爆管理的职能部门,安检科是电气防爆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
各单位机电科、安检科必须高度重视电气防爆管理工作,确保电气防爆相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现场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各单位机电科是外来施工单位(建井处、安装工程处、六处、勘探工程处等)电气防爆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把外来施工单位的电气防爆管理纳入日常考核,定期对其作业地点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矿、队(项目部、工区)、班组三级防爆管理网络,按规定周期对防爆设备、小型电器、电缆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特殊时期应增加检查次数。
第五条防爆检查人员配置(一)各单位机电科及其它生产业务科室,必须明确一名副科长分管电气防爆工作。
(二)各单位机电科必须设防爆管理组,配齐专职防爆检查员,配置人数应满足检查周期需要(建井处、勘探工程处参照100-240万吨矿井配置),但不得少于表1规定人数。
表1:专职防爆检查员配置数量(三)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安全等使用机电设备的井下单位(项目部、工区),必须明确一名副队长(副经理)负责电气防爆工作,配置2名~3名兼职防爆检查员,采掘头面每班至少配1名跟班防爆电工负责防爆检查工作。
(四)专、兼职防爆检查员、防爆电工应具备中技或高中及以上学历,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并取得井下电气作业合格证。
(五)专、兼职防爆检查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调换人员时必须报各单位机电科备案。
第六条防爆管理职责(一)防爆管理职责划分原则:“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直接责任”。
(二)各单位机电负责人是本单位电气防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电气防爆工作的行政管理。
(三)机电副总工程师是本单位电气防爆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电气防爆工作的技术管理。
(四)机电科长是电气防爆业务保安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电气防爆工作的日常管理。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定(4篇)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利用电气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科研和生活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应该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建立健全防爆管理机制,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电气设备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条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应该依法遵守,科学合理,经济适用,责任明确,组织有序,工作连续,有效管理并不断完善。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要求第五条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操作规程,规定明确的防爆措施和操作规范;(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操作指导,确保人员具备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理的能力;(三)加强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四)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五)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救援组织,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事故;(六)加强防火安全管理,严格按照防火要求进行布线、安装和使用电气设备;(七)加强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先进的防爆技术和设备,提高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八)加强管理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防爆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和防爆要求;(二)电气设备的安装和布线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三)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四)电气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应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能;(五)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进行检修修复,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六)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七)电气设备的报废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井下环境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以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保障矿井井下人员的安全。
第二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井下的电气设备,包括配电设备、电动机、电缆等。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矿井井下各个工作区域以及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等全过程。
第二章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第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设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负责组织并实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防爆管理的制度和标准、组织培训、检查监督等。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维修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电气设备防爆的安全标准第八条矿井煤矿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安全防护等方面制定标准。
第九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电气设备的使用与操作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并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章防爆管理的培训与教育第十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组织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防爆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章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5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一、防爆检查要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具体操作。
二、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取得防爆检查合格证才准入井,井下安装完毕必须经过防爆检查验收合格后才准投入运行。
三、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1、由机电科负责入井防爆电气设备和检修后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验收;由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并负责组织入井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各队值班电工负责井下所管辖防爆电气设备的巡回检查工作。
2、防爆电气设备在检修过程中和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认真做好检修记录,特别是装配后不能测试的防爆间隙和隐蔽件的技术数据,在检修过程中应首先做好测试和记录。
3、防爆电气设备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要通知机电科组织防爆检查人员根据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复查和通电试验,验收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由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填写签发《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合格证》,并填写验收记录台帐。
4、凡是新调入(购入)、初次使用或大修的防爆电气设备,机电科必须组织检查、验收。
5、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对自己签发的合格证负责,凡在验收或检查中发现该设备失爆或有重大隐患问题,有权随时收回合格证,并要求检修或安装人员限期处理。
四、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时,安装人员要严格按《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中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失爆处理:1、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的绝缘基座破裂,接线螺杆杆孔间隙超限,绝缘基座与接线盒内间隙超限,绝缘基座边缘厚度小于25mm为失爆。
2、螺旋式嗽叭口要用手拧紧,不得使用钳具强拧,在检查时以右手拇指、食指、中指三个指头能旋入一扣者为喇叭咀松动为失爆。
3、压盘式嗽叭口上紧要有余量,余量要求不小于3mm,检查时眼睛看不到余量为失爆。
4、动力电缆橡套损伤,已看到分相绝缘层,即为失爆。
5、橡套电缆除伸入设备器壁部分允许外径细外,器壁以外部分(包括嗽叭口密封圈部分)一律不准细,否则为失爆。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包括电缆、开关箱、灯具等。
3.所有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购买、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报废等均需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二、防爆标准1.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准需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行业规范,包括GB3836.1-2024《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2-2024《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防爆型“d”》等。
2.在购买电气设备时,需注意选择符合防爆标准的产品,购买前要查看并保留相关产品的证书及防爆合格证明。
三、安装要求1.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合理布置电气设备的位置和数量,避免设备间的过密堆放。
2.电缆的安装需注意避免弯曲和磕碰,避免在易受损或有挤压风险的地方铺设。
3.开关箱的安装要求固定可靠,箱体需与地面接地,安装完毕后要进行漏电保护器的测试。
四、使用与维护1.对于电缆、开关箱、灯具等电气设备,在使用前需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外部无明显破损。
2.使用中如发现电气设备的异常情况,如发热、漏电、防火门无法关闭等,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管理人员。
3.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清洁和正常运行状态,如发现设备有异常或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4.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离线检测,包括绝缘电阻测试、接地装置测试、漏电保护器测试等。
五、操作规范1.熟悉并遵守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规程,严禁操作设备时违规操作或超负荷使用。
2.使用设备前需确保设备本体和周围环境无可燃物、易燃气体等危险物质存在,保持设备周围的通风。
3.在更换设备或检修设备时,需断开与电源的连接,确保安全维修。
4.电气设备维修时需佩戴符合防爆标准的防护装备,如防爆服、防爆手套等。
六、报废处理1.电气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发生严重故障无法修复时,需及时报废。
2.报废设备需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包括退场、封存和销毁等。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4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各类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检修工作,以及防爆措施的执行与管理。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应始终坚持“预防第一、综合治理、重点管理、制度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电气设备选型第四条电气设备的选型应满足煤矿井下特殊的防爆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电气设备选型时应优先考虑防爆性能较好、耐腐蚀、耐高温、耐振动、耐压力变化等特殊环境要求的产品。
第六条电气设备应具备合格证书,并符合煤矿井下使用的相关安全标志标识。
第三章电气设备安装与使用第七条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按煤矿井下安全作业规程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
第八条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并进行必要的验收。
第九条电气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件。
第十条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一)按规定使用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私用私搭电线。
(二)设备应放置在干燥、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
(三)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四)严禁在设备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章电气设备维护与检修第十一条电气设备的定期维护工作应按照制定的计划进行,记录维护操作和结果。
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维护人员应持有相关证件,并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的检修需要停机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严禁擅自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检修后必须进行试运行,并按规定进行试验记录。
第五章防爆措施的执行与管理第十五条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措施应根据作业情况和具体需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号,并正确安装。
(二)防爆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并计划进行定期检测。
(三)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绝缘测试和接地测试。
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电气防爆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矿井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提高矿井机电设备综合管理水平,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现象,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管理办法所指防爆电气设备为矿井井下各类电气设备,包括:采掘综机设备(3300V设备);12类租赁设备;小型电气设备(接线盒、按钮、照明灯、综铃、语音信号);通讯、监测监控及电气控制等防爆电气设备。
3、组织领导组长:机电矿长副组长:机电副总安监副总成员:安监科科长、机电科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通风科科长、后勤科科长、地测科科长、采掘区队长、机电队队长、皮带队队长、辅助运输队长4、职责划分4.1设备管理科职责负责全矿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防爆性能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工作。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对新增、修复防爆电气设备的验收。
负责全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统计和检查。
负责12类设备和综机租赁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并签发“防爆入井合格证”及“防爆设备检验下井合格证”。
4.2安监科职责4.2.1 负责各单位防爆检查员的资格审查及培训管理工作。
4.2.2 负责全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执法监察。
4.3各使用单位职责负责本单位防爆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防爆性能的检查。
负责防爆设备的安装、验收、使用、维护、回收等工作。
负责建立本单位防爆电气设备使用跟踪台账。
负责各单位从材料备件、信息化项目、安全技措计划等采购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经过机电科审核合格后方可下井,防爆合格证、煤安证、产品合格证在设备下井前必须交到设备管理科存档。
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工作协调和电气设备的管理,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使用。
5、管理要求5.1 人员要求5.1.1 井下各辅助单位必须配备2名(含两名)以上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
5.1.2 井下各辅助单位自行管理的防爆电气设备由本单位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开具“防爆入井合格证”和“防爆设备检验下井合格证”方准入井。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保障员工健康,规范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机构公司设立防爆电气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防爆电气设备的管理和运行。
四、设备管理1. 设备台帐(1)按照《防爆电气设备管理规定》,对公司内的所有防爆电气设备进行编号并建立设备台帐。
(2)设备台帐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编号、购置日期等相关信息。
(3)设备台帐应定期更新,确保台帐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设备购置(1)各部门在购置防爆电气设备时,应遵循相关防爆电气设备的标准和规定。
(2)购置设备时应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设备的型号、规格、性能要求、交货期、售后服务等内容。
3. 设备安装与验收(1)新购设备安装前,应先制定相应的安装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安装。
(2)安装完成后,进行设备验收,确保设备符合标准要求。
4. 设备维护与保养(1)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所有设备进行维护与保养。
(2)维护与保养工作包括设备的定期巡检、清洁、润滑等。
(3)对于出现故障或者需要维修的设备,应及时报修,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5. 设备报废与更新(1)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修复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应进行报废处理。
(2)报废设备应进行统一处理,不得私自买卖或外借。
(3)设备更新的决策应根据设备的实际情况、工作需求和经济考虑等因素综合考虑,经过科学论证后方可进行。
五、使用管理1. 使用人员(1)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方可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使用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设备的性能参数或者私自维修设备。
2. 使用操作(1)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2)使用人员应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或者操作不当。
3. 使用场所(1)设备的使用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并具备必要的防爆措施。
电器设备防爆管理制度(5篇)
电器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防爆电器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爆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国家标准汇编》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失爆设备处理:1、新到货的防爆设备,没有防爆标志、生产许可证号、检验合格证和防爆设备到货验收单等。
2、防爆设备失去防爆性能,没有防爆标志,经修复而不能达到防爆性能者。
第三条:防爆设备在安装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凡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禁止安装:1、电器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线电压和使用机器设备的容量相适应;2、设备的外形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3、设备内部是否损坏;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第四条:防爆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积水和滴水,特别在淋水很大的采掘工作面安装设备时,禁止乱放与防爆设备安全运行和验修无关的杂物,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合乎产品说明书上的规定安装要求,不准有倾斜或震动现象。
低压开关在安装后应平正牢固,磁力开关的最大倾角不提超过15°。
设备与设备之间或与墙壁之间,要留有足够的距离,以便检修。
高压防爆开关的安装位置必须平整,电缆与开关连接时,必须通过进线装置,进线装置必须灌注绝缘胶、封堵严密。
第五条: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符合防爆性能的要求。
1、各处螺丝和弹垫必须齐全完整拧紧,防爆接合面的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防爆面不得锈蚀,如锈蚀应作以处理。
2、接线工艺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3、闭锁装置应牢固可靠。
第六条:高压设备两台以上的开关组合使用时,其连接器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七条:防爆电气设备日常检查原则是谁使用谁负责,由连队维护员负责,每天至少一次,检查内容:1、防爆设备及周围环境是否保持清洁,有无淋水积水和妨碍设备安全运行、检修的杂物。
2、防爆设备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是否遭受外力损坏。
3、设备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倾斜,歪倒及震动现象。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井下电气设备是煤矿井下作业中的重要设备之一,其安全运行对于矿井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矿井需要建立有效的防爆管理制度。
以下是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管理目标1.确保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2.保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井下电气设备带来的伤害。
3.提高井下电气设备的运行效率,确保矿井的正常生产。
二、责任与权限1.矿井领导应制定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并把责任明确分配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2.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购买、使用、维护和修理,确保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生产部门负责组织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布置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三、设备选购与使用1.井下电气设备的选购应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矿区气体等级、井下环境条件和作业需求等因素。
2.选购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具有防爆性能和防尘性能。
3.使用井下电气设备时,必须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并保持设备的清洁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设备维护与检修1.设备管理部门应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并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2.设备维护包括设备的定期清洁、润滑和检查,以及必要的零部件更换。
3.设备检修需要由具备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检修后的设备需要经过严格的试验和检测,确保其安全可靠。
五、设备管理与登记1.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档案,并对每台设备进行编号和登记。
2.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设备的购买、使用、维护和检修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设备档案。
3.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管理与登记的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设备故障处理与事故预防1.对于井下电气设备的故障,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防止设备故障对矿井的安全生产带来影响。
2.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故障的报告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设备故障的原因和处理过程,以便从中总结经验教训。
3.为了防止井下电气设备故障引发事故,矿井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理和更换。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是为了保证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防爆性能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煤矿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电气设备的防爆安全。
2. 设备购置:购置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爆标准,要选择经过防爆合格评定的产品,并按照防爆要求进行安装。
3. 设备维护: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并编制维护计划和记录。
4. 使用管理:煤矿企业要对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防爆性能。
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防爆检测: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测,确保设备的防爆性能符合要求。
同时,对设备的使用环境进行定期检测,及时消除隐患。
6. 废弃电气设备处理:对废弃或损坏的电气设备要进行专门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拆解,以免对工作环境和人员造成安全隐患。
7. 事故处理:对发生的电气设备防爆事故要进行及时处理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该制度的实施要求,需要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加强设备监督、加强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煤矿井下的电气设备能够稳定、可靠地运行,确保矿工的安全。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本(3篇)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煤矿井下作业安全,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灯具、电机、变频器等。
三、定义1. 防爆电气设备:指经过特殊设计和制造,能在有爆炸性气体环境下安全运行的电气设备。
2. 非防爆电气设备:指未经特殊设计和制造,无法在有爆炸性气体环境下安全运行的电气设备。
四、责任和义务1. 煤矿管理人员:(1) 负责制定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的落实执行。
(2) 负责组织开展对井下电气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认识和能力。
2. 井下作业人员:(1) 遵守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严禁私自改动、拆卸电气设备。
(2) 发现电气设备存在问题时,及时上报煤矿管理人员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 配合煤矿管理人员进行巡检和维护工作,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五、设备选用和检验1. 井下电气设备应选择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并在购买前查验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明。
2. 新购电气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验收和检测,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3. 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检验和试验,确定其防爆性能,记录相关检验结果。
六、安装和维护1.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对电缆、灯具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设备的接地等防爆要求。
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应由获得专业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进行维修。
七、安全防范措施1. 煤矿井下应建立完善的防爆系统,包括爆破信号的监测和控制以及可燃气体的监测和报警。
2. 煤矿应配置防爆工具和设备,便于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救援和灭火。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确保井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电气设备的井下作业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体系、设备安全使用要求、设备维护和检修、事故处理和应急措施等方面。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分工。
第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井下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井下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井下电气设备防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井下作业单位的员工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井下电气设备,防止发生事故。
第三章安全管理体系第九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的安全管理责任和程序。
第十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电气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设备台账,记录井下电气设备的基本信息、使用情况和维护记录等。
第四章设备安全使用要求第十二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选用符合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操作人员,并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正确操作井下电气设备的技能。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制定设备操作规程,明确每个操作步骤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及时修复和更换出现问题的设备。
第五章设备维护和检修第十七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维护和检修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4篇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4篇第1篇电气设备防爆电器管理制度第2篇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3篇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4篇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1篇】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1、检修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经机电运输科检查,防爆性能符合要求,贴防爆合格证后方入可库或投入使用。
2、防爆电气设备,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ma标志,防爆检查员要复验并加贴防爆合格证,否则,禁止投入使用。
3、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五小电器需防爆性能良好,满足《防爆细则》的要求:(1)、鸡爪子、羊尾巴、明线头,罚责任人300元;(2)、闲置进线装置内无挡板或密封圈,罚责任人300元;(3)、防爆外壳有裂纹及孔洞,罚责任人300元;(4)、采掘工作面使用非防爆设备及小型电器,罚责任人300元;(5)、一个进线装置同时穿二根电缆的,罚责任人300元;(6)、铠装电缆盒没有灌电缆胶而使用的,罚责任人300元;(7)、高压防爆开关接线盒引入铠装电缆、电缆胶未到喇叭盒2/3、电缆胶裂纹、芯线能够相对活动的,罚责任人200元;(8)、连接装置不全、损坏、变形、失灵起不到闭锁作用的,罚责任人300元;(9)、接线腔与开关内腔或电机定子腔体通气的,罚责任人100元;(10)、各种设备检漏、风电闭锁、电机综合保护、过流、无压释放、仪表等安全保护失灵或甩掉不用的,罚责任人300元;(11)、螺旋式接线嘴与密封圈之间没加金属垫圈,罚责任人200元;(12)、叠压式接线嘴压紧电缆后压扁量超过电缆外径10%的,罚责任人200元;、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有大于1mm间隙的或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间隙大于2mm着(小线嘴大于1mm者),罚责任人300元;、密封圈的宽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7倍或小于10mm;厚度小于电缆外径的0.3倍或小于4mm、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包扎物的,罚责任人300元;(15)、两个密封圈套用或密封圈切开套在电缆上的,罚责任人300元;(16)、密封圈老化失去弹性、变质、起不到密封作用,罚责任人200元;(17)、电缆护套进入器壁长度不小于5mm的或超过15mm的,罚责任人200元;(18)、闲置的进线嘴用挡板厚度小于2mm或材质非钢板的,罚责任人200元;(19)、动力电缆及信号电缆护套破损且露出芯线绝缘面继续使用的,罚责任人300元;(20)、用螺栓固定的防爆面缺螺栓、弹簧垫或使用不合格弹簧垫的,罚责任人200元;(21)、喇叭嘴亲嘴、防爆面螺栓松动或弹簧垫压不平的,罚责任人200元;(22)、螺旋式接线嘴拧进少于6扣或使用三根指头能拧进半扣的,叠压式压线嘴能活动的,罚责任人200元;(23)、密封圈与金属垫圈之间安装错位的,罚责任人200元;(24)、闲置进线装置挡板压在密封圈里边的,罚责任人200元;(25)、各种喇叭嘴压紧程度不够,手指轻易把电缆推进,罚责任人300元;(26)、防爆面锈蚀严重,不定期加油的或有油漆的,罚责任人200元;(27)、操作手柄及按钮与外壳间隙大于0.5mm的,罚责任人200元;(28)、防爆面透孔螺栓不透出的(但透出不得超过3个“扣距”),罚责任人100元;(29)、电工带电作业的,罚责任人200元;(30)、非电工人员检修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的,罚责任人200元;(31)、电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漏电的,罚责任人200元;(32)、各种安全闭锁装备和保护装备擅自改动或甩掉不用的,罚责任人200元;(33)、用铜、铝、铁等代替保险丝的,罚责任人200元;(34)、防爆面螺栓规格不一致的,罚责任人100元;(35)、防爆设备不经防爆人员检查而下井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36)、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罚责任人100元;(37)、接线压紧出现松动的,罚责任人100元;(38)、停电作业时,不按规定检查瓦斯、验电、放电、打接地线的,罚责任人100元;(39)、停电作业时不挂停电牌或擅自拿掉停电牌的,罚责任人100元;【第2篇】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1.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工作,由防爆设备检查组全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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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各队组:为了加强电气设备管理,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进一步强化安全供电,保障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特制定电气设备管理制度,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井范围内的井上、下电气设备使用科室、队组。
矿井所有电气设备、五小电器必须符合2013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制定的《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
二、岗位职责【1】防爆组职责:1、负责对本单位地面领用的新购置或修理后入井前的防爆电气(器)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检验,符合要求的签发防爆合格证并登记备案(包括“MA”证号)。
发现没有签发防爆合格证设备入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负责对本单位地面及井下在用防爆电气(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
3、坚持电气(器)设备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4、负责对使用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每台设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防爆性能检查。
5、负责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每6个月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接地网接地电阻值的测定。
6、监督跟踪落实隐患整改工作情况,有权对出现失爆电气(器)设备的现场,勒令其停止作业;对整改不力者按制度进行处罚。
【2】各队组职责:1、对本队组出现“失爆”的电气设备负主要责任。
2、建立健全防爆电气(器)安装、运行、维护、检查、管理、考核等制度,并认真落实,保持在用防爆电气(器)完好。
3、每班配备兼职防爆检查员对本辖区的电气设备进行详细的防爆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现场处理。
4、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对所辖防爆电气(器)进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
三、执行标准矿井所有电气设备、五小电器必须符合2013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制定的《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
四、管理内容【1】电气设备入井前检查:1.新设备必须出示“两证一标志”,入井前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防爆合格证及其安全性能,检查其防爆性能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2.防爆组对矿井电气设备、五小电器的防爆性能、完好状态,进行监督、管理。
由使用单位、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当场检查、试验,合格后双方签字,开出“防爆合格证”、“电气设备入井证”方可入井使用。
3.修理后的电气设备、五小电器,不得出现失爆和不完好,必须符合《电气设备完好标准》,方可入井使用。
4.井口把钩工对入井的电气设备、五小电器收到机电科开出的入井证后方可允许入井,对无入井证的电气设备一律不得入井,把钩工有权拒绝任何科室、队组无入井证的电气设备入井。
5.矿灯房发出的矿灯要符合防爆要求,井下严禁拆卸矿灯。
【2】电气设备的安装:1.电气设备必须台台上架,摆放整齐。
2.电气设备入井安装后,必须由使用单位的防爆电工进行防爆检查验收,密封圈内、外径符合要求,接线工艺符合标准,接线腔内干净整洁,压线卡爪安装正确,电缆护套伸入器壁符合要求,空闲的喇叭嘴用合格的密封圈挡板堵死,不得缺少螺栓、弹簧垫,防爆结合面有合格的油脂,保护齐全可靠,闭锁装置完好,电缆性能符合标准,吊挂整齐,接地装置安装规范,并且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 Ω,全部符合防爆要求时方可送电、试运。
3.安装的设备必须悬挂整定牌、包机牌,字迹工整、清晰。
整定牌值必须与设备实际整定值一致。
【3】电缆的管理要求:1.电缆吊挂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做到整齐不交叉、不缠绕、不盘圈、不挤压、不落地、不粘灰积尘,有适当的松弛度,禁止重物砸,严禁任何东西靠电缆,严禁用铁丝吊挂捆绑电缆,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相关责任单位要定期擦洗保持干净。
2.现场电缆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安装、吊挂维护”的原则。
3.电缆接线盒不准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或滴水,如果受条件所限,必须严密苫盖。
严禁电缆吊挂时的盘圈现象,禁止盘圈的电缆(包括盘成“∽”字型)带电运行,采煤机上的电缆除外。
4.敷设在巷道内的电缆,必须采用标准宽底板聚乙烯的电缆钩,保证一钩一线悬挂,吊挂顺序从上到下依次为照明线、监控线、信号线、电话线、低压电缆、高压电缆。
5.综采工作面系统车至工作面机尾电缆、液管必须用单轨车分别吊挂整齐,工作面的电力电缆必须放入电缆槽内。
采煤机履带卡电缆严禁用铁丝捆绑。
6.在水平巷道或倾角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在承受意外重力时能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使电缆在有矿车掉道时不致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7.运输大巷最下面一层电缆钩距轨面间距不低于1.5m,且钩间距要均匀平直。
8.开关、接线盒电缆进出线,须先向下弯曲,比喇叭口低50mm以上,两侧电缆弯曲弧度自然一致。
9.高压接线盒,两头的电缆余量必须大于500mm,接线盒应与巷道方向一致,用电缆钩或固定架固定在巷道帮上,并按标准做好接地。
10.低压接线盒,两头的电缆余量必须大于300mm,四通必须盖向外,小喇叭口朝下,喇叭口平行底板且压线板向上,喇叭口垂直底板且压线板向外,用电缆钩或固定架固定在巷道帮上。
11.接线盒两端电缆弯曲部分随电缆自由走向而固定,高度离巷道轨面不低于 1.8m,严禁强行弯曲。
遇到风水管时,必须相距300mm以上。
12.电缆指向标志牌的悬挂:电缆指向标志牌必须规格统一,使用标志牌牌面向外,摆放端正,固定牢固,易于查看,标志牌上的内容包括电缆的管理单位负责人、规格型号、长度、用途、编号、电压等级;悬挂地点:在改变电缆直径、接线盒出线端、开关的进出线处、电缆的拐弯处、分岔处、穿墙的两边均应悬挂电缆标志牌。
在采掘开巷道内,原则上沿电缆走向每100米悬挂一块电缆标志牌,不足100米时,至少应在一处悬挂电缆标志牌。
在大巷等其它通过电缆的巷道内,每200米悬挂一块电缆标志牌,用塑料匝带绑扎固定,并且内容要填写正确、完整。
13.电缆穿过墙壁或风门时,必须设置穿墙套管保护电缆,穿墙套管用三寸钢管制作,每个墙壁或风门一侧各预留5个穿墙套管,施工单位在预留穿墙套管时要根据电缆实际敷设预留,并将两头用黄泥封堵。
14.电缆与风、水管要求分别布置在巷道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必须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由机电矿长允许方可,且电缆要敷设在管道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如果受条件所限,且敷设在管道侧面但距管子侧面0.3m以外的地方,电缆与风、水管之间严禁掏在一起或拧成麻花。
【4】电气设备日常检查: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2.包机电工每天对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检查一次,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清洁整齐,无失爆与不完好。
3.在检查过程中,要对设备的外壳、防爆结合面间隙、密封圈、挡板、金属圈、接线工艺、隔离手柄、接地、保护等逐条逐部位认真仔细检查,并做好记录。
4.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5】电气设备的检修:1.井下严禁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五小电器。
对人为造成电气失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重罚。
2.各队组应制定定期检修计划,对于失爆,必须立即停电处理,处理后防爆组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完好后,方可送电运行。
3.对大修后的电气设备防爆结合面必须符合《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防爆面应涂有合格的油脂,密封圈、挡板、金属圈必须为合格的产品,安装正确。
4.电气设备严禁甩保护违章作业。
5.电气设备内部不得修改原设计零件,不得随意加减配件,影响其防爆性能。
6.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后,应检查其设备的完好状态,确认无问题后,方可送电运行;如果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处理的,不得送电,并汇报上级。
【6】电气设备的保护试验与工作记录:1.具有检漏试验的设备,必须每天就地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2.远方漏电试验每月一次,并做好记录。
3.接地电阻每季度测试一次,并做好记录。
4.过流保护每周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5.局扇风机每天进行一次切换试验,检查其风电、瓦电闭锁是否合格,并做好记录。
【7】机电专项检查:1.矿井每月5日、15日、25日上午由机电科组织一次全矿防爆大检查,各队组机电负责人必须参加。
下午各队组机电负责人到机电科签三定。
2.检查出的失爆按照重大安全隐患处理,防爆组对该单位下发隐患通知,立即整改,并对其责任人严肃处理。
3.对其不符合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限期整改。
【8】奖罚制度:1. 各队组要重视和安排防爆管理工作,杜绝本单位使用的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现象,在每次防爆检查中,查出一处失爆,对其使用单位罚款3000元,如果对该单位无下发隐患通知的,并对包片防爆检查工处罚200元。
2.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五小电器的,对所属对组处罚1000元。
3.综采工作面应有通讯、照明,采煤机、运输机、转载机、破碎机应有急停闭锁装置。
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者100元。
4.掘进机蜂鸣器、照明、急停开关齐全完好。
否则。
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者200元。
5.电缆选用必须与实际使用电压等级相匹配。
否则按失爆论处。
6.局扇“三专两闭锁”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规定试验,开关两防锁,小喇叭嘴防松装置,开盖报警器等要齐全可靠。
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7.甩掉电动机综合保护的,信号综合保护用铅、铜、铁丝代替保险丝的,甩掉皮带机的各种保护的,对所属对组给予1000元罚款,第一负责人300元罚款,如果对该单位无下发隐患通知的,并对包片防爆检查工处罚300元。
8.开关必须台台上架,两防锁、小喇叭嘴防松装置、开盖报警必须齐全。
开关保持整洁,若不符合要求,处罚队组200元。
9.井下电缆有伤痕的,吊挂不整齐的,有错乱交叉,与其他物体紧挨,用铁丝吊挂电缆的,电缆拖地的,发现一处对相关单位罚款200元。
10.工作时必须保护好电缆,不得损伤破坏。
否则,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11.胶带运输机无综合保护装置或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等,保护装置不全、不合格。
处罚队组2000元,有关责任人300-500元。
12.电钳工不携带瓦检仪或不使用。
处罚责任人300-500元。
13.开关甩掉电气保护运行。
处罚队组5000-10000元,责任人600-800元。
14.电气失爆。
处罚队组5000-10000元,责任人600-800元。
15.保护接地装置不合格。
处罚队组2000元,责任人300-500元。
16.井下电气设备开关必须上两防锁装置或两防锁失效的。
处罚队组3000元,责任人300-500元。
17.漏电保护动作不灵敏。
处罚队组5000-10000元,责任人600-800元。
18.保护未按规定试验。
处罚队组2000元,责任人300-500元。
19.过流保护整定不合格。
处罚队组3000元,责任人600-800元。
20.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装置动作不可靠或风电不闭锁。
每发现1处,处罚队组5000-10000元,责任人600-800元。
21.井下检修高压开关时,必须停所检修开关的上一级控制开关,严禁带电检修。
必须严格审核停、送电措施,执行停送电制度和验电制度;严禁无证电工进行电气检修,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浓度低于 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同适应的验电笔验电,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