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调查取证(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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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组员

许杨1001班U201016510

刘启奎1002班U201016500

胡鸿智1002班U201016529

甘庭恩1002班U201018175

高志远1003班U201016498

余敏慧1003班U201016507

王海涛1003班U201016551

郭林昊1003班U201016559

刘倩1003班U201016564

目录

第一节律师取证的基本原则 (2)

第二节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 (5)

一、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准备 (5)

二、民事案件会见当事人 (6)

三、刑事案件会见当事人 (7)

四、行政案件会见当事人 (7)

第三节调查取证——证人证言 (8)

一、概念 (8)

二、形式 (8)

三、关于律师收集、调取相关证人证言的相关规定 (8)

四、询问证人目的、应注意的问题及方法策略 (9)

第四节调查取证——物证 (13)

一、物证的概念及意义 (13)

二、分类 (13)

三、物证的取得及其注意事项 (13)

四、不同类型案件中的物证 (14)

第五节调查取证——书证 (17)

一、书证的概念 (17)

二、书证的取得途径 (17)

第六节调查取证——视听资料 (19)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和意义 (19)

二、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其判断标准 (20)

第七节调查取证——鉴定结论 (21)

一、鉴定结论的概念 (21)

二、鉴定结论的类型 (21)

三、鉴定结论的特征 (22)

四、注意事项 (23)

结语 (23)

律师如何调查取证

编者按:《吕刑》曰:“简,核也。孚有众,惟貌有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法院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则。在律师实务中,欲认清事实就更离不开能直观反映事实的证据了。然而律师的调查取证,从来不是件技术含量低的事。

第一节律师取证的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当事人原则

诉讼证据一般分为有利于当事人和不利于当事人两类。在案件中,检察机关会对以上两类证据一律加以注意和收集,辩护职能是辩护律师的惟一职能,如果辩护律师也向检察机关那样搜集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就会混淆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损害律师的形象,妨碍其履行辩护职能。

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得知的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可以区别对待。如果有利证据单独存在或能够与不利证据分开,则调查有利证据。如果二者不能分开,检察机关只注意不利证据的,可将有利证据和不利证据一并提交法庭。因为在此情况下,不利证据并非秘密。如果不利证据和有利证据不能分开,且检察机关均为收集,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情况是否申请司法机关调取,且不得自行收集。

同时,如果律师对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进行了收集,实际是对为个人权益的一种损害,会降低自己的信任度,损害自己的形象。

二、充分利用现有证据原则

律师调查取证要客观,必须坚持唯物主义认识论,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和缩小,更不能因当事人的要求扭曲和捏造事实,这就要求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必须坚持充分利用现有证据,实事求是原则。

案件的复杂性和严肃性及判决后果的严重性,都要求律师在取证时必须耐心细致,不能忽略了那些微不足道不引人注意的环节和细节。细节问题在审判时往

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律师在取证时必须充分细致的发现和利用已存在的证据。

证据是多种多样的,部分案件的证据比较复杂,律师在取证时要充分利用现有证据,这既是证据客观性的要求,也是对律师工作充分细致的要求。同时,律师工作要求及时合法,对不存在的证据进行杜撰以实现伪造证据,到时证据的证明力失效和触犯相关规定,也会导致不能够及时完成取证工作,更会是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

三、自我保护原则

从事任何职业皆有风险,律师也不例外,律师是需要与人打交道的,是法律相关职业是调整社会规范的一员。其主要风险有:

(一)法律风险

其体现为,律师要能好好把握好其职业道德及其职也伦理。依法去帮助当事人,依公平公正法律的准绳去从事法律相关事情。需要有坚定的信念,坚定的价值观,去从事其职业才能真正弘扬正义和将法律风险降低。

(二)当事人风险

当事人风险包括己方当事人风险与对方当事人风险,因为其为与人打交道的职业,所以其存在利益的衝突,很多时候双方的交锋会由律师的专业能力体现出来,所以更需要有很高著自我保护意识,才能在从事律师这一行业游刃有餘。当律师需要有坚信法律价值的信念与专业的法律修养,在诉诸正义的同时好好保护自身安全。

四、节俭原则

节俭是一种美德,从事律师行业也不例外,律师之所以要节俭其一大原因为其收入与开支是分开的且没有必然联系。其在判决前所做的一切证据的取得与一切开支都需要一针见血,重要的是要准。而不在于其开支多寡。在法庭上重要的是真正能证明对案情有厘清作用的证据,而不在于其多寡,其二,绝对不能因小失大,律师很重要的素质在于如何快速有效的切入案情焦点,如果花很大一部分金钱与时间在不重要的案情零碎事情上,其最后不但开支很大且依然会打输官

司。所以节俭原则其还需要有敏锐的案情洞察能力才能真正意义上的达到节俭的效果。

五、取证围绕委托人主张的权利进行的原则

诉讼要解决的是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而要解决争议,必须靠证据证明。只有调查取证围绕着争议事实进行,由此取得的证据与争议事实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有证明力。否则,即属于无用证据。

六、取证客观、及时原则

由于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应当是客观的。作为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论物证、书证或人证,都不能将虚构的事实和推测、假设后得出的言论写成材料当成证据。为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调取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客观关联的证据。

七、取证合法、细致原则

合法,是指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收集证据是保证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证据合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调查函》或《律师调查专用证明》,并讲明来意,同时必须告诉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其次,调查笔录应当记明: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律师事务所;调查的年、月、日,调查的地点;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最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再次,复制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交由主管人员核实并加盖其单位公章:注明年、月、日;并附调查人(代理律师)的证明。最后,向证人调查取证,不得采用威胁、诱骗、刑讯等非法手段进行。

细致,是指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细致认真,不能马虎行事,要收集或者提取到与证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各种证据。如,当证人回答询问的内容含糊不清时,代理律师应当明察细问,问出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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