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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放顶煤开采是指以不开采顶板为前提,保留顶板完整性,先将煤层下段采完,再回采上段煤岩。

随着煤炭资源的渐渐枯竭,放顶煤开采成为一种经济、高效、安全的煤炭开采方式。

但是,由于放顶煤开采的特别性,必需订立严格的管理规定,规范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生产过程。

一、安全管理规定1、严格实行“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的方针。

2、订立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案,依据煤层地质情况订立合理的基础支撑及顶板支撑方案;3、放顶煤开采区必需设置充分的排水及瓦斯抽采设施。

瓦斯的抽放处理必需符合《瓦斯爆炸防备规程》的要求。

4、定时、定点的安全检查,各生产区内必需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对安全隐患进行随时排查,并适时实行措施加以整改;5、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做到安全自救、互救,适时发觉和处理隐患。

二、生产管理规定1、做好生产统计记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据单位时间内产量、出工人数等,进行认真的生产统计记录,以便科学管理。

2、加强对生产技术人员的管理:生产技术人员需要专业的技能和学问,他们的作用是关键的。

必需通过培训和考核,选拔、培育专业技术人员,以保证生产的质量和效益。

3、配备完善的生产设备:包括通风、水电等,必需具有先进性和科技性,以充足生产需要。

4、定期开展生产试验和技术革新:通过生产试验,不断改进和优化工艺流程,实现生产的升级和提高经济效益。

5、实行全员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和动员职工积极参加生产和管理工作,全员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调薪、嘉奖、安全岗位评聘、企业制度等各方面考核依据。

三、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严格实行环保政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2、提高环保技术水平,削减污染。

开展绿色矿山集中开采,合理利用煤矿资源,避开环境越来越恶劣。

3、严禁任意倾倒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做到事故出奇不穷,事故后果堪忧。

四、纪律管理规定1、坚持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的管理,保障煤炭开采顺当开展,避开因人为失误导致事故发生。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为了规范企业的放顶煤开采作业,确保生产安全、优化资源利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从事放顶煤开采的生产作业。

第三条放顶煤是指在煤矿开采过程中,采矿工作面上部最终一段未采出的煤层。

第四条放顶煤开采必需遵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下属规章制度。

第二章放顶煤开采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进行放顶煤开采前,必需订立认真的放顶煤开采方案,包含具体开采区域、开采时间、开采方式、安全措施和管理责任等。

第六条放顶煤开采前,必需进行现场勘察和安全评估,明确地质构造、地下水情况和瓦斯等有害气体情况,确保开采安全。

第七条放顶煤开采前,应进行员工培训,包含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救援措施和放顶煤开采技术等内容,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放顶煤开采前,必需订立煤矿通风系统方案,确保各工作面通风系统畅通,并安装瓦斯抽采设备,保证瓦斯安全。

第九条放顶煤开采前,必需进行设备检修,确保设备完好,能够满足放顶煤开采的需要。

第三章放顶煤开采的组织与管理第十条放顶煤开采必需有特地负责的管理人员,并设立放顶煤开采管理团队,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放顶煤开采工作必需有明确的班次制度,并配备充分的操作人员,确保安全和连续生产。

第十二条放顶煤开采工作必需有严格的瓦斯抽采掌控,确保瓦斯浓度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三条放顶煤开采必需有日报表和月报表,记录放顶煤开采的生产情况、安全情况和资源利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放顶煤开采必需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瓦斯浓度、温度和压力等参数,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第十五条放顶煤开采必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预案,做好矿井瓦斯突发事故和其他突发祸害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六条放顶煤开采必需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放顶煤开采中必需配备充分数量的消防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备的可靠性。

2024年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顶煤开采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放顶煤开采活动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放顶煤开采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矿井构造和开采工艺,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矿山安全生产规程、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组织机构与人员第四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设立安全技术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并明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第六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并经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管理方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八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确保全体职工都能了解和掌握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第九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十条安全技术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矿山安全监测、通风与防尘、火灾与瓦斯防治、矿山安全设施等。

第十一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第十二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级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组织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五条放顶煤开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放顶煤开采企业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助解释。

2023年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

2023年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

2023年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顶煤开采行为,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煤矿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管理活动,涉及放顶煤的探明和开采、矿工作面支护、通风、排水、控制瓦斯、监测预警、安全救援等工作。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矿山开采规划,制定放顶煤开采计划,并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放顶煤开采应当把探明储量、矿山开采技术和矿山安全生产需求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科学、合理、高效地开展开采工作。

第二章探明工作第五条放顶煤探明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采取合理的勘探手段和方法,确保勘探结果准确可靠。

第六条放顶煤探明工作应当进行岩石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等方面的详细调查,掌握矿区地质构造和煤层埋深、倾角、产状等基本情况,为后续开采工作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依据。

第七条放顶煤探明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勘探管理制度,加强对探明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探明工作的质量。

第八条放顶煤探明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编制探煤报告,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开采工作第九条矿山企业在开采放顶煤前,应当根据探明结果,制定相应的开采方案,并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放顶煤开采应当采取相应的采煤工艺和技术,保证矿山安全生产,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应当注重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广绿色矿山开采技术。

第十一条放顶煤开采应当按照规定的采煤工序进行,合理布置工作面和巷道,确保矿山通风、排水、瓦斯控制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矿山岩体的稳定性控制,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防止岩体失稳造成事故。

第十三条开采过程中发现矿井透水、破碎带等情况,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报经安全监管部门核实和处理。

第十四条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瓦斯、粉尘等有害气体的控制,配备相应的通风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

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放顶煤开采管理规定近年来,放顶煤采煤方法在煤矿得到广泛应用,对提高全国煤炭产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煤矿对放顶煤开采在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的特殊要求重视不够,未严格执行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些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在"一通三防"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甚至发生了重特大事故。

为切实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和紧迫性1.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殊性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管理。

放顶煤采煤方法开采强度大,产量高,瓦斯涌出量大,采空空间高度大,瓦斯易于积聚;顶板冒落时大量瓦斯从采空区涌入工作面,易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放顶煤开采采空空间易形成风流渗入,采空区容易造成煤炭自燃;在放顶煤开采过程中易产生大量煤尘。

放顶煤开采易使工作面瓦斯、自然发火、煤尘等灾害加剧的特殊状况,要求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有效控制,强化对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

2.加强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紧迫任务。

近年来,各地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

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忽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措施缺乏针对性,在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方面存在漏洞造成的。

当前,有相当数量的煤矿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紧迫而重第 2 页共 2 页要的任务。

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紧迫性,正确处理放顶煤开采与安全生产的关系,高度重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

对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要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并逐面完善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安全。

二、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3.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024年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管理行为,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进行的放顶煤开采活动。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全技术管理要求第五条煤矿在进行放顶煤开采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方案,包括开采方法、支护措施、通风控制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煤矿应当加强对放顶煤的强度和稳定性的评估,确保放顶煤的稳定性,并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

第七条煤矿应当加强对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消除煤层顶板的弱点和不稳定因素。

第八条煤矿应当加强对放顶煤区域的通风管理,确保矿井内空气的流通,避免有害气体积累。

第九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安全防护,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提前准备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故。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放顶煤开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煤矿,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关停煤矿等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完)。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管理规定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管理规定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管理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3/t。

1。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所有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崩落法开采。

第二章放顶煤开采适用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2.顶煤放顶煤率大于1:3;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不能满足矿山设计规范要求;4.煤层中的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塌落充填的采空区高度不得大于采放煤高度;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导水性强。

第五条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当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必须达到回风流中的气体浓度和其他指标《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煤层条件适合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地方,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

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

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撑方式。

平均倾角大于25°或最大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

第三章设计和操作程序第八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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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放顶煤采煤方法在煤矿得到广泛应用,对提高全国煤炭产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些煤矿对放顶煤开采在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的特殊要求重视不够,未严格执行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些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在"一通三防"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矿井安全生产,甚至发生了重特大事故。

为切实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充分认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和紧迫性1.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殊性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管理。

放顶煤采煤方法开采强度大,产量高,瓦斯涌出量大,采空空间高度大,瓦斯易于积聚;顶板冒落时大量瓦斯从采空区涌入工作面,易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放顶煤开采采空空间易形成风流渗入,采空区容易造成煤炭自燃;在放顶煤开采过程中易产生大量煤尘。

放顶煤开采易使工作面瓦斯、自然发火、煤尘等灾害加剧的特殊状况,要求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预防和有效控制,强化对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

2.加强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是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紧迫任务。

近年来,各地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

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忽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措施缺乏针对性,在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方面存在漏洞造成的。

当前,有相当数量的煤矿采用放顶煤采煤方法,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紧迫性,正确处理放顶煤开采与安全生产的关系,高度重视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

对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要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并逐面完善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安全。

二、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3.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煤矿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米的;采放比大于1︰3的;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4.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瓦斯抽采要达到标准。

应抽采瓦斯的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的工作面,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三、强化放顶煤开采的技术和现场管理5.加强技术管理。

有放顶煤开采工作面的煤矿企业要充实技术管理力量,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强化放顶煤开采过程中的技术管理。

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预裂爆破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要加强动态检查,研究本企业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6.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区队管理人员要跟班作业,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严禁瓦斯超限和煤尘超标作业,禁止违章打眼、违章放炮行为。

矿级干部要把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作为带班、跟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

在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时,必须有矿级干部和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7.加强工作面顶板支护管理。

煤矿企业加强对顶板压力的观测,制定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支护材料选型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的有关规定,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8.必须按规定处理顶板和顶煤。

煤矿企业必须对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

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必须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炭和矸石。

四、严格放顶煤开采的通风和瓦斯管理9.加强通风管理。

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放顶煤开采的有关规定设计采区通风系统,合理选择通风方式,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

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的要求,对工作面通风进行技术论证,合理选择工作面风量,减少采空区漏风,并保证风流稳定可靠。

要加强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特别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修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

10.严格落实瓦斯防治措施。

工作面必须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应抽采瓦斯的要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

强化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要采取埋管、插管抽放和设置引风幛等措施抽排瓦斯。

严格采空区瓦斯管理,加强采空区瓦斯抽放,对坚硬顶板要采取措施防止顶板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做好顶板周期来压和地质变化对瓦斯影响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11.加强专用排瓦斯巷的通风瓦斯管理。

工作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时,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走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工作面开采前,煤矿企业要对专用排瓦斯巷进行专项检查,出现积水、冒顶时及时处理。

要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及其与回风巷之间联络巷的维护,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合理配风及通风系统的畅通。

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不得布置专用排瓦斯巷。

12.加强瓦斯监测监控。

煤矿企业对专用排瓦斯巷必须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并加强重点部位瓦斯日常监测。

要按规定调校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确保数据准确,报警、断电可靠。

同时,要在工作面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按规定检查瓦斯,特别要注意加强对工作面上隅角、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瓦斯检查,防止瓦斯超限。

五、狠抓防尘、防火和防治水措施的落实13.加强防尘管理。

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尘供水管路上的三通阀门设置和水压、水量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综采放顶煤工作面采煤机实行内外喷雾,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工作面每班至少清洗一次。

煤层能够注水的,要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防止放顶煤时煤尘飞扬。

14.采取综合防火措施。

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工作面,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专项防火措施。

要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合理确定工作面月推进度,因地质构造等原因月推进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要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工作面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在开采过程中及时对采空区进行预防性灌浆或注惰性气体等预防性措施,防止自然发火。

要合理选择停采位置,避开漏风区,工作面收尾时,要及时回撤支架,并构筑永久防火墙。

15.切实做好防治水工作。

煤矿企业要对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加强水文地质工作,开采前必须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和相邻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并摸清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情况,分析周边小煤矿开采对放顶煤工作面的影响,根据采区水文地质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水措施,在开采过程中要加强水害检查和观测,及时探放水,严防发生透水事故。

六、加强对放顶煤开采的监管监察16.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才能生产。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要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期间的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经批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其他煤矿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工作面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其中中央企业由煤矿所在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已按上述规定报批和验收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未按上述规定报批和验收的,要重新报批和验收,20xx年10月底前未报批和验收的一律不准生产。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集团公司要严格把关,防止审批和验收走过场。

17.加强对采用放顶煤开采煤矿的安全监管。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采用放顶煤开采煤矿的监管和指导。

要加强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把矿井瓦斯先抽后采能力和抽采达标煤量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矿井生产能力超过瓦斯抽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并督促煤矿企业核减煤炭产量,降低生产强度。

要组织推广放顶煤开采的先进适用技术,总结交流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经验,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

要加强放顶煤开采的技术培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18.严格采用放顶煤开采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采用放顶煤开采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各项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违反规定采用放顶煤开采的,要责令其改变采煤方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防尘供水系统和防灭火系统的,以及未按期投入使用的,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和验收。

19.制定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20xx年10月底以前制定放顶煤工作面通风和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具体标准和要求,明确放顶煤工作面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

20xx年11月1日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新标准进行审批。

市(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要根据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制定实施细则,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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