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实施,种子生产经营者要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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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实施,种子生产经营者要知道这些!

作者:武合讲

来源:《长江蔬菜·学术版》2016年第10期

“编者按”

自2004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2016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新《种子法》实施已经4个月了,想必大家都想知道新旧法在哪些具体层面上不同。2016年4月,楚天新科种子法公益讲座在大东门纽宾凯新宜酒店举行。主讲人武合讲律师就新《种子法》的相关内容,和现场的种子经营者进行了分享。

新内容:标注内容要负责

新《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注内容: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法修订后,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要对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进行标注。若标注不到位、不真实,可能会造成一定风险,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生产经营者一定要注意。

新标准:假种子判别有变化

新《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冒充型);2.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不符型)或者没有标签的(非销售的种子)。

下列为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合格);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不真实);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不安全)。假劣种子犯罪构成要件:一是销售;二

是明知;三是假劣种子;四是造成损失两万元以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销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劣种子,虽然违法,但不犯罪。

新法修订后,品种与标注内容不符将被认定为假种子。目前很多种子生产经营者把使用说明与标注内容合并印制,将会产生一定的风险。执法机关可能会将合并印制的内容都判定为法定标注内容。如果出现与使用说明不符的情况,执法机关将会对种子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

新思维:分清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

在很多种子赔偿或者相关案件中,执法机关容易将行政鉴定和民事鉴定混淆。表1列出了行政鉴定与民事鉴定在鉴定人员、鉴定组织、启动原因、启动程序、判断依据、文书性质、证据使用7个方面的区别要点。民事鉴定只能用于民事纠纷,一旦立案就不再适用。在民事鉴定中,农艺师是不具备参与资格的。也就是说,在民事鉴定中,农艺师不具备出具现场鉴定报告的资格。因为农艺师属于农业技术推广专家,并不是规定中的农业专家。同时,在种子管理站或者农业技术推广中的农艺师是不能参与行政鉴定的。种子生产经营者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对应举措,防止自己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新增加: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标注要慎重

以往,种子生产经营者为了增加销量,会刻意扩大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新《种子法》对于这些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那么在标注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的时候,要考虑以下因素:1.品种推广区域和种子销售季节;2.标注真实性的证明责任;3.不真实的民事赔偿责任;4.不真实的行政处罚责任;5.不符型假种子的刑事责任。

新《种子法》相较于之前,有一定的变动,对很多内容进行了明确。种子生产经营者切不可忽视细节,肆意妄为。否则,轻则罚款、吊销许可证,重则有牢狱之灾。希望种子生产经营者们,要认真学习新种子法的相关规定,不要走上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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