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实施,种子生产经营者要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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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精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精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发布时间:2015-11-13 来源:中国种业信息网【字体:大中小】(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第六章种子监督管理第七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新种子法与种子经营风险

新种子法与种子经营风险

新种子法与种子经营风险新种子法与种子经营风险第一、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增加了侵权风险和种性风险。

(一)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增加了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侵权风险。

申请品种登记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

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

品种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的品种名称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与申请品种保护五个条件中除新颖性以外的四个条件相同,申请品种登记的品种只要具备新颖性就可申请品种保护。

这会造成是登记品种的同时又多是授权品种。

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登记品种种子的,必须注意该登记品种是否授权品种,是否需要经过品种权人同意,否则极易构成侵害品种权。

(二)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增加了申请者的种性风险。

申请品种登记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特性和特征即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测试报告。

由于农作物在开放条件下种植,品种的特性特性,特别是特性,很容易产生非遗传变异。

发生变异的性状,无论是可遗传变异还是非遗传变异,都与申请文件描述的品种性状不一致性,造成人们就有理由怀疑该种子是不具有真实性的假种子,要求申请者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种性风险。

第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增加了经营风险。

现行种子法不要求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载明品种。

新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种子的品种等事项,限制了生产经营种子的品种。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自变更之日起至原核发许可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告之日止的期间内,种子生产经营者处于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状态。

此期间易被追究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第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和有效区域的确定,增加了经营风险。

《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实行属人管辖;该法第三十八条又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实行属地管辖;发证机关不可能超越管辖范围确定有效区域。

对《种子法》实施中几个问题的商讨

对《种子法》实施中几个问题的商讨

理实 施 办法 》 专 门经 营不 再 分 装 包装 种 子 的 经营 者 对 提 出 的条件 是 符合 《 子法 》 定 的 , 就 是 :1 具 备 种 规 那 () 与所 经营种 子种类 和 数 量相适 应 的资 金 ;2 具 有种 子 () 原 包装单 位 出具 的种 子来 源 证 明 ;3 有 固定 的经 营 场 () 所 ;4 在 同一 地点 不得 经 营农 资 以外 的任 何商 品 。并 () 要求 经 营 的种 子 到县 级 以上 种 子 管理 部 门登 记 备案 , 同 时发 给 “ 营不 再 分 装农 作 物 种 子 准 销证 ” 使 种子 经 , 经 营有序地 进行 。 4 种 子质 量检 验 问题 种子 质量 检 验 是 种 子 生 产 经 营 的重 要 环节 , 业 企
0号 : 0 52 9 ( 0 2 0 — 2 4 0 10 —6 0 2 0 )50 7 —2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种 子法 》 以下 简 称 《 子法 》 及 ( 种 ) 农 业 部 5个 配套 规 章 的颁 布 实 施 , 我 国 种 业 管 理 制 对 度 进 行 了 一 系列 改 革 , 志 着种 子 产 业 发展 进 入 了一 标
不 适 应 种 业 发 展 和 《 子 法 》 要 求 , 它 觉 得 搞 种 子 种 的 但
全 , 资本 达 不 到 也不 行 , 一 项 要 求 被 划 掉 不 少 公 但 这 司 。 部分 国有种 子 公 司 的生存 出路 , 是设 立股 份有 这 一 限公 司吸收社 会 财力 , 大 经营 规模 , 取达 到法律 规 扩 争
是 经 申请 政 府 主 管部 门发 文 件 , 同 意 取 消 种 子公 司 , “ 保 留种 子 站 , 没 有成 立 种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情 况 下 在

对《种子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对《种子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因为他们 自上 而下有 统一 的名称 、 统一 的着装 、 一的 统 管理模式 建议农业部 向国务 院有关部 门申请成立农业 行 政执 法 局, 在现 有人员 编制 的基础 上优化 机构设 置 . 调整 内部 分工 . 有关农业 行政 执 法的职能统 一起 来 , 把 如种 植 业 的 种 子 、 药 、 物 捡 疫 、 料 . 牧 业 的 兽 药 、 农 植 肥 畜 饲 料 、 物 检 疫 , 产 业 的 渔 政 . 监 、 产 养 殖 . 产 饲 动 水 渔 水 水 料 , 机监 督管理等 农业 行政执 法局的职能包括政 策 农 法规制订 、 法队伍技术培 训、 法 监督指导、 场管理 执 执 市 和查 处 违 法 案 件 改 变 现 在 农 业 执 法 人 员 精 力 分 散 , 机 拘小而全 , 仍沿袭计 划经济 的管理方式 。避 免制订法 规 个 部 门 . 场 管理 又 是 另 外 一 个 部 门 , 务 上 分 而 不 市 业 明 , 利 益 争 端 不 休 . 现 问题 相 互 推 诿 的现 象 小 出 随 着我 国加入 wT 政 府职 能 也应 该转 变 , 在 0, 现 单 纯 的 管 理 型 职 能 将 转 变 为 服 务 型 , 企 业 服 务 . 大 为 为 众 服 务 因 此 . 立 农 业 行 政 执 法 局 , 一 名 称 , 一 着 成 统 统 装 , 一 管 理 , 底 改 变 农 业 执 法 着 装 上 五 花 八 门 、 理 统 彻 管 上 独立行 动 的现 状 , 组建农业 行政 执法 的正规军 , 门 部 联 台 上 规 模 , 理 方 式 上 档 次 只有 这 样 才 能 得 到 社 会 管 各方 的认 可, 才能 有利 于树豆农 业执 法公众 形 象, 使农
户 ,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者 的 克 星 . 受 老 百 姓 的欢 迎 。 是 是 深 这

种子_规章制度

种子_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种子质量,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保护种子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种子生产第四条种子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种子生产许可证;2. 具备相应的种子生产设施和设备;3.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检验设施;4. 具有合格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第五条种子生产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2. 不得使用禁用种子和未经审定的品种;3. 不得擅自改变种子品种特性;4. 不得生产假冒伪劣种子。

第六条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记录种子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确保种子质量。

第三章种子经营第七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种子经营许可证;2. 具备相应的种子经营场所和设施;3. 具有合格的种子经营技术人员。

第八条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种子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经营;2. 不得经营无证种子、假冒伪劣种子和未经审定的品种;3.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4. 不得拒绝消费者依法查询种子质量检验结果。

第九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记录种子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数据,确保种子质量。

第四章种子使用第十条种子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种子使用技术规程进行播种;2. 不得使用禁用种子和未经审定的品种;3. 不得擅自改变种子品种特性;4. 不得使用假冒伪劣种子。

第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应当建立种子使用档案,记录种子使用过程中的各项数据,确保种子使用效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种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浅谈对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管理

浅谈对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管理

浅谈对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管理作者:徐艳,盛焕银来源:《种子科技》 2018年第3期自2016年以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新颁布的主要配套规章相继实施,其中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内容有了新的规定,给种子经营者和管理者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1 关于种子备案的法律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九条: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四十条: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撤销审定、引种备案、监督管理等信息,接受监督。

1.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

贯彻落实新《种子法》助推种苗产业健康发展

贯彻落实新《种子法》助推种苗产业健康发展

信贷 、 保险、 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等优惠政策, 形成推
动现代 种 业发 展 的政策合 力 。 如果 说 修 订 前 的种 子 法是 种 业 在从 计 划 经济 到市 场经 济发 展 阶段 的顶层 设计 , 那 么新种子 法就 是发展 现 代种业 在 制度上 的顶层设 计 , 其 意义 是重 大和 深远 的 。林 木 种苗是 林 业建设 的基 础 , 也 是林 业科技 进 步 的重要 载体 , 更是 提升 林业 建设水 平 的
关键词 : 新 种子法 ; 种 苗; 产业 ; 发 展
中图分类 号 : ¥ 7 2 2 .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4 —3 0 2 0 ( 2 0 1 6 ) 0 4 —0 0 7 9 —0 5
2 0 1 5年 1 1月 4日新 修 订 的《 种子法 》 通 过 了 全 国人 大 常委会 第 十七 次会 议第 二 次审议 , 根 据 国 家 主席 第 3 5号 令 , 2 0 1 6年 1月 1日正 式 颁 布 实
2 0 1 6 年 8 月
Hu b e i F o r e s t r y S c i e n c e a n d Te c h n o l o g y
贯彻落实 新《 种子法》 助推种苗产业健康发展 *
汪建亚 杨瑾 蓉 董 梅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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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 北 省 林 业厅 林 木 种 苗 管 理 总 站 武 汉
8 0






第4 5卷
关 键 。《 种 子法 》 是林木 种 苗工作 的根 本大法 , 是 开 展林木 种 苗各项 工作 的遵 循和依 据 。新修 订的《 种 子法 》 出台, 为进 一 步 做好 林 木 种 苗 工作 提 供 了有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概要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概要

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
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解读:核发权限
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许可、 外资企业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转基因农作物种子许可。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育繁推一体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 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受理、审核农业部核发的许可;受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解读:明确备案制度的法律地位 有效区域育推繁企业有效区域为全国(法律授权),其他 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最大不得超过核 发机关管辖范围,范围可以由核发机关决定。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解读:整个四十一款对是对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法律地位
的确认。特点:一是将种子标签与使用说明彻底分开,改变
过去标签包括使用说明的内容,现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
二是种子标签与使用说明适用于包装和不能包装的所有农作 物商品种子。具体在《农作物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解 读。
《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提醒注意: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
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使用说明:是指对
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 以及风险提示、技术服务等信息。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 说明。
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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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条款解读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的说明——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高德占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种子是农业、林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也是科技进步的重要体现。

种子的优劣、余缺不仅直接影响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也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对维护农民利益,提高农业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种子事业的发展和种子立法工作,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经过10年来的实践证明,《条例》对促进我国种子事业和农业、林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种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条例》的有些内容与实际要求,特别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迫切需要制定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

这些问题主要是:种质资源还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种子进出口等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进一步得到法律的保护;种子行政管理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种子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比较普遍;种子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假冒伪劣种子坑农案件时有发生,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处罚规定不够有力,等等。

因此,为了适应当前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健全农业法律体系,解决种子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障我国种子事业健康发展,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种子法》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1998年7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织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部分专家组成起草组,在农业部和原林业部工作的基础上正式开展起草工作。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1. 引言种子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对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种子的质量和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种子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本文将介绍种子生产经营领域的法律法规。

2. 种子生产法律法规2.1. 种子生产许可管理种子生产许可管理是种子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

各国对种子生产许可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种子法》:规定了种子生产企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保障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种子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种子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认证要求,确保种子的品质符合标准。

2.2. 种子标签和包装种子的标签和包装是确保种子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具体的法律法规包括:《种子标签管理规定》:规定了种子标签中应包含的信息和标识要求,确保种子的来源和品质能够被识别。

《种子包装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种子包装的材料和规格要求,确保种子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

2.3. 种子流通管理种子的流通管理涉及到种子的销售、购买和运输等环节。

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种子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了种子流通企业的注册和备案要求,确保种子流通环节的规范和有序。

《种子交易合同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种子交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求,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4. 种子使用管理种子的使用管理涉及到种子的种植、繁育和保护等环节。

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农业科技推广法》:规定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原则和方法,促进种子使用的科学化、规范化。

《种子生产者责任法》:明确了种子生产者在种子使用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种子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3.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为了确保种子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各国相关部门会对种子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监督,并严格执法。

法律法规执行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包括:检查种子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对种子生产企业的种子样品进行抽检,检测种子的质量和安全。

种子法实施细则

种子法实施细则

种子法实施细则种子法(Seed Law)是指政府对农作物的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促进农作物良种的繁育和推广。

实施细则是对种子法的具体操作方法和管理要求进行详细规定的文件,以确保种子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合法、科学和规范。

一、种子生产管理(一)种子生产许可1. 种子生产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书,方可从事种子生产活动。

2. 种子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须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核。

(二)种子生产基地1. 种子生产者应建立种子生产基地,确保生产环境洁净、无害,不受杂交等因素的影响。

2. 种子生产基地应按照国家种子生产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必须具备适宜的土壤、水源和气候条件。

3. 种子生产基地须备案并接受定期监督检查。

(三)种子生产管理1. 种子生产者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材料,并确保其种质纯正、品质优良。

2. 种子生产过程中,应按照国家农业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种子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3. 种子生产者应定期进行种子繁殖、生产和储藏的技术培训,提升种子生产管理水平。

二、种子销售管理(一)种子销售许可1. 种子销售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种子销售许可证书,方可从事种子销售活动。

2. 种子销售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须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核。

(二)种子销售点1. 种子销售者应设立合法的种子销售点,确保种子销售环境整洁、无害。

2. 种子销售点应清晰标示许可证编号,并向消费者提供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

(三)种子标识1. 种子销售者应确保所销售的种子包装上标明有效的种子信息,如种类、品种、批次等。

2. 种子包装上应标注保质期和储存条件,向消费者提供种子的适宜保存方法。

三、种子使用管理(一)种子购买1. 农民购买种子应选择合法的种子销售点,要求提供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

2. 农民购买种子时应查看种子包装上的标识信息,确保所购种子符合其需求。

(二)种子使用记录1. 农民在种子使用前应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填写种子使用登记表,并保存至少3年。

2017-2021种子行业政策法规

2017-2021种子行业政策法规

2017-2021种子行业政策法规种子行业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对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种子市场,保障农业生产的质量与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管理种子行业。

首先,我国《种子法》是对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种子品种的审定、登记、保护和管理制度,明确了种子的标志、质量检验和认证制度,规范了种子市场的秩序。

种子法为保证种子的质量与品种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我国实施了《种子品种保护法》,这是对种子品种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种子品种权的获取和保护制度,强化了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促进了种子品种的创新与保护。

种子品种保护法的实施,增强了种业创新能力,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还有,《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管理办法》是对农作物品种的审定与登记进行管理的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农作物品种审定的程序与标准,规范了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确保了种子市场的质量与安全。

此外,我国还出台了《种子质量法》和《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种子的质量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种子质量法规定了种子质量的标准和检验方法,要求生产商对种子的质量承担义务。

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监督要求,加强了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政策法规,如各省市的种子生产基地划定、种子市场监管等,为本地区的种子行业提供了具体指导。

综上所述,种子行业政策法规多样且较为完备,主要包括《种子法》、《种子品种保护法》、《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管理办法》、《种子质量法》和《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为保障种子质量、促进种业创新、规范种子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种子行业的发展。

但与此同时,也需要继续完善各项法规的具体细则、加强执行力度,并逐步推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管理和规范发展。

《种子法》三个配套规章解读

《种子法》三个配套规章解读

《种子法》三个配套规章解读吴晓玲(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北京100026)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种子法》开始实施。

根据《种子法》规定,农业部启动了《种子法》配套规章修订工作。

7月8日,以农业部令形式颁布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

这三个办法是贯彻落实《种子法》核心内容的配套规章,三个办法的实施将对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提升依法治种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1 三个办法修订背景及修订宗旨修订三个办法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深化改革的总要求。

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提高政府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2000年颁布实施的《种子法》及一系列配套规章,打破了种子市场地域封锁,放开了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开启并推进了中国种业的市场化进程。

许可管理制度在规范市场秩序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在配置资源中作用,影响了种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影响了种业的快速发展。

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急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深化种业改革,简政放权,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激发种业创新活力的管理制度。

二是执行上位法制订的新规定。

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种子法律法规。

据此,全国人大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对《种子法》进行了修订,全面调整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方式,设立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和现代种业发展的种业管理制度,并明确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完善《种子法》配套规章。

三是解决执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2000年颁布的《种子法》及配套规章实施为推进种子市场化进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经过十多年的实践,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种业发展形势的需要。

在品种审定方面,试验渠道少、审定指标滞后、跑点改数据、试验审定时间长等问题影响了品种创新和品种推广;在生产经营许可方面,许可事项多、准入门槛高、地方保护严重等问题不利于种子企业发展;在种子标签管理方面,由于标签标注要求不明确、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导致虚假宣传、逃避监管的问题较为普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四章种子生产第五章种子经营第六章种子使用第七章种子质量第八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九章种子行政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

2023年种子法实施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种子的管理,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的粮食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出口、销售和使用的种子。

第三条:种子是指用于繁殖和生产农作物、园艺作物和林木的植物种子,包括原种和种子植物。

第四条: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五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的技术条件和设施,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生产。

第六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对选育新品种和培育优良品种的亲本植株进行科学管理,确保种质资源的保存和利用。

第七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做好对种子质量的检验和监控工作,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建立种子质量档案,记录种子的来源、生产过程和检验结果等信息,并保留相应样品。

第九条:种子生产单位应当保持种子生产过程的透明度,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配合相关单位进行抽样检验。

第三章:种子销售管理第十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经营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种子销售档案,记录种子的来源、购进情况和销售情况等信息,并保留相应样品。

第十二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标明种子的品种、批号、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并对外提供相关的产品说明书。

第十三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种子进行质量跟踪和监控,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种子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种子召回制度,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种子,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种子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种子使用者应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符合标准的种子,并按照使用说明进行种植或育苗。

第十六条:种子使用者应当做好种植和育苗过程的管理,遵守良好的农业生产规范,确保种子的正常生长和发育。

第十七条:种子使用者应当对种子的生长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相关部门。

新《种子法》下,种子销售合同签订不能忽视这些要点

新《种子法》下,种子销售合同签订不能忽视这些要点

新《种子法》下,种子销售合同签订不能忽视这些要点引言近年来,农业领域的发展推动了种子产业的蓬勃发展。

为了规范种子市场,保障种子质量,我国新颁布了《种子法》。

在新《种子法》下,种子销售合同的签订对种子生产企业和农户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在签订种子销售合同时,不能忽视的要点。

一、明确双方权益签订种子销售合同时,首要要点是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种子生产企业应明确提供的种子品种、质量要求、交付方式、销售价格、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等内容。

农户需要确认购买的种子品种、数量、质量要求以及种子生产企业在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方面的责任。

二、标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限是种子销售合同中需要明确的重要要点之一。

种子销售合同应明确商品的交付时间、种子使用期限以及售后服务的时间区间。

这对种子生产企业和农户来说都是重要的,有助于双方预估时间和资源的安排。

三、确定质量标准新《种子法》强调了对种子质量的监管和高标准要求。

因此,在签订种子销售合同时,必须明确种子的质量标准。

种子生产企业应该明确提供的种子质量要求,例如种子萌发率、纯度、杂质、抗性等指标。

农户需要了解并确认这些指标,以确保所购买的种子符合其种植需要。

四、约定售后服务种子生产企业在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方面的责任也是种子销售合同中需要详细约定的要点之一。

种子销售合同应明确种子生产企业提供的种子储存、运输、安装、维护等方面的服务,并且约定服务的时间、范围和方式。

这有助于农户在使用种子的过程中得到及时的支持和帮助。

五、合同解决纠纷方式种子销售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方式也需要明确约定。

可以选择一家第三方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司法途径解决。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发生的纠纷。

结论种子销售合同的签订是种子生产企业和农户之间合作的基础,对双方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在新《种子法》下,只有充分明确双方的权益、合同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售后服务以及纠纷解决方式,才能确保签订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合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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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实施,种子生产经营者要知道这些!
作者:武合讲
来源:《长江蔬菜·学术版》2016年第10期
“编者按”
自2004年《种子法》颁布以来,我国种业冲破体制机制的桎梏,发展速度与规模前所未有,2016年作为新《种子法》实施的元年,也注定拉开新一轮调整序幕。

那么未来,新的法律条文将对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产生什么影响?执法者和种子经营者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哪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本刊特邀律师武合讲,为您探索新《种子法》下的风险规避和维权路径。

新《种子法》实施已经4个月了,想必大家都想知道新旧法在哪些具体层面上不同。

2016年4月,楚天新科种子法公益讲座在大东门纽宾凯新宜酒店举行。

主讲人武合讲律师就新《种子法》的相关内容,和现场的种子经营者进行了分享。

新内容:标注内容要负责
新《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注内容: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法修订后,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要对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进行标注。

若标注不到位、不真实,可能会造成一定风险,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生产经营者一定要注意。

新标准:假种子判别有变化
新《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冒充型);2.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不符型)或者没有标签的(非销售的种子)。

下列为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合格);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不真实);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不安全)。

假劣种子犯罪构成要件:一是销售;二
是明知;三是假劣种子;四是造成损失两万元以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销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劣种子,虽然违法,但不犯罪。

新法修订后,品种与标注内容不符将被认定为假种子。

目前很多种子生产经营者把使用说明与标注内容合并印制,将会产生一定的风险。

执法机关可能会将合并印制的内容都判定为法定标注内容。

如果出现与使用说明不符的情况,执法机关将会对种子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

新思维:分清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
在很多种子赔偿或者相关案件中,执法机关容易将行政鉴定和民事鉴定混淆。

表1列出了行政鉴定与民事鉴定在鉴定人员、鉴定组织、启动原因、启动程序、判断依据、文书性质、证据使用7个方面的区别要点。

民事鉴定只能用于民事纠纷,一旦立案就不再适用。

在民事鉴定中,农艺师是不具备参与资格的。

也就是说,在民事鉴定中,农艺师不具备出具现场鉴定报告的资格。

因为农艺师属于农业技术推广专家,并不是规定中的农业专家。

同时,在种子管理站或者农业技术推广中的农艺师是不能参与行政鉴定的。

种子生产经营者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对应举措,防止自己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新增加: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标注要慎重
以往,种子生产经营者为了增加销量,会刻意扩大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

新《种子法》对于这些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那么在标注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的时候,要考虑以下因素:1.品种推广区域和种子销售季节;2.标注真实性的证明责任;3.不真实的民事赔偿责任;4.不真实的行政处罚责任;5.不符型假种子的刑事责任。

新《种子法》相较于之前,有一定的变动,对很多内容进行了明确。

种子生产经营者切不可忽视细节,肆意妄为。

否则,轻则罚款、吊销许可证,重则有牢狱之灾。

希望种子生产经营者们,要认真学习新种子法的相关规定,不要走上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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