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解读(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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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 解读
抚远市种子管理站 2017年3月
章节变化
十一章 → 十章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需提出国家 共享惠益的方案,经省级审核后报 农业部批准
• 违反的,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20万 罚款(原1-5万)。携带运输出境的, 海关扣留后移送省级农业部门处理。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育种的
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 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 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将主要农作物限定为5种:稻、小麦、
玉米、棉花、大豆
• 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
推广→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取消省委托市、自治州审定制度
• 完善审定程序:审定办法听取意见、
•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
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优良品种
• 鼓励合作: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权利授权: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
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 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 者依法取得
• 公开交易: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
• 行政强制法 •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17条)
•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 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70条)
修订重点
增加转基因管理有关规定(第7条)
•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
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 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 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 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允许部省两级都建立种质资源库
(区、保护地)
• 库、区、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
依法开放利用
• 占用库、区、地,需经原设立机关
注意
• 综合执法机构可直接开展
种子机构应由农业部门委托
• 两者实施处罚都应当以农业部门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可以——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部门名义 • 综合执法机构:农业部门名义,也可
探索以自己的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 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消保法》处罚?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
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 具等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88条)
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 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50条)
• 现: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根、茎、苗、芽、叶、花等。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 原: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工商可处罚
• 现: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取消工商处罚的规定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回避制度、审定意见公开、建立审 定档案、违法行为问责
• 自行试验: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
化企业+自主研发品种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引种制度:相邻省→其他省;
同意 → 备案(品种和区域)
第49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 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有关部门:工商、质监、公安?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产品质量法》处罚?
• 产品质量法: • 第三条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
统一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增加处罚行为:侵占、破坏种质资
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加大处罚力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千 -5万罚款(原1千-2万);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与境外合作
• 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
2千-5万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 第50条第3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
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 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 工作。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 第八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 第八章 扶持措施
外合作
• 第九章 种子行政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修订重点
完善种子定义
• 原: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和根、茎、苗、芽、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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