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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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中的常见违法行为分析
唐光胜
1.经营推广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
1.1法律条文: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解释:假种子是指种子经营者在提供种子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种子使用者,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不具备真实性的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解释: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是指以非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冒充种子,或者以杂交种的种子(即F2)及其后代的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应当通过审定而未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种子冒充审定品种种子,或者未经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引种以及跨生态区域引种的种子。实践中,将以不能做种子使用的非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杂交种的种子冒充的种子认定为假种子,容易理解;将未经审定品种的种子、擅自引种的种子冒充的种子认定为假种子,人们不好接受。《种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主要农作物
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所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或者擅自引种的种子(可以称为生物学上的种子,但不是育种学和种子法意义上的种子,因其未完成育种过程中的审定阶段),也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
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是指以一般品种的种子冒充名牌品种的种子等一切“假冒名牌”、“张冠李戴”的种子,此类种子均属假种子。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解释:《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如果种子经营者将种子类别为常规种的标注为杂交种,大田用种标注为原种,原种标注为育种家种子;常规种标注为杂交种,三级种标注为一级种,一般品种标注为主要推广品种,在农村繁殖的种子标注为良种场生产,耐病标注为抗病,晚熟标注为早熟,中产标注为高产,劣质标注为优质,不使用批准的名称等等。上列采用虚假广告等欺诈行为销售的种子,均为假种子。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解释:劣种子是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标准或者承诺标准的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即法定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先后于1996年、1999年和2008年分别发布了粮食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4404.1.2.3.4.5、经济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4407.1.
2、瓜菜作物种子国家标准GB16715.1.2.3.4.5。质量低于上述标准的,即为劣种子。2008年国标常规水稻纯度99,净度98,发芽率85,水分(籼1
3、粳14.5).杂交稻纯度96,净度98,发芽率80,水分(籼13、粳14.5).玉米单交种纯度96,净度99,发芽率85,水分13。三交种纯度95,净度99,发芽率85,水分13。双交种纯度95,净度99,发芽率85,水分13。
种子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重新增加了种子活力测定,今后可能种子活力会作为种子质量指标加进标准里面。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即承诺标准的种子为劣种子。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质量指标。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他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强制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必须优于或者等于但不得低于该标准。国家鼓励生产商生产的种子的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商用种子标签标注的方式承诺其种子质量指标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生产商生产的种子质量必须符合该质量指标。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种子,即使符合国家标准,也属于劣种子。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或者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种子,因其发芽率或者净度不符合国家种用标准,所以是劣种子。
4、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种子,因其违反了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造成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所以是劣种子。
1.2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
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具体处罚标准
1.3.1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处:
1.3.1.1情节轻微,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3.1.2情节严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1.3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3.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处:
1.3.
2.1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1.3.
2.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或是包装不合格的种子的行为
2.1法律条文: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解释:《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明确规定,除无性繁殖的器官组织(如根、茎、枝、叶、芽、细胞等),不宜包装的种子,以及农民个人自繁自用有剩余而在集贸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