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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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解读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李迎宾
章节变化 十一章 → 十章
• • • • • • • • • • •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种质资源保护 品种选育与审定 种子生产 种子经营 种子使用 种子质量 种子进出口和对 外合作 第九章 种子行政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第十章 法律责任 附则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50条)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 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 具等
• 自行试验: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 化企业+自主研发品种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引种制度:相邻省→其他省; 同意 → 备案(品种和区域)
• 完善区域协作机制 • 建立撤销审定制度:不可克服的严 重缺陷等情形
修订重点
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
• 对象: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 的品种,范围应严格控制 • 程序:提交申请和样品→省级农业 部门书面审查→农业部登记公告 • 撤销登记:登记(文件、样品)不 实+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 情形
修订重点
审定制度与登记制度的区别 • 条件不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 性+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 性 Vs.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 性质不同:许可 Vs.备案 • 后果不同:不得发布广告、推广、 销售 Vs.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 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违法行为:未审先推广、销售;推 广、销售已撤销审定的品种;未登 先推,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推广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 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20万 罚款(原:1万-5万)
探索以自己的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法 •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17条) •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 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70条)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育种的 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 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 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优良品种 • 鼓励合作: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权利授权: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 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 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 者依法取得 • 公开交易: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 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 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88条)
• 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 2千-5万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 第50条第3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
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消保法》处罚?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修订重点
增加生产者说明提示、咨询服务义务
• 除标签外,要求销售的种子附有使用说明 • 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生 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 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 与有关咨询服务
• 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修订重点
强化种子使用者赔偿保护
• 赔偿原因扩大:种子质量问题+种子的标签 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 • 赔偿主体选择: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 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 •
修订重点
加强标签管理 • 完善标签定义
• 原: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 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 现: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 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 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修订重点
加强标签管理
• • • • • • • • • 种子类别 品种名称 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 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 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 质量指标 检疫证明编号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重点
保留不办理许可的三种情形,增加备 案要求 • 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 机构的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 受有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 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 三者都应向当地农业部门备案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严格许可证监管
• 无证生产经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许可证,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伪造、变 造、买卖、租借许可证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1万,3 千-3万(原1千-3万);≥1万,3-5倍(原1-3倍 可吊证。被吊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下放审级:
• 符合农业部规定条件的育繁推一体 化企业的许可有效区域为全国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除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
案外,还要求保存种子样品
修订重点
限制农民种子串换、出售 • 主体:农民个人
• 对象:自繁自用的剩余的常规种子 • 场所:当地集贸市场 • 形式:串换、出售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将主要农作物限定为5种:稻、小麦 、玉米、棉花、大豆 • 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 、推广→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 售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取消省委托市、自治州审定制度
• 完善审定程序:审定办法听取意见 、回避制度、审定意见公开、建立 审定档案、违法行为问责
修订重点
增加转基因管理有关规定(第7条)
•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 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 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 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 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允许部省两级都建立种质资源库( 区、保护地) • 库、区、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 ,依法开放利用 • 占用库、区、地,需经原设立机关 统一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增加处罚行为:侵占、破坏种质资 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加大处罚力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 千-5万罚款(原1千-2万);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与境外合作 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需提出国家 共享惠益的方案,经省级审核后报 农业部批准 • 违反的,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20万 罚款(原1-5万)。携带运输出境的 ,海关扣留后移送省级农业部门处 理。
• 现: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取消工商处罚的规定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第49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 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有关部门:工商、质监、公安?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产品质量法》处罚?
修订重点
完善种子定义
• 原: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和根、茎、苗、芽、叶等。 • 现: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根、茎、苗、芽、叶、花等。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 原: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工商可处罚
修订重点
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 • 一品一名: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 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 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 名实相符: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 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 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
修订重点
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
• 强化品种权保护:不得为商业目的 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 种的繁殖材料
• • 产品质量法: 第三条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 、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赔偿标准提高: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可得 利益损失→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其他 损失
修订重点
加强种子监督管理
• 在总则中强调执法工作(第3条第2项)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 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 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修订重点
加强种子监督管理
• 完善种子检验制度: • 保留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取消检验员 考核(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 相应能力和水平) • 种子检验方法由农业部制定 • 农业部门可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 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 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
修订重点
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 • 明确赔偿计算方法: •Fra Baidu bibliotek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 →许可使用费的倍数→300万以下 • 赔偿数额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 开支 • 情节严重的,惩罚性赔偿:前三种 确定方法的1-3倍
修订重点
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 • 农业部门处理侵权案件必处罚: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罚款:<5万,1-25万(原:25万以下) ≥5万,货值5-10倍(原:1-5倍)
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
工作。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注意
• 综合执法机构可直接开展
种子机构应由农业部门委托
• 两者实施处罚都应当以农业部门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可以——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实施查封扣押以谁的名义?
• 种子管理机构:农业部门名义
• 综合执法机构:农业部门名义,也可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两证合一 • 证照分离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简化条件
• • • • • • 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专业技术人员 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 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消资金要求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下放审级: • 进出口:省审部批 • 主要农作物杂交及其亲本种子、育 繁推一体化企业:县审省批 • 其他(包括常规种原种种子):县 级以上地方批 • 只从事非主要种子生产的:不审批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明确广告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适用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 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 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 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 78条)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严厉处罚自行试验造假行为 • 处罚机关:省级以上农业部门 • 处罚行为:自行试验造假 • 处罚内容:100-500万罚款;不得再 自行试验。 • 民事赔偿:赔偿使用者和其他种子 生产经营者损失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李迎宾
章节变化 十一章 → 十章
• • • • • • • • • • •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种质资源保护 品种选育与审定 种子生产 种子经营 种子使用 种子质量 种子进出口和对 外合作 第九章 种子行政管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第四章 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 种子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第十章 法律责任 附则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50条)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 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 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 具等
• 自行试验: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 化企业+自主研发品种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引种制度:相邻省→其他省; 同意 → 备案(品种和区域)
• 完善区域协作机制 • 建立撤销审定制度:不可克服的严 重缺陷等情形
修订重点
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
• 对象: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 的品种,范围应严格控制 • 程序:提交申请和样品→省级农业 部门书面审查→农业部登记公告 • 撤销登记:登记(文件、样品)不 实+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 情形
修订重点
审定制度与登记制度的区别 • 条件不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 性+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 性 Vs.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 性质不同:许可 Vs.备案 • 后果不同:不得发布广告、推广、 销售 Vs.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 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违法行为:未审先推广、销售;推 广、销售已撤销审定的品种;未登 先推,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推广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 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20万 罚款(原:1万-5万)
探索以自己的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法 •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17条) •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 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70条)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育种的 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 以及常规作物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 选育等公益性研究 • 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 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优良品种 • 鼓励合作:建立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修订重点
支持鼓励品种科研 • 权利授权: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 育种发明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 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 者依法取得 • 公开交易:由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 成的育种成果的转让、许可等应当 依法公开进行,禁止私自交易。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手段(第88条)
• 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 2千-5万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 第50条第3款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
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消保法》处罚?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 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修订重点
增加生产者说明提示、咨询服务义务
• 除标签外,要求销售的种子附有使用说明 • 要求种子生产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生 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 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 与有关咨询服务
• 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修订重点
强化种子使用者赔偿保护
• 赔偿原因扩大:种子质量问题+种子的标签 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 • 赔偿主体选择: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 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 •
修订重点
加强标签管理 • 完善标签定义
• 原: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 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 现: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 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 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修订重点
加强标签管理
• • • • • • • • • 种子类别 品种名称 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 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 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 质量指标 检疫证明编号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重点
保留不办理许可的三种情形,增加备 案要求 • 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 机构的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 受有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 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 三者都应向当地农业部门备案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严格许可证监管
• 无证生产经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许可证,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伪造、变 造、买卖、租借许可证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1万,3 千-3万(原1千-3万);≥1万,3-5倍(原1-3倍 可吊证。被吊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下放审级:
• 符合农业部规定条件的育繁推一体 化企业的许可有效区域为全国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除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档
案外,还要求保存种子样品
修订重点
限制农民种子串换、出售 • 主体:农民个人
• 对象:自繁自用的剩余的常规种子 • 场所:当地集贸市场 • 形式:串换、出售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将主要农作物限定为5种:稻、小麦 、玉米、棉花、大豆 • 未经审定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 、推广→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 售
修订重点
改革品种审定制度 • 取消省委托市、自治州审定制度
• 完善审定程序:审定办法听取意见 、回避制度、审定意见公开、建立 审定档案、违法行为问责
修订重点
增加转基因管理有关规定(第7条)
• 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 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 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 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 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允许部省两级都建立种质资源库( 区、保护地) • 库、区、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 ,依法开放利用 • 占用库、区、地,需经原设立机关 统一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增加处罚行为:侵占、破坏种质资 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 护的天然种质资源,
• 加大处罚力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 千-5万罚款(原1千-2万);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修订重点
完善种质资源保护制度 • 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与境外合作 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需提出国家 共享惠益的方案,经省级审核后报 农业部批准 • 违反的,由省级以上农业部门没收 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20万 罚款(原1-5万)。携带运输出境的 ,海关扣留后移送省级农业部门处 理。
• 现: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取消工商处罚的规定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第49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
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 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 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有关部门:工商、质监、公安?
修订重点 工商质监能否依《产品质量法》处罚?
修订重点
完善种子定义
• 原: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和根、茎、苗、芽、叶等。 • 现: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 、根、茎、苗、芽、叶、花等。
修订重点
强化农林部门监管职能 • 原:农林部门主管种子工作
农林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工商可处罚
修订重点
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 • 一品一名: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 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 推广、销售时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
• 名实相符:生产推广、销售的种子 应当与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 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
修订重点
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
• 强化品种权保护:不得为商业目的 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 种的繁殖材料
• • 产品质量法: 第三条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 、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赔偿标准提高: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可得 利益损失→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其他 损失
修订重点
加强种子监督管理
• 在总则中强调执法工作(第3条第2项)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 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 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修订重点
加强种子监督管理
• 完善种子检验制度: • 保留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取消检验员 考核(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 相应能力和水平) • 种子检验方法由农业部制定 • 农业部门可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 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 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
修订重点
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 • 明确赔偿计算方法: •Fra Baidu bibliotek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 →许可使用费的倍数→300万以下 • 赔偿数额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 开支 • 情节严重的,惩罚性赔偿:前三种 确定方法的1-3倍
修订重点
增加新品种保护规定 • 农业部门处理侵权案件必处罚: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罚款:<5万,1-25万(原:25万以下) ≥5万,货值5-10倍(原:1-5倍)
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
工作。
修订重点
明确种子执法机构
注意
• 综合执法机构可直接开展
种子机构应由农业部门委托
• 两者实施处罚都应当以农业部门名义
修订重点
种子执法机构能否实施查封扣押?
• 可以——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实施查封扣押以谁的名义?
• 种子管理机构:农业部门名义
• 综合执法机构:农业部门名义,也可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两证合一 • 证照分离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简化条件
• • • • • • 生产经营设施、设备 专业技术人员 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 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消资金要求
修订重点
改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 下放审级: • 进出口:省审部批 • 主要农作物杂交及其亲本种子、育 繁推一体化企业:县审省批 • 其他(包括常规种原种种子):县 级以上地方批 • 只从事非主要种子生产的:不审批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明确广告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适用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 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 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 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 78条)
修订重点
严格审定登记违法行为处罚 • 严厉处罚自行试验造假行为 • 处罚机关:省级以上农业部门 • 处罚行为:自行试验造假 • 处罚内容:100-500万罚款;不得再 自行试验。 • 民事赔偿:赔偿使用者和其他种子 生产经营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