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
1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1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018号文公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1分册总则总则1 法令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或ZC)是依照该条例规定的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海上设施(除三十一条规定外)、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法规,由本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船级社(简称CCS)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本局授权,可以代行上述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法定检验。
2 宗旨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决议等,为保障船舶和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以及保障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特制订《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法规)。
本法规是《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组成部分。
2.2 对符合本法规要求的国际航行海船,应签发相应的国际海上航行船舶的法定证书,以证明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符合和满足有关国际公约、规则等的规定和标准,适合预定用途的国际海上航行和作业。
3 适用范围3.1 本法规适用于国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民用船舶,具体要求按各篇的规定。
3.2 本法规按照第1篇第1章5.1.3及5.1.4的规定适用于到达中国港口或在中国水域作业的外国籍船舶。
3.3 本法规未规定者,本局另作规定或将给予特殊考虑。
4 申请与费用4.1 船东或经营人,必须向业经授权的中国船级社申请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1.07.12
•【文号】海法规[2011]391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
术规则》(2011)的通知
(海法规[2011]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按规定程序业已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技术法规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联系电话:************)。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
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法定检验资质的认可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保持与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
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船舶检验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国务院交通部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的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属、实行业务分工的检验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
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B 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定义的第五类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八条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内,可以从事分工确定的检验业务范围的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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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1年10月16日交通部交海发[2001]596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船舶检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暂行办法》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资质认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中国船级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设的具有检验发证权的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第六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两类。
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除国际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第七条申请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能认真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船舶各种证书介绍及检验审核要求

.船舶各种证书介绍及检验审核要求2018-01-16船舶管理信息平台本文是一位船长总结的关于船舶证书的管理,供大家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
主要以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为例。
's Nationality一、船舶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Vessel在我国取得所有权的船舶,由我国海事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在 REGISTRY CERTIFICATE”登记证书。
国外登记、悬挂他国国旗的船舶则拥有“ 1、证书有效期:五年。
2、只要船舶所有人不变更、不改挂他国国旗,该证书在其标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3、注意: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船舶经营及其地址要与SMC)、入籍证书等其它证书上的名称、地址一致,尤其是公司上DOC公司的符合证明(市和(或)改名后,要及时更改所有证书、资料(防油污计划、系固手册等)中的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否则,给以后各种检查留下了“缺陷”。
(CCH) Classification for Hull二、船体入级证书、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1 、法定检验分为:2 )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1 2)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
可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 3)换证检验(证书到期之前实施,以便发新证书)。
( 4)加强检验(特检)(每五年实施一次,结合厂坞修进行)。
(,核准该)临时检验(损坏检验)(船体结构和或重大机电设备损坏时实施检验(5 船是否适航和或进行怎样的修理才能适航)。
与该证书钉在一起作为支持件。
、注意:要将船级社检验报告FORM PHC 3(CCM) Classification Certificate for Machinery 三、轮机入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临时证书(有效期五个月);正式证书(有效期五年)。
1 、法定检验: 2 1)年度检验(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实施)。
()期间检验(有效期中间的前后半年内实施)。
中国船舶检验局ZC与船级社CCS区别

ZC和CCS的区别ZC——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事局下属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国内沿海、内河的船舶法定检验,主要依据规范《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先为海事局内部机构,各直属海事局的船检处。
CCS——中国船级社(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或船舶检验局授权进行法定检验及船舶入级检验,主要依据规范《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及《内河船入级规范》等)一、CCS的发展历程中国船级社(简称CCS)成立于1956年,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
中国船级社通过对船舶和海上设施提供入级标准,通过提供独立、公正和诚实的入级及法定服务,为航运、造船、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和保障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服务。
中国船级社是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10家正式会员之一,并先后于1996年至1997年、2006年至2007年担任IACS理事会主席。
CCS最高船级符号被伦敦保险商协会纳入其船级条款,享受保费优惠待遇。
迄今为止,CCS接受26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授权,为悬挂这些国家或地区旗帜的船舶代行法定检验。
CCS还是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INTERTANKO)和国际干散货船东协会(INTERCARGO)的联系会员。
CCS在国内外设有逾60家检验网点,形成了覆盖全球的服务网络。
作为社会团体性质的验船机构,其建立的目的及意义在于:促使中国船舶制造业及航海与国际惯例一致。
为提高我国在海上保险、船舶买卖、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接轨上做出巨大贡献。
二、法定检验权的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对船舶检验局及中国船级社作了如下定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航行船舶(船长大于、等于24m)
净吨位NT=K2GT K2系数根据不同船舶种类选取
船舶种类
K2
货、油船
0.56
客货船
0.52
客船
0.50
驳船
0.84
不载客货的船舶
0.30
《法规》规定吨位证书在正常情况下
长期有效,若对船舶进行改装或改建,
载重线标志系由一圆环和一水平线相交组成,其圆环的 中心在船中处,水平线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圆环的中 心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为夏季干舷。该水平线的 下半圆部分与标志均为一色。
载重线标志勘划方法 1、钢板制成标志实样焊接在船舷 2、电焊(堆焊)在船舷 3、将载重线标志的边线凿迹 载重线标志的油漆颜色应清晰。当船舷为暗色底 者应漆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者应漆黑色
净吨位(NT)
从总吨位中减除不适于载运客、货处所而得到的船舶 有效容积,又称净吨。一般用于交税、港口费、引航费、 灯塔费、进坞费、运河通航费和停泊费等的计算基准。
船舶吨位与船舶载重量是属于不同的概念。前 者是容积大小,后者是重量大小。对同样载重 量的船舶,其登记吨位小者经济性要好。
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 位。船舶吨位证书中的总吨位和净吨位应采用 整数,只填写数字,后面没有单位“吨”。
国内船检机构堪划标记为ZC
《公约》及《法规》要求
《公约》规定新建船舶或重大改建后的船舶,其载重线标 志应由船级社指定的验船师检验并勘划妥当。
《法规》规定应在船舶两舷勘划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其 式样及尺寸规定详见《法规》第3篇4.1相关要求。
甲板线应勘划于船中的左右舷,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 甲板的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的交点。如按此勘 划有困难,甲板线也可勘划在船中每舷的某一适当位置, 但应对干舷作相应修正,并在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标明。
船舶检验法条例

生效时间: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
目的: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 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 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
船舶检验机构及任务
三、船舶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 国外船级社的船级符号:
LR:100A—船体 LMC—机械社备 UMS—无人机舱 RMC—冷藏装置
中国船级社的入级符号: ★CSA(☆CSA)—船体 ★CSM(☆CSM)—轮机
中国船级社的入级符号: ★CSR(☆CSR)—冷藏装置
附加标志: AUT-0:无人机舱 CMS:实行循环检验 MCC:机舱集控站操纵 BRC:驾控站操纵 ELCM:滑油状态监控 IGS:惰性气体系统 PMS:船舶机械计划保养系统 SCM:螺旋桨轴状况监控
按职能可分为二类:一类是船旗国政府 的行为,即代表政府进行强制性的监督 检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 ZC)(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 一类是民间性质的船级社;如中国船级 社(CCS),英国劳氏船级社(LR)等。
船舶检验机构及任务
二、检验机构的任务: IMO的宗旨和任务: IACS的作用: ZC的任务: CCS的任务:
必须申请检验的情形:
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 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 乘 客定额。 • 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
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 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 定的船舶检 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 能的;
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596号(2001年10月16日交通部交海发〔2001〕596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船舶检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暂行办法》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资质认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中国船级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设的具有检验发证权的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第六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两类。
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除国际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第七条申请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能认真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二)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具有承担相应检验业务的条件(包括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计算机及其它相关的设施和设备,以及齐全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文件)。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且运转有效。
(四)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五)具有与其所从事的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合格验船人员,并满足下列要求:1.每一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少于6人,每一船舶检验分支机构不得少于4人(具有下属机构的再增加2人);2.执行验船的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考试发证及任职规则》(以下简称《考试任职规则》)的规定,取得与其从事的检验工作相符的适任证书;3.分管船舶检验工作的领导应取得高级验船师适任证书,或有一名具有同样资格的总工协助其工作;4.船体、轮机、电气专业的验船人员的配备应与其开展的检验业务相适应(通常按3∶2∶1配备),若进行产品检验工作,必须配备按《考试任职规则》的规定取得船用产品检验适任证书的验船人员;5.从事图纸审查的验船人员,一般应具备5年以上现场检验(或船舶设计和科研、船厂检验)的工作经历,并按照《考试任职规则》的规定取得验船师适任证书。
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前言一、为了提高船舶法定检验质量和船舶检验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关于船舶检验管理方面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A·739(18)和A·789(19)决议案的有关要求,应用国际上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国船舶法定检验实际情况,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充分考虑了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为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提供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的标准。
三、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质量管理体系”)是主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
鉴于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受其组织结构、业务范围及检验过程等因素影响,本办法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构和文件形式不作统一规定。
第一章适用范围一、总则(一)本办法为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便:1.证实其有能力提供满足顾客(包括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产品;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以及保证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要求,增强顾客的满意程度。
(二)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船检机构所有业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及其所属的执行检验而不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或不出具检验报告的办事机构执行船舶法定检验的各个过程。
二、应用(一)本办法的要求具有通用性,适用于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
(二)当本办法的要求因船检机构的业务范围受限制而不适用时,可对其进行删减,但这种删减仅限于本规则第七章中那些不影响船检机构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或职责的要求。
第二章引用文件编制本办法引用了下列文件。
当这些文件被修订时,主管机关将使用最新版本。
一、GB/T19000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暂行办法1.总则;1.1为执行中国政府关于对海上设施实施技术监督检验的规定,以:(1)保证海上人命及财产安全;(2)促进海上交通安全;(3)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办法。
1.2海上设施包括:钢质或混凝土固定平台、浮式油气处理及贮存装置、海上输油气码头、单点系泊装置、海底管道系统等水上、水下固定和浮动式结构物和装置。
1.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作业的海上设施,均应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简称国家船检局)或其授权的检验机构所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即法定检验)。
对石油专用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进行。
1.4本办法所称对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包含海上设施的建造检验和建造后检验,其检验范围如下:(1)结构;(2)机械设备及系统;(3)电气设备;(4)居住舱室;(5)消防;(6)救生设备;(7)信号设备;(8)无线电通讯设备;(9)锚泊设备和系泊设备;(10)直升机甲板设施;(11)起重机;(12)防污染设备;(13)受压容器,管系及其安全装置。
1.5国家船舶局可授权中国船级社代行部分或全部法定检验项目。
2.建造检验2.1建造检验的程序如下:(1)申请;(2)设计标准适用性认可;(3)设计认可;(4)材料和设备认可;(5)现场检验;(6)发证。
2.2申请2.2.1凡欲安装在中国管辖海域内使用的海上设施,均应由其业主或作业者申请国家船检局进行法定检验。
2.2.2提交法定检验申请书的时间,应不迟于该设施详细设计开始之前3个月。
2.2.3申请书应直接提交给国家船检局或其下属分局。
2.2.4申请书用中文或英文书写,其主要内容见附件。
2.3设计标准适用性认可2.3.1海上设施的设计,应满足下列现行规则和规定的要求:(1)国家船检局颁布的有关海上设施的安全规则,即:——海上平台安全规则;——海上浮式油气处理及贮存装置安全规则;——单点系泊装置安全规则;——海底管道系统安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征求《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征求《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5.11.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征求《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海便函〔2015〕1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检验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进一步规范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管理工作,我局在《船检技术法规制定程序规定》(海法规[2006]154号)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电子文稿可在部海事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理由,并于2015年11月20日前将意见(含电子版)反馈我局。
联系人:韩韡(部局政法处),电话:************传真:************,邮箱:****************.cn附件: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5年11月6日附件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船检技术法规”)的制定(修订)程序,加强船检技术法规的管理,促进依法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有关制定法规、规章的程序规定,结合船舶法定检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检技术法规的立项、起草、函审、评审、审查、批准、发布、备案、评估、解释和修订、废止。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船检技术法规,系指涉及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等涉及航运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结构与设备、船用产品(设备)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定和规程。
但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中所指的渔业船舶、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以及第三十二条所列船舶的检验技术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3 1993 年 2 2 月 月 4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自1993年2月1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第五条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第五条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第九条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前言一、为了提高船舶法定检验质量和船舶检验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关于船舶检验管理方面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A·73918和A·78919决议案的有关要求,应用国际上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国船舶法定检验实际情况,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二、本办法充分考虑了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为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提供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的标准;三、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质量管理体系”是主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鉴于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受其组织结构、业务范围及检验过程等因素影响,本办法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构和文件形式不作统一规定;第一章适用范围一、总则一本办法为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便:1.证实其有能力提供满足顾客包括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产品;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以及保证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要求,增强顾客的满意程度;二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船检机构所有业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及其所属的执行检验而不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或不出具检验报告的办事机构执行船舶法定检验的各个过程;二、应用一本办法的要求具有通用性,适用于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二当本办法的要求因船检机构的业务范围受限制而不适用时,可对其进行删减,但这种删减仅限于本规则第七章中那些不影响船检机构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或职责的要求;第二章引用文件编制本办法引用了下列文件;当这些文件被修订时,主管机关将使用最新版本;一、GB/T19000族标准;二、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第三章术语和定义除以下术语和定义以外,本办法中其它关于质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与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规定一致;一、主管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船舶法定检验系指船检机构按照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或我国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议定书及规则的规定,对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强制性检验和审查,以及检验、审查合格后发证与认可;法定检验的相关服务系指为顾客提供与法定检验有关的服务,如技术咨询、信息提供及相关机构的认可等;三、船检机构:指受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组织;四、顾客:本办法所指船检机构的顾客,是指下列组织或个人:一船舶法定检验对象,即指接受法定检验的组织或个人,如船舶设计部门、船厂、船用产品生产厂、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船检工作的授权或委托部门等;二社会公众,即指船舶法定检验的相关方或受益方;五、一般不合格项:是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与本办法和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有较小的抵触或轻微的不符合,这些抵触与不符合对质量管理体系连续和有效运行的影响表现为明显的偶然性、局限性或轻微性;六、严重不合格项:是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与本办法和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有较大的抵触或严重的不符合,这些抵触与不符合对质量管理体系连续和有效运行的影响表现为明显的系统性或区域性;七、合同:指船检机构与船舶法定检验对象之间以任何方式确定的经双方同意的约定;八、项目垂直审核:审核组对验船人员在船舶、海上设施和有关工厂针对某项具体检验的工作过程进行的审核;这是根据船舶检验工作特点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的一种审核方式;九、采购对象:主要包括采购物资和外委检验或检测机构及人员;其中采购物资主要包括船舶检验仪器或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和通讯设备等;外委人员和机构为有关技术专家、代表本机构执行检验的其他船检机构或提供专业服务的检测机构,如无损检测机构、钢板测厚机构等;十、产品:即过程的结果,船检机构的产品包括:一服务船舶法定检验过程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二软件如证书、检验报告、审图意见和计算机系统软件等;十一、不合格产品:船检机构的产品不符合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规定以及顾客的要求;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一、总要求船检机构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船检机构应:一根据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各种过程及其在本机构中的应用见第一章之二;二确定这些过程的先后顺序和相互作用;三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方法;四确保能获取必需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监控;五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六针对分析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实现这些过程的策划结果,并持续改进;七控制任何影响产品质量的外委过程,并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识别此类外委过程的控制;二、文件要求一总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1.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质量手册;3.本规则所要求形成文件的程序;4.船检机构为确保各个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文件;5.本规则所要求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多少和详略程度取决于船检机构的规模和业务范围、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程度以及人员的能力;文件与记录可采用任何形式或类型的媒体;二质量手册船检机构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应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和合理性见第一章之二;2.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3.为质量管理体系各个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关系的描述;三文件控制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记录是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第四章之二四的要求进行控制;应编制并实施文件控制程序,以确保:1.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2.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得到批准;3.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4.在使用场所能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5.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6.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7.防止作废文件的误用,若因任何原因需保留作废文件时,应加以适当的标识;四记录控制船检机构应编制并实施记录控制程序,以建立、保持必要的记录,并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第五章管理职责一、管理承诺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对建立、实施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作出承诺,并通过以下活动对承诺提供证据:一向船检机构全体人员传达满足顾客和船检适用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重要性;二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三定期进行管理评审;四确保船检机构获得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资源;二、以顾客为关注焦点船检机构应确保船舶法定检验符合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主管机关的要求,向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和合格的产品见第七章之二一和第八章之二一;三、质量方针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质量方针:一与船检机构的宗旨相适应;二包括对满足要求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三提供制订和评审质量目标的原则;四在船检机构内部各个层次得到沟通和传达,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五得到评审以保持其持续适宜性;四、策划一质量目标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1.在船检机构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2.质量目标应包括满足船检机构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见第七章之一一;3.质量目标是可以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相一致;二质量管理体系和策划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1.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质量目标以及第四章之一的要求;2.在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五、职责、权限与沟通一职责和权限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机构内的职责和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二管理者代表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其职责和权限包括:1.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进行有效的管理;2.确保全体人员提高对满足顾客要求和船检适用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重要性的认识,使这种认识贯彻于实际工作中;3.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包括改进的需求;三内部沟通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船检机构内部就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及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沟通;六、管理评审一总则最高管理者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运行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应包括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要,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管理评审的结果应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二评审输入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内容:1.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的结果;2.顾客反馈的信息;3.船舶法定检验过程及检验质量和符合性;4.纠正和预防措施情况;5.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的跟踪措施;6.可能导致质量管理体系变化的内外部因素;7.改进建议;三评审输出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2.船检机构产品的改进;3.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需求;第六章资源管理一、资源的提供船检机构应确定和提供所需的资源,以便:一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二提高船舶法定检验质量、船检管理水平和顾客的满意度;二、人力资源一总则船检机构应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有关规定,从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等方面考核和聘用人员,使船检机构的人力资源满足主管机关要求;二能力、意识和培训船检机构应:1.按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确定本机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人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2.提供为人员达到这些能力所需的培训;3.评估培训的有效性;4.确保全体人员认识到所从事工作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作出各自贡献;5.保持人员相关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方面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三、基础设施船检机构应确定并提供和维护为使产品符合规定要求所需的设施;包括:一建筑物、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二过程设备如硬件和计算机软件;三支持性服务如运输或通讯;四、工作环境船检机构应确定并管理船舶法定检验相关人员开展工作所需的工作环境,以保证他们能安全有效地开展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第七章产品实现一、产品实现的策划船检机构应策划船舶法定检验实施及相关服务所需的过程,这种策划应与质量管理体系其他过程的要求相一致见第四章之一;策划应确定以下方面内容:一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质量目标和要求;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过程及所需资源以及支持性文件;三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验收标准及验证;四所需的记录;二、与顾客有关的过程一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船检机构应确定:1.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要求;2.顾客提出的要求;3.顾客没有明确要求,但在长期工作中形成的合适的惯例;4.船检机构确定的附加要求;二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和评审1.船检机构应评审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评审应在船检机构向顾客作出提供产品的承诺之前进行,并应确保:1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得到规定;2准确理解顾客要求;3有能力满足顾客的要求;4评审结果和采取的措施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2.若顾客对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的要求变更时,船检机构应对顾客要求进行确认,应确保相关文件作同步修改,并确保相关人员知道要求的变更;3.受理检验申请时,对法定检验服务对象提出的违反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主管机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应予以回绝;三顾客沟通船检机构应就下列相关内容与顾客进行有效沟通:1.主管机关的管理措施、处理意见和决定;2.顾客关于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或要求变更的信息;3.顾客咨询或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问题的处理;4.顾客意见的反馈,包括顾客抱怨和投诉;三、设计与开发一设计与开发策划1.船检机构设计与开发的范围和职责是:1受主管机关的委托,编制船舶法定检验规范、规则或编制适用于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及某水域内特殊用途和特殊种类船舶的检验规则或技术规则;2将上述编制的船舶法定检验规范、规则或技术规则报主管机关审批;2.船检机构应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策划包括:1设计和开发阶段的划分,确定每一阶段工作内容和要求;2对每个阶段实施适合的评审、验证和确认;3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3.船检机构应明确参加设计与开发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关系,并予以管理;若在设计与开发进行中发生要求的变更,则策划的输出应随之进行更新;二设计与开发输入船检机构应确定与产品要求有关的输入,并保持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这些输入包括:1.顾客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2.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规定;3.以往类似设计与开发中的可用信息及审图、检验中的反馈信息;4.有关船舶技术的科研成果;船检机构应确保设计与开发输入信息的准确,并对输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适宜性进行评审,不应存在含糊不清和相互抵触的要求;三设计与开发输出船检机构应验证设计与开发输出是否满足输入的要求,设计与开发输出是船检机构设计与开发的结果,应形成文件,文件应包括合法性、安全性与可行性等基本要求,经批准后使用;设计与开发输出应作为船检机构的采购、船舶法定检验或相关服务的输入;四设计与开发的评审船检机构在适当阶段应根据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系统的评审,以便:1.评价设计与开发的结果满足要求的能力;2.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包括与所被评审的设计与开发阶段有关职能部门代表;评审结果及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见第四章之二四;五设计与开发验证船检机构应根据设计与开发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与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验证结果及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见第四章之二四;六设计与开发确认船检机构应根据设计与开发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确认,确保产品能满足规定或预期的要求;确认工作应尽可能在产品交付或实施之前完成;确认结果以及必要措施应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七设计与开发更改的控制船检机构应对设计与开发所做出的更改加以标识,并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更改应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更改之前得到批准;更改所作的评审结果和必要措施应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四、采购一采购过程船检机构应对采购的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机构和人员进行控制,使之符合规定的要求,以保证船检机构的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最终满足顾客的要求;船检机构应:1.识别并评估采购产品或服务对其船检或服务的影响,根据影响的程度,对采购过程实施相应的控制;2.根据供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评估和选择合格供方;3.规定选择和定期评价供方能力的准则;4.保持评估结果和必要措施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二采购信息船检机构应提出采购信息应表述拟采购的产品,适当时包括:1.有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2.有关程序、供方过程、供方设备要求;3.供方人员资格鉴定要求;4.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如有的要求;在与供方沟通前,船检机构应确保采购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三采购产品的验证船检机构应实施验证,以确保所采购设备和外委检验和检测符合要求;船检机构在与供方签订的合同或委托书中应明确对采购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的验证要求,包括验证安排,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交付方法和顾客对供方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的验证等,应保留对采购的验证记录;五、产品的提供一产品提供的控制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全部过程进行控制,使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申请受理、检验和发证等过程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受控情况下进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船检机构的过程控制活动包括:1.向实施检验的部门或人员提供必需的最新船检法规、技术标准、检验须知等有效文件及检验要求;2.使用适宜的设备;3.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4.按照任务的需求,指派适任的验船人员实施相应的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5.实施对产品质量监控,定期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及产生的检验报告、船检证书和质量记录进行抽查并保存抽查记录;6.应控制检验报告、船检证书的签发与交付,确保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的签发与交付符合规定的要求;二过程的确认若检验项目不能通过后续的测量和检测进行验证时,船检机构应对此类船检过程实施确认,应识别这些船检过程,并分析影响其质量的因素,制定监控的文件,包括对有关设备和检验人员规定特殊要求,专门的作业方法和程序及记录的要求见第四章之二四,必要时对此类过程进行重新确认;三标识和可追溯性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及验证状态进行标识,确保只有通过所要求的验证才能签发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当有可追溯性要求时,船检机构应控制并记录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的唯一性标识见第四章之二四;四船舶法定检验对象的财产船检机构应对其控制下或使用的由船舶法定检验对象提供的财产,如:检验设备、文件及知识产权等进行识别、验证、维护;若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的情况时,就通知船舶法定检验对象,并保持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五产品防护船检机构应确保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审图意见书等技术资料、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等产品在贮存和交付过程中不发生丢失或损坏,这种防护应包括标识、传递、贮存和保护等;六、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一船检机构应确定船舶法定检验过程中所需的监视和测量,并确定测量活动中所需的测量和监视装置,为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符合确定要求见第七章之二一提供证据;二船检机构应在使用前对测量和监控装置进行验证和确认,以确保其:1.定期按照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或有关规定进行校准或检定,并进行标识,以确保其校准状态;2.必要时进行调整,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期间防止损坏或失效;如发现装置不符合要求时,船检机构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对该装置和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保持校准和验证结果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第八章测量、分析和改进一、总则一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等进行监视、测量,以便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使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质量符合要求,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使顾客满意;二船检机构应根据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对监视和测量活动进行策划,包括使用统计技术;二、监视和测量一顾客满意船检机构应对顾客满意度进行监视,并作为测量质量管理体系业绩和实施改进的依据;二内部审核船检机构应编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内部审核的目标、范围、方法、时间间隔等,并按程序规定实施内部审核;策划和实施内部审核以及报告结果和保持记录的职责和要求应在形成文件的程序中予以明确;船检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1.符合产品实现的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一、本规则的要求以及机构所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2.得到有效的实施与保持;内审员应经过主管机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其内部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内审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受审船检机构的管理者代表应确保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所发现的不合格项及其原因,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验证见第八章之五二,有关的记录应予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三过程的监视和测量船检机构应采取适宜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进行监视,这些方法应能证明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过程达到预定目标,当未能达到预定目标时,则应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保这些过程符合策划安排的要求;四产品的监视与测量船检机构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一,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对产品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确保交付的产品满足规定要求,对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应形成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记录应指明验证部门和责任人;包括其它外委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提交的报告或证书;三、不合格品的控制船检机构应编制并实施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产品的控制以及不合格产品处置的有关职责和权限作出规定.船检机构应采用下列方法处置不合格产品:一采取措施,消除发现的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第五条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第十六条 导致滞留的缺陷如与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有关的,还应当通报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
接到通报的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咨询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船舶安全检查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使用规定
(一)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三)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四)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五)未按照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船舶在境外接受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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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第一章适用范围一、为规范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适用于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称审核员)。
三、《管理规定》明确了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以及受审单位、审核组和审核员的相互关系。
四、《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引用文件《管理规定》引用《办法》有关内容构成其条款。
当《办法》被修订时,《管理规定》将引用《办法》的最新版本。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除下列定义外,《管理规定》的专用术语与定义同《办法》及其所引用的术语与定义相一致。
观察项:系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违《办法》的现象或问题,其性质或其原因难以确定,但如任其发展将会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受审单位应对其予以特别关注,采取措施控制其发展。
第四章审核依据和目的一、审核依据:(一)《办法》;(二)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三)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
二、审核目的:(一)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办法》,以及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和有效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二)为受审单位提供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信息;(三)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有效性、充分性和持续性,为受审单位提供改进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机会;(四)第二方审核作为强制手段,为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否被认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以下称《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及该证书是否持续有效,提供作出结论的依据。
第五章审核机构及审核员一、审核机构(一)审核机构的组织形式主管机关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具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是执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机构(以下称审核执行机构)。
(二)主管机关的职责:1.全面负责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制定和修改该项工作的有关规定;2.对审核员资格进行认可和业绩评价;3.负责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初次审核报告和换证审核报告的审批;4.签发《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5.受理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投诉。
6.终裁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纠纷;7.组织对审核员的培训工作。
(三)审核执行机构的职责:1.受理船检机构的审核申请;2.受主管机关的委托,组成审核组、指定审核组长并安排审核组实施审核的有关事宜;3.复核、报送、分发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报告;4.对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年度审核合格后,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进行年度签注:5.负责本辖区内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审核员的日常管理工作;6.发送《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7.完成主管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审核员:(一)审核员资格:1.熟悉有关船舶检验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等文件资料;2.熟悉《办法》、《管理规定》和2000版ISO9000族标准等;3.具有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的学历,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验船师及以上资格;4.从事船舶检验、船舶检验管理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相关专业经历不少于5年;5.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6.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以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公共道德;7.具有ISO、ISM和STCW审核员资格者予以优先考虑。
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审核执行机构递交《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和资格审定表》(见附件9格式MSAQR09)。
(二)审核员资格的取得和保持:凡满足第五章二(一)条要求,并参加两次以上的审核见习(包括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和报告审核结果),经审核执行机构审查合格,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发给有效期为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证书》。
审核员取得资格后,每年至少参加2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否则应重新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的培训。
每次审核后,应对审核组的每位成员的审核工作进行评价,并填写《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评价表》(见附件10格式MSAQR10)。
其中,对审核员的评价由审核组长进行,对审核组长的评价由审核执行机构进行。
审核员每年年底应对当年参加的审核工作进行小结,填入《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年度考核表》(见附件11格式MSAQR11),由审核执行机构对审核员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报主管机关审批,以确定是否继续保持其资格或予以晋升。
有关记录由相关审核执行机构和主管机关保存。
主管机关于每年年初公布去年通过年度考核的审核员名单。
(三)审核员的职责:1.按照《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计划》(见附件2格式MSAQR02)分配的审核任务,编制审核内容、进行审核(包括审查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认真做好审核记录,将其填入《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记录表》(见附件6格式MSAQR06);2.收集并分析与被审核的质量体系有关的、足以对其下结论的证据;3.对于证据中能够影响到审核结果和可能需要进行更广泛审核的迹象保持警觉;4.根据审核的具体情况开具《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合格报告》(见附件7格式MSAQR07);5.在审核组长的主持下,与整个审核组协调地开展审核工作:6.在审核组内部会议上就审核结论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7.完成审核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审核组长(一)审核组长的选择:1.应从合格的审核员中选择,至少参加三次对质量管理体系完整的外部审核,且这些质量管理体系是按照《规则》或主管机关认可的其它标准建立的;2.审核组长应具备一定程度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以及相应的经验。
(二)审核组长的职责1.负责受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查,将审查结果填入《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查记录表》(见附件3,格式MSASQR03),并通知受审单位;2.负责制定审核计划,并与受审单位取得联系,就审核安排取得一致意见;3.全面负责审核工作,主持首、末次会议和审议组内部会议,负责与受审单位领导层的沟通;4.审批审核员开具的不合格报告,并根据受审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验证纠正措施;5.编制《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见附件8,格式MSASQR08),并负责向审核执行机构递交审核报告。
四、审核组的组成审核组至少由2名审核员组成,并确定一名审核组长,以全面负责审核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组可包括见习审核员,但需经审核执行机构和审核组长的认可。
为了使每次审核任务所需的技术都得到适当的保证,审核执行机构在为每次具体的审核工作选择审核员和审核组长时,应考虑下列因素:(一)根据受审单位的规模确定审核组的人数;(二)受审单位的特点和可能包含的项目垂直审核所需的专业技能或技术专家;(三)审核组成员专业结构的搭配,以有效发挥审核组成员的技术特长;(四)审核组的成员与受审单位没有任何现实或潜在的利害关系;第六章审核和发证一、审核的种类对受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分为: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项目垂直审核、附加审核。
初次审核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核。
二、初次审核初次审核是指审核组对按照《办法》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的船检机构进行的第一次审核。
如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原《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失效,则重新申请的审核按初次审核对待。
(一)审核申请凡具备下述条件的船检机构的船检机构均可申请初次审核:1.船检机构系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成立;2.已按照《办法》的规定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了不少于三个月,其间应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核和一次管理评审。
(二)申报材料申请初次审核的船检机构应填写《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表》(见附件1格式MSAQR01),并提交下述文件与材料一式两份:1.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以及作业文件清单;2.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报告;3.组织结构概况(包括体系所覆盖的下属机构);4.人员、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情况介绍。
其中3、4、两项的内容也可包括在质量手册中。
(三)申请受理审核执行机构自收到申请后,应对受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确定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核实申请单位的资格和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后,审核执行机构应以就近为原则,从主管机关公布的审核员名册中拟定审核组成员,报主管机关审批;如受审单位的资格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审核执行机构应退回申请,并指出不符合的所在,由受审单位改正后重新提交申请。
(四)文件审查如受审单位的申请材料满足要求,经审核执行机构批准后,审核组成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查,并填写《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查记录表》,以评估船检机构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和适宜性,作为制订审核计划的依据。
经审查认为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基本符合《办法》要求,则审核组应通知被审单位对文件的不合格项进行修改。
根据不合格项的多少,修改后或由审核组在现场审核时验证;或在现场审核前提交审核组确认。
如审查认为受审单位编写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符合《办法》要求,应提出修改意见,通知受审单位对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整改后,重新提交审查。
文件重审通常由原审核组实施。
(五)现场审核1.审核计划经审核组审查,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基本满足《办法》要求,审核组长代表审核执行机构编制《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计划》,并就审核日程安排等相关事宜与受审单位进行协商,取得一致。
2.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时间控制在30分钟左右。
首次会议的议程一般是:(1)向受审单位介绍审核组成员,并由管理者代表向审核组介绍受审单位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2)明确审核的目的、依据和范围;(3)确认审核计划;(4)简要介绍实施审核所采取的方法和程序;(5)介绍审核结果及结论的形式;(6)确定受审单位的审核陪同人员并明确其职责,在审核组和受审单位之间建立正式联系渠道;(7)审核组作出审核公正性和保密性的承诺;(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应在《首次会议签到表》(见附件4格式MSAQR04)上签到。
审核组应做好会议记录,并保持《首次会议记录表》(见附件5格式MSAQR05)3.抽样检查现场审核应包含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全部范围。
审核员在审核相关部门时,应通过面谈、提问、观察有关方面的工作和现状、抽样检查质量记录等方式来收集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办法》要求的证据;抽样应具有随机性、代表性,并确定抽样比例;如果发现重大的可能导致不合格的线索,即使其不在《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记录表》所列审核内容之列,也应予以记录并进行调查,或扩大抽样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