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船检》
【年(卷),期】2001(000)012
【摘要】@@ 第一章总则rn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船舶检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总页数】2页(P12-13)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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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1月22日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
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论述船舶检验与安全检查的相关问题
论述船舶检验与安全检查的相关问题1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概念1.1 船舶检验所谓的船舶检验具体是指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测试、检验、审核以及鉴定的总称。
船舶检验的最终目的在于借助对船舶及其相关设备的检验,促使船舶公司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船舶本身各方面技术性能良好,进而保障船舶的运营安全,同时避免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船舶检验按照性质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1.1 船级检验。
具体是指按照船级社的技术标准和验船规范对船舶的整体技术性能以及各个方面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船级证书,该检验又被称之为入级检验。
1.1.2 法定检验。
具体是指按照国家法令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对船舶进行检验并签发船舶法定证书。
1.1.3 公证检验。
具体是指船级社根据客户发出的申请,指派有资质的验船师对申请检验的项目进行的一种客观技术证明。
1.1.4 制造检验。
为了确保船舶的各方面性能全部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造的船舶,从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到船舶制造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检验和试航,直至相关船舶证书签发为止的一系列工作。
1.2 船舶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船舶安全检查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概念,具体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则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对船舶的技术状况、船员的配备情况以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借此来督促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员和经营者以及船舶检验与发证机构等有效执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2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异同点分析2.1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相同之处两者之前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上:其一,执行的法律依据相同。
由国务院于1993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200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都非常明确地规定了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目的,即监督保障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和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给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问题的解析
检验 ,促使 船舶公 司采取有效 的措 施确保船 舶本身各方 面 技术性能 良好 ,进而保 障船舶 的运营安全 ,同时避免船 舶 对 海洋环境 造成污染 和损害 。船舶 检验按 照性质 的不 同 ,
大致 可分为以下 四种类型 : 1 . 1 . 1 船级检验 。具体是指按 照船级社 的技术标 准和 验船规范对 船舶 的整体 技术性 能以及各个方 面进行检验 , 合格后签发船级证 书 ,该检 验又被称之为人级检验 。 1 . 1 . 2 法 定检验 。具 体是指按 照国家法令 和国际公 约 的有关规定对船舶进行 检验 并签发船舶法定证书。 1 . 1 . 3 公 证检验 。具 体是指船 级社根据 客户发 出的申
关键词 :船舶检 验 ;船 舶安全检 查 ;运营安 全 ;水域 污染
中图分 类号 :U6 9 8
文献 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9 - 2 3 7 4( 2 0 1 3)1 6 - 0 1 4 3 — 0 2
1 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概念
1 . 1 船舶检验 所谓 的船 舶检验具 体是指船 舶检验机 构对船舶及 其相 关设 备 的技 术状 况 进行 测试 、检验 、审核 以及 鉴 定 的总 称 。船舶 检验的最终 目的在于借 助对船舶及 其相关设备 的
颁布实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船舶安全 检查规则 》都非 常 明确地规定 了船舶检验与 船舶安全检查 工作的 目的 ,即监 督保障船舶航行 、作业 、停 自 和生命财 产安全 ,避免 给水
域环境造成 污染 。此外 ,两者在开展工 作时 ,都必须 获得 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的认 可和授权 ,如若不 然 ,其所有 的 行 为均属于违法且 不具备任何 效力 。其二 ,船舶检验与船 舶安 全检查实行 的都 是等级制 和资格准入制度 。依据2 0 0 8 年颁 布实施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船舶检验机 构资质认可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5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1年10月16日交通部交海发[2001]596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船舶检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暂行办法》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资质认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中国船级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设的具有检验发证权的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第六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两类。
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除国际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第七条申请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能认真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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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注册验船师-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B级)-精选强化练习四[单选题]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适用于国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
除特别指明外,适用于排水船舶仅指船长为?()A.20米以上(江南博哥)B.20米及以上C.30米以上D.30米及以上正确答案:B[单选题]2.《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适用范围,下列哪项叙述是正确的?()A.中国籍船舶B.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C.船长20米及以上中国籍船舶D.船长30米及以上中国籍船舶与海上设施正确答案:B[单选题]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由那个单位颁布的?()A.交通运输部B.国务院C.全国人大常委会D.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正确答案:C[单选题]4.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或者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A.2,10B.1,5C.2,5正确答案:A[单选题]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代为诉讼A.一人B.两人C.一至两人D.三人正确答案:C[单选题]6.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船舶登记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以及其它现场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船舶存在下述问题(),所在直属海事局应在对船舶采取相应措施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由其负责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A.船舶检验证书的展期或签署明显违反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为越权签发B.船舶载重线以及勘划的永久性标志明显不合理C.新建或改建船舶使用了报废船舶拆解的配件或设备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D[单选题]7.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指定的船检机构申请下列哪种检验?()A.起租检验B.拖航检验C.附加检验D.临时检验正确答案:B[单选题]8.《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海船检[2006]307号)规定,转入船舶检验机构接收船舶检验申请前,应在5个工作日将下列哪些资料通告转出船舶检验机构,并书面通知船东应提供《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规定的全部图纸资料?()A.船东书面申请(原件)B.《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信息沟通表》C.经转入船舶检验机构核实并加盖业务印章的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光船租赁证书的复印件。
海事管理基础知识题目
1.192、《海安法》是我国港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于(b)起实施?A 1983年1月1日B 1984年1月1日C 1984年3月1日D 1983年3月1日2.194、《海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军事需要外,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过(b)的批准?A国务院B国务院或主管机关C海事机关D港局。
3.195、《海安法》规定禁航区由(c)部门公布?A海事部门B国务院C 交通运输部D港局4.196、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d)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A海事部门B国务院C交通运输部D船舶检验部门5.197、对影响安全航信、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应当负责打捞清除的责任人是(b )?A沉没物、漂浮物辖区的海事部门B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 C 沉没物、漂浮物辖区的航道部门D沉没物、漂浮物的发现人6.198、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b )?A国籍证书B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C事故经过说明书D航行轨迹图7.199、在《海安法》中,“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c )和平台?A设备B装备C装置D构架8.2、按照《海环法》的规定,商港内渔船造成的海洋污染由(a )管辖?A海事主管部门B 渔船主管部门C航道主管部门D农业部门9.201、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的《海环法》自(d )起施行?A 20年3月1日B 1999年12月26日C 20年1月1日D20年4月1日10.202、在依照《海环法》实施的处罚中,被处罚相对人的诉讼时效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c )月?A 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四个月11.203、《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是规定了环保和海洋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应征求(c)部门的意见?A交通运输部B国务院或主管机关C海事D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1〕596号(2001年10月16日交通部交海发〔2001〕596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船舶检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暂行办法》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资质认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及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中国船级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设的具有检验发证权的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第六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两类。
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除国际航行船舶以外的船舶及其相关产品的图纸审查、法定检验及签发相应证书。
第七条申请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能认真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二)在技术和管理方面具有承担相应检验业务的条件(包括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计算机及其它相关的设施和设备,以及齐全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文件)。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且运转有效。
(四)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五)具有与其所从事的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合格验船人员,并满足下列要求:1.每一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少于6人,每一船舶检验分支机构不得少于4人(具有下属机构的再增加2人);2.执行验船的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考试发证及任职规则》(以下简称《考试任职规则》)的规定,取得与其从事的检验工作相符的适任证书;3.分管船舶检验工作的领导应取得高级验船师适任证书,或有一名具有同样资格的总工协助其工作;4.船体、轮机、电气专业的验船人员的配备应与其开展的检验业务相适应(通常按3∶2∶1配备),若进行产品检验工作,必须配备按《考试任职规则》的规定取得船用产品检验适任证书的验船人员;5.从事图纸审查的验船人员,一般应具备5年以上现场检验(或船舶设计和科研、船厂检验)的工作经历,并按照《考试任职规则》的规定取得验船师适任证书。
D级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大纲
D级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说明:1、注册验船师D极资格考试设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船舶检验专业实务、舶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4个科目,除了法律法规外的其它3个科目的出题范围包括船舶和相关产品检验和图纸审查。
2、本考试大纲所涉及到的为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规程。
船型仅为普通货船和客船。
3、出题范围:科目2以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为考核重点,科目3以内河小型船舶建造检验规程为考核重点。
4、题目类型有选择题〔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判断题和问答题〔含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
1 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考试目的考察专业技术人员应用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水域污染防治、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规程,实施各类检验要求的能力。
〔二〕考试要求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船检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2、根据内河小型船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程、技术规则,熟悉各种检验的依据、宗旨,了解执行检验方、船东、船厂的责任及权利,判断、处理规则适用船舶、年限、各类证书的签发、展期和等效免除的事项。
3、依据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免除程序,防止违规签发免除证书而导致证书的无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了解主管机关及其相关职责、及船检有关的法律责任;理解及船舶检验相关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理解适用对象、主管机构及实施机构;掌握检验类型及需申请的情形、管理、考核及罚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了解总则、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视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法律责任、附则。
四、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方法国人部发[2006]8号了解主管机关、适用范围及生效日期;理解考试制度、类别及报考条件;掌握注册及执业、注册验船师的权利及义务。
2013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C级)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类别:船舶和海上设施,级别:C编写说明:1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设《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船舶检验专业实务》、《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4个科目,除了法律法规外,其它3个科目的出题范围包括船舶和相关产品检验和图纸审查。
2 考试适用技术标准2.1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及其修改通报(掌握)2.2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川江及三峡库区航行船舶检验补充规定(了解)2.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京杭运河型船舶检验补充规定(了解)2.4 《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及其修改通报(理解)2.5《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9)及其修改通报(理解)2.6《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9)及其修改通报(了解)2.7《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09)(了解)2.8《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 (掌握)2.9《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 (掌握)注:考试适用的修改通报仅限于考试年度上一年7月1日之前生效的修改通报。
3 编写原则以签发船舶相应法定证书/符合证明为主线,包括检验流程中的审图、产品、建造和营运检验,考察应考人员理解、执行、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技术法规的能力。
4 本考试大纲所涉及到的船舶种类以货船、客船(含餐饮趸船)和油船为主。
5 试题类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问答题。
6 知识掌握的程度分以下3个级别:了解:仅知道名词、概念、定义和适用范围理解:记住相关技术要求内容掌握:能应用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发证C级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科目1 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一、基本要求应考人员应对主管机关关于内河船舶检验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强制性规定等基本知识有正确的理解和掌握。
二、考试内容1、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2、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的关于船舶检验的相关规章和行政规定3、海事局对外公开颁布的船检管理行政规定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理解)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掌握)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2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理解)1.4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8号(理解)1.5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7]93号(理解)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1.6.1第一章总则(了解)1.6.2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了解)1.6.3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了解)1.6.4第七章法律责任(理解)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证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了解)1.7.1第一章总则(了解)1.7.2第四章诉讼参加人(了解)1.7.3第五章证据(理解)1.7.4第七章审理与判决(了解)1.7.5第八章执行(了解)1.7.6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理解)1.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了解)2 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的关于船舶检验的相关规章和行政规定2.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交海发[2008]50号(理解)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4年11月5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13 号(了解)2.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2009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理解)2.4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理解)2.5《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交海发[2000]586号(掌握)2.6《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交海发[2008]312号(理解)2.7《关于老旧船舶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通知》交海发[2001]430号(掌握)2.8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号,2009年12月18日)(了解)2.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理解)3 海事局对外公开颁布的船检管理行政规定3.1《船舶检验机构执业道德准则》海船检[2006]307号(理解)3.2《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6]307号(理解)3.3《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海船检[2006]307号(理解)3.4《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海船检[2006]307号(掌握)3.5《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7]356号(理解)3.6《关于禁止使用废旧材料和设备拼装船舶的通知》海船检[2003]238号(理解)3.7《关于加强船舶改装检验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00]226号(理解)3.8《关于组织实施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检查的紧急通知》海船检[2004]508号(了解)3.9 关于明确办理中国籍船舶等效、免除若干问题的通知海船检〔2011〕715号(理解)3.10 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船检[2011]490号(掌握)3.11 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海船检〔2011〕267号(理解)3.12关于印发《船舶识别号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11〕55号(理解)3.13 关于印发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事[2010]352号(理解)3.14 关于颁布执行海事局《船检登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海船检字[1999]488号(掌握)3.15关于发布《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检[2008]150号(理解)3.16关于做好国内航行船舶船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安装配备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海船舶[2012]375号(了解)3.17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0]156号(了解)3.18 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的通知海船舶[2010]613号(理解)3.19 《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海船检[2011]255号(掌握)3.20 关于印发载重线标志和水尺勘划及船体颜色检验指南的通知海船检[2011]254号(掌握)C级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大纲科目2 船舶检验专业实务一、基本要求掌握内河船舶检验的工作流程。
验船师考试:验船师法律法规考试题(题库版)
验船师考试:验船师法律法规考试题(题库版)1、单选谁应按规定向有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A、船东B、经营人C、船东或经营人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暂无解析2、多选《国内航行船舶船体建(江南博哥)造检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船舶建造检验开工前检查应包括:()A、船舶生产企业的技术条件核查B、船台的承载能力检查C、焊接工艺认可D、焊工的数量和资质确认正确答案:A, B, C, D3、单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适用于以下哪类船舶:()A、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船舶B、适用范围内的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C、适用范围内的现有船舶D、适用范围内建造中的船舶正确答案:B4、判断题海上航行非机动船舶也必需设应急电源。
()正确答案:错5、判断题《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生效日期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正确答案:错参考解析:错,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6、多选法规要求经自由液面修正后初稳性高≮0.15米,那么需要进行自由液面的液舱包括哪些?()A、所有液体舱B、消耗液体舱C、航行途中需要加压载水的压载舱D、装满98%以上舱容高度的液体舱及存有通常剩余液体的空舱正确答案:B, C7、多选下列哪些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A、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B、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C、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D、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正确答案:A, B, C, D8、单选船龄在()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及客渡为二类老旧海船。
A、8B、10C、13D、15正确答案:B9、多选对船舶检验机构工作过错追究方式包括:()A、通报批评B、暂停检验发证权进行整顿C、注销资质认可证书D、警告正确答案:A, B, C10、单选《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海船检[2006]307号)规定,转入船舶检验机构接收船舶检验申请前,应在5个工作日将下列哪些资料通告转出船舶检验机构,并书面通知船东应提供《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所规定的全部图纸资料?()A、船东书面申请(原件)B、《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信息沟通表》C、经转入船舶检验机构核实并加盖业务印章的船舶所有权证书或光船租赁证书的复印件。
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前言一、为了提高船舶法定检验质量和船舶检验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关于船舶检验管理方面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A·73918和A·78919决议案的有关要求,应用国际上质量管理的先进理念,结合我国船舶法定检验实际情况,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二、本办法充分考虑了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为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提供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的标准;三、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质量管理体系”是主管机关的强制性要求;鉴于船检机构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受其组织结构、业务范围及检验过程等因素影响,本办法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构和文件形式不作统一规定;第一章适用范围一、总则一本办法为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便:1.证实其有能力提供满足顾客包括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产品;2.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以及保证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要求,增强顾客的满意程度;二质量管理体系应涵盖船检机构所有业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及其所属的执行检验而不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或不出具检验报告的办事机构执行船舶法定检验的各个过程;二、应用一本办法的要求具有通用性,适用于我国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二当本办法的要求因船检机构的业务范围受限制而不适用时,可对其进行删减,但这种删减仅限于本规则第七章中那些不影响船检机构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或职责的要求;第二章引用文件编制本办法引用了下列文件;当这些文件被修订时,主管机关将使用最新版本;一、GB/T19000族标准;二、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第三章术语和定义除以下术语和定义以外,本办法中其它关于质量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与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规定一致;一、主管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船舶法定检验系指船检机构按照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或我国承认的有关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议定书及规则的规定,对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强制性检验和审查,以及检验、审查合格后发证与认可;法定检验的相关服务系指为顾客提供与法定检验有关的服务,如技术咨询、信息提供及相关机构的认可等;三、船检机构:指受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组织;四、顾客:本办法所指船检机构的顾客,是指下列组织或个人:一船舶法定检验对象,即指接受法定检验的组织或个人,如船舶设计部门、船厂、船用产品生产厂、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及船检工作的授权或委托部门等;二社会公众,即指船舶法定检验的相关方或受益方;五、一般不合格项:是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与本办法和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有较小的抵触或轻微的不符合,这些抵触与不符合对质量管理体系连续和有效运行的影响表现为明显的偶然性、局限性或轻微性;六、严重不合格项:是指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与本办法和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有较大的抵触或严重的不符合,这些抵触与不符合对质量管理体系连续和有效运行的影响表现为明显的系统性或区域性;七、合同:指船检机构与船舶法定检验对象之间以任何方式确定的经双方同意的约定;八、项目垂直审核:审核组对验船人员在船舶、海上设施和有关工厂针对某项具体检验的工作过程进行的审核;这是根据船舶检验工作特点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的一种审核方式;九、采购对象:主要包括采购物资和外委检验或检测机构及人员;其中采购物资主要包括船舶检验仪器或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和通讯设备等;外委人员和机构为有关技术专家、代表本机构执行检验的其他船检机构或提供专业服务的检测机构,如无损检测机构、钢板测厚机构等;十、产品:即过程的结果,船检机构的产品包括:一服务船舶法定检验过程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二软件如证书、检验报告、审图意见和计算机系统软件等;十一、不合格产品:船检机构的产品不符合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规定以及顾客的要求;第四章质量管理体系一、总要求船检机构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船检机构应:一根据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明确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各种过程及其在本机构中的应用见第一章之二;二确定这些过程的先后顺序和相互作用;三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方法;四确保能获取必需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监控;五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六针对分析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实现这些过程的策划结果,并持续改进;七控制任何影响产品质量的外委过程,并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识别此类外委过程的控制;二、文件要求一总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1.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质量手册;3.本规则所要求形成文件的程序;4.船检机构为确保各个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文件;5.本规则所要求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多少和详略程度取决于船检机构的规模和业务范围、过程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程度以及人员的能力;文件与记录可采用任何形式或类型的媒体;二质量手册船检机构应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应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和合理性见第一章之二;2.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3.为质量管理体系各个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关系的描述;三文件控制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记录是特殊类型的文件,应依据第四章之二四的要求进行控制;应编制并实施文件控制程序,以确保:1.文件发布前得到批准;2.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得到批准;3.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4.在使用场所能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5.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6.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7.防止作废文件的误用,若因任何原因需保留作废文件时,应加以适当的标识;四记录控制船检机构应编制并实施记录控制程序,以建立、保持必要的记录,并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第五章管理职责一、管理承诺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对建立、实施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作出承诺,并通过以下活动对承诺提供证据:一向船检机构全体人员传达满足顾客和船检适用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重要性;二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三定期进行管理评审;四确保船检机构获得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资源;二、以顾客为关注焦点船检机构应确保船舶法定检验符合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主管机关的要求,向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和合格的产品见第七章之二一和第八章之二一;三、质量方针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质量方针:一与船检机构的宗旨相适应;二包括对满足要求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三提供制订和评审质量目标的原则;四在船检机构内部各个层次得到沟通和传达,并在工作中贯彻执行;五得到评审以保持其持续适宜性;四、策划一质量目标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1.在船检机构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2.质量目标应包括满足船检机构产品要求所需的内容见第七章之一一;3.质量目标是可以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相一致;二质量管理体系和策划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1.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策划,以满足质量目标以及第四章之一的要求;2.在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五、职责、权限与沟通一职责和权限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机构内的职责和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二管理者代表船检机构最高管理者应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其职责和权限包括:1.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进行有效的管理;2.确保全体人员提高对满足顾客要求和船检适用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要求的重要性的认识,使这种认识贯彻于实际工作中;3.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包括改进的需求;三内部沟通最高管理者应确保船检机构内部就有关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及其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沟通;六、管理评审一总则最高管理者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其持续运行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应包括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机会和变更的需要,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管理评审的结果应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二评审输入管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内容:1.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的结果;2.顾客反馈的信息;3.船舶法定检验过程及检验质量和符合性;4.纠正和预防措施情况;5.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的跟踪措施;6.可能导致质量管理体系变化的内外部因素;7.改进建议;三评审输出管理评审的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过程有效性的改进;2.船检机构产品的改进;3.资源尤其是人力资源需求;第六章资源管理一、资源的提供船检机构应确定和提供所需的资源,以便:一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二提高船舶法定检验质量、船检管理水平和顾客的满意度;二、人力资源一总则船检机构应保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有关规定,从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等方面考核和聘用人员,使船检机构的人力资源满足主管机关要求;二能力、意识和培训船检机构应:1.按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确定本机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人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2.提供为人员达到这些能力所需的培训;3.评估培训的有效性;4.确保全体人员认识到所从事工作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作出各自贡献;5.保持人员相关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方面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三、基础设施船检机构应确定并提供和维护为使产品符合规定要求所需的设施;包括:一建筑物、工作场所和相关设施;二过程设备如硬件和计算机软件;三支持性服务如运输或通讯;四、工作环境船检机构应确定并管理船舶法定检验相关人员开展工作所需的工作环境,以保证他们能安全有效地开展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第七章产品实现一、产品实现的策划船检机构应策划船舶法定检验实施及相关服务所需的过程,这种策划应与质量管理体系其他过程的要求相一致见第四章之一;策划应确定以下方面内容:一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质量目标和要求;二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过程及所需资源以及支持性文件;三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验收标准及验证;四所需的记录;二、与顾客有关的过程一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船检机构应确定:1.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要求;2.顾客提出的要求;3.顾客没有明确要求,但在长期工作中形成的合适的惯例;4.船检机构确定的附加要求;二与产品有关的要求和评审1.船检机构应评审与产品有关的要求,评审应在船检机构向顾客作出提供产品的承诺之前进行,并应确保:1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得到规定;2准确理解顾客要求;3有能力满足顾客的要求;4评审结果和采取的措施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2.若顾客对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的要求变更时,船检机构应对顾客要求进行确认,应确保相关文件作同步修改,并确保相关人员知道要求的变更;3.受理检验申请时,对法定检验服务对象提出的违反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和主管机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应予以回绝;三顾客沟通船检机构应就下列相关内容与顾客进行有效沟通:1.主管机关的管理措施、处理意见和决定;2.顾客关于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或要求变更的信息;3.顾客咨询或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生问题的处理;4.顾客意见的反馈,包括顾客抱怨和投诉;三、设计与开发一设计与开发策划1.船检机构设计与开发的范围和职责是:1受主管机关的委托,编制船舶法定检验规范、规则或编制适用于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及某水域内特殊用途和特殊种类船舶的检验规则或技术规则;2将上述编制的船舶法定检验规范、规则或技术规则报主管机关审批;2.船检机构应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策划和控制;策划包括:1设计和开发阶段的划分,确定每一阶段工作内容和要求;2对每个阶段实施适合的评审、验证和确认;3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3.船检机构应明确参加设计与开发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关系,并予以管理;若在设计与开发进行中发生要求的变更,则策划的输出应随之进行更新;二设计与开发输入船检机构应确定与产品要求有关的输入,并保持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这些输入包括:1.顾客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要求;2.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的规定;3.以往类似设计与开发中的可用信息及审图、检验中的反馈信息;4.有关船舶技术的科研成果;船检机构应确保设计与开发输入信息的准确,并对输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适宜性进行评审,不应存在含糊不清和相互抵触的要求;三设计与开发输出船检机构应验证设计与开发输出是否满足输入的要求,设计与开发输出是船检机构设计与开发的结果,应形成文件,文件应包括合法性、安全性与可行性等基本要求,经批准后使用;设计与开发输出应作为船检机构的采购、船舶法定检验或相关服务的输入;四设计与开发的评审船检机构在适当阶段应根据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系统的评审,以便:1.评价设计与开发的结果满足要求的能力;2.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包括与所被评审的设计与开发阶段有关职能部门代表;评审结果及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见第四章之二四;五设计与开发验证船检机构应根据设计与开发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与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验证结果及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见第四章之二四;六设计与开发确认船检机构应根据设计与开发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三一对设计与开发进行确认,确保产品能满足规定或预期的要求;确认工作应尽可能在产品交付或实施之前完成;确认结果以及必要措施应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七设计与开发更改的控制船检机构应对设计与开发所做出的更改加以标识,并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更改应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更改之前得到批准;更改所作的评审结果和必要措施应形成记录并予以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四、采购一采购过程船检机构应对采购的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机构和人员进行控制,使之符合规定的要求,以保证船检机构的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最终满足顾客的要求;船检机构应:1.识别并评估采购产品或服务对其船检或服务的影响,根据影响的程度,对采购过程实施相应的控制;2.根据供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能力评估和选择合格供方;3.规定选择和定期评价供方能力的准则;4.保持评估结果和必要措施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二采购信息船检机构应提出采购信息应表述拟采购的产品,适当时包括:1.有关产品的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2.有关程序、供方过程、供方设备要求;3.供方人员资格鉴定要求;4.供方质量管理体系如有的要求;在与供方沟通前,船检机构应确保采购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三采购产品的验证船检机构应实施验证,以确保所采购设备和外委检验和检测符合要求;船检机构在与供方签订的合同或委托书中应明确对采购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的验证要求,包括验证安排,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交付方法和顾客对供方设备和外委检验或检测的验证等,应保留对采购的验证记录;五、产品的提供一产品提供的控制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全部过程进行控制,使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的申请受理、检验和发证等过程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受控情况下进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船检机构的过程控制活动包括:1.向实施检验的部门或人员提供必需的最新船检法规、技术标准、检验须知等有效文件及检验要求;2.使用适宜的设备;3.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4.按照任务的需求,指派适任的验船人员实施相应的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5.实施对产品质量监控,定期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及产生的检验报告、船检证书和质量记录进行抽查并保存抽查记录;6.应控制检验报告、船检证书的签发与交付,确保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的签发与交付符合规定的要求;二过程的确认若检验项目不能通过后续的测量和检测进行验证时,船检机构应对此类船检过程实施确认,应识别这些船检过程,并分析影响其质量的因素,制定监控的文件,包括对有关设备和检验人员规定特殊要求,专门的作业方法和程序及记录的要求见第四章之二四,必要时对此类过程进行重新确认;三标识和可追溯性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及验证状态进行标识,确保只有通过所要求的验证才能签发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当有可追溯性要求时,船检机构应控制并记录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的唯一性标识见第四章之二四;四船舶法定检验对象的财产船检机构应对其控制下或使用的由船舶法定检验对象提供的财产,如:检验设备、文件及知识产权等进行识别、验证、维护;若发生丢失、损坏或发现不适用的情况时,就通知船舶法定检验对象,并保持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五产品防护船检机构应确保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审图意见书等技术资料、检验报告和船检证书等产品在贮存和交付过程中不发生丢失或损坏,这种防护应包括标识、传递、贮存和保护等;六、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一船检机构应确定船舶法定检验过程中所需的监视和测量,并确定测量活动中所需的测量和监视装置,为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符合确定要求见第七章之二一提供证据;二船检机构应在使用前对测量和监控装置进行验证和确认,以确保其:1.定期按照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或有关规定进行校准或检定,并进行标识,以确保其校准状态;2.必要时进行调整,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期间防止损坏或失效;如发现装置不符合要求时,船检机构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对该装置和任何受影响的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保持校准和验证结果的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第八章测量、分析和改进一、总则一船检机构应对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关服务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等进行监视、测量,以便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使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质量符合要求,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使顾客满意;二船检机构应根据船舶法定检验和相关服务过程,对监视和测量活动进行策划,包括使用统计技术;二、监视和测量一顾客满意船检机构应对顾客满意度进行监视,并作为测量质量管理体系业绩和实施改进的依据;二内部审核船检机构应编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内部审核的目标、范围、方法、时间间隔等,并按程序规定实施内部审核;策划和实施内部审核以及报告结果和保持记录的职责和要求应在形成文件的程序中予以明确;船检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1.符合产品实现的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一、本规则的要求以及机构所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2.得到有效的实施与保持;内审员应经过主管机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其内部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内审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受审船检机构的管理者代表应确保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所发现的不合格项及其原因,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验证见第八章之五二,有关的记录应予保存见第四章之二四;三过程的监视和测量船检机构应采取适宜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进行监视,这些方法应能证明质量管理体系的所有过程达到预定目标,当未能达到预定目标时,则应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保这些过程符合策划安排的要求;四产品的监视与测量船检机构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见第七章之一,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对产品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确保交付的产品满足规定要求,对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应形成记录见第四章之二四,记录应指明验证部门和责任人;包括其它外委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提交的报告或证书;三、不合格品的控制船检机构应编制并实施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产品的控制以及不合格产品处置的有关职责和权限作出规定.船检机构应采用下列方法处置不合格产品:一采取措施,消除发现的不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海船检〔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检〔2024〕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29日船舶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船舶检验质量,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及其开展的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检验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并且不断进行知识更新。
第二章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监督包括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由船舶检验机构所在地直属海事局负责,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负责。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包括对投诉、举报、海事监管等涉及的船舶检验有关工作的监督,由直属海事局结合具体监督事项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由所在地直属海事局实施;所在地无直属海事局的,由负责船舶检验区域协调的直属海事局实施。
原则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本年度开展或者拟开展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复核或者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核定的,当年可不开展年度监督检查。
A类船舶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监督检查由中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船检机构资质具体认可条件标准纲要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机构资质认可实施细则(初稿)一、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年修订)》等法规规范制定,适用于国内从事船舶法定检验的船检机构资质认可工作。
二、船检机构资质类别及业务范围根据检验范围将省级船检机构资质划分为下表1所列类别。
船检机构对于超过资质范围(法律法规规定除外)的检验项目应报中国海事局批准。
三、船检机构的设立(一)A类船检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B、C、D类省级船检机构的设立应有国家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B、C、D类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设立应有国家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当地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船检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批准文件应包含船检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职责,人员编制数量等。
(五)申请A、B1、B2、B3、C1类船检资质的机构,应成立独立的审图中心,承担与资质相符的审图工作。
四、验船人员资质与配备(一)船检机构应配备与其船检业务量相适应的验船人员,验船人员应持有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或中国海事局认可的其他资格证书。
(二)验船人员的配备数量应参照船舶检验业务量进行配置,保证船舶检验到位。
其中从事具体检验业务的省级机构不得少于6人(不含审图中心),具有发证权限分支机构不得少于6人,仅开展营运检验业务的三级机构不少于3人,开展建造检验的三级机构不少于6人。
(三)各级船检机构应保持验船人员在船体、轮机、电气的专业比例基本维持3:2:1。
五、船检机构审图中心的设立(一)A、B1、B2、B3、C1类机构应设立审图中心,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审图中心应保证独立的审图工作区域,人均不少于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专用的审图桌椅、办公设备及审图工具。
2.审图工作区域内应配备审图所需的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等资料。
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法定检验资质的认可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保持与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
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船舶检验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国务院交通部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的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属、实行业务分工的检验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
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定义的第五类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八条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内,可以从事分工确定的检验业务范围的法定检验。
最新2020年B级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完整考试题库1088题(含答案)
2020年B级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考试题库1088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凡在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法定检验:A、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B、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C、初次在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的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D、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安全的,申请临时检验。
参考答案:ABCD2.一艘货船,主机额定功率735kW,传动装置为齿轮箱,具有独立压力循环滑油系统,装设有一台齿轮箱滑油泵和滑油低压报警装置。
航行途中,齿轮箱滑油泵出现故障,齿轮箱滑油压力过低,但未发出滑油低压报警。
停车后,发现齿轮箱滑油泵已无法修复,货船只能由拖轮拖回港口修理。
问按法规,至少应采取以下哪些措施,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
A、加装1台齿轮箱备用滑油泵。
B、加装齿轮箱滑油高温报警装置。
C、修复齿轮箱滑油低压报警装置。
D、加大齿轮箱滑油泵的输出压力。
参考答案:AC3.一艘货船,机舱内有一油管布置在主配电箱上方。
航行途中,油管泄漏,油滴到主配电板上,造成全船供电故障。
问按法规,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
A、油管改路,不从主配电箱上方及后面通过。
B、油管改路,不从主配电箱上方及前面通过。
C、油管加厚。
D、主配电箱上安装足够大的油密的防护板参考答案:AD4.一艘使用年限还有一年的货船,总吨位为7500,全船在所有走廊、梯道和出口处、船员室、机器处所、控制站等处设有较全面的应急照明系统。
在修船时发现全船应急照明系统全部失效,全部修复有较大困难。
为保持船舶的适航性,你认为下列哪些处所的应急照明必须修复?A、船长室B、应急配电板处C、救生筏安放处D、内走道参考答案:BCD5.一艘总吨为2980的货船,建造完工日期为1980年,船舶设有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其中感温式传感器12只,感烟式传感器28只、手动按钮26只。
在一次船舶检验时验船师发现该系统已因年代久远而无法使用,为保持船舶的适航性,你认为可采取以下哪些措施?A、该系统封存B、将系统完整修复C、更换全套系统D、感烟、感温传感器封存,仅修复或更换手动报警部份参考答案:BCD6.一艘从外省转入的货船,于2005年完工,总吨位为498,航区为近海,航行海区为A1+A2。
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介绍
主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事局)是依照本 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 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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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特点
• 检验是一个确认符合性的服务过程。通过 检查、试验、审核、观察、交流等方式予 以实现 • 检验是一个正式和公开的活动。 • 检验是100%检查; • 检验是具有目标性(以安全和防污染为核 心)。
2018/11/9 10
船舶检验分类
• --法定检验: 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进行。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技术法规(规范),以及船旗国政府批准接受、 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条约),由主管机关进行,或者委托、 授权或指定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 实施的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法定检验 是一种强制性的检验。船舶法定检验是国家管理权的体现。船舶必须 持有法定检验证书才可航行、作业。 • --入级检验: 船级社;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为在法定检 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在性能上的 可靠性和竞争力,由船级社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是否 符合船级社发布的船舶入级规范的检验活动。入级检验是船东由于保 险和船舶登记的需要而自愿申请。入级检验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检验服 务。法理上,入级检验属于非强制性检验。 • --公证检验: 任何具有能力的第三方。指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并站在 公正的立场上对某种情况进行鉴定,出具证明的一种检验。如船舶发 生海损或机器事故后,受船东或保险公司等的委托进行原因分析,确 定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以及损坏修理工程项目内容等。进行公证 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作为交接、计费、理算、索赔及海事仲裁的 行为的有效凭证。另外,船舶的起、退租检验、保修项目检验、船舶 买卖核价及核定废钢船钢铁重量等均属公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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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20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法定检验资质的认可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保持与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
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船舶检验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国务院交通部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的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属、实行业务分
工的检验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
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B 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定义的第五类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八条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内,可以从事分工确定的检验业务范围的法定检验。
第九条申请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二)具有承担相应检验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其他相关的设施和设备,以及满足检验业务所需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满足检验业务的需求;
(四)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五)具有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验船师;
(六)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管理;
(七)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机制,建立并运行船舶检验业务计算机信息管理和检验发证系统。
第十条申请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除满足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以外,还应配备必要的通信、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申请B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除满足本规则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以外,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按照主管机关要求建立和运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审核机构对其进行的认证。
(二)验船师的配备必须满足对海船检验业务的需要。
第十二条申请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除满足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外,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建立符合国际标准并保持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对其进行的认证;
(二)在国际上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检验网点;
(三)具有制定和维护规范的能力;
(四)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决议,即《向代表主管机关的组织授权的指南》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资质认可程序
第十三条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资质认可,应提交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涵盖本机构业务所需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资料清单,包括
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国际公约,主管机关颁布或认可的检验规范、规则、规程、规定及其他技术标准;
(二)管理制度清单及文本;
(三)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如适用);
(四)设施、设备配置情况登记表;
(五)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内部机构设置、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六)人员配备情况:包括注册验船师登记表和注册验船师培训的档案记录;
(七)船舶检验业务情况统计表;
(八)船舶检验机构、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业务分工;
(九)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分支机构资质审核的结论。
第十四条申请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由主管机关负责受理与审核;申请B、C、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由主管机关设置的相关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受理与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经资质认可审核合格的船舶检验机构,由主管机关签发《资质认可证书》。
第十六条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可审核,包括对其下属部分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审核。
对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审核,根据船舶检验机构提供的其下属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名单及核定的检验业务范围、船舶检验机构对其下属船舶检验分支机构资质审核的结论实施,五年内完成对全部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审核覆盖。
经初次资质认可审核合格和初次资质认可审核未覆盖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其名单和核定的
检验业务范围在主管机关签发的《资质认可证书》中注明,不另发证书。
资质认可审核不合格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视为未经资质认可,在《资质认可证书》中不予注明,经整改后次年可再次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主管机关提出资质复核申请,并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
船舶检验机构及其下属船舶检验分支机构的资质复核与发证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经资质复核合格的船舶检验机构,由主管机关换发《资质认可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主管机关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资质保持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主管机关及其船舶检验管理处的资质认可与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主管机关及其船舶检验管理处对船舶检验机构及其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实施不定期检查。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主管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机构资质管理工作情况和下年度机构资质管理思路;年度船检业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未取得《资质认可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审图意见和签发的检验报告、证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资质认可、资质复核合格的船舶检验机构及其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应定期在主管机关网页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资质复核不合格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在主管机关指
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资质认可证书》。
对于逾期不申请资质复核的船舶检验机构,主管机关将视情注销其《资质认可证书》。
第二十三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强依法检验和机构内部资质管理,避免违规检验行为发生,确保检验质量。
发生《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况之一、严重违规检验发证或因检验质量问题导致船舶发生事故的,主管机关可视情对相关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分支机构采取警告、降低或取消资质等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