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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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

一、我国对合同概念的定义

我国——最狭义合同说。

我国合同立法对合同概念的定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性质)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合同主体包括: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三、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合同法

《汉谟拉比法典》是最早的成文法。合同主体受到严格地限制;注重合同形式

二、近代合同法

近代合同法是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合同法,以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典型代表,以合同自由、抽象的平等的人格、个人责任诸原则为明显标志。

1、契约自由(订立合同、选择合同对方、决定合同内容、选择订约方式)

2、契约神圣(合同优于法律,约定必须遵守)

三、现代合同法

1、具体人格的登场;

2、新的交易形式逐渐普及,新的合同理念陆续诞生

3、合同自由受到限制,出现了强制缔约;

4、社会责任抬头;

5、一般条款作用的增强

6、统一化趋势

7、劳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日增特殊性,形成自己相对独立于完善的体系,最终从民法中分离出去。

四、我国合同立法

发展过程

1、初创阶段(1950--1956):广泛运用合同形式固定各种经济关系。

2、曲折的发展阶段(1957--1966)

3、再次被废弃阶段(1966年5月--1976年10月)

4、逐步建立和完善(1976年至今);1999年3月5日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节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调整民事主体间合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和准则,其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律规范之中。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

1、概念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2、合同自由的具体体现

(1)缔结合同的自由;(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3、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1)规定一些强制性规范;(2)对合同缔结的限制;(3)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二)合同正义原则

1、概念:对任何人都同样看待,双方的所得与所失应该是对等的,而不考虑其身份地位如何

2、表现

(1)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等值性(以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为原则,不考虑客观上是否等值——合同自由的基本要求)

(2)风险的合理分配

(3)合理分配其他类型的合同负担

(三)鼓励交易原则

1、具体内容

(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

(2)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的手段

(3)有利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当事人的意志和缔约目的

2、鼓励交易原则的体现

(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2)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如承诺制度中,对要约非实质性的修改的承诺视为合同成立(3)在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不是撤销

(4)严格限制了合同违约解除条件:根本违约才可以解除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

一、合同分类的概念:

主要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

二、合同的类型

(一)典型合同VS非典型合同

1、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2、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非典型合同合同的法律适用

(1)纯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2)合同联立的法律适用(3)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双务合同VS单务合同

区分的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

2.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

3.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

(三)有偿合同VS无偿合同

区分的法律意义

(1)责任轻重不同(2)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意义不同(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四)诺成合同VS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VS不要式合同(六)一时的合同VS继续性合同

(七)主合同VS从合同(八)束己合同VS涉他合同(九)实定合同VS射幸合同(十)本约VS预约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概念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时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它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体。

二、合同订立的意义

1、合同的订立是交易行为的法律运作,没有合同的订立就没有交易,没有合同。

2、合同是个动态全过程,它始于订立,终结于适当履行、责任承担及合同解除等,期间可能涉及保全、担保、

变更、转让、解除、消灭等环节。只有合同订立才能启动上述环节。

3、合同的订立也是合同法上的责任得以成立的前提。

(1)合同订立中的洽商阶段可产生先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成立但归于无效或被撤销——缔约过失责任。

(3)合同成立并有效,但当事人违约时——违约责任。

(4)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不产生履行义务,不成立违约责任;只要当事人不毁约,缔约过失责任亦不产生。

三、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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