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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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涉密信息的保护工作,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规范涉密人员的保密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涉密人员,在涉密工作中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涉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涉密信息的安全。

对于工作单位的涉密信息,应当严格保守,不得泄露。

第四条涉密人员应当具有政治清白,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且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

涉密人员在担任涉密工作之前,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审查。

第五条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保密意识,能够正确处理涉密信息,保护国家机密的安全。

第六条涉密人员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配合做好涉密信息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严重者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

第二章保密责任第八条涉密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机密信息,不得擅自泄露、提供、传递涉密信息给非关联人员。

第九条涉密人员应当加强保密意识,保证涉密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第十条涉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保密培训,了解国家涉密信息的分类、保护办法和处置流程。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在处理涉密信息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进行保护,不得私自复制、传输或者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应当主动报告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涉密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对其涉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涉密信息。

第三章保密管理第十四条各级涉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机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涉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信息的存储和传输机制,加强对涉密信息的保护和监控。

第十六条涉密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七条涉密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人员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并处理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行为。

第十八条涉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涉密泄露事件,保障国家涉密信息的安全。

涉密人员保密工作安全管理制度方案

涉密人员保密工作安全管理制度方案

涉密人员保密工作安全管理制度方案
一、总则
为加强涉密人员保密工作的管理,建立完善的保密工作制度,
规范涉密人员的保密行为,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方案。

二、对象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所有涉密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密人员。

三、保密责任
涉密人员应认真执行保密工作制度,加强保密意识,保守国家
机密和商业秘密。

相关人员在签订保密协议前应进行保密知识培训,以了解涉密工作中需要遵守的规定并承担保密责任。

四、保密措施
1. 保密室:设立保密室,变更密码和密钥不少于一年一次,并
定期对涉密资料进行清点、检查和保管。

2. 文件传输:涉密文件应使用特定的加密软件进行加密后传输,使用网络传输的应使用加密通信协议。

3. 外部交流:涉密人员应保证在外部交流过程中不泄密,交流的文本应当进行安全加密,并使用特定设备进行传输。

4. 硬件保护:涉密人员应在办公设备上设置电子密码,并不能随意更改设备设置,禁止将设备带到不安全的环境中。

五、保密违规制度
当涉密人员违反保密工作制度时,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惩罚处理,并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直到被取消涉密资格。

六、其他
本制度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本方案的主要内容,全体涉密人员应认真执行,一旦发现泄密情况,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应特别注意保密事项,严把信息安全关。

机关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涉密人员管理制度1. 引言为了保护国家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及资源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国民安全,制定本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的涉密人员,旨在规范其行为,确保涉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2. 定义2.1 机关单位指中央和地方机关以及其下属的各级机构,包括部门、局、厅等。

2.2 涉密人员指具有访问、处理或接触涉密信息的机关职工,包括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以及外聘人员等。

3. 涉密人员的分类和权限3.1 分类涉密人员分为三个等级,根据其所需了解和处理的涉密程度进行划分,分别是: - 一般涉密人员 - 重要涉密人员 - 特殊涉密人员3.2 权限不同等级的涉密人员在访问和处理涉密信息时,有不同的权限和责任。

具体权限分配如下: - 一般涉密人员: - 只能访问和处理标注为“内部使用”的涉密信息; - 须对涉密信息进行合理的备份和存储,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重要涉密人员:–可以访问和处理标注为“机密”的涉密信息;–需遵守额外的安全措施和标准,如加密通信、定期更换密码等。

•特殊涉密人员:–可以访问和处理标注为“绝密”的涉密信息;–需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最高级别的安全措施。

4. 涉密人员管理的职责和要求4.1 机关单位责任•机关单位需建立相应的涉密人员管理机制,明确涉密人员的管理职责;•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涉密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涉密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定期进行涉密人员安全审查,对其在涉密行为方面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加强对涉密人员行为和活动的监控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备专门的涉密人员管理部门或责任人,负责涉密人员的管理和协调。

4.2 涉密人员责任•涉密人员需具备涉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和责任感,不得泄露、篡改、丢失或滥用涉密信息;•确保自身的身份证明和访问权限的安全,禁止私自转让、借用或滥用访问权限;•每天上班前和下班后,对涉密设备和文件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完好;•不得将涉密信息存储在个人手机、个人电脑或可移动存储设备上;•协助机关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和审计,确保机关单位涉密工作的安全和稳定。

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1. 特殊背景涉密信息是指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影响,必须受到特殊保护的信息。

而机关作为国家的管理机构,拥有大量的涉密信息,如何对机关的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已成为机关涉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2. 涉密人员的定义涉密人员是指在机关工作的人员中,因涉及国家秘密或机关业务涉密工作需要,被授权或批准接触、了解和使用涉密信息的人员,包括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借调人员、配合办案人员、实习生等。

3. 管理原则科学合理、全面系统、严谨规范是我们对于机关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涉密人员管理应以国家涉密法律法规为基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安全保密教育,加强监管执纪,确保机关涉密信息安全。

4. 管理体系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应按照以下体系建立:4.1 涉密人员准入管理准入管理是指对机关涉密人员进行总体的资格审查和特定权限管理,具体应包括入职审查、安全保密培训、背景审查、涉密级别审定和权限申请等环节。

4.2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机关应制定详细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包含了涉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管理方式和方法以及工作程序等。

4.3 涉密人员培训管理机关应结合具体岗位特点以及涉密人员安全保密知识的统一要求,制定涉密人员安全保密知识培训计划,逐年分类组织培训,并对所培训人员进行考核。

4.4 涉密人员监控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涉密人员操作行为的监控,及时发现存在风险的违规行为,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5 涉密人员退出管理涉密人员退出管理指在涉密人员关系结束和离职时,按照规定及时收回其涉密资料和密级材料,并对涉密人员进行正式的解密工作。

5. 管理措施对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应加强以下措施:5.1 制定涉密人员管理手册机关应制定涉密人员管理手册,为涉密人员管理提供常用性信息。

5.2 建立涉密人员动态管理机制机关应建立涉密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做到对涉密信息使用人员进行规范化、制度化、有序化管理。

5.3 加强对涉密人员安全保密意识教育应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安全保密意识教育,强化他们自身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关规章制度。

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机关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局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局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局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局办公室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局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第七条局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

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厂、在岗、离岗、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第九条局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局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涉密人员流动管理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

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局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为加强涉密人员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涉密人员分类1. 核心涉密人员:指能够接触到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

2. 重要涉密人员:指能够接触到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

3. 一般涉密人员:指能够接触到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

三、工作流程1. 选拔任用(1)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涉密人员选拔任用计划。

(2)保密工作机构依据涉密人员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审查。

(3)审查内容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4)审查合格后,由单位领导批准,正式任用、聘用涉密人员。

2. 保密教育培训(1)新任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

(2)在岗涉密人员应定期参加保密教育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3. 保密责任书签订(1)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2)保密责任书应包含保密内容、保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4. 定期检查(1)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合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涉密人员保密意识、保密纪律遵守情况、保密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等。

5. 调动、辞职、退休(1)涉密人员调动、辞职、退休前,必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

(2)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

6. 考核与奖惩(1)对涉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保密意识、保密纪律遵守情况、工作表现等。

(2)对在保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涉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五、注意事项1. 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机关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机关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机关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机关涉密人员管理,保障国家机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相关机关的涉密人员管理工作,包括机关内部所有具有国家秘密工作权限和需要经常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涉密人员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守信、负责的原则,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密。

第四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

第六条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涉密人员行为及时掌握、记录和归档。

第七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部人员和外协单位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定相应的合同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加强对涉密人员的考核与奖惩,对不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机关有关规定的人员,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章涉密人员管理第九条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经过安全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涉密工作。

第十条涉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机关的保密制度,不得擅自使用、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的提高,不得将机关秘密和个人隐私相混淆。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保密培训和考核,及时掌握国家秘密保密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应当保管好国家秘密载体和资料,不得擅自带出机关,不得存放在非法存储设备上。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应当主动报告自己的重大事项和变化,及时告知机关保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应当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不得私藏秘密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机关秘密外借转让。

第十六条涉密人员的行为应当受到保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有无关人员进入涉密办公室和档案室。

第三章保密管理第十七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国家秘密保密制度和管理体系,划定国家秘密的保密范围和等级。

第十八条机关应当完善国家秘密的存储和传递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国家秘密控制设施和技术手段。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涉密人员的管理,确保国家重要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所有涉密机构的涉密人员管理。

第三条涉密人员管理原则(一)原则上,涉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严守国家秘密,服从涉密机构和上级领导的管理。

(二)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保密,对不同级别的涉密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三)依法研究核定干部任用、培训、考核、激励、评价、调整、处理等工作,确保涉密人员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涉密人员分类(一)根据涉密人员的工作性质和级别,涉密人员分为领导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和特定工作人员等不同类别。

(二)根据涉密程度,涉密人员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和限制级等级别。

第五条基本要求(一)涉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忠诚于国家和单位,坚决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涉密人员应熟悉保密知识,掌握保密工作常识,具备保密工作所需要的业务技能。

(三)涉密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严守保密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散布、使用或者篡改保密信息。

(四)涉密人员应保护工作单位的涉密资产,妥善保管和使用工作设备和工作材料。

第六条涉密人员培训(一)对新进职的涉密人员,应进行保密培训,包括法律法规、保密制度、保密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二)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三)对特定涉密岗位的人员开展专门培训,包括涉密技术、防范安全风险等方面的培训。

第七条保密考核和奖惩(一)对涉密人员进行定期的保密考核,评估其保密工作的表现和履职情况。

(二)对保密工作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对泄密、失职、失责的个人进行惩处。

(三)对于涉密人员的奖惩应综合考虑其在保密工作中的表现和个人的潜力,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涉密人员的任职和辞职第八条任职条件对拟任用涉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政治身份,没有违法违纪记录;(二)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技能;(三)通过保密审查,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和机关单位的特别情况。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政府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政府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条涉密人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的涉密人员。

第三条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分类管理、谁人负责,保密与便民公开并重。

第四条涉密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国家机密的安全,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第二章涉密人员的分类第五条根据涉密人员所从事的职责及获取的涉密等级,将涉密人员分为三个等级:特级涉密人员、一级涉密人员、二级涉密人员。

特级涉密人员:指执行特别重要任务和拥有重大机密的人员。

一级涉密人员:指执行重要任务和拥有、了解重要机密的人员。

二级涉密人员:指执行一般任务和拥有、了解普通机密的人员。

第六条涉密人员的分类应当根据其需要获取的涉密等级,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七条对于特级涉密人员,应当采取更加严密的管理措施,确保其活动的安全和保密。

第三章涉密人员的管理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保密管理人员,负责涉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对于涉密人员的管理,应当建立档案,详细记录其涉密等级、职务、从事的涉密活动等信息。

第十条对于涉密人员应当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对于保密工作的认识和掌握。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法规,严守职业操守,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对于失职失责的涉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涉密人员的奖惩管理,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公平的进行评定和处理。

第四章涉密人员的监督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人员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特级涉密人员的活动,应当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确保其活动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六条对于一级、二级涉密人员的涉密活动,应当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核查,确保其活动的规范和安全。

第十七条对于发现违反保密法规的涉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2024年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一、涉密人员和脱密期未满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因私出国、出境。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因私出国、出境的,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须向其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提出申请,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双兴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涉密人员因调离涉密岗位转入非涉密岗位、调出单位退体,以及涉密人员所在的涉密岗位变更为非涉密岗位、担负的临时涉密工作结束不再承担涉密任务等原因脱离涉密岗位,应根据其涉密等级办理相关脱密手续,明确相应的脱密期限,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脱离涉密岗位的人员在脱密期限内能够继续履行有关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并对担负涉密工作期间掌握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继续承担相应的保密管理责任。

三、涉密人员的脱密期限根据其涉密等级和所承担涉密任务的保密需要综合确定。

分别为:核心涉密人员____年;重要涉密人员____年;;一般涉密人员____年。

脱密期起始时间自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算。

脱密期限结束,脱密期自行解除。

四、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时,应清退其保管和使用的涉密载体及相关物品,未经批准,严禁私自销毁或做其他处理。

五、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脱密期手续:1、拟脱离涉密岗位的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审批表》,并报所在部门履行审批程序2、经由涉密人员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提出意见,保密工作组核准,保密工作组领导审批后,由双兴镇保密工作组负责告知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仍须履行的保密义务及责任,签《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

六、脱离涉密岗位的人员,持经双兴镇保密工作组领导批准的《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审批表》和已签署的《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到双兴镇政府办理相应手续,履行脱密期管理措施。

七、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商独资企业工作。

八、涉密人员退休,由其所在部门及保密工作组负责做好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工作。

九、涉密人员在脱密期期间,必须遵守各级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担负涉密工作期间掌握、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继续承担相应保密责任,并禁止以任何形式再次接触由双兴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秘密。

涉密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密人员的行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涉密工作中直接处理、管理或运用涉密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军队、科研单位、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涉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条全体涉密人员应当接受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涉密人员审查第五条各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应对涉密工作的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确保拟录用人员能够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涉密工作单位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涉密人员审查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拟录用人员的审查。

第七条涉密工作单位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时,应查明其政治背景、家庭成员情况、个人经历、涉密信息接触情况等。

第八条涉密工作单位应与拟录用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责任,并告知其违反保密规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涉密工作单位应根据审查结果,对拟录用人员作出合理的决定,保证招聘的人员能够真实可靠地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已经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应对其继续有关保密工作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保其能够继续保守国家秘密。

第三章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第十一条涉密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加强其对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

第十二条保密培训应包括国家秘密的定义、涉密人员的职责义务、涉密信息的分类和保护等内容,涉密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十三条涉密工作单位应加强对新员工的保密培训,确保其在上岗前了解和掌握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涉密工作单位应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持续教育的机制,及时对涉密人员进行更新、深化培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单位的保密教育培训工作,增强自身的保密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第十六条涉密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认真学习《保密法》及有关法规文件,依据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对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依法管理。

第二条熟悉掌握《机关工作人员保密须知》及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向本单位人员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按照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秘密事项载体及有关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收发登记、传阅等工作,做到不丢失、无损坏、不泄密。

1、对发至本单位的保密文件,要认真进行核对、签收和登记。

严格按照来文单位文件的密级要求,保管好文件。

2、在制作本单位密件、密品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必须在有保密保障的地方进行,以防泄密。

第四条检查各科室、下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发现泄密事件和问题,及时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条认真调查研究,协助单位领导抓好保密工作,经常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涉密人员不得在私人交往、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在无保密保障的电话中谈论国家秘密,不准引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七条涉密人员自己发生泄密事故时,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不得隐瞒。

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时,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保障国家机密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保密人员的分类、保密责任、保密审查、保密培训、保密措施等。

第三条涉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保密意识,维护国家机密安全。

第二章分类第四条涉密人员按照从事的工作性质和所接触到的涉密信息的等级,分为三个等级:绝密、机密、秘密。

第五条绝密级涉密人员主要是处理、管理重要国家机密信息的人员,包括国家领导人、防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情报部门人员等。

第六条机密级涉密人员主要是处理、管理涉及国家重要利益的机密信息的人员,包括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军队高级军官、重要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

第七条秘密级涉密人员主要是处理、管理涉及国家利益的秘密信息的人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一般员工等。

第三章保密责任第八条涉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涉密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散布、篡改、盗窃、买卖涉密信息。

第十条涉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不得将涉密信息外传、传播。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在离职后,仍然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泄露任何与工作相关的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在处理、管理涉密信息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遭受泄密风险。

第十三条各级保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检查。

第四章保密审查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人员的入职、升职、留用、调离等情况,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确保涉密人员具备保密能力和条件。

第十五条保密审查应当综合考察涉密人员的政治思想、个人品质、工作能力、保密意识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保密审查结果应当报送上级保密委员会备案,严格遵守保密审查程序和规定。

第五章保密培训第十七条涉密人员在入职后,应当接受保密培训,了解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提高保密意识。

2024年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2篇)

2024年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2篇)

2024年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提高涉密信息的保密能力,营造良好的涉密工作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密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组织的涉密人员。

第三条涉密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保护涉密信息。

第四条涉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军队和单位制定的有关保密规定,接受保密教育培训,提高保密技能和防范意识。

第五条涉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需要,正确处理涉密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涉密信息。

第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涉密人员保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涉密人员保密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保密责任第七条涉密人员应当承担保密责任,保证国家秘密和单位涉密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涉密人员应当严守保密纪律,坚守保密岗位,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泄露、散布、篡改国家秘密和单位涉密信息。

第九条涉密人员应当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做到密级与操作内容相匹配,合理分配、妥善保管涉密载体和设备。

第十条涉密人员如发现单位涉密信息泄露的行为,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置。

第三章涉密信息的管理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涉密等级,正确标识和标签涉密载体、设备及通信设备。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涉密等级,采取合理措施加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涉密等级,保管好涉密载体、设备及通信设备,防止丢失和非法获取。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应当定期清理和检查涉密载体、设备及通信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应当妥善处理不再使用的涉密载体、设备及通信设备,防止信息泄露。

第四章保密教育和培训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保密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保密法律法规、涉密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反间谍等知识。

第十八条培训形式可以包括课堂讲授、实地考察、模拟演练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一、制度概述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军队、国防科研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事业单位等涉密单位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保护国家秘密的机密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确保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职责和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

本制度主要针对涉密人员,明确了涉密人员的基本职责、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规定了涉密人员的保密审查、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管理等措施。

二、涉密人员的基本职责1.知悉保密涉密人员应当明确掌握涉密知识和保密要求,掌握本单位、本系统和国家涉密文件和资料的保密规定和管理制度。

2.维护保密涉密人员应当时刻保持对国家秘密的敏感,如发现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或保密管理员,并有权公开或检举揭露涉密违法犯罪行为。

3.保密自律涉密人员应该加强自我保密意识、保密素养和保密职业道德,遵守保密规定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保密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保证自己的信息安全。

三、涉密人员保密责任1.全面保密责任涉密人员应当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按照保密法规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维护涉密机构和部门的安全,确保国家机密等各种机密不被泄露。

2.个人保密责任涉密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各种不利于涉密工作的因素,不触犯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传递、复制、翻译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不得故意泄漏与涉密有关的任何信息。

3.工作保密责任涉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保密档案和保密工作记录,做到保密工作前置前行、记录在案。

四、保密审查涉密人员由涉密单位或有关安全保卫机构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涉密人员资格证书,明确涉密责任,从而确保有权知悉、有权使用国家秘密的人员符合条件、保密能力、品德和素质上乘。

五、保密监督管理1.安全检查涉密单位应及时邀请有关安全保卫机构进行涉密场所、设施、人员、安全管理和办公设备等方面的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性。

国家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国家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国家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一、保密人员选定凡在要害部位或岗位从事机要、保密、文书、印刷、档案、通信、计算机等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忠于职守、保密观念强。

选用人员必须严把政宙关,要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并在上岗前进行业务培训、保密教育,知悉国家保密法规和规章。

二、严格密级界定严格按照业务分工控制各项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和外单位的来文、资料,凡标有接触范围的应严格遵照执行。

如需扩大范围必须征得发文单位的同意。

三、文件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有关工作人员都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内容。

四、会议保密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一)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和工作人员须经主管会议的领导批准,并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事项。

(二)会议场所须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地方,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三)要按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

凡规定不准记录、不准录音、不准采访的会议,应事前告知与会人员。

(四)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文件、资料要统一管理,严格办理登记、分发和清退手续。

翻印上级机关秘密文件、资料需请示发文机关,经同意后按制度拟定的份数翻印;会议结束后,要把文件全部收回,妥善处理。

五、对外宣传保密在对外宣传报道和出版工作中,应遵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机关内应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办法。

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书籍、资料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应先报机关保密办进行审查,对保密界限不清的问题应主动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全文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全文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确保国家机密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涉密人员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接触、掌握、处理涉密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涉密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严格保密、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涉密人员管理主要包括涉密人员的确定、使用、培训、考核、奖惩、监督等内容。

第六条涉密人员管理应当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传输和存储。

第七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二章涉密人员的确定第八条涉密人员的确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第九条涉密人员的确定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确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构的审核,并签订保密协议,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审查,确保其继续适用于涉密工作。

第三章涉密人员的使用第十三条涉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进行涉密工作,禁止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在处理涉密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保密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涉密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保密意识,不得将涉密信息带出单位,不得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涉密人员应当严格保管涉密载体和设备,确保其安全。

第四章涉密人员的培训第十八条单位应当为涉密人员提供相关的保密知识培训,包括保密法律法规、涉密标准、保密技术等内容。

第十九条涉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保密知识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涉密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岗位和职责,接受相应的保密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复审机制,对涉密人员的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纠正。

第五章涉密人员的考核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涉密人员的考核机制,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工作进行考核。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公务员法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公务员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密人员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涉密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涉密人员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二)权责明确,责任到人;(三)教育培训,提高保密意识;(四)严格审查,规范选拔任用;(五)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界定第四条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一)核心涉密人员:涉及国家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二)重要涉密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三)一般涉密人员: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其他涉密人员。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界定由各单位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确定。

第三章涉密人员选拔任用第六条涉密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资格审查:对拟任涉密人员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保密意识等方面;(二)保密审查:对拟任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确保其具备保守国家秘密的能力;(三)公示:对拟任涉密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任命: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程序,对拟任涉密人员进行任命。

第四章涉密人员教育培训第七条涉密人员应当接受以下教育培训:(一)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二)保密技术知识;(三)涉密人员职责和义务;(四)保密意识教育。

第八条涉密人员教育培训由各单位保密工作部门组织实施,确保培训质量。

第五章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第九条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管理规定:(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二)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国家秘密;(三)不得将国家秘密载体带出工作场所;(四)不得擅自将国家秘密载体借给他人;(五)不得擅自将国家秘密载体交由他人处理。

第十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或退休前,应当按照规定清退国家秘密载体,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涉密人员遵守保密规定。

涉密人员怎么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怎么管理制度

涉密人员怎么管理制度一、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 涉密人员的范围和分类涉密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位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

根据涉密级别的不同,涉密人员可以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等级别。

不同级别的涉密人员需遵守不同的管理规定和措施。

2. 涉密人员的管理权限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应当规定涉密人员的管理权限,包括涉密资料的查阅、处理、使用、传送等一系列管理权限。

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权限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超越自己的权限范围进行涉密资料的处理。

3. 涉密人员的责任义务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应当规定涉密人员的责任义务,包括保守国家机密、企业商业机密等涉密资料的责任、保护涉密信息安全的责任、遵守涉密工作规定和制度的责任等。

涉密人员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

4. 涉密人员的管理流程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应当规定涉密人员的管理流程,包括涉密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评定、奖惩等一系列管理流程。

涉密人员应当按照管理流程进行工作,保证管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5. 涉密人员的安全教育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应当规定涉密人员的安全教育内容和方式。

对于新员工,应当进行涉密安全教育,明确安全意识和工作要求;对于在岗员工,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及时更新安全知识。

6. 涉密人员的监督检查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应当规定涉密人员的监督检查措施。

对于涉密人员的工作,应当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于违反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二、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实施措施1. 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专门的涉密人员管理机构,明确管理的责任和权限;配备专门的涉密人员管理工作人员,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涉密人员的安全保障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安全保障。

对于涉密人员的办公环境、设备设施、网络安全等方面进行保护,确保信息的安全。

3. 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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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单位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该管理制度制度。

第二章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第二条该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单位机密的人员。

第三条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本单位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本单位办公室和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本单位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章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第七条本单位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

重点考评其现状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单位、在岗、离岗、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第九条本单位按照《保密教育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条本单位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涉密人员流动管理第十一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关秘密。

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十二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本单位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本单位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本单位相关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本单位劝其返回单位。

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

对不回本单位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本单位可不予批准。

第六章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第十七条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二)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三)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四)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六)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七)对涉密人员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相关秘密的,本单位将进行查处,并根据《保密奖惩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涉密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山东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实施细则》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本单位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市委办公室内部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其职责是:(一)确保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二)结合本部门、部位实际,制定具体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三)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定期进行保密培训,增强所属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五)按照工作人员的涉密等级,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六)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七)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八)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守纪律、品行端正;(二)工作成绩优异,年度岗位考核必须为“称职(合格)”以上;(二)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为中国公民。

第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二)依法确定、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及其载体;(三)负责所在办公场所及技术设备、设施的保密安全。

第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签订《保密责任书》。

未签订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保密责任书》应包括涉密人员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惩罚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须报经办公室批准。

办公室认为出国(境)后可能会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

未获批准的,不得擅自出国(境)。

第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岗、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脱密期制度。

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不少于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不得少于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脱离涉密单位,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

第十一条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加强保密安全防范措施,强制配备保密防护设备,做到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采取控制人员进入的措施,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人员应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工勤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通过保密审查,确认安全可靠;(二)上岗前进行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责任书;(三)有相互监督制约的措施,实行两人同时工作制;(四)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必须得到有效监控。

第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不符合保密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设备和产品,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计算机、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二、秘密载体的制作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秘密载体的使用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

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3、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4、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5、复制秘密载体,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经密级确定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并视同原件管理。

6、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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