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规定(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坚决制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
财行为的规定(试行)
篇一: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
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坚决制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临汾市《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细则》(临办发【20XX】32号)和翼城县《关于坚决制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的实施办法》(翼办发【20XX】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局党员干部及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严格自律,带头移风易俗,做到节俭、廉洁、文明操办,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县和我局的相关规定。
二、领导机构及职责
局成立制止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行为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局“红白理事会”组成人员:
理事长:
副理事长:
理事:各支部书记及各股室队负责人
受局委托监督帮助和教育指导全局有关人员的婚丧事宜。
三、操办规定
第三条全局党员干部及职工办理婚丧事宜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宴请对象严格限制在亲属、好友当中,人数不得超过150人;婚礼车队般不得超过6辆;不得办奢华宴席;不得使用高档烟酒;不得举办奢华演出和低俗表演;不得在大街上或小区门口搭彩门、铺地毯、拉彩带。
2、不准分批分次、多处设宴请客变相大操大办(包括在生活小区、家属院中提前搭棚设宴待客)、或只收礼金不设宴席借机敛财。
3、不准动用公款、公物、公车操办。
4、不准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必须服从所在股室和党支部及红白理事会的监督管理。
5、不准利用职权、岗位便利和职务影响借机敛财,不得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岗位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或接受其礼金礼品,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人员的礼品礼金或人价证券。
6、不准党员干部和职工在工作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应无条件服从党组织、理事会和股室站队的管理
监督。
第四条严格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
夫妇双方亲属以外人员参加,或者虽未邀请但接受其礼品礼金,违者一律严处。
四、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局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和各股站室队负责人,分别是全局和所属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和监督的主体负责人,实行层层负责监督管理,要认真搞好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
局监察室要建立台帐和管理档案,接受申报审核及监督检查;局“红白理事会”理事长由局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各支部和各股室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办理婚嫁事宜须提前7日向所在股室队和党支部申报(表一),办理丧葬事宜须在事前或事后5日内向所在党支部和股室队书面报告(报告表见表二),实行逐级审核把关监督。
宴请人数超过150人的,要另附书面材料提供所有宴请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与本人关系等),全体人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本单位的审核监督把关,并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具体申报审核程序:1、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要按规定的格式书面及时申报;2、有关当事人到局监察室申报签订承诺。
3、所有申报材料统一由监察室审核建档公示、督查。
4、对不按规定申报的或瞒报的当事人,一经举报或发现将视情节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八条在婚丧事宜办理过程中,局红白理事会要安排专人进行现场指
导监督,对宴席标准、烟酒使用及亲友礼金金额等应有所控制,防止铺张浪费或借机敛财问题发生。
第九条局红白理事会对党员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现场监督情况,在事后当日或次日及时向监察室书面报告;监察室要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向领导组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由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处理。
第十条局纪检组及各股室队和各党支部要对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行为要严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凡党员干部及职工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没收违规违纪所得。
对顶风违纪、不配合调查的从重处理;对瞒报、不报、包庇、干扰调查的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凡发生违规操办问题的,在对当事人处理的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他相关领导的责任
,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违规操办行为不劝阻、不制止甚至参与的,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对发生违规操办问题的人员和单位,都要取消其在有关方面的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篇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
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
湘纪发[20XX]12号
(20XX年9月2日)
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等党纪政纪条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各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组织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的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人员。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指领导干部以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结婚、去世、升迁、调动、升学、乔迁等为由大操大办,从中收钱敛财的行为。
第三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只能限于亲属范围,不得亲自或授意他人向亲属以外的人员发请柬、通知,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以及在“礼尚往来”名义下收受钱物。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第五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带头移风易俗。
禁止在社会上不
顾影响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禁止动用军警等特种车辆为迎亲、送葬队伍开道;特殊情况下需使用公务用车的,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缴费;禁止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文件要求,作为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向党组织报告。
市州、省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应及时直接向省纪委报告,其他省管干部向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报告时间均为办理事宜后一个月内。
党委(党组)应于每年4月、10月分两次将省管干部个人的《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汇总报送省纪委,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州)和县(市、区)管理的干部可比照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不构成违纪的,给予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整改、通报批评、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并按《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家行政
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借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之机给领导干部以钱物的,按有关党纪政纪条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