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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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荣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荣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18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云阁许琳李拙【审理法官】王云阁许琳李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荣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荣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荣珍【当事人-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荣珍【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质证驳回起诉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诉人王荣珍不服原审法院裁定,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依法确认被上诉人拆除其房屋违法。

理由:1.上诉人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住房一套,2015年在没有征收公告,没有省政府批文,征收程序严重违法。

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涉案房屋拆除行为原则上不具有利害关系,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系认定事实错误。

2.陈治华签订的拆迁货币协议书,腾空验收单,补偿计算表,分户评估报告,全部是空白的,均是在2015年11月25日被逼签的。

而且被上诉人在2015年与陈治华签协议书时贪污上诉人了2008年拆迁补偿款。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判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通常要考虑三个基本要素:是否存在一项权利、该权利是否属于原告的正当权利以及该权利是否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山东高院案件案号新规定

山东高院案件案号新规定

⼭东⾼院案件案号新规定根据《关于⼈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规定》,⾃2016年1⽉1⽇起,⼭东法院启⽤新的案号标准。

案号标准既是推进⼈民法院标准化⼯作,解决⼈民法院案号标准不统⼀、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新形势下全⾯深化⼈民法院司法改⾰的迫切要求。

今天,让我们⼀起来看看新的案号怎么编,新的案号标准有什么重⼤变化。

新案号标准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与旧案号标准相⽐,新案号标准主要有两个重⼤变化:⼀是案号的法院代字有重⼤变化。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与其所在省、⾃治区、直辖市⾏政区划简称⼀致,据此,⼭东省⾼级⼈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鲁”。

⼭东各中级、基层法院的代字由“鲁”与其数字代码组合⽽成,数字代码分别与民政部编制的相应⾏政区划代码中间两位、后四位数字⼀致。

如济南市的⾏政区划代码是“370100”,济南市中级⼈民法院的法院代字就是“鲁01”;济南市历下区的⾏政区划代码是“370102”,济南市历下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即为“鲁0102”。

与旧案号标准不同的是,新案号中不再显⽰“济”、“青”等具体的⾏政区划简称。

对于专门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院代字为“鲁71”,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的法院代字为“鲁7101”,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的法院代字为“鲁7102”;青岛海事法院的法院代字为“鲁72”(⼭东各级法院的法院代字见附表1)。

对于为⾮⾏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等特别设⽴的基层法院,数字代码的前两位与其所属中院数字代码⼀致,后两位在91—99范围内确定,如济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法院的法院代字为“鲁0191”。

⼆是案号的类型代字有重⼤变化。

案号的类型代字,由案件所涉事项的法律关系性质+适⽤程序构成,不再体现审理案件的具体审判庭。

以民事案件为例,民事⼀审案件的类型代字为“民初”,民事⼆审案件的类型代字为“民终”。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302民初3114号原告:丰丙云,女,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明,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倩,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瑞起,男,198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志,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

被告:殷某,男,200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王某,女,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丰丙云诉被告刘瑞起、殷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丰丙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倩、被告刘瑞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丙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2514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丰丙云系鲁Q×××××小型汽车车主,被告刘瑞起系殷某驾驶鲁Q×××××本田小型轿车车主。

2018年5月13日,被告殷某驾驶肇事车辆与停在车位的信学琪驾驶的鲁Q×××××小型汽车相撞,致使车辆部分受损。

事故发生后,殷某驾车逃逸,且殷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殷某是未成年人,但以自己的收入为生活来源。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未果,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殷某未答辩。

被告刘瑞起辩称,驾驶员殷某私自驾驶我方所有的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我方愿意承担少部分的责任,但是我方不能承担全部责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兰山法庭案件统计分析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兰山法庭案件统计分析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兰山法庭案件统计分析作者:李大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8期摘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法院兰山法庭地理位置独特,辖区内商户林立,小商品业、加工制造业、物流业十分发达。

兰山法庭主要承办辖区内的民事、商事案件和部分执行案件,为维护辖区内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本文通过对该庭近年来审理案件的数量、案件类型、发案原因等进行总计,分析该庭案件的整体发展情况。

关键词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案件统计数据分析作者简介:李大扬,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科员,山东财经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94-02兰山法庭位于山东省临沂商业批发城的中心地带,管辖兰山街道和临沂工业园区内的诉讼案件,辖区总面积81.9平方公里,辖区内有村居、社区59个专业批发市场60余个,经营户达8万余户,常住人口18万人、流动人口21万人。

近年来,兰山法庭承办案件的总数量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商事案件数量逐年下降,但民事案件数量一直维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

2009年,兰山法庭共办理案件1701件,其中,民事案件951件,商事案件656件,执行案件94件;2010年,兰山法庭共办理案件1465件,其中,民事案件885件,商事案件516件,执行案件64件;2011年,兰山法庭共办理案件1450件,其中,民事案件910件,商事案件399件,执行案件141件。

兰山法庭所承办的案件,主要涉及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七大类案由,涉及的具体案由包括基层法庭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遗嘱继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也有诸多符合本辖区社会、经济特色的纠纷,如涉及物流公司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涉及个人、商户间经营往来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居民、个体工商户融资借贷的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

王玉栋、王永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玉栋、王永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玉栋、王永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30【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56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玉栋;王永玲;宋晓梅;梁文武【当事人】王玉栋王永玲宋晓梅梁文武【当事人-个人】王玉栋王永玲宋晓梅梁文武【代理律师/律所】赵建伟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彭庆青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张建光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建伟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彭庆青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张建光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建伟彭庆青张建光【代理律所】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玉栋;王永玲【被告】宋晓梅;梁文武【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8 01:09:52王玉栋、王永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3民终562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伟,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玲。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庆青,山东启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晓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光,山东鲁顺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文武。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永玲、王玉栋因与被上诉人宋晓梅、梁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5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被执行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被执行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也可以采取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
2、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3、因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4、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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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Hale Waihona Puke 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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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或捺印)
年月日
备注
此表按每两名被执行人一份填写。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提供对方送达地址信息用)
案由
案号
(20)鲁1302执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史宝龙、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史宝龙、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史宝龙、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20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凤金申慧雁赵修娜【审理法官】赵凤金申慧雁赵修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史宝龙;陈平;史海生【当事人】史宝龙陈平史海生【当事人-个人】史宝龙陈平史海生【代理律师/律所】孙传照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刘国宏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传照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刘国宏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传照刘国宏【代理律所】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史宝龙【被告】陈平;史海生【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史海生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共同诉讼新证据罚款【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史海生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

针对双方在二审中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一审法院判决史宝龙承担连带责任是否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违法除应当收缴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的民事责任。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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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送达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本院将向被申请人送达本案相关文件。

为了确保送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特向被申请人确认其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请被申请人填写以下内容:一、送达地址确认:1. 被申请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在上方方框内填写,或在后续具体内容中补充)2. 若被申请人有多个送达地址,请详细列明各个地址及对应的具体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地址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按需添加更多地址)二、联系方式确认:1. 被申请人确认的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在上方方框内填写,或在后续具体内容中补充)2. 若被申请人有其他备用联系电话,请详细列明备用电话及对应的通信人:备用电话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备用电话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可按需添加更多备用电话)三、送达确认:被申请人确认自愿提供以上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临沂市人民政府、高硕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临沂市人民政府、高硕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

临沂市人民政府、高硕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鲁13行终2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中华孙诚霞王茂峰【审理法官】董中华孙诚霞王茂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临沂市人民政府;高硕【当事人】临沂市人民政府高硕【当事人-个人】高硕【当事人-公司】临沂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临沂市人民政府【被告】高硕【本院观点】按通知标准,土地储备中心是办事机构,其与财政局的隶属关系较一般人来说不易知晓。

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起诉权以及制约当事人对起诉权利的滥用,杜绝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应有之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复议机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另查明,被上诉人高硕源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引起的诉讼案件在临沂市两级法院已达数十起之多。

因高硕缺乏诉的利益不具有司法救济的客观必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鲁1392行初39号行政裁定,认定高硕围绕西朱汪居委内部管理事务、土地利用等所提起的行政诉讼,构成滥用起诉权并予以规制,对于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确认和相关的行政不作为类案件均不再受理。

已经立案且尚未宣判的高硕所提起的类似行政诉讼均予以全面严格书面审查,如不具有诉的利益将不再作实体审查,予以迳行驳回起诉。

上述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起诉权以及制约当事人对起诉权利的滥用,杜绝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应有之义。

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高硕围绕其所居住村委的土地利用等问题,恣意制造、反复提起大量的、琐碎的信息公开、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以及相关的行政不作为类等行政诉讼案件,因其缺乏诉的利益,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已被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予以规制。

王进生、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进生、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进生、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8【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14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云阁曹林灿许琳【审理法官】王云阁曹林灿许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进生;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进生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进生【当事人-公司】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胡怀晋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怀晋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怀晋【代理律所】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进生【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审理重点是王进生提起的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违法新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确认行为行政复议行政征收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重点是王进生提起的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根据原审法院及本院查明事实,2017年5月19日,王进生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区的房屋被强行拆除,王进生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时间是2019年11月15日,其起诉期限明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相关规定。

原审法院认为王进生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罗士云、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士云、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士云、临沂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3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华雁陈芳范宗芳【审理法官】杨华雁陈芳范宗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士云;临沂市人民医院【当事人】罗士云临沂市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罗士云【当事人-公司】临沂市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鲁莹山东鸿之恒律师事务所;赵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鲁莹山东鸿之恒律师事务所赵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鲁莹赵伟【代理律所】山东鸿之恒律师事务所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士云【被告】临沂市人民医院【本院观点】上诉人罗士云因“左踝足外伤后疼痛肿胀活动受限1天”入住被上诉人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诊疗,后入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医疗过错,原审法院委托北京法源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京)法源司鉴[2018]医鉴字第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上诉人左足内翻加重并再次行手术治疗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同等程度范围即50%,对上诉人主张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及本院依据上述鉴定意见已作出(2017)鲁1302民初6526号、(2019)鲁13民终2961号民事判决予以判明。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过错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士云因“左踝足外伤后疼痛肿胀活动受限1天”入住被上诉人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诊疗,后入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医疗过错,原审法院委托北京法源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京)法源司鉴[2018]医鉴字第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上诉人左足内翻加重并再次行手术治疗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评价建议为同等程度范围即50%,对上诉人主张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及本院依据上述鉴定意见已作出(2017)鲁1302民初6526号、(2019)鲁13民终2961号民事判决予以判明。

王永建、陈秀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永建、陈秀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永建、陈秀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5【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45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永建;陈秀连;涂春晓;张现伟【当事人】王永建陈秀连涂春晓张现伟【当事人-个人】王永建陈秀连涂春晓张现伟【代理律师/律所】王振官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振官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振官【代理律所】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永建;张现伟【被告】陈秀连;涂春晓【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诉求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扣押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求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王永建在起诉状中陈述案涉款项原为50万元,后“被告”偿还了15万元,故诉讼标的为35万元及利息,王永建在上诉状中称要求改判被上诉人偿还借款28万元。

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前述已偿还的15万元,系陈秀连起诉许某的(2017)鲁1302民初9348号案件的执行阶段中,许某偿还陈秀连,陈秀连支付给王永建的;前述7万元还款(35万元与28万元的差额),其中5万元系许某直接支付给王永建的,2万元是许某支付给陈秀连,陈秀连支付给王永建的,即王永建在本案上诉过程中,将前述案件执行过程中直接来自于许某或间接来自于许某的合计22万元还款均从原始款项50万元中予以扣除,另,证人许某的证言、王永建的自认、陈秀连的自述均能确定王永建代陈秀连缴纳前述9348号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的事实,而王永建亦无法提供能够证实案涉款项在本案当事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合意的证据,一审法院结合举证规则和高度盖然性证明规则,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王永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姜兆军、付佃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姜兆军、付佃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姜兆军、付佃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83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审理法官】王树东马凤霞邵波【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姜兆军;付佃江;烟台长恒塑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姜兆军付佃江烟台长恒塑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姜兆军付佃江【当事人-公司】烟台长恒塑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管钦旭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管钦旭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管钦旭【代理律所】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姜兆军【被告】付佃江;烟台长恒塑料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

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本案中,姜兆军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一审法院应按上述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手续。

一审法院依据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裁定驳回姜兆军的起诉,于法无据,应予纠正。

林本芳、朱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本芳、朱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本芳、朱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24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文胡才王晓艳【审理法官】金文胡才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本芳;朱琳;丁磊;孙圣华【当事人】林本芳朱琳丁磊孙圣华【当事人-个人】林本芳朱琳丁磊孙圣华【代理律师/律所】赵方明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方明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方明【代理律所】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林本芳;朱琳【被告】丁磊;孙圣华【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不当得利违约金合同约定回避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诉人林本芳、朱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林本芳、朱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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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临沂市**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变更确认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申请表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法院专递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二、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以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电子送达的使用说明如受送达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息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签名码。

签名码为身份确认码,受送达人可以凭立案时预留的证件号和签名码签收电子诉讼文书。

为方便受送达人接受送达,本院提供互联网和手机APP终端推送电子诉讼文书服务。

受送达人可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手机APP终端项下的“文书签收”栏目签收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

六、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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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申请书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
一案,因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执行庭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且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或到庭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日。

申请执行人自愿协助你庭指认被执行人,并自愿先行垫付拘留费用。

如经核实,被执行人身体状况不宜采取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拘留。

如拘留被执行人后,其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是/否)申请委托公安部门协助追查被执行人
申请委托协助追查的派出所:
执行案号:(20 )鲁1302执号
申请执行人:
联系电话:
20 年月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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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风险告知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甚至根本无法实现,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告知如下:一、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义务人拒绝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其他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时,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可能承担无法执行的风险。

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风险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因不能提供经法院依职权查询也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的,您的执行申请有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三、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您的财产权益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四、被执行财物无法处置的风险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财物是依法不能由人民法院处置的物品(如违章建筑、违禁品等),或者依法不能流转的财产,因该财产不能变现带来的风险,将由您承担。

五、多个有权机关对同一财产执行的风险您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或者本院查证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致使对该财产无法执行或者延迟执行的风险,将由您承担。

六、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不在本辖区的风险被执行人或其主要财产不在本地管辖范围内,您可以选择申请一审审理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如您选择一审法院执行致使案件需要委托被执行人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因各种原因导致委托被退回、受托法院无法执行或需要当事人自行联系受托法院而造成不能执行或增加您执行成本的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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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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