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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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级正职竞争上级副职岗位的,一般应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未满三年的应当具备下一级正职岗位和下一级副职岗位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且必须在正职岗位任满两年;
(四)对于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通过组织批准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但一般不得越级参加竞争;
(五)具备竞争岗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竞争上岗:
中共国家电网公司党组
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干部选拔任用渠道,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满意度,根据中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中共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关于领导干部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正在受到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党纪、行政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近两年内因病累计离岗休息六个月以上的;
(四)其他不能参加竞争上岗的。
第十二条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每人一般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
第十三条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并公布结果。
第二条竞争上岗是指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考察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企业内部选拔任用干部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局级及以下干部的选拔。涉及重要机密和企业安全的岗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岗位,不列入竞争上岗范围。
第四条干部竞争上岗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原则;
(六)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综合考试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第十四条报名符合条件人员较少,形不成有效竞争的岗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岗位人员改报其他岗位。
第九条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竞争岗位、报名条件与资格、工作流程等内容予以公布。
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公司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岗位的要求年以上;
(二)副职竞争正职岗位的,一般应在同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级副职岗位和下一级正职岗位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且必须在副职岗位任满一年半;
(五)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岗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征求有关意见,由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四)对于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通过组织批准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但一般不得越级参加竞争;
(五)具备竞争岗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竞争上岗:
中共国家电网公司党组
关于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干部选拔任用渠道,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满意度,根据中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中共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关于领导干部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正在受到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党纪、行政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近两年内因病累计离岗休息六个月以上的;
(四)其他不能参加竞争上岗的。
第十二条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每人一般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
第十三条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并公布结果。
第二条竞争上岗是指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考察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企业内部选拔任用干部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局级及以下干部的选拔。涉及重要机密和企业安全的岗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岗位,不列入竞争上岗范围。
第四条干部竞争上岗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原则;
(六)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综合考试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第十四条报名符合条件人员较少,形不成有效竞争的岗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岗位人员改报其他岗位。
第九条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竞争岗位、报名条件与资格、工作流程等内容予以公布。
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公司领导干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岗位的要求年以上;
(二)副职竞争正职岗位的,一般应在同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未满两年的应当具备同级副职岗位和下一级正职岗位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且必须在副职岗位任满一年半;
(五)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岗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征求有关意见,由党组(党委)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