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损害赔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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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损害赔偿起诉状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赔偿,要是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损害赔偿起诉状相关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交通损害赔偿起诉状1
原告:姚,女,汉族,19 年月日出生,住xx省,身份证号为,联系电话:
被告: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xx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负责人,住所地为重庆市
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中信银行大厦25楼
案由: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
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177.51元;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8月27日18时05分,王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王与姚摔入相对方向内,被首驾驶的车牌号为渝B 的货车碾压,造成王与姚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王负主要责任,首负次要责任,姚无责任,并载明于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xxxx 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xxxx年12月31日其伤情经xx鼎诚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首受雇于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首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王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王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王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
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177.51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向原告垫支了现金19000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56177.5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此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月日
交通损害赔偿起诉状2
原告:,男/女,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市区路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男/女,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市区路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保险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住院费、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治疗费共计元。
2、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骑自行车沿路由西向东骑到路口左拐时,被告驾驶豫A 号小汽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将原告撞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交巡警去支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经查被告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经济赔偿问题上双方达不成协议,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交通损害赔偿起诉注意事项:
1、在一件具体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能够要求赔偿的项目是哪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费、精神抚慰金。这些都是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请求,具体数目有时会参照各省市地方的特别规定。
2、为了保证上述的项目的数目尽可能得到法官的支持,那就需要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不是注意保留证据。其中的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假条)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尤其容易被忽略。请假条、单位出具的有关收入的证明、车票等都要保管好。自身的收入证明、被扶养人的生活标准、相关的医疗鉴定都要准备好证明材料。
3、按道交法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扣车仅是为了对车辆检测,或因车辆没有保险、手续不齐而采取的行政手段,往往是在一个比较短的期限内就会发车,扣押期限
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对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如果是事故的责任方,其车辆被法院财产保全,可以通过提供反担保的形式,解除法院对车辆的保全。
4、事故认定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直接决定着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因其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故其不是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那么如果对于事故认定书中责任的划分不认同怎么办,通常只用两种途径,一种是复核,就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事故认定重新认定,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个书面复核一定是要在事故认定书送达的三日内提出,否则就失去复核的机会。一种是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由法院来确定事故责任,因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证据,故可由当事人提供与事故认定书相反的证据,足以让法院采信,从而不采信事故认定书从确定的事故责任。
5、现在社会上有些好心人,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而成为索赔的对象。好意同乘,是指在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同乘或在车辆所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搭乘该车。此情况下,驾驶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但仍负有保证安全驾驶的义务,发生事故应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乘车人明知司机饮酒、无驾照,可以减轻或免除驾驶人的责任。这就是告诉我们,如果做好事那就要彻底做好,要不就不做,否则的话,自己还要承当法律上的责任,尽管在道义上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