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颁发试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4.12.21•【文号】•【施行日期】1994.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1994年12月21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培训考核工作,鼓励工人立足本职,岗位成才,调动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的素质,根据劳动部《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要根据国家标准,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特点,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分级考核、统一发证”的原则,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条组织领导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人考核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管理。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条管理办法一、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规定、规划、试题、办法,以及组织、指导、协调各单位的工人培训考核工作。
二、委员会负责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和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
各单位人事劳动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四条申报条件一、本等级考核。
从事本工种工作(含连续工作时间。
持有本工种职业高中以上学历证书者,在校学习的时间可计算报考年限,下同)满2年以上者,可申报初级工。
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或工作15年以上、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
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或工作25年以上、本工种工作12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
二、升级考核。
持初级工证书3年以上,且工作10年以上者,可申报中级工。
持中级工证书5年以上,且工作20年以上者,可申报高级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0.07.18•【文号】国管改字第[2000]139号•【施行日期】2000.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管改字第[2000]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据《工人考核条例》和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经2000年3月25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第十五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0年7月18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技师考评工作,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职业培训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1999]31号)及原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3]134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工人技师考评工作。
第三条技师按照技术等级分为技师和高级技师。
第四条技师考评工作按照严格考核标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技师考评的工种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考评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统一领导和组织技师的培训、考评工作。
第七条工考委办公室负责对技师考评的日常管理工作。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名目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综合文件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3.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5.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0.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二部分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一、煤炭1.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2.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3.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4.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二、冶金1.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2.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3.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5.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三、机械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2.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四、化工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2.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五、石油1.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2.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六、水利、电力1.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3.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七、轻工、纺织1.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2.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3.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4.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5.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6.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7.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8.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9.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10.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11.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八、建工、建材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8.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9.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九、电子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2.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3.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十、兵器、核工业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5.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十一、医药、卫生1.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1.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2.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3.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5.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6.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8.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9.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十三、地质、地震、测绘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4.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5.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6.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7.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 十四、邮电、广播电视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5.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十五、造船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船总人字〔1987〕1433号)十六、林业1.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3.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4.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十七、渔业、水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十八、粮食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十九、新闻出版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二十、城市建设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一、前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各行业对技术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技术人员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在这种背景下,为了促进技术人员的发展和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本标准旨在根据中国国情,切实提高技术人员素质,保障技术人员的权益,促进技术人员队伍的发展。
二、等级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根据技术人员的职业类型和技能水平划分了五个等级:一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技师、四级技师、五级技师。
其中,一级技师为最高级别。
三、评定标准1.技能水平。
技能水平是技术人员能够独立完成相关工作的技术能力。
评定技能水平的依据包括技能测试、专业知识测试和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
2.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是技术人员在相应领域内工作的年数,以从事技术工作的时间为统计起点。
3.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是指技术人员取得的与其从事工作相关的职业证书、职称或其他专业资格认证。
4.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是指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学习背景。
包括学历、学位、专业等等。
三个方面的标准不是单一评定,而是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
四、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规则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规则分为三个阶段:职称申报、评审、颁发。
1.职称申报技术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形式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包括个人申报书、工作证明、个人简历和评审单位推荐信。
2.评审评审工作分为初审和复审。
初审主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复审则评定申报人的资格。
3.颁发评定通过的技术人员将被授予相应的职称。
职称可在职称管理机构颁发。
五、定期复审技术人员的职称可以作为一种证明其行业技能的具体证明形式,但是,技术人员的技能水平并非固定不变的。
因此,对于已经评定过职称的技术人员,应该定期进行复审。
定期复审的时间主要为职称评定后五年内。
复审主要通过进行技能测试等方式,对技术人员的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评估。
六、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实行,对于促进我国技术人员队伍的发展和提高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的通知-劳办培字[1989]5号
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的通知(劳办培字(1989)5号1989年2月11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岗位规范是进行工人培训与考核的重要依据,也是劳动、工资工作的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虽已经修订,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岗位技术培训的需要。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化的体系,重新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岗位规范。
为此,特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析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主要问题,提出修订方案;二、根据工人岗位培训的要求,提出制定岗位规范的意见;三、在科学的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汇编出本部门(行业)的工种(专业)目录。
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定岗位规范,是加强职业技术培训的重要基础工作,请务必加强领导,组织专人负责,并请于六月底以前,将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方案、制定岗位规范的意见和新汇编的工种(专业)目录报我部培训司。
附一: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岗位规范的调研参考提纲一、本部门(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现状1.历史情况的回顾与总结。
2.现行《标准》的状况(包括:何年修订、修订的原则与方法,修订后的《标准》共有多少专业、工种,采用何种等级制;对不宜划分技术等级的工种是否制订了岗位规范要求。
有哪些经验和问题等)。
二、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岗位规范有关的几个问题:1.技术等级标准与工资等级的关系;2.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与岗位规范的关系与区别;3.工种分类、等级划分的原则、依据;4.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原则;5.各部门所属工种交叉重复的原因及解决办法;6.职业分类如何逐步科学化。
国家标准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标准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2.04•【文号】国标发[1987]031号•【施行日期】1987.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国家标准局文件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标发〔1987〕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标准(标准计量)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局直属单位: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改办字(1987)001号文批准,从事标准化、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确定专业技术职务。
现将《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望告我局。
国家标准局一九八七年二月四日国家标准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标准化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为技术进步、经济振兴、实现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制订标准、标准化管理和科学研究,质量监督检验(包括纤维检验)等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是标准化技术人员,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确定技术职务。
第三条标准化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二章标准化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第四条担任各级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担任各级标准化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的规定学历和技术工作资历。
技术员:中等专业学校、大学专科毕业,在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助理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在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任技术员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任技术员四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大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大全一、煤炭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
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
二、冶金
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
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
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
三、机械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
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
四、化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
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
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
五、石油。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合集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合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综合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部分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一、煤炭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二、冶金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三、机械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四、化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五、石油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六、水利、电力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七、轻工、纺织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八、建工、建材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8.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9.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九、电子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2.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3.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十、兵器、核工业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5.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十一、医药、卫生1.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1.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2.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3.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5.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6.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8.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9.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十三、地质、地震、测绘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4.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5.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6.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7.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十四、邮电、广播电视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5.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十五、造船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人字〔1987〕1433号)十六、林业1.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3.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4.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十七、渔业、水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十八、粮食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十九、新闻出版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二十、城市建设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1978年6月2日)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人员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人员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关于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人员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87年6月17日)为了做好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妥善解决中医药人员技术职务的遗留问题,卫生部已于1985年相继下达了《中医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85)卫人字第86号《关于对六十年代以前的中医药学徒出师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85)卫中司字第59号关于《中西医结合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和(85)卫中医字第62号《关于对未取得学历的中医药人员聘任中医(药)师(士)职务进行统一考试的通知》等文件,作为评定技术职务的依据。
现根据中央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指示精神和198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中医的职称问题,要按中医的标准来评定,对一些老中医,应以实践为主评定”的意见,结合各地在中医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中央关于“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对中医药职称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国家中医管理局已成立中医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管理局也应尽快建立中医药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立中医各级评审组织国家中医管理局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请示》,业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7)职改字第19号文批准,转发各地实行。
卫生部关于颁发《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颁发《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3.02•【文号】•【施行日期】1998.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卫生部关于颁发《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1998年3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为使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科学、规范,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保证药品临床试验的质量,适应我国新药研究开发、参与国际合作和国际竞争的需要,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公认的原则,我部制订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现予以颁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试行《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过程中,宜采取分步实施、逐渐完善的办法。
现阶段对一类新药要求按《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对其它各类新药虽暂不要求强制执行,但鼓励有条件的新药研究单位、临床药理基地尽可能按《规范》要求执行。
二、《规范》对新药研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各新药研究单位要认真学习《规范》,明确职责和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相应机构、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配置工作人员、进行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的准备,在药品临床试验中积极地按《规范》要求进行工作。
三、卫生部部属临床药理基地应拟定基地内部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制定、完善标准操作程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研究力量强、条件好的新药研究单位在新药临床试验中分步按《规范》开展工作,积累经验,逐步达到《规范》的要求。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加强对辖区内药品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广泛宣传《规范》的精神,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新药研究单位、临床药理基地有关人员学习《规范》,分期分批分层次进行培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推进辖区内《规范》的实施;对在辖区内按《规范》进行的新药临床试验应深入了解试验情况,及时给予指导。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医药规章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医药规章的通知正文:----------------------------------------------------------------------------------------------------------------------------------------------------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医药规章的通知(1987年3月18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省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遵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对1949年至1986年期间,经商业部、卫生部和我局发布的医药方面规章性文件,已经清理完毕。
经逐件复查,决定对清理出的51件规章予以废止(规章名称见附件),以便各地区、各部门了解医药规章的全面情况,利于工作。
附件:国家医药管理局废止规章目录---------------------------------------序|起草单位|发文日期|文号|规章名称|废止理由号|||||-|----|-----|---------|------|--------- 1 |卫生部、|1959.12.31|卫药政财崔字〔59〕|卫生部、商业|自行失效|商业部||第335号|部颁发《关于||||商财联字〔59〕|中、西药调拨||||第475号|结算的暂行规|||||定》|-|----|-----|---------|------|--------- 2 |卫生部|1960.9.3 |卫药物密徐字〔60〕|卫生部为贯彻|自行失效|||第149号|《国务院转发|||||卫生部关于目|||||前中药材购销|||||价格水平和今|||||后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3 |卫生部|1962.11.26|药业字〔62〕第1006|卫生部药政管|由国药储字〔81〕第|||号|理局下达65种|442号《关于印发〈||||药材运输损耗|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医||||试行定额希参|药商品定额损耗管理||||照执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代替-|----|-----|---------|------|--------- 4 |商业部、|1963.10.12|商药联字〔63〕|商业部、卫生|自行失效|卫生部、||第499号|部、合作总社||全国供销||卫药物字〔63〕|关于贯彻中药||合作总社||第615号|材市场管理办||||合贸联字〔63〕|法的通知||||第271号||-|----|-----|---------|------|--------- 5 |卫生部|1963.10.12|卫药物字〔63〕680 |卫生部关于下|自行失效|||号|达中药材调拨|||||作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6 |商业部|1964.8.25 |商药字〔64〕第1209|商业部关于批|自行失效|||号|转《中药材系|||||统商品调拨责|||||任制划分办法|||||》的通知|-|----|-----|---------|------|---------7 |商业部、|1964.11.28|商药联字〔64〕第|商业部、工商|自行失效|工商局、||502号|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工商市字〔64〕第|卫生部、全国||作总社||541号|供销合作总社||||卫业郭字〔64〕第|关于加强中药||||395号|市场管理的通||||合组联字〔64〕第|知||||209号||部、|1964.12.7 |卫药徐字〔64〕第|卫生部、商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411号|部关于管理毒|药品管理法》代替||||性中药的暂行|||||办法的通知|-|----|-----|---------|------|---------9 |卫生部|1964.4.4 |卫器技张字〔64〕第|医疗器械产品|由卫军管字〔73〕第|||117号|技术标准管理|16号《医疗器械技术||||实施办法|标准管理办法》代替-|----|-----|---------|------|---------10|中国人民|1969.10.2 |商军业字〔69〕第24|商业部军事代|由国药材字〔83〕第|解放军商||号|表、国家计委|336《关于改革中药|业部|||关于降低中药|作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价格的联合通|》代替||||知|-|----|-----|---------|------|---------11|商业部|1969.2.15 |商军业医字〔69〕第|商业部关于供|自行失效|||132号|应农村合作医|||||疗单位的中药|||||材、药品、医|||||疗器械应按批|||||发价格的复函|-|----|-----|---------|------|---------12|燃化部、|1971.7.20 |药联字〔71〕第37号|燃化部、商业|自行失效|商业部、|||部、卫生部关||卫生部|||于加强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13|商业部|1971.10.23|商药字〔71〕第56号|商业部印发“|由国药储字〔82〕15 ||||关于加强医药|9号,印发《国家医||||储备库管理意|药管理总局药材储备||||见”的通知|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替-|----|-商药字〔72〕第43号|商业部关于印|由1982年医药、药材||||发《医药商品|联合发文第79号关于||||调拨责任制规|医药商品调拨责任制||||定(草案)》|代替||||的通知|-|----|-----|---------|------|---------15|卫生部|1973.1.5 |卫军管字〔73〕第16|医疗器械技术|由国药器字〔80〕第|||号|标准管理办法|392号《关于颁发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代替-|----|-----|---------|------|---------16|商业部|1974.5.27 |商财字〔74〕第22号|商业部关于印|自行失效||||发平衡价格商|||||品目录的通知|-|----|-----|---------|------|---------17|商业部|1974.9.23 |商药字〔74〕第76号|商业部关于加|由1981年国务院转发||||强医药商品管|总局国发〔81〕第87||||理的通知|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代|||||替-|----|-----|---------|------|---------18|商业部|1975.5.27 |商药字〔75〕第35号|商业部1975年|自行失效||||至1980年中药|||||材主要品种生|||||产计划(草案)|-|----|-----|---------|------|---------19|商业部|1975.8.30 |商药字〔75〕第58号|商业部关于中|自行失效||||药材批零差率|||||问题的批复|-|----|-----|---------|------|---------20|商业部、|1975.9.20 |商药联字〔75〕第64|商业部、卫生|自行失效|卫生部、||号|部、农林部、||农林部、|||全国供销合作||全国供销|||总社关于发展||合作总社|||南药生产十年|||||规划的意见|-|----|-----|---------|------|---------21|商业部|1987.7.8 |商药字〔78〕第46号|关于修改医药|自行失效||||商品调拨扣率|||||的通知|-|----|-----|---------|------|---------22|卫生部|1978.12.1 |卫械字〔78〕第1499|医疗器械产品|由国药器字〔85〕第|||号|质量管理办法|661号《关于印发医||||试行|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等办法的通知》代替-|----|-----|---------|------|---------23|卫生部|1978.12.1 |卫械字〔78〕第1499|医疗器械产品|由国药器字〔85〕第|||号|考核办法试行|661号《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等办法的通知》代替-|----|-----|---------|------|---------24|卫生部|1978.12.1 |卫械字〔78〕第1499|医疗器械产品|由国药器字〔85〕第|||号|分等办法试行|661号《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等办法的通知》代替-|----|-----|---------|------|---------25|卫生部|1978.12.1 |卫械字〔78〕第1499|医疗器械新产|由国药科字〔82〕第|||号|品设计和试制|79号《国家医药管理||||管理办法|局科研工作管理试行|||||办法》代替-|----|-----|---------|------|---------26|国家医药|1979.11.20|国药联字〔79〕第|关于制药机械|自行失效|管理局||524号|产品归口分配|||||问题的联合通|||||知|-|----|-----|---------|------|---------27|国家医药|1979.7.5 |国药材字〔79〕第|关于严格执行|由国药财字〔83〕14 |管理局||255号|物价权限的通|1号《关于加强中药||||知|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代替-|----|-----|---------|------|---------28|国家医药|1979.8.9 |国药联字〔79〕第|关于调整中药|自行失效|管理局||308号|材奖售标准的|||||通知|-|----|-----|---------|------|---------29|国家医药|1980.2.22 |国药联供字〔80〕第|关于商业部门|由国药联供字〔85〕|管理局||75号|经营避孕药具|54号《关于调整医药||||收取经营管理|经营部门避孕药具管||||费的联合通知|理费标准的通知》代|||||替-|----|-----|---------|------|---------30|国家医药|1980.5.4 |国药质字〔80〕第|关于加强药品|自行失效|管理局||235号|、器械生产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31|国家医药|1980.2.13 |国药联材字〔80〕第|关于加强麝香|由经重第385号《印|管理局||73号|资源保护和市|发〈关于加强麝香资||||场管理的通知|源保护和市场管理的|||||请示〉的通知》代替-|----|-----|---------|------|---------32|国家医药|1980.5.3 |国药联材字〔80〕第|印发关于中药|由国药财字〔86〕第|管理局||236号|价格管理的改|141号《关于加强中||||革意见的通知|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和国药材字|||||〔88〕第336号《关|||||于改革中药作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代替-|----|-----|---------|------|---------33|国家医药|1981.1.31 |国药联整字〔81〕第|关于颁发制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管理局||3号|厂营业执照的|品管理法代替||||通知|-|----|-----|---------|------|---------34|国家医药|1981.5.13 |国药计字〔81〕第|关于下达医药|由国药计字〔84〕第|管理局||212号|产销计划管理|670号《关于下达医||||办法(试行)|药年度计划管理改进||||的通知|意见的函》代替-|----|-----|---------|------|---------35|国家医药|1981.5.14 |国药计字〔81〕第|关于印发化学|自行失效|管理局||216号|原料药生产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6|国家医药|1981.1.31 |国药联材字〔81〕第|关于明确贵重|自行失效|管理局||48号|药材品种的通|||||知|-|----|-----|---------|------|---------37|国家医药|1981.2.11 |国药联材字〔81〕第|关于严格执行|自行失效|管理局||64号|麝香、虫草计|||||划价格的通知|-|----|-----|---------|------|---------38|国家医药|1982.2.1 |国药联人字〔82〕第|医药技术干部|自行失效|管理局||7号|技术职称业务|||||考核标准|-|----|-----|---------|------|---------39|国家医药|1982.3.16 |国药情字〔82〕第88|印发全国医药|由国药情字〔85〕第|管理局||号|情报组织和工|185号《关于印发医||||作条例的通知|药情报工作条例(试|||||行)》代替-|----|-----|---------|------|---------40|国家医药|1982.3.1 |国药联研字〔82〕第|关于集体和个|由国药联研字〔84〕|管理局||67号|人经营医药商|第224号《关于城乡||||品的意见|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的意见》代|||||替-|----|-----|---------|------|---------41|国家医药|1982.10.16|国药产字〔82〕第|关于颁发医疗|自行失效|管理局||432号|器械工业企业|||||全面整顿验收|||||标准和六好企|||||业标准(试行|||||)的通知|-|----|-----|---------|------|---------42|国家医药|1982.6.18 |国药联材字〔82〕第|关于切实加强|自行失效|管理局||232号|医药市场和价|||||格管理的通知|-|----|-----|---------|------|---------43|国家医药|1983.5.19 |国药企字〔83〕第|关于印发医药|自行失效|管理局||219号|商业企业全面|||||整顿的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44|国家医药|1983.4.1 |国药联财字〔83〕第|关于淘汰127 |自行失效|管理局||130号|种药品经济损|||||失处理办法的|||||通知|-|----|-----|---------|------|---------45|国家医药|1983.9.13 |国药财字〔83〕第|印发关于利改|由国药财字〔85〕第|管理局||450号|税后有关医药|435号《关于印发〈||||商业会计科目|国营医药商业企业统||||报表和帐号处|一会计制度〉的通知||||理的补充规定|》代替||||的通知|-|----|-----|---------|------|---------46|国家医药|1983.7.26 |国药材字〔83〕第|关于明确中药|由国药财字〔88〕第|管理局||367号|材收购价格浮|141号《关于加强中||||动等有关问题|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的通知|通知》代替-|----|-----|---------|------|---------47|国家医药|1984.12.27|国药联供字〔84〕第|关于调整医药|由国药联供字〔85〕|管理局||690号|经营部门避孕|第54号《关于调整医||||药具管理费标|药经营部门避孕药具||||准(比例)的|管理费标准的通知》||||通知|代替-|----|-----|---------|------|---------48|国家医药|1984.11.30|国药质字〔84〕第|印发关于贯彻|由国药质字〔85〕第|管理局||638号|中华人民共和|223号《重新印发关||||国药品管理法|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有关规定的通|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知|规定的通知》代替-|----|-----|---------|------|---------49|国家医药|1984.3.23 |国药企字〔84〕第|关于颁发医药|自行失效|管理局||115号|行业六好企业|||||标准规定的通|||||知|-|----|-----|---------|------|---------50|国家医药|1984.3.8 |国药财字〔84〕第97|关于下达医药|由国药财字〔88〕第|管理局||号|产品(商品)|314号《关于颁发医||||价格管理目录|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的通知》代替||||知|-|----|-----|---------|------|---------51|国家医药|1981.2.25 |国药质字〔81〕第72|关于印发“国|由国药质字〔87〕第|管理局||号|家医药管理总|77号关于颁布“国家||||局优质产品评|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选奖励暂行办|评选奖励办法”的通||||法”的通知|知代替---------------------------------------c28228--010213wwj——结束——。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第一部分综合文件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2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3 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4 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5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10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第二部分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一、煤炭1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2 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3 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4 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二、冶金1 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2 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3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4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5 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三、机械 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 2.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四、化工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 2.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 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五、石油1.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2.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六、水利、电力1.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3.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七、轻工、纺织1.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 2.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3.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4.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5.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6.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7.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8.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9.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10.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11.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八、建工、建材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 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 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8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9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九、电子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2.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3.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十、兵器、核工业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5.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十一、医药、卫生1.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3.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X光医师、放射性人员应按有害身体健康工种退休问题摘录〔66〕内人工字第10号〔66〕卫干字第21号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1.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2.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3.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5.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6.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8.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9.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 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十三、地质、地震、测绘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4.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5.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6.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7.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十四、邮电、广播电视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5.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十五、造船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船总人字〔1987〕1433号十六、林业1.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3.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 4.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十七、渔业、水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十八、粮食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十九、新闻出版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二十、城市建设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国家医药管理局废止12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医药管理局第9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废止12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国家医药管理局废止12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91年4月12日国家医药管理局第9号令)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家医药管理局对建局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以下12个规范性文件:1.国药字(79)第226号关于下达《医疗用毒性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废止。
2.国药供字(80)第612号《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废止理由:被国药联字(89)第482号“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替。
3.国药储字(80)第621号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仓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物字(88)第287号“关于印发《医药仓库管理规则》的通知代替。
4.国药科字(82)长第79号关于印发《医药科研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等四项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科字(89)第277号“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科研计划管理办法》(第九项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替。
5.医药储字(82)第159号印发《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医药、药材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自然失效。
6.国药物字(84)第63号关于印发《国家医药管理局商业仓库开展“四好仓库”竞赛活动试行办法》的通知。
废止理由:被国药物字(87)第234号“关于印发《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代替。
7.国药科字(84)第377号关于国家医药管理局对科研、试制课题试行有偿合同制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卫生行业) 2007-7-8 19:28:18来源:中国卫生人才网作者:佚名【投搞】点击:1718次说明为了更加完善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建立卫生行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加强劳动力的科学管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我们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调查研究,并组织专家论证,结合卫生行业的特点,制定了国家卫生行业14个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
说明如下:一、指导思想这次制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指导思想是:从卫生行业实际出发,科学地制定技术等级标准,为建立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相配套的卫生行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打下良好的基础,以适应卫生事业发展和加强劳动力科学管理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1 科学性规范性原则。
工种设置、名称、定义、适用范围、等级线、培训期限、技术等级标准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目录》中的规定和劳动部制定职业技能标准的有关要求编制。
它是衡量技术工人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尺度,是进行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开展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依据,为把卫生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纳入国家总体职业技能标准系统打下基础。
2 合理性原则。
在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过程中,以全国卫生行业大多数单位的技术设备、劳动管理水平、技术工人分布状况为基础,突出卫生行业特点,使之符合卫生行业的客观实际,建立在多数技术工人经过一定时期的努力能够达到的水平。
《卫生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由卫生部人事司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北京、上海、河北、云南、甘肃、山东、河南、辽宁、江苏九省、市卫生厅(局)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协助。
目录病案员(初、中、高)医院收费员(初、中、高)卫生检验员(初、中、高)西药药剂员(初、中、高)中药药剂员(初、中、高)消毒员(初、中、高)防疫员(初、中、高)护理员(初、中、高)妇幼保健员(初、中、高)配膳员(初、中)医用气体工(初、中、高)口腔修复工(初、中、高)医院污水处理工(初、中、高)医学实验动物饲养工(初、中、高) 健康管理师医疗救护员卫生行业特有职业教材目录。
医药公司员工晋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药公司员工队伍建设,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药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
第三条员工晋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晋级条件、考核标准和晋升程序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晋级条件第四条初级员工晋级条件:1. 持有相关学历或具备相关技能;2.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3. 通过初级员工考核。
第五条中级员工晋级条件:1. 持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备相关技能;2. 在公司工作满两年,表现优秀,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3. 通过中级员工考核。
第六条高级员工晋级条件:1. 持有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备高级职称;2. 在公司工作满三年,表现卓越,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强的创新能力;3. 通过高级员工考核。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员工考核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具体如下:1. 德:包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团队精神等;2. 能:包括业务能力、专业水平、沟通协调能力等;3. 勤:包括工作态度、出勤率、加班情况等;4. 绩:包括工作业绩、客户满意度、团队贡献等。
第四章晋升程序第八条员工晋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员工向所在部门提出晋级申请;2. 部门负责人对员工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晋级意见;3.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对员工进行综合考核;4. 考核合格者,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晋级;5. 公司对晋级员工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后,办理晋级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药公司员工晋级管理制度旨在激励员工不断进步,提升个人素质,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各级员工应认真学习本制度,努力提升自身能力,为实现公司目标共同努力。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合集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合集目前本帖只收集国发文件,地方的文件请到各地劳动保障网查询。
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严格规定,一是年龄只能提前5年;二是从事特殊工种年限(8、9、10);三是此特殊工种是必须符合国家名录、有认定的,不是自行认为即可;四是档案中必须有明确记载。
由劳动局审核批准,方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文件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文件同时规定:曾从事过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某一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达不到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可以将从事两个以上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年限相加,并按从事提前退休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年限执行。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目录第一部分综合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劳动人事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劳人护〔1987〕7号)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4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转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在高寒地区服役其退休待遇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部分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一、煤炭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二、冶金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三、机械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四、化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3.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五、石油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六、水利、电力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七、轻工、纺织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37号)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八、建工、建材1.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3.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5.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6.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7.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8.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9.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九、电子1.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2.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3.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十、兵器、核工业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2.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3.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5.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十一、医药、卫生1.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2.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88〕第555号)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1.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2.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3.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5.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6.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7.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8.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9.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10.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十三、地质、地震、测绘1.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3.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4.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5.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6.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7.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十四、邮电、广播电视1.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3.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4.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5.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十五、造船1.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2.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人字〔1987〕1433号)十六、林业1.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2.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3.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4.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十七、渔业、水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十八、粮食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十九、新闻出版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二十、城市建设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摘录)国发〔1978〕104号(1978年6月2日)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制药技术工人技能晋级标准
制药技术工人技能晋级标准
为鼓励广大生产员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爱岗敬业,公司拟采取在计件工资结构中设计技术津贴措施,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
工人技术等级采用八级累进制:1~2级为初级工、3~4级为中级工、5~6级为高级工,另设技师与高级技师2级,共八级。
每一级对应不同的技术标准与津贴额度,技能级别首次采用考核、考评的成绩确定,后期采取积分累进制方式,当员工的积分达到标准时,他将获得晋升,同时基本薪资会有所增加,反之,会降级、降薪。
以此鼓励员工持续改进,长期不懈的坚持学习。
一、积分的来源与获取:每位员工在各自的级别上先给定原始积分为100分,目前我们从卫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工艺卫生)、设备的保养与结构性能、投料复核、工艺知识(含工艺参数的执行与理解)、操作SOP、物料定位存放,中间体质量控制、GMP意识,加分项(一岗多能、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提合理化建议等)等设置不同的分值,对优秀员工进行加分,如果有惩处就给予减分。
二、员工按照以上每月进行积分,每半年对积分进行一次核算,达到晋级标准者就可以晋级,同时减掉晋级分,下一月开始重新积分,比如1200分作为该级别晋级分,A员工年度末达到了1300分,则其在下年度可以晋级,同时剩余100分放到下个年度继续开始累积。
三、通过积分的方式,让员工能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获得晋升,解决技术工人长期发展的问题,当晋级到高级技师级时,其基本薪资可以达到一个比较有竞争力的水平,而且这些晋级的同时带来的薪资增长,也让员工对自己的收入有一个期望,晋级的级别都会在员工工作牌上以星级的方式显示,更加增添他的荣誉感。
四、原则上只有达到高级工水平的员工才具有资格带徒并享受带教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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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颁发试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79.10.09
【实施日期】1979.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颁发试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79年10月9日)
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经委和国家劳动总局多次布置制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为此,我们组织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医药公司及中国药材公司分别制订了《制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颁发试行。
要求全系统各企、事业单位按“标准”(目录附后),普遍开展对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技术考核。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促进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确定他们的技术水平,为今后
择优升级提供依据。
二、考核范围
暂定为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各制药、医疗器械专业和通用工种、检修、动力、分析、机械制造、建筑以及司机等工种的工人;中西药营业员、采购员、保管员、供应员、检验员、中药材生产(收购)员等,都应进行技术考核。
三、考核依据
可用我局统一颁发试行的《制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和省、市、区医药局组织制订的有关技术等级标准;医疗器械通用工种、检修、动力、机械制造、建筑、司机、厨师等,分别采用各有关产业部门制订的技术等级标准。
四、考核内容及方法
根据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应知、应会和实际操作考核。
方法以定期考试与技术鉴定相结合。
定期考试:一年一次,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三种方法。
笔试主要适用于考核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应知”的技术理论知识。
文化程度低的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可由单位指定别人代笔。
试题要组织专人出,并经本单位技术考核委员会选定,封卷保密。
连续生产单位的倒班工人可采用“同级异题”的方法考核。
考试时,要严肃认真,规定必要的考试纪律。
考试结果由企业或车间技术考核领导小组评定。
口试主要适用于考核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应会”的应变能力及其他有关知识。
实际操作主要适用于考核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应会”的操作技术水平,如
考核开车、停车、药品检验、药材鉴别、饮片配方、控制操作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等。
考试成绩是由笔试、口试、实际操作三项成绩综合确定。
笔试、口试、实际操作这三项成绩在综合考试成绩中各占一定的比例,情况特殊的工种,可由本单位技术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采用不同的比例关系。
技术鉴定:一年一次,在定期考试前进行。
根据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平时操作和业务的熟练程度,技术能力的表现,如维护检修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商品检验鉴别,以及合理化建议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