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电力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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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保障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电力法》和《电力市场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确保用电企业的正常用电需求。

第五条用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合理使用电力资源,遵守供电企业的供电管理规定。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保密,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七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前,应当进行详细的商务谈判,就供电服务内容、用电需求、电价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

第八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经双方签署、盖章确认。

第九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限,明确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垄断、排除和限制竞争。

第十一条供用电合同中的电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章合同的执行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用电企业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电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用电企业的投诉和故障报修。

第十四条用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电费,并按照规定使用电力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用电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电力资源,提高用电效益,降低用电成本,保证用电安全并节能减排。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共同维护供用电设备的安全和良好运行,不得私自改变电路和连接方式。

第四章合同的管理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益和义务。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违约行为。

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降低经营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购电合同、供用电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效力。

(二)公平公正原则: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确保合同公平公正。

(三)效益原则:在确保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追求合同效益最大化。

(四)风险控制原则:对合同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二章合同签订与审批第四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公司利益。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业务部门、法律部门、财务部门等。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需报公司领导审批。

重大合同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应及时进行备案,确保合同信息完整、准确。

第三章合同履行与变更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的实现。

第九条如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变更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二)签订变更协议,经公司领导审批;(三)及时备案。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章合同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合同内容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五章合同归档与保管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文件,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和保管。

第十五条合同归档应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导致公司权益受损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初 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和担保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促进经营业务发展,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包含两种涵义:一是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二是为自身贷款担保,是指公司以公司或第三方资产为自身贷款进行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对自己(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 审慎原则;3. 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4. 公司资产原则不质押不抵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章 担保的资格和权限第七条 公司担保审批权限:(一)股东大会审批权限:1.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担保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净资产50%以上的本公司为本公司债务提供的担保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董事会审批权限:除上述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外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云南电网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电网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需填写的空格应划掉或填写“无”。
5.2.4 供电单位应实行合同审核和审批制度,在正式签约前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和审批。签约人员负 责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查,重大合同需组织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
问)等相关部门会审。审查要点: 5.2.4.1 合同内容是否完整; 5.2.4.2 用户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5.2.4.3 供电能力是否满足合同要求; 5.2.4.4 合同规定的技术、质量要求是否准确并可实现; 5.2.4.5 合同中是否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5.2.5 经审核、审批同意的供用电合同,按分层分级的原则由供电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进行签约。
5.2 供用电合同的审批与签订 5.2.1 供电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正式供电前与客户签订供用 电合同。
5.2.2 签订合同前,供电单位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保证客户主体的合法性。 5.2.3 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应按照合同范本的条款格式进行,不同类别的客户应选用不同类别的供用电合 同范本,必须特殊约定的内容可作为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合同范本中需填写的空格必须填写完整,不
前言
为了加强云南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供用电合 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由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提出并归口。 本办法由云南电网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易志生统一编号。 本办法起草部门: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张岚、熊峻、刘菲海、郭琼英、余乐、包伟聪、罗征洋 本办法主要审核人:王文、李绍祥、张云虎、华擎炬 本办法由 廖泽龙 批准。 本办法由云南电网公司电力营销与交易部负责解释。

文山电力合同协议书管理规定

文山电力合同协议书管理规定

文山电力合同协议书管理规定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公告]文山电力(600995)合同管理办法时间:2008年08月06日 08:04:17?中财网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经2008年8月4日公司第四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依法经营,规范合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各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签订的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协议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并实行承办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审查会签制度、内部法律审查制度、合同台帐管理制度和合同归档制度。

第四条公司各类合同原则上均需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二章定义第五条公司重大合同,是指:(一)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事项相关的合同;(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事项相关的合同;(三)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牵头经理层决定事项相关的合同;(四)借贷及融资合同;(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合同;(六)因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而签订的合同;(七)债权、债务重组合同;(八)与境外政府、企业、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签订的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等;(九)公司重大事项的战略合作协议;(十)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1-同。

第六条合同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管理综合事务的主管部门。

公司总部合同管理部门为行政办公室,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为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行政办公室。

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是指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或领导指示,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和起草的部门或直属机构。

公司总部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原则上依据其职责分工确定,特殊情况下由公司领导指定。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供用电合同是供电公司与用电客户之间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用于明确供电公司向用电客户提供电力服务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履约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二、合同签订1. 合同主体:供电公司与用电客户为合同的主体,双方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和合法经营资质。

2. 合同内容:供用电合同应包括合同的基本信息、用电客户的用电需求、供电公司的供电能力和服务承诺、电费计算方式、用电客户的权益和义务等内容。

3. 合同签订程序:供电公司与用电客户应当通过书面形式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认可。

4. 合同备案:供电公司应当将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进行备案,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三、合同履约1. 供电公司的责任:- 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保障用电客户的正常用电需求;- 定期检修和维护供电设备,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提供用电客户所需的电能计量和电费结算服务;- 及时解决用电客户在用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 用电客户的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用电要求使用电力;- 定期缴纳电费,并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妥善使用供电设备,避免人为损坏或滥用电力;- 配合供电公司进行用电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工作;- 及时向供电公司报告用电异常和故障情况。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变更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书面确认;- 解除合同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处理未完成的事项和争议。

五、合同争议解决1. 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合同争议,维护合同的稳定和可执行性。

2.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签订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第七章检查与奖惩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企业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及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和法律机构归口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备案制度。

第五条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审查的合同包括:1.国家电力公司本部的经济、技术合同。

2.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集团公司、独立省电力公司和其他国家电力公司直属单位签订的下列合同:--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资产抵押、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担保合同;--购电合同;--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具有全局影响的或数额巨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投资合同;--其他重大或各单位认为有必要由国家电力公司审查的合同。

3.国家电力公司认为有必要审查的其他合同。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合同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合同,以及采用国内招标方式签订合同的,其审查、监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法律机构为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业务机构负责本业务分工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立健全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2.保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监督本单位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4.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管及例行报表;5.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6.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供电所合同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供电所合同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所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保障供电所合法权益,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供电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电所与各类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购售电合同、服务合同、工程合同、租赁合同等。

第三条供电所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供电所规章制度。

(二)公平公正原则:合同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平等协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四)风险防范原则:加强对合同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降低合同风险。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应由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和供电所规章制度。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应充分了解对方主体资格、信誉状况、履约能力等信息,确保合同履行。

第六条合同签订应由供电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供电所公章。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七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内容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确保合同履行。

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九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供电所领导审批。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条合同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合同一方严重违约;(三)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章合同纠纷处理第十二条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供电所应积极配合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必要的证据和协助。

第六章合同档案管理第十四条供电所应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进行归档管理。

电业部门合同管理制度

电业部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电业部门变更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保留变更协议并存档。
第五章合同解除
第三十三条电业部门如需解除合同,应当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解除原因。
第三十四条电业部门如需解除合同,应当与对方协商解除方式、解除条件等具体内容。
第三十五条电业部门解除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相关赔偿、违约责任等问题。
第十条电业部门合同管理制度于制定后即时生效。
第二章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电业部门与对方签订合同,必须是正规的合同模板,内容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电业部门要在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核对方的资质,确保对方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
第十三条电业部门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的履行期限、性质和义务。
第十四条电业部门签订合同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合同标的、条款、价格、交付方式等。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电业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电业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如有修订需求,应当及生效。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电业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电业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六条电业部门解除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合同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业部门合同管理制度,并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电业部门签订的合同模板,保证其合法、公正、诚信。
第三十九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员工合同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合同管理水平。
电业部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业部门合同管理行为,提高合同管理效率,保障国家和企业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业部门内所有合同管理活动。

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电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维护用电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供用电之间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用电合同管理应遵循公平、合法、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用电需求确认第五条用电需求方应向电力供应商提供用电需求信息,并与电力供应商协商确定用电计划。

第六条电力供应商应根据用电需求方提供的信息,制定供电方案,并告知用电需求方。

第七条用电需求方应按照供电方案使用电力,并在使用过程中及时向供电方报告用电情况。

第八条电力供应商有权随时对用电需求方的用电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签订第九条用电需求方和电力供应商在确认用电需求后,应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十条供用电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电力供应的时限、质量、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一条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并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解除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四章供用电费用结算第十三条用电需求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支付电力费用。

第十四条电力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供电时限、质量和数量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五条用电需求方和电力供应商应定期对供用电费用进行结算,并确保账务清晰准确。

第十六条用电需求方应及时支付电力费用,电力供应商应按时发放电力发票。

第五章供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用电需求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电力安全管理要求使用电力设备。

第十八条电力供应商应加强对用电需求方的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九条用电需求方和电力供应商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供用电合同违约处理第二十条供用电合同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约方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向对方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供用电合同违约处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守合同法、电力法及相关规定。

第七章供用电合同纠纷解决第二十三条供用电合同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申请仲裁或法院诉讼。

2023年电力合同法全文

2023年电力合同法全文

2023年电力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市场交易秩序,保障电力供应安全,促进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市场交易活动。

第三条电力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电力市场交易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电力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推动电力市场体系建设。

第六条国家鼓励电力市场交易的多元化发展,支持电力市场主体的创新和发展。

第二章电力市场交易主体第七条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发电企业、输电企业、配电企业、电力用户等。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电力发电许可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电力发电。

第九条输电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电力输送许可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电力输送。

第十条配电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电力配送许可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电力配送。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包括工商业用户、居民用户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电力使用。

第三章电力市场交易行为第十二条电力市场交易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电力市场交易行为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安全。

第十四条电力市场交易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第十五条电力市场交易应当遵循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电力价格。

第十六条电力市场交易应当保护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可靠的电力供应服务。

第十七条电力市场交易应当保护电力市场交易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章电力市场交易监管第十八条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市场交易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市场交易监测与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市场风险。

第二十条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市场交易信息公示制度,提供电力市场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

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措施

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措施

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措施1.建立电力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电力合同管理制度,明确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权责关系,规范双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

制度可以包括合同管理流程、合同签署和履行要求、合同变更和解决纠纷的程序等内容。

2.加强用户合同档案管理:对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的所有电力合同进行档案管理,建立用户档案库。

档案应包括用户基本信息、用电负荷及需求、用电合同的签署时间和期限、合同变更记录等,以便及时了解用户的用电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

3.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通过定期检查用户的用电设备、用电负荷和合同履行情况,了解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合同履行情况。

对于履行不到位的用户,及时采取措施,如提醒用户合同的履行义务,督促其履行合同。

4.建立合同履行考核机制:建立用户用电量和合同履行情况的考核机制,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对于履行良好的用户,可以适当给予一些奖励或优惠措施;对于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用户,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5.健全合同变更和解决纠纷的机制:对于用户提出的合同变更或纠纷,应建立合同变更和解决纠纷的机制。

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妥善处理合同变更和纠纷事项,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6.加强合同监督和评估工作: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通过定期的评估工作,总结合同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工作。

7.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合同管理人员应熟悉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处理合同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8.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合同管理进行电子化处理。

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合同管理的快捷、高效和准确,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针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可以从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建立考核机制、完善变更和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入手,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电力企业合同履约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合同履约管理制度

电力企业合同履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合同履约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履约能力,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企业的各类合同履约管理活动。

第三条电力企业合同履约管理应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履约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履约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操作流程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应当提高合同履约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履约意识和素质,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履约管理水平。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据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同履约管理制度的配套标准和规程,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分析和处理合同履约风险。

第二章合同履约管理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设立合同履约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合同履约管理工作。

第十条合同履约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区域,设置相应的履约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合同履约管理部门应当组建专业化的履约管理团队,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和工作分工。

第十二条合同履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权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合同履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保障合同履约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合同履约管理操作流程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管理的操作流程,明确履约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程序。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履约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合同履约管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第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履约管理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履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履约管理的风险评估机制,根据风险的大小和类型,采取相应的措施和预防。

规范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规范用电合同管理制度

规范用电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电合同管理,维护用电市场秩序,保障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订立用电合同的双方,包括用电客户和供电企业。

第三条用电合同是用电客户和供电企业签订的关于购买、销售电力的法律文件,是双方权益的保障和规范。

第四条用电合同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诚实原则,遵循市场规则和商业道德,建立健全用电合同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及用电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用电合同管理应当充分尊重用电客户和供电企业的意愿,保障用电客户和供电企业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用电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高效、经济的原则,建立健全用电安全措施。

第七条用电合同管理应当依法健全用电监管制度,保障用电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八条用电合同管理应当建立用电诚信体系,促进用电企业间的诚实交易。

第二章用电合同的签订第九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设定用电价格,在合同中明确用电价格、计费方式和结算标准。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向用电客户公示用电价格,用电客户有权选择供电企业。

第十一条用电客户应当依法向供电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用电需求信息,并按要求签订用电合同。

第十二条用电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供电企业的供电保障责任、用电客户的用电行为规范、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用电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用电客户的用电标准,包括用电峰谷、用电量、用电负荷等内容。

第十四条用电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用电客户的用电价格,包括电价、结算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用电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用电客户的用电安全责任,包括用电设备、用电操作、用电检查等内容。

第三章用电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用电合同的约定,按时、保质、量供电。

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向用电客户提供用电量和用电价格信息,保证用电客户的知情权。

第十八条用电客户应当按照用电合同的约定,履行用电义务,保证用电安全。

第十九条用电客户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用电费用,不得拖欠用电费用。

电力供应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电力供应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电力供应合同履约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电力供应合同的履约管理,保证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术语定义1. 电力供应合同:指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的电力供应协议,约定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电力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2. 履约:指供电企业和用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交付和接受电力供应的过程。

3. 履约管理:指监督和管理供电企业和用户履行电力供应合同的行为和制度。

三、履约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供电企业和用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2. 透明原则:供电企业应向用户公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用户有权了解供电企业提供的电力质量和其他服务。

3. 诚信原则:供电企业和用户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4. 约束原则:供电企业和用户双方应相互约束,互相监督,确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四、履约管理的主要内容1. 合同签订和履行:供电企业和用户在签订电力供应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

2. 供电质量管理:供电企业应保证供电的稳定和可靠性,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质量。

3. 供电计量管理:供电企业应合理安装电力计量设备,确保计量准确性,用户应按时缴纳电费。

4. 电费结算管理:供电企业应制定合理的电费结算政策,用户应按时支付电费,不得拖欠。

5. 服务质量管理:供电企业应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问题。

6. 紧急事件管理:当发生紧急事件时,供电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抢修,确保用户的供电需求。

7. 违约责任管理: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8. 纠纷解决管理:供电企业和用户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

五、履约管理的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履约监督机制,加强对供电企业和用户履约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2. 定期对供电企业进行质量评估,检查其供电设备的运行状态和服务质量。

电力 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 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合同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力合同管理成为了电力公司日常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电力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合同执行效率、降低合同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电力合同管理制度展开探讨,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电力公司的电力合同管理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电力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电力公司为了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需要与供应商、客户等各类合作伙伴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并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性:1. 合同履行的规范性: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可以系统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环节,提高合同执行的效率和规范性。

2. 合同风险的预防:通过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可以预防合同风险的产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3. 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公司合理规划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降低合同履行成本。

4. 企业形象的维护:规范的合同管理可以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信誉度,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电力合同管理制度对于电力公司的发展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三、电力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电力合同管理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以及各类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要建立合同管理办公室或专门的合同管理团队,明确其职责和权限,保证合同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2.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电力公司与供应商、客户等各类合作伙伴签订各种合同。

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合同的起草、谈判、签署等各个环节。

合同的履行也需要建立明确的管理流程,保障合同的及时履行。

3.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的情况。

合同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023年电力合同(模板)法全文

2023年电力合同(模板)法全文

2023年电力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电力资源的高效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电力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适用本法。

电力合同包括购电合同、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等相关合同。

第三条电力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诚实信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电力生产企业和用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自主确定电力合同内容和价格。

第五条电力买卖双方应当保证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电力合同的订立电力合同可以采用口头、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

电力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文本,并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电力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电单位和用电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供电对象和用电对象的描述,包括用电方式、用电容量等;•供电方式和用电方式的约定;•电力供应期限和供电范围的约定;•电力供应条件和用电条件的约定;•电力价格的约定,包括基础电费、分时电价等;•电力计量和结算方式的约定;•电力质量要求和补偿责任的约定;•电力合同的履行期限和解除条款。

电力合同的签订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足以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九条电力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供电单位订立的电力合同,需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或者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电力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供电单位应当保证供电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用电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电力,维护电力设备和设施。

第十三条供电单位有义务定期检查用电设备,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供电单位和用电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监测电力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供电单位和用电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结算。

结算时,应当按照实际用电量和电力价格计算。

公司供用电合同(模板)管理办法

公司供用电合同(模板)管理办法

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1. 引言2. 合同签订2.1 合同签订原则公司与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遵循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双方应真实、准确提供相关信息,遵守签约义务。

•公平合理原则:合同条款应公平、合理,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平等地协商达成一致。

•合法合规原则: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2 合同签订程序公司与供电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按照程序进行:1.确定用电需求:公司应根据实际用电需求与供电公司协商确定用电容量、用电价格、用电方式等相关信息。

2.编制合同草案:公司应根据与供电公司的协商结果编制供用电合同草案。

3.协商审核:双方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进行审核、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4.签署合同:经双方审查无误后,公司与供电公司代表签署正式的供用电合同。

3. 合同履行3.1 合同履行义务公司与供电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各自履行义务:•公司履行用电支付义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电价格和支付方式,按时支付用电费用。

•供电公司履行供电义务:供电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用电质量和用电方式,稳定地向公司供电。

3.2 合同履行监督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合同履行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情况。

具体工作包括:•监督用电费用支付情况,确保公司按时足额支付用电费用。

•对供电质量进行监督,确保供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稳定地供电。

•定期与供电公司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报告,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4. 合同变更和解除4.1 合同变更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

合同变更的原则如下:•等价原则:合同变更应保持合同义务的相对平衡,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双方协商原则:合同变更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合法合规原则:合同变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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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山电力(600995)合同管理办法时间:2008年08月06日 08:04:17 中财网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经2008年8月4日公司第四届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依法经营,规范合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各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签订的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协议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并实行承办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审查会签制度、内部法律审查制度、合同台帐管理制度和合同归档制度。

第四条公司各类合同原则上均需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二章定义第五条公司重大合同,是指:(一)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事项相关的合同;(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事项相关的合同;(三)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牵头经理层决定事项相关的合同;(四)借贷及融资合同;(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合同;(六)因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而签订的合同;(七)债权、债务重组合同;(八)与境外政府、企业、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签订的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等;(九)公司重大事项的战略合作协议;(十)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1-同。

第六条合同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管理综合事务的主管部门。

公司总部合同管理部门为行政办公室,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门为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行政办公室。

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是指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或领导指示,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和起草的部门或直属机构。

公司总部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原则上依据其职责分工确定,特殊情况下由公司领导指定。

第八条合同审查部门,是指负责合同会签审查的部门。

公司总部合同审查部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总部所有合同均需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及内部法律审查;涉及价款的合同应有财务部参与审查;涉及专业技术的合同, 应有专业技术部门参与审查;未经招投标的合同,应有审计部参与审查。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总部合同内部法律审查部门。

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内部法律审查部门为其行政办公室。

第三章总部合同管理第九条合同管理部门职责为:(一)负责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规范、监督、检查其执行;(二)负责总部合同的编号、协助开具授权委托书;(三)负责办理总部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四)参与总部重大合同的谈判、索赔等工作;(五)参与总部合同纠纷的协调、协商;(六)经招投标工作组或承办部门要求,参与招投标文件审查、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等;(七)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增加参与合同审查会签部门的建议;(八)负责公司合同收集统计、合同台帐、合同归档、重大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九)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总部(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合同管理工作和考核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2-第十条内部法律审查部门职责为:(一)负责公司总部合同的内部法律审查工作;(二)参与总部重大合同的谈判、索赔等工作;(三)参与总部合同纠纷的协调、协商,参与总部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四)指导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内部法律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承办部门职责为:(一)在合同谈判前,应对合同的其它各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并对资信调查结果负责。

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1.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性;2.商业信誉及近期经营业绩情况;3.承担该合同业务必须具备的其它资质条件。

(二)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归档、履行等工作;(三)对合同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负直接责任;(四)处理未涉及诉讼和仲裁法律程序的合同纠纷;(五)建立本部门合同副本档案及其台帐;(六)汇总本部门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于次年1月10 日前报合同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对专项合同实行管理,视需要设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或承办人员,承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借、聘人员。

承办人员职责为:1.负责合同的前期谈判、协商和草签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2.提请有关部门审查其经办的合同。

3.依法参与或协助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4.建立合同登记台帐,保管合同文书及有关资料,并按期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5.检查所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

6.及时向合同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通报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3-第十三条合同审查部门分工:(一)合同管理部门主要审查合同的权限合规性、参与审查合同合理性、资料完备性。

(二)内部法律审查部门主要审查合同文本的合法性、严密性,并决定是否将合同送公司法律顾问律所审查。

(三)财务部主要审查合同资金、资产来源的合规性及合同支付条款的合理性。

(四)专业技术部门主要审查技术及产品的合格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

(五)审计部主要审查合同程序的合规性。

第十四条合同起草(一)合同原则上应由合同承办部门或以合同承办部门为主起草。

(二)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已颁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合同承办部门提出,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由公司颁布使用。

(三)没有合适的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的,对需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合同承办部门起草,经合同管理部门审定后,由公司颁布使用。

第十五条合同审查(一)合同承办部门填写《合同审查会签表》(见附件1),连同合同文本、合同立项依据、资金预算依据、合同对方选定依据以及签约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等,由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合同审查流程(见附件2)送各审查部门审查会签。

(二)按照合同审查部门的要求,合同承办部门应提供完成合同审查所需了解的情况及查核的其它数据。

(三)各审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分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合同承办部门原则上应按合同审查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相应的审查部门反馈。

(四)各审查部门具体审查人员应在合同会签表上签署意见,并由该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4-审查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已阅”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该合同草案的否定。

第十六条合同审批(一)公司重大合同,经内部审查和该合同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需要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合同,由承办部门以议案方式,经由提案人,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公司董事长授权该合同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签署及授权(一)公司重大合同,原则上由董事长签署,但董事长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公司业务分管领导签署。

(二)公司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公司董事长授权该合同业务分管领导签署。

公司业务分管领导也可根据具体情况,授权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

各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转授权他人签署合同。

(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即分别获得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授权。

(四)公司领导授权签署的合同,应合同他方要求,需出具《授权委托书》的,由合同承办部门商合同管理部门办理。

(五)依据本办法规定获得授权签署合同的有关人员,对其签署的合同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编号、盖章(一)所有合同按本办法通过审批后,由合同承办部门送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编号。

合同编号办法由合同管理部门制定。

(二)合同正式文本经签署后,由合同承办部门凭已完成会签流程的《合同审查会签表》和《授权委托书》(如果办理的)办理合同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手续。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5-(一)合同履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

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

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二)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如实填写和记录合同履行情况,并将合同履行情况按年度汇总报合同管理部门。

《年度合同履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三)合同付款的审批按照公司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四)当合同他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承办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催促合同他方全面、及时、实际履行。

第二十条合同变更和解除(一)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其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作出。

(二)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一)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并及时报合同管理部门。

(二)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未进入诉讼或仲裁法律程序的,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处理。

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争议或纠纷情况及时报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处理合同纠纷产生的补充协议书、和解书或其它法律文书统一归档,并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补充协议书、和解书或其它法律文书的签订程序与合同的签订程序相同。

(四)发生合同争议或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法律程序的,由合同管理部门牵头处理,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提供充分的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合同档案管理(一)在合同正式签署后的一个月内,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正本(实体文档)、合同审查会签表(实体文档)和其它须归档的资料文件送合同管理部门归档。

(二)为方便查阅和使用,合同承办部门应将以下材料整理、备案:(1)合同实体文本和电子文本;-6-(2)合同审查会签表;(3)履行情况记载;(4)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5)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章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同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并报公司总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应贯彻依法经营和风险控制原则,避免发生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加强合同管理信息化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第二十五条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制度涉及的合同管理权限,不得超越公司总部规定的事项及范围。

第二十六条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合同台帐,汇总统计本单位半年和一年的合同基本情况,包括合同数量、金额、履行情况、合同纠纷等,并分别于每年7月5 日、次年1月5 日前报公司总部合同管理部门。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二十七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人员对合同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并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误后,办理销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公司将合同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合同文本质量、合同起草、审查、履行情况及合同台帐记录等。

第三十条总部及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应当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和避免、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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