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冒名贷款事件揭开山东莱芜农信社违规放贷真相
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
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员工犯罪行为十不许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向组织讨价还价、口是心非,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二、不许在网络、媒体散播、传播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声誉的言论、消息或采取任何方式刊登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的言论。
三、不准对领导、同事妄加猜忌,或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恶语中伤,散布影响团结的言论。
四、不许非政府、参予、积极支持、纵容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存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活动。
五、不准擅自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的文件资料、交易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六、不许以任何方式侵害、浪费、强占、侵吞、误用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
七、不准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参与有偿中介或代理活动。
八、不许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理财、结算、网银、提现等金融业务。
九、不许非政府、参予社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借贷活动。
十、不许参予黄赌毒等任何违法活动。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业务经营十不得一、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决不容许虚报浮夸、不说实情、不讲真话、报喜不报忧等掩盖矛盾和问题;决不容许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上级的决策部署;决不容许使用假名、冒名或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业务;决不容许提供虚假对账单、余额查询单、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注资增资或其他资信证明;决不容许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决不容许从事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纪、违规、违法经营活动;决不容许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方式制作虚假账务、信息。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决不允许莱盖或处置打破权限的事项;决不允许随心所欲地对关键性事项做出同意或者处置;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决不允许违反规定骗取客户用户名、口令等机密信息及违反规定激活、侵吞客户电子证书或盗用客户名义假造有关资料套取电子证书的;决不允许违背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决不允许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恰当履行职责义务;决不允许故意不履行职责应履行职责的职责或者任一退出职责;决不允许擅自封存、藏身、盗用合约、产权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数据、凭证或其他资料;决不容许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风险的探讨
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风险的探讨【摘要】农户信贷在我国的发展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近年来它所带来的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进程。
而在农户小额信贷的诸多风险之中,信用风险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
而探索贷前农户信用风险的评级可行方法是预防信用风险的有效途径。
为此,本文通过对农户小额信贷的现状以及信用风险的分析,来对农户小额信贷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价,为推进农村小额信贷进行管理提供帮助。
【关键词】农户信贷;风险问题;发展进程;分析农村信用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县域经济的发展重任理所当然地落到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尤其是农村基层信用社不容质疑地成为了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和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如何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金融主力军作用,切实解决信贷业务发展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进一步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尽快建立全新的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改善,进而进一步全面推动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的提升,是当前乃至今后应重视的问题。
这是目前全体农村信用社系统员工共同关注的焦点。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体会与实际,就如何构建信贷新文化,健全内控新机制,加强和完善信贷管理工作谈几点浅见,以供商榷。
在建设与发展新农村中,农村信用社是目前农村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和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
其中贷款质量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1.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存在的问题1.1小额信用贷款管理不到位部分信用社将推广小额农贷当成一次性活动,结果不同程度存在顶名贷款、冒名借款、租用借款等贷款违规现象。
主要体现在:一是宣传不到位,好多信用社的工作人员不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对农民进行大力的宣传,而是出现了坐门等客的现象,完全放弃了过去背包下乡,田间地头放贷收款的优良传统。
尽管随着省联社“四进三送”活动的进一步开展,但大多农户对小额信用贷款的认识仍存在偏差。
稽核员总结
稽核员总结稽核员总结范文稽核员总结1光阴似箭,伴随着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稳健推进、我市稽核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成功前行,转眼间即将到岁末,为市领导选拔、评选、任用合格的稽核人员,以便于下步稽核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明年工作做好铺垫,现在我就近一来的工作学习情况做出如下总结,请予以审查,稽核员年终总结。
一、努力学习,提高综合素质作为一名肩负着对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检查监督指导的稽核员来讲,应做到在检查中及时发现被稽核单位业务中存在的纰漏、督促其整改完善,达到纠错防弊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作用,为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面对我市经营业务品种繁多、各市县区执行标准不一的局面,我努力学习省市联社下发的文件和制度及相关审计、财务、信贷等书籍,对《担保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深层次的学习,了解掌握其内涵并运用到平素工作之中。
经过自己的努力,在我市年初及近期全省举办的稽核考试中,均以优异成绩通过。
二、演好角色,承上启下今年是我市实施总稽核派驻制的垂直管理体制,上管一级,代表市联社行使稽核监督职能的第一年。
为新的管理体制运行能够收到预定成效,作为稽核员兼职综合员的我,一方面积极向新任总稽核介绍农安联社所辖基层信用社以及其他稽核员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将总稽核的工作思路与想法向大家解释清楚,让总稽核详细了解掌握基层社及稽核员情况、让其他稽核员心中有数,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年终工作总结《稽核员年终总结》。
适时协同总稽核制定各类稽核方案,对每次检查资料进行汇总装订,草拟稽核报告和处罚处理决定供总稽核参阅,将相关稽核报告及报表及时报送稽查分局,对每次稽核处罚处理决定印发并传达到各基层信用社。
作为稽核员,在《基层信用社副主任离任稽核》时,发现两个基层信用社不同程度存在着违规发放贷款及责任贷款问题。
通过总稽核和全体稽核人员的共同努力工作,查清问题所在的实质,完善贷款手续103笔,贷款金额431万元,收回责任贷款13笔,金额14万元,对两个基层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14,000元。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客户经理不得不知道的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客户经理不得不知道的前⾔如果您是银⾏客户经理,阅毕本⽂后可能会惊出⼀⾝冷汗,忽然发现⾃⼰习以为常的⼀些⼯作中的操作不仅是银⾏内部违规,⽽且已经犯罪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爆出,可能有以下导⽕索:1.因其他案件连带爆出,如受贿、挪⽤资⾦等;2.客户举报,⾯对客户经理抽贷等⾏为,客户可能选择鱼死⽹破,“恶意”将之前双⽅的⼀些违规的“默契”的做法公开并向司法机关举报,如假的财务报表、假的政府批⽂等授信材料。
3.银⾏内部⽃争举报,银⾏内部争权夺利,有时也到了“你死我活”的程度,各种⼿段可能会⽤上,包括举报“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犯罪⾏为。
4.银⾏内部为逼迫信贷员收回贷款,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为威胁,特别是信⽤社、⼩的农商⾏表现⽐较突出。
所以我们看到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多数为信⽤社员⼯。
农村信⽤社这些⾦融机构⼀般不必考虑案件爆发对⾃⾝声誉的影响,会过度举报“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件。
当然这在国有⼤⾏及⼤的股份⾏是⽐较少见的。
与受贿罪/⾮国家⼯作⼈员受贿罪、挪⽤资⾦罪等相⽐,“违法发放贷款罪”⼀般银⾏较少会⾃动爆出怕影响声誉,更多的是⼀些⽐较明显的,恶意的违法发放贷款案件。
但对⼀些农村信⽤社、⼩的农商⾏或经济⽋发达地区的司关机关,有的案件让犯罪嫌疑⼈可能“欲哭⽆泪”,说犯罪了按照刑法标准的确犯罪了,但与现实相⽐的确有点“怨”,因为有点选择性执法的味道。
银⾏客户经理们多多保护⾃⼰!经济下⾏,银⾏不良率居⾼不下,客户经理也倍受伤害,如果现在还有客户经理没有背负内部处分的要么是奇迹要么是刚进⼊客户经理队伍的。
然⽽除了内部处分,还有⼀把刺⼑悬在客户经理的头上,即“违法发放贷款罪”。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家知道⼏何呢?我没有拿客户的钱,应当就没什么问题吧虽然有些“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作⼈员同时是收了客户的钱,但这本⾝不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只要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不管有没有受贿都构成该罪。
内控与合规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
内控与合规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1十堰市农村信用社“内控与合规”知识竞赛题库第一部分信贷管理篇1、为加强个人按揭贷款的风险防范银行机构应严格落实与借款人的哪两项制度“面谈、面签”制度和“抵押在先、放款在后”制度。
2对担保公司的管理应视同借款人管理县级联社多长时间应多长时间开展一次担保公司检查担保合作协议应当多少年一签县级联社应按月对合作担保公司开展检查市州联社每半年开展一次担保公司检查担保合作协议一年一签。
3、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主要用途是什么贷款期限一般应控制在多长时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多长时间用于流动资金周转一年以内二年。
4、以担保公司担保方式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发放一年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的需上报哪级管理部门批准市州联社办事处。
5、对于担保公司实收资本全部为货币资金出资的可按担保公司的哪个指标来确定单户最高担保限额可按担保公司实收资本的10%以内确定单户最高担保限额。
6、担保公司担保余额怎么控制①在所有金融机构的在保责任余额原则上应控制在担保公司实际出资额的5倍以内不得突破10倍②如担保公司责任余额突破10倍的应暂停业务合作直到在保余额释放后按其释放的空间放贷。
7、与多家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担保公司在农信社存款资金额度有什么规定应按担保业务份额配比存入相应额度。
8、信贷员是否必须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措施作为尽职调查的必备项目是。
9、异地担保公司准入条件包括哪些①依法设立、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风险控制能力强②从事担保业务三年以上合作记录良好③必须在一个市州合作一年以上有良好的合作记录才能与下一个市州合作。
20、强化县级联社经营职能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①各县级联社设立公司业务部直接营销法人客户存、贷款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个人业务部营销优质自然人客户存、贷款③联社领导要积极培植和维护优质黄金客户督办、协调清收大户不良贷款。
10、对担保公司的管理应视同借款人管理县级联社多长时间应多长时间开展一次担保公司检查担保合作协议应当多少年一签县级联社应按月对合作担保公司开展检查市州联社每半年开展一次担保公司检查担保合作协议一年一签。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管理探讨
需要存在的小规模 、 小数额 、 零散性 、 季节性的特点 , 采取 以存 的大问题 。因此 ,全面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必要而且 必需 款方式和资金缴纳方式建立一种信用组织为他们提供资金的
识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存在着客观上的先天不足 。这 就导致基
为自己谋 福利 , 在发放贷 款过 程中奉行吃 、 拿、 卡、 要、 报 主义 ,
导致顶 冒名 、 垒大 户 、 超权等违 规违纪贷 款事件经 常发生 , 在
层信用社员工风险防范管理意识差 、信贷政策执行 存在很大
操作过程 中埋下 了很大 的风 险隐患 。以上种种都是 员工法纪
支持。 的。
2 . 全 面风 险 管 理 是农 村 信 用社 加 强核 心 竞 争 力的 必 要 手
段
从2 0世纪 5 0 年 代成立至今 ,农村信用社秉承其为 民服
务的 目的 和始终 如一地 为农村 经济 的发展 贡献 着 自己的 力
长 久以来 , 农村信用社 一直保持着在农 村“ 一枝独 秀” 的
随意性 、 管 理放 松 、 放贷把关不 严等 问题 , 从 而使得信 用社对 观念淡薄 、 职业道德缺失的集 中表现 。要解 决这 一问题 , 必须
部分贷款的风 险管理仅仅流于形式。
2 . 科技 投 入 不足 . 风 险 管理 手 段 落 后
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 教育 、 遵纪守法教 育和 专业 素养教育 , 大 力提升工作人 员自身素质 , 避免信贷 风险的发 生。
量。 而今 , 已发展成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成为了农 地位 。银监会把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市场准入 门槛 放低以
信贷高级考试(试卷编号2162)
信贷高级考试(试卷编号2162)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1.[单选题]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为合同履行地。
A)任何一方所在地B)放贷一方所在地C)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2.[单选题]《“家庭亲情贷”管理办法》规定:农商行应加强对借款人账户资金监测,防止顶冒名贷款、( ),贷款资金参与民间借贷、流入股市等。
A)欠息B)逾期C)增信D)挪用转借3.[单选题]在开展创新活动时,银行必须遵循审慎尽责的基本原则,其主旨在于( )。
A)避免客户投诉B)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始终从客户的角度来思考问题C)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D)认识你的客户4.[单选题]征信业务检查重点异议处理是否存在未设置( )受理异议申请。
A)AB岗B)专人专岗C)轮岗D)随机岗5.[单选题]下列票据中不可以同城和异地都适用的是( )。
A)银行汇票B)银行承兑汇票C)汇兑D)银行本票6.[单选题]工业和仓储用房类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抵押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
A)40%B)50%D)70%7.[单选题]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 )。
A)风险垂直管理制度B)风险限额管理制度C)授信风险责任制D)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8.[单选题]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以下哪一项不包括在内( )。
A)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B)法定代表人C)实际控制人D)在其他行的授信情况9.[单选题]核定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的客户资产负债率、 速动比率、 净资产收益率、 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指标中至少( ) 个指标优于所属细分行业全行业平均值。
A)5B)4C)3D)210.[单选题]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其家庭共用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违法发放贷款罪借款合同效力
违法发放贷款罪借款合同效力篇一:“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分析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XX年6月29日修正)第186条规定,农村信用社员工审批发放冒名、越权、跨地贷款等,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属违法发放贷款罪。
鉴于目前湘乡联社正在开展清理员工自借及审批发放冒名等违规贷款的专项行动,笔者特搜集整理了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相关资料,结合当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以期对工作有所助益。
违规、违章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发放贷款致使形成“不良”,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而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犯金融法律、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可见,后者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违法放发放贷款犯罪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违规贷款数额和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进行认定。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对于违法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目前主要是《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我市农村信用社违法发放贷款行为通常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一)审批发放冒名贷款。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做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等。
经统计,此次联社清理员工自借及审批发放冒名等违规贷款的专项行动中,现已查出职工自借或冒名贷款413笔,金额598万元;员工审批发放他人冒名贷款374笔,金额万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员工审批发放他人冒名贷款数额巨大,不管是否造成损失,其行为都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如员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放冒名贷款(不管是否自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案例一 农信社冒名贷款失控
案例一农信社冒名贷款失控引言近几年来,屡屡发生的巨额经济案使农村信用社被扣上“金融业的弱势群体和发展上的后进者”的帽子,先天的优势淹没在百姓万千感慨和唏嘘的叹息中。
农村信用社在承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其社会信誉也被推向浪尖风口。
一名信贷员突然死亡,牵出农信社史上最大金额的冒名贷款案件。
1.公司背景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有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
近十几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农信社的顶名、冒名贷款层出不穷。
信贷风险是各种操作风险中的重点,而冒名、顶名贷款则是引发信贷风险的主要因素。
所谓顶名、冒名贷款,是利用别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历来就是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控制的重点之一,也是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监管的重要关注点。
由于冒名、顶名贷款具有欺骗性、虚假性、隐蔽性,掩盖了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使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等有效程序成为虚置,造成“垒大户”、跨区域、超越权限、多头贷款等违规贷款。
贷款到期后,实际用款人往往不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贷款纠纷。
尤其是业内人员与外部恶意串通或伪造冒用客户资料形成的冒名、顶名贷款,其危害更大,对农村信用社的公众信誉和社会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
2.冒名贷款浮出水面2011年8月,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新开河农信社52岁的信贷员张井志,因心脏病去世,其经办的数百万元违规的顶名、冒名贷款随即浮出水面,使其所在的农信社以及数百个村民“借款人”陷入恐慌,此前他们毫不知情。
浅议信贷违规行为成因及对策
浅议信贷违规行为成因及对策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项业务迅猛发展,特别是信贷业务领域不断拓宽,信贷规模不断扩大,信贷风险日益凸显,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健康稳定发展。
笔者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就日前农村信用社信贷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及防范的对策略作探讨,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导致信贷违规的主要行为及表现形式(一)执行能力弱化,导致信贷制度难以落实省联社成立以来,在信贷管理方面的确下了不少功夫,制订了一系列的信贷管理制度,指导全辖农信社信贷业务,并几经修改完善,逐步形成了现有的信贷管理模式。
然而执行力度不强,措施不力,导致信贷制度难以落实,并诱发一些信贷风险。
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政令不畅。
由于农村信用社实行三级管理模式,政策传导链过长,有的传达迟缓,甚至不作安排;有的转发上级有关规定、文件严重滞后,有的分支机构甚至将文件、规定、规章束之高阁,没有及时传达贯彻到全体员工。
形成了一段信息传导“真空”制度执行大打折扣。
二是令行不止。
农村信用社在信贷管理过程中,因自身发展需要,往往漠视规章制度,我行我素,明知违规而后行,完全将制度法规抛之脑后,同一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三是投机钻营。
部分信贷管理人员往往认为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只要不出大的违规问题,踩踩红线,打打擦边球的行为是可以宽恕的。
然而正是这种钻政策的空子、抱着侥幸态度经营信贷的人们,不仅削弱了信贷管理执行力度,而且增强了信贷风险。
(二)授权(信)管理不科学,导致超权限发放贷款。
近些年来,农村信用社采取了信贷差别化管理,但仍有一些信用社出现贷款权限“用不完”和“不够用”的现象。
在授信管理中,由于农村信用社的主要客户是个私企业以及广大的农户,这些信贷对象财务核算不规范、信息反映不对称,即使少数有规模的企业,也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农村信用社难以使用量化评估模型和方法对客户风险程度进行科学测算,因此一些信用社以借款人某一时点的贷款余额作为授信限额,把科学的授信管理变成了简单的余额控制。
侧观农村信用社冒名贷款
冒名 贷 款归 纳起 来主 要有 以下 四种 承 担的相 应 责任 ,受人 蒙骗 ,认 为只要 实 际借款 人 口头承 诺到 期偿还 ,就与 己
是实 际借 款人 骗取 或 伪造 、变 造 无关。 更有 个别 贷户没 有信 用观念 ,持 从 检 查情 况 看 , 冒名贷款 具有 时 间 借 款 人身 份证 , 私刻假 印章 、模 仿借 款 观望 、等 待 、 欠 、赖账等 不 良行 为 , 拖 逃
一
在客 户贷 款需 求超 出 自 己放贷 权 限范围 的 情 况 下 , 利 用 职 权 便 利 发 放 冒名 贷
以上 四 。 个别 实际借 款人 ( 信 冒用他 人名 义取 得贷 款和 信贷 员立据 垫 款 。 最 后 ,客 户经 理 与 贷 户 内外 勾结 。 贷员 )在 办理 农 户贷 款 时 , 名 义借 款 息 贷款 的现 象 占 比较 高 。如信 贷 员钱 某 在
一
冒 名 贷 款 现 状 与 特 点
跨 度长 、牵 涉 人员 多 、成 因复 杂 、隐蔽 人签 名 以借 款 人 名 义 在 信 用 社 获取 贷 废信 用 社债 务 。
性 强 、造假 手段多 等特点 。调 查发现 ,冒 款 。
从主观 方 面来 看 ,一是 信贷 人员 的
名 贷款主 要 集 中在农 信联 社授 权基 层社
款 。实 际借款 人因不 符合 贷款 条件 或 其 贷款 ,继 而转 交给 实 际借款 人使 用 。 他各 种 原 因无法通 过 正常 程序 在 农村 信
袖 三 是个 别信 贷人 员借 职 务之便 ,利 验 代替 制度 ,面临 即将 产生 的风 险 “ 手 旁观 ” 用社 取得 所需 贷 款 ,利 用小额 信 用贷 款 用掌握 的借 款人 、保 证 人的 身份 证复 印 另一方 面 ,个别 农村 信用 社从 业人 “ 用 ”和 “ 信 简便 ”的特 点 ,假借 他人 名 件 等 有 关 信 贷 资 料 , 填 制 虚 假 贷 款 档
弄虚作假心得体会
弄虚作假心得体会篇一:业务经营弄虚作假专项治理心得体会业务经营弄虚作假专项治理心得体会为了端正经营思想和行为,确保资产真实、业务合规,严厉打击、彻底纠正业务经营弄虚作假行为,保护干部员工和广阔客户的合法利益,乐兴分社社组织召开了关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业务经营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发动大会。
通过学习,我感触很深。
为了稳固安县信用联社良好的开展势头,我们必须要确保整个经营过程合规合法,在各个环节严把质量关,夯实根底,奖惩逗硬,使我县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开展。
下面是我学习相关文件后的几点心得体会:一、防范弄虚作假是农村信用社开展保驾护航的根本加强业务经营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既是上级部门的要求,也是我们信用社开展的需求。
在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到弄虚作假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增强依法合规、老实守信、审慎经营的意识。
二、加强合规文化,是防范弄虚作假的途径开展合规文化教育活动对标准操作行为,遏制弄虚作假具有积极的深远的意义。
当下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社会是一个知识经济社会,各种新事物不断涌现,新业务、新知识更是层出不穷。
形势的开展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学习,全面系统地学习政治理论、金融业务、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信合业务提速开展的需要。
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对政治理论、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操作流程等方方面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明辩事非和防范弄虚作假的能力,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决、头脑清醒。
只有加强合化教育,才能进一步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增强依法合规审慎经营意识,推进我社各项业务健康有效开展。
三、提高个人思想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是防范弄虚作假的前提加强个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习,加强思想教育,这是从源头上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的重要手段。
加强对自己的风险防范教育,使自己认识到社会的复杂性和银行经营风险的普遍性,认识到银行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必须把风险防范放在第一位。
冒名贷款心得体会
冒名贷款心得体会篇一:借冒名贷款发生的原因及根除方法龙源期刊 .cn借冒名贷款发生的原因及根除方法作者:姜承君来源:《法制与社会》XX年第20期摘要借冒名贷款给中小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在处理借冒名贷款问题过程中,实践中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对于防范和解决处理借冒名贷款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借冒名贷款仍然发生而不得根治。
本文试运用法律分析技术对借冒名贷款发放相关人员主观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明晰借冒名贷款的几种情形,探寻借冒名贷款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解决借冒名贷款问题提供一种思路。
关键词借名冒名法律行为因果作者简介:姜承君,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法律部。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07-175-02一、借冒名贷款的法律分析众所周知借冒名贷款的基本特征是: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
基于借款人或实际用款人行为可以划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借款人以自己身份证件办理贷款后直接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或转贷第三人(实际用款人);二是实际用款人基于合法或非法的原因占有借款人身份证件,并以借款人身份证件办理贷款。
这里在农户联保贷款(已停办)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从事贷款申请审核、审批、发放贷款岗位的人员包括:信贷员、信贷外勤主任、身份二次核查人员(俗称贷款记帐员)、信用社主任、为放款办理存折借记卡人员,我们称其为“从事信贷管理工作的人员”;被借用或冒用身份证件或身份信息的人因为在表征上与信用社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我们称其为“借款人”;实际用款人往往是除借款人以外的人,我们称其为“实际用款人”或“第三人”,在实践中依据信贷管理人员的客观行为或主观过错,第三人有可能就是从事信贷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借冒名贷款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分析通过上面的法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借冒名贷款中从事信贷管理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否知情,客观方面是否履职;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主观方面是否共谋,客观方面是否有帮助或转贷行为是借冒名贷款之所以发生而不被发现的关键。
农村信誉社小额农贷的风险状况不容乐观
农村信誉社小额农贷的风险状况不容乐观最近几年来,农村信誉社依照农村的特点和经济进展的需要,通过信誉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方式推行小额农贷业务,为支持“三农”、增进地址经济进展和自身经营状况的改善做出了踊跃的尝试,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多种因素的阻碍,小额农贷在支持“三农”的进程中也显现了一些新情形、新问题,从内乡监管办近期对内乡县农村信誉社小额农贷调查情形看,小额农贷的风险状况不容乐观:一、内乡县小额农贷发放的大体情形内乡县是一个农业大县,辖29个乡镇、办事处,578个行政村,156万人口,38万农户。
至XX年末,内乡县农村信誉联社各项贷款余额111934万元,其中农村小额贷款52827万元,占全数贷款的47%,涉贷农户65000户,占全县农业人口38万户的17%。
尽管最近几年来农村信誉社在小额农贷发放上,制定了“六包”、“五示一追究”责任制等内控方法,而且在贷款发放中,以“守信卡”贷款、联保贷款为主,但由于多方面的缘故,小额农贷的不良率仍然较高。
从调查情形看,小额农贷到期还本付息的人数所占比重很小,延期、换约的人占多数。
据贷款台账显示,XX年末,内乡县农村信誉社小额农贷的不良率为28%,不良贷款总额达14980万元。
假设考虑换约因素,不良贷款的比例将更高。
二、小额农贷风险形成的缘故内控机制不健全,贷款治理不到位。
一是部份信誉社内部治理松弛,信贷治理中的“三查”制度没有取得专门好落实,注重业务总量扩张,轻忽业务质量提高,在贷款质量的监控上没有投入应有的精力。
二是相当一部份不良贷款的责任难以确信。
最近几年来,部份社为完成不良贷款盘活任务,换约频繁,使新老贷款界限不清,加上人员调整,使贷款责任难以落实到人,从而不能使决策行为受到有效的约束,造成信贷决策权利和责任不对等,责任制实质上处于一种缺位状态。
三是责任追究不到位。
由于农村信誉社信贷人员素养的良莠不齐,专门是个别信贷人员道德素养低下,以贷谋私、违规放贷行为时有发生,而责任追究上没有真正落实,造成违规本钱较低,无形中纵容了违规放贷行为。
应高度关注农村信用社贷款不实名问题
的 原 因
( 借款 人 自身原 因。一是 一) 借 款人 受到过 信 贷制 裁 。 分借 部
款 人诚 信 度较 低 ,欠 贷 不 还 , 受
好 借 他人 之 名 贷款 , 多 户联 保 或 借 贷 . 款后 全 部归 个 体 工 商户 贷
种 养殖 业 向基地 化 、产 业 化 、 集 约 化 方 向推进 . 个体 私 营经 济 取
贷款 额 度控 制 , 额 贷款 必 须 报 大
联 社 集 中审 批 ,手 续 繁琐 冗 长 , 工 作效 率 较 低下 , 别 信 贷人 员 个
贷 纠 纷 , 善 信 贷 质 量 , 而 为 改 从
、 D・ 盔蕾嗣 口 4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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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作 金 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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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 健 的信贷 管 理夯 实基 础 。长期
以来 ,受 主客 观 因 素 的影 响 . 在
势 ,应 引起 相关 部 门 的高 度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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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贷 款 不 实 名 问 题 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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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违规信贷现象及对策
论农村信用社违规信贷现象及对策文/彭永杰摘要: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发展速度加快,但是随着而来的信贷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农村的金融安全,农村信用社需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需要有效防范与化解信贷业务风险,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违规信贷;对策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秉承服务“三农”的理念,在农村经济建设过程中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整合以及农民增收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然而需要我们正视的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等方面出现诸多违规现象。
不健康的放贷现象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隐患,倘若不能及时加以解决,必然会危及农村地区的金融安全,甚至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进程。
一、农村信用社违规信贷现象及原因分析(一)以贷收息行为所谓以贷收息,即是部分农村信用社出于增加利润的目的而盘活信用社里的资金,通过违规的发放新贷款来收回旧贷款利息的行为,通过其中的虚收利息来制作银行收息水平高的假象。
农村信用社以贷收息的对象,多数是那些长期不能还本付息的贷款户。
以贷收息行为会降低农村信用社资金利用效率,带来虚假的账面信息,不能准确反映不良贷款等业务考核统计的真实数据,增加农村信用社的信贷风险。
农村信用社出现以贷收息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是经营考核形式单一,过分追求利润量,为达到放贷量的同时试图规避风险,不按照正常的程序操作;其次,为完成任务指标,农村信用社以期通过以贷收息的方式来“盘活”不良资产,用放贷来进行不正当的利转本,让部分贷款户的债务负担更加高筑,进一步弱化其偿还能力,形成实亏虚盈的账面现象;第三是部分信用社职工数量少,且作风不正,用以贷收息的方式“完成”工作指标。
(二)冒名贷款冒名贷款是指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虚假名义贷款,并利用贷款办理之际挪用款项的行为。
冒名贷款主要有顶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和假名贷款等形式。
小额贷款违规操作案例
信贷业务案例案例名称:某行小额信贷经理张某违规放款造成大范围逾期案例适用: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的内部管理案例来源:根据A银行B支行业务资料整理改编一、背景材料A银行B支行于2008年6月份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及小微企业发展。
该贷款品种属于小额信用贷款,不需要贷款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基本的生产经营资料。
贷款人可以家庭为单位,三个经济独立的家庭自愿组成联保贷款小组,共同从B支行获得贷款,在某个家庭还款出现问题时,其它两个家庭承担还款的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人也可以独自申请贷款,但需有一至两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提供担保。
由于B 支行是县支行,其所在县域经济以农业为主导,故B支行对所在县域内的大量农户发放了小额贷款。
张某是B支行的正式员工,在B支行开办小额贷款业务之初就成为专职小额贷款客户经理,在2009年和2010年,张某的放款余额直线上升,其工资与绩效收入甚至超过了副支行长。
二、事件过程2011年6月16日,B支行的小额贷款逾期率、逾期户数与逾期金额陡增,情况反常。
通过小额信贷系统平台,A银行信贷部人员对B支行当天的逾期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发现其中有38笔逾期贷款的管户信贷经理均为张某。
在A银行辖内各个支行中,这种情况非常罕见,A银行随即成立专门调查组到B支行对张某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张某主持办理的小额贷款中,部分客户不符合A银行小额贷款客户准入要求,张某为增加自己的贷款余额以获得更高的绩效工资,利用手中的权利及各种人际关系,违规发放了多笔此类贷款,而此类客户大多无正当的收入来源,还款意愿普遍较差。
随着时间推移,张某违规发放的小额贷款陆续到期,但客户无力偿还。
为掩盖真相,张某采取两种办法解决:一种是私下违规与客户达成协议,运用客户的原有贷款资料再次为客户发放新贷款,新贷款发放之后部分交给客户,部分用于归还快到期的旧贷款;一种是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新的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规发放冒名贷款,所得款项部分用于垫付前期老客户快到期的欠款,部分用于自身挥霍。
勇于探索,勤于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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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今天能有机会在这里汇报自己的成长经历,感悟自己的人生故事,我感到无比的光荣和自豪。
我汇报的题目是:勇于探索,勤于敬业。
我来自菏泽市鄄城县联社,现任业务科科长。
我最早接触信贷工作是从担任农贷专管员开始的。
干了一辈子信合工作的老父亲再三叮嘱我,农村信贷工作业务性强、手续严谨、容不得半点虚假。
望着他满脸的严肃,真觉得有些小题大做:不就是把款放下去,再收回来吗,有啥大不了的。
结果有一次因为不小心算错了一笔贷款利息,贷款户大发雷霆,指着鼻子骂我不懂业务。
这件事对我刺激很大,从此,我痛下决心:业务一定要学精,工作一定要做实。
正是这一信条,多年来一直鼓舞着我、鞭策着我,使我业务越来越精,工作越干越实,也使我从一名普通的农贷专管员,一步一个脚印走上联社业务科长的位置。
众所周知,业务科虽是联社的一个职能科室,但其业务经营与管理工作却是农村信用社的神经中枢,是信用社业务经营的灵魂所在,是各项经营决策的生产基地,是树立好单位形象的原动力,其性质和作用不可小视。
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业务科长”这个职位官不大,责任可不小,位置不靠前,担子却不轻松。
多年的信贷管理工作经历,我切身感觉到,要解决农民贷款难、信用社收贷难的“两难”问题,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关键在于信用。
但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自身的努力带动贷户提升信用观念。
为在全县范围内逐步树立这一观念,我首先教育和引导信贷人员转变放贷作风和思想观念,变等客上门为主动营销,变“官府衙门”为“百姓银行”,逐步改变了贷户“贷款要托关系、找熟人”的认识。
20XX年,我向联社提出了“以加强内部信用环境建设为动力,推动社会信用环境良性发展”的工作思路,配套实行“现金收回率”管贷的新模式,要求新增贷款归还一律采取现金方式归还。
信用社“一户多贷”的成因与防范
信用社“一户多贷”的成因与防范笔者所在联社审计稽核部今年已经完成6家基层信用社的全面审计,农贷核对过程中发现每家都存在一户多贷现象,即一个家庭未分家置业的多个成员在一金融机构同时借贷。
最多的XX信用社抽查发现存在15户31人共借款349.1万元,该社既存在较为常见的一户两人同时借贷,甚至还有较罕见的一户三人贷款现象。
可见“一户多贷”还大有市场,甚至在个别地方有滋生蔓延的势头,这些违规贷款多数存在较大的信贷风险,严重侵蚀着信贷资产,所以非常有必要加以重视并控制。
产生此类现象的原因在于两点,即少数信贷人员故意化整为零和极少数信贷人员调查过程存在重大失职。
少数信贷人员故意化整为零“一户多贷”多半缘于少数信贷人员故意化整为零,具体有三种情形首先,“恶意的一户多贷”。
部分借款人贷款总额已达到基层社最高限额,自身条件又不符合上报联社审批的大额贷款范畴,但少数信贷人员由于经济利益诱惑和他人介绍形成“山不转水转”的违规思想,便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化整为零的放贷行为。
比如XX信用社有一贷户周某虽从事多个行业但都不景气,别说上报联社再增加投量,就是按该社权限10万元贷款借给他已有现实贷款风险,但该社主任信贷员却听由夫妻借款的同时丈夫的父亲也一并借款合计高达26.9万元。
其次,“主动的一户多贷”。
部分主任信贷员自以为是,认为贷款上报联社手续繁、资料多且时间长,认为某些原先信用好、经营正常的贷款户一直会讲信用和永远经营正常,缺少动态管理的理念。
对同一借款人继续放贷超额显然不行,电子数据检查一目了然,于是受上述思想引导,他们便指使借款人通过其它人名来借款,冒名贷款是高压线他们不敢,于是通过一户多贷或借户借贷来操作。
最后,“被动的一户多贷”。
个别借款人长期通过借户借贷或垒大户途径筹集资金使用,后来因经营恶化,原先借款人不愿继续为其承借,而信用社让贷款继续逾期会被扣款,以实际使用人名义上报联社会自爆其丑且也不会被批准,于是信贷人员和主任基于考核需要,便以实际使用人家属或家庭其它主要成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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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冒名贷款事件揭开山东莱芜农信社违规放贷真相金融业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行业。
近日,有媒体报道,莱芜市孝义信用社出现顶冒名贷款事件。
字面上的担保人成为了实际的贷款人,同样为担保人的受害者却毫不知情,直到银行贷款逾期起诉担保人还款案情才浮出水面。
【案件概述】银行起诉担保人遭败诉,30万贷款难追还王先生是莱芜市一名普通市民。
2009年,一位叫朱振营的人偶然到访,让他不经意卷入了一场金融纠纷。
朱振营称要急用钱,厂子里需要资金,让王先生作担保人。
王先生答应了,并签了字。
两年后,王先生突然接到了来自孝义农信社的民事诉讼状,诉讼理由为"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担保人王先生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数额为30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王先生发现,这笔贷款的借款人并非朱振营,而是一个名叫李德存的人。
王先生称,他并不认识李德存。
当初签字的时候,王先生也没有见过贷款合同,只是在担保合同上签了字,而且担保合同上没有写明被担保人是谁。
这笔三十万元的贷款中,除了他,还有另外三名担保人。
朱振营的名字赫然出现在担保人的签名中。
朱振营实际上只是担保人,真正的借款人却是李德存。
另一担保人表示,当时朱振营领信贷员来找他签字时,表示是为了朱振营的贷款作担保。
而担保人给李德存打电话时,李德存表示自己根本没有贷款。
三十万元的贷款实际上是被朱振营直接从农信社处支走了。
三位担保人都表示,朱振营上门申请担保的时候,农信社的信贷员与之随行,这让人不得不对朱振营与农信社信贷员之间的关系产生联想。
除此之外,王先生提供的一份借款人李德存借款时的虚假抵押物更让人感到意外。
王先生告诉记者,李德存的营业执照是伪造的,签发日是2009年7月18日,那天是周六,工商局不上班。
对此,莱芜市孝义管理部门也出具了官方认定。
王先生表示,这是农信社信贷人员的严重失职,甚至存在与朱振营恶意串通的可能。
他表示,孝义农信社之所以会起诉自己及其他担保人,是因为朱振营没有按期还款。
按照约定,贷款要由几位担保人偿还。
朱振营已经被莱芜市公安部门刑事立案调查,孝义农信社向几位担保人追讨贷款的诉讼,也最终通过几位担保人的上诉有了最终裁定。
裁定书写道:上诉人消音农信社在该笔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借款及保证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驳回孝义信用社的起诉。
莱芜市孝义农信社一笔三十万元的贷款,最终经过法院二次裁定,认定农信社存在违规行为,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顶冒名贷款事件不是个别现象,风险潜藏其实银行界内顶冒名贷款的情况并不少见,时间主要集中在2007年到2010年之间。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莱芜监管分局签发的一份题目为"莱芜银监分局关于顶冒名贷款专项集中治理活动总结情况的报告"显示,关于莱芜市顶冒名贷款的专项治理活动从2010年2月6日起正式开展,治理期间共排查发现顶冒名贷款1125笔,金额达16875万元,分别占全部贷款和余额的 3.69%和1.82%。
其中,顶名贷款1080笔,金额16294万元;冒名贷款45笔,金额581万元。
在存在的问题一项中,报告称,对于顶冒名贷款的专项治理,面临现金清收率较低的问题。
全市农村信用社通过现金方式清收顶冒名贷款57笔,金额654万元,现金清收率仅占3.9%。
冒名贷款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一方面,冒名贷款导致合同未成立的风险。
从合同角度看,合同的签订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签字或者盖章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的外在标志,也可以称为形式上的标志。
签字,一般是当面签字,否则难以识别是谁的签字。
如果违反了此规定,就意味着合同未成立。
这就是说对因冒名贷款而导致未成立的,银行不能要求对方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银行也不能依据合同而要求实际用款人承担合同责任,因为银行与实际用款人之间根本就没有签订任何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只能要求实际用款人根据民法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因冒名贷款而承担的侵权责任风险。
从侵权行为的角度看,在冒名贷款中,银行虽然不是冒名贷款的具体实施者,但银行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过失行为与实施者的故意行为相结合,也因侵犯了客户的姓名权、名誉权而要承担侵权责任。
从近年来有关冒名贷款的司法判例来看,判决的结果从判令“假按揭”实施者承担责任向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转变。
之所以发生这样的转变,一方面是银行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或者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披露了被冒名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对其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侵害;另一方面是法律对侵权责任的界定更加明确,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有了法律依据。
而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对受害一方的赔偿范围是不同的,这就是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什么要选择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
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违约责任只赔偿财产损失,对人身伤害不予赔偿。
侵权责任的赔偿,不受当事人对违约赔偿约定或可得利益的限制,也不限于财产的损失,如果当事人的人格权如姓名权、名誉权受到损害时,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因分析】顶、冒名贷款形成的原因该类案例的频繁发生与银行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到位有直接的关系:(一)贷款调查信息不对称,贷贷员管理半径过大,逐笔、逐户调查困难大,给贷款埋下了风险隐患。
(二)贷前、贷时审查流于形式,为顶、冒名贷款开了“绿灯”。
(三)部分管理者对新增贷款的发放管理不严,为顶、冒名贷款提供了“保护伞”。
部分信贷员及管理者认为“不管谁用的,能收回来就行”。
当发现贷款有风险后想处理,为时已晚。
(四)个别管理者和信贷员心理扭曲,为了个人利益,缺乏银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合规意识。
为满足个人需要和私利,冒险触及这条“高压线”导致信用社的资金受到严重损失。
(五)管理机关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小额信用贷款的最高限额。
做到信用额度能够充分满足大部分客户的需要。
【对策建议】有效遏制顶、冒名贷款措施要想杜绝顶、冒名贷款事件的发生,银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信贷员及信贷管理人员岗位。
资金需求额度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做全面的了解。
选择相应科目发放贷款。
对超信用社权限的贷款客户要移交客户经理部,做好相应的审批审查工作。
严禁非信贷人员发放除质押贷款以外科目的所有贷款。
加大对贷款责任人及调查人的追究力度,对每一笔贷款做到量化、细化。
(二)会计出纳岗位。
加大实名制的执行力度,所有贷款统一使用转帐支付方式,严禁借款人支取现金。
接到信贷岗传过来的贷款手续后,会计出纳人员要严格核对借款人身份证、通过人行联网核查认真核对。
是否是借款人本人及身份证的有效性。
要求借款人必需在柜台外,监控可以清晰拍摄借款人影像的位臵办理贷款支付业务。
通过相关的规章制度,使会计出纳岗位员工充分认识到各岗位之间的衔接和相互制约的重要性。
对当天办理多笔的贷款业务,特别是贷款用途、金额、借款人的关联关系认真进行核对。
严格执行谁操作、谁授权谁负责。
(三)单位负责管理贷款岗位。
负责人应对本社发放的所有贷款严格进行审查、审批。
根据信用社贷人员数量对全辖信用村进行分片、包村。
信贷员不准跨管理片村发放除质押以外的所有贷款。
(四)信贷审批、稽核监察岗位。
除每月的集中调帐外,按照信用社信贷报表,对当月发放贷款的信用社进行专项稽核,利用现有的设备。
对发生的每一笔贷款进行监控录像调阅,认真核对信贷档案中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网核查材料,认真对比监控录像中采集的视频数据,确定是否是借款人本人签字、按指纹、签章。
(五)加大对顶冒名贷款的处理力度,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信用社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决不姑息。
分析师:闫凤玲四、中小企业利用空壳公司骗贷案在钢铁市场繁荣时,钢贸商往往是银行的重要客户。
然而随着钢材市场的不景气。
钢贸商利用虚假合同骗贷的案件屡屡发生,使银行遭受资产质量风险。
在这些案例当中,不少骗贷手段为利用虚假交易伪造合同,如果银行认真审核,应该会发现其中的蹊跷。
这反映出银行在虚假合同认定中存在一些问题,其风险隐患和深层次原因值得银行关注。
【案件概述】钢贸商虚假合同骗贷1.7亿元于某为伊春市H钢铁公司经销商,有自己的销售管理团队,曾在2008年获得较好的收益,积累了2亿的资产。
一次偶然的机会,于某认为利用银行的保兑仓业务能够快速从银行获得贷款。
按银行规定,有了大额购货合同,再由有实力公司的经济担保,于某就能顺利贷款。
他开始通过手段拉拢H钢材公司的财务总监刘洋,顺利说服他和另外的财务经理等财务人员。
虽然于某顺利和H钢材公司签订了虚假购钢合同,但经济担保书却很难弄到,按上市公司规定,H钢材公司无论给谁做担保都要上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才能实施。
之后于某通过刘洋说服了董事会上的领导,他们同意给于某的公司进行担保。
于某先后找到10家银行,因为于某此前和各家银行都有很好的信贷往来,各家银行收到于军的贷款保证金后纷纷给于军贷款,银行贷给于某的钱最多的达5千万,贷款到H钢材公司账面上后,刘洋伙同财务人员将现金支票串给于某,于某成功取得银行贷款1.7亿。
然而这些银行无一例外,都没有发现于某申请贷款利用的是虚假交易合同。
【作案手段】钢贸商骗贷的主要手段现在钢铁行业已经被监管部门限制贷款,但是之前案例中存在的骗贷手段仍值得银行注意。
手段一:直接编造虚假购销合同。
借款人直接与利益相关企业编造虚假合同用以证明贷款用途,此类交易合同大多简单雷同,条款简易,标的粗糙,与正式规范的贸易合同差距较大,有悖于商业常理,且无法提供相关增值税发票。
由于是非关联企业或非上下游企业,此类骗贷行为比较容易识别。
手段二:关联企业间虚构关联交易。
借款人利用关联企业(一般是为同一集团子公司)虚构关联交易,虽然无真实贸易背景,但签订的购销合同相对正式,且能够提供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关联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抵扣税款,无开票成本),信贷资金支付后直接通过关联企业账户支用。
此类骗贷较为普遍,且隐蔽性较强,银行对其交易真实性也难以审核识别。
手段三:上下游客户合作虚构交易。
为骗贷套取信贷资金,部分借款人与其合作关系密切的上游客户联手,在正常交易之外虚构交易,支付后借户划款。
由于上下游企业有真实的交易需求和交易记录,因此这种做法较关联交易更具备迷惑性,银行更难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风险分析】在审核合同中银行存在的问题利用虚假合同骗贷的始作俑者是企业,但是贷款银行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显而易见,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贷前审核、贷后监管不严的问题,这无疑违反了监管部门的有关管理型规范。
在之前银行起诉的案件中,一部分法院认为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导致银行也遭受了损失。
银行在虚假合同认定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借款人为贷款提供的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虽然贸易背景虚假但这些材料“真实有效”,符合制度规定的要件要求,银行缺少否定其真实性的动力;其次,企业为逃避银行的资金监控,贷款支付后故意在不同银行间划转,从而使单一贷款银行的资金监控被打断,难以进行持续跟踪;第三,银行只要求监控从借款人到贷款合同约定受益人的资金流动,最多再监控约定受益人是否将贷款转回借人,至于贷款受益人如何运作资金并无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