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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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7.06
•【字号】内发改价规范字〔2018〕736号
•【施行日期】2018.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
价目录》的通知
内发改价规范字〔2018〕73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各大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价格监管机制,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价格异常波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内发改规范字[2015]6号)。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03•【字号】内政字[2004]406号•【施行日期】2004.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4]406号2004年12月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和被监督检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旗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五条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盟市、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50万元至5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首期出资额须分别达到注册资本的25%和45%以上,在3年内分期到位;(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自有或通过委托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第八条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万公斤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个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个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个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24•【文号】发改价监[2005]2191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四个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5]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健全完善价格监测预警体系,适应新形势下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的需要,我委对《全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进行了修订,分设为《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全国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全国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四个《制度》)。

现将修订后的四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个《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运行,4月1日起正式执行。

试运行前,各地应按报告制度要求,将重新选定的采报价单位名单报我委价格监测中心确认。

原《全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于2006年1月1日废止。

附件:一、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二、全国重要能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三、全国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四、全国重要经济作物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二OO五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一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为加强对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监测报告制度。

一、监测报告单位本制度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其他指定的定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报告制度在当地的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内政发〔2015〕14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内政发〔2015〕14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内政发〔2015〕14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为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明确粮食安全责任(一)正确认识我区粮食安全形势。

我区是国家粮食主产省区,从实际出发,着力建成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做到确保口粮绝对安全,力争为国家粮食安全多做贡献,是实现全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尽管我区是全国粮食主产省区和粮食净调出省区之一,但仍存在粮食生产品种单一、流通能力偏弱、应急供应网络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特别是粮食结构性短缺问题比较突出,口粮对外依存度高, 60%到70%的口粮依靠从区外调入调剂解决,目前保障我区粮食安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粮食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扭转部分地区放松口粮品种生产、忽视粮食流通、过度依赖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象,筑牢耕地保护、产能提升、流通保障、储备充足四道防线,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实行粮食安全分级负责制。

自治区主席对全区粮食安全负总责,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

各地区要建立政府负总责、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产业发展与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构建生产稳定、储备充足、流通顺畅、调控有力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粮食价格监测点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粮食价格监测点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粮食价格监测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计办价格[2000]470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6.26
【实施日期】2000.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粮食价格监测点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0]470号2000年6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委员会):
为适应今年实行的新的粮食质量标准要求,经与各粮食生产区协商,现将小麦、稻谷等粮食价格监测点调整如下:
一、取消江苏、山西省花小麦价格监测点,北京、天津原花小麦价格监测点改报白小麦,新增河南、山东、安徽等省白小麦价格监测点。

二、中籼稻价格监测点全部纳入晚籼稻价格监测体系。

目前夏粮已经进入收购期,请各地根据调整后的粮食价格监测点及时开展工作,认真做好价格的采集和分析,并将粮食收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我委。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全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全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全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内发改价审字〔2020〕1244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0年度全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情况的通报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农畜产品成本调查,积极为“三农”服务,为农产品价格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推进农业高质量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经验,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根据《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考核办法》(发改办价格〔2014〕2523号)的规定,通过对各地农畜产品调查数据、分析报告报送及采用等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汇总,评选出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个单位为2020年度全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先进单位,具体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赤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兴安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锡林郭勒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辽市科尔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海市乌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请各地对照全年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详见附件),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顺应新形势、适应新要求,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农本调查质量,推动我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2019年度常规调查工作情况表2.2020年度专项调查工作情况表3.2020年度直报调查工作情况表4.2020年度农产品成本调查情况综合汇总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21日。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粮食质量的监测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目标1. 确保粮食的基本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2. 及时发现粮食质量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防止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3. 积极开展粮食质量监测研究,推动粮食质量管理的不断进步。

三、监测内容1. 原料检测:对收购的粮食原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2. 加工监测:对加工过程中的粮食进行检测,检验其加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以及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 存储运输监测:对存储和运输环节的粮食进行监测,确保存储条件和运输工具符合相关卫生标准,防止粮食发霉、变质等问题的发生。

4. 市场监测:对市场上销售的粮食产品进行监测,检测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5. 食品添加剂监测:对粮食产品中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测,确保其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6. 食品安全标识监测:对粮食产品的包装标识和标识内容进行监测,确保其真实、准确,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情况。

四、监测方法1. 抽样检测:根据不同环节和不同情况,合理确定抽样的方式、数量和方法,确保抽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实验分析:对抽样所得的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检测其相关指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3. 现场调查:对重点环节进行现场调查监测,如加工场所、存储设施、市场销售点等。

4. 数据统计:对监测所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五、监测管理1. 责任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粮食质量监测管理工作。

2. 人员培训:加强监测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设备设施: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和设施,确保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1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11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的通知(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发改价格〔2008〕3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掌握市场变化,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有效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我委制定了《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价格监测预测工作,有效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增强政府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政府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价格监测调查巡视,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市场巡视和重点调查,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发现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并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价格监测调查巡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需要,在价格监测机构内设立专门的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机构,或者安排一定数量人员承担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

第五条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主要承担日常市场巡视调查和重要价格问题专项调查任务,要与常规价格监测和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密切配合,协调动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2•【文号】发改价监[2013]2099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20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前,我国价格违法行为仍呈现量大面广的特点。

为提高价格监管效率,切实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要求和我委“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安排,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部署,在充分听取地方、部门和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10月22日附件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监管是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转变工作重心,积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不断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着力推进反价格垄断执法,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体制机制、法制观念以及诚信意识等方面原因,市场价格秩序依然较为混乱,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仍然量大面广,价格监管工作离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尚有较大差距。

为了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价格环境,现就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价格监测规定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

价格监测的基本任务是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价格调查和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计算、传输、报告、分析、公布的具体办法,以及相应的价格监测项目、指标、代码、表式的统一标准,适时调整监测项目、标准及监测周期。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的需要,制定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但不得与国家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相抵触。

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和标准,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立、完善价格监测网络系统,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网络。

要加强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处理、传输的设备和网络技术建设,不断完善价格监测手段。

第八条价格监测以定点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为基础,并开展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非定点监测等,加强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动态监测和变化趋势分析,提高价格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7.11•【字号】内计价字[2001]983号•【施行日期】200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内计价字[2001]983号2001年7月11日)各盟市物价局,全区各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适应药品价格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系统,启动和开展全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根据自治区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要求,并按照2000年6月21日召开的全区药品价格监测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现将全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具体安排如下:一、确定全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由各盟市推荐,并经自治区计委研究确认,内蒙古医院、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等20家从事药品批发、零售的药品经营单位,为全区首批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见附件)。

由这20家将本单位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利用下发的药品价格调查软件,直接上报自治区价格信息中心指定的电子邮箱。

二、监测品种和报送时间。

药品价格监测品种原则上是各药品价格监测单位经营的全部药品品种,但考虑到这项工作刚起步,且各定点监测单位经营品种有较大差异,填报数据工作量较大的实际情况,各监测单位重点监测上报的药品品种目前暂定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2001年各监测单位上报数据的时间暂定为每两个月上报一次,首次上报时间为2001年7月15日以前,以后每隔一个月上报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在现行监测指标中增加“销售数量”一项,该数量是指上报资料间隔期间监测单位销售该品种的累计数量。

增加“销售数量”指标后,相应对调查上报软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软件将随本通知下发至各监测单位。

以后填报监测数据以本软件为准。

三、完善监测数据报送方式。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3]796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3]796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随着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业种植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我国粮食价格体制和产销区地区范围有了比较大的变化,为有利于准确地反映粮食购销价格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国家计委印发的《2000年全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计价格[2000]345号)作了如下修改:一、加强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监测,取消对定购价格的监测。

经过近几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我国粮食价格机制逐渐完善,各地定购价与保护价基本并轨,监测保护价基本能够了解当地政府的粮食价格政策,为集中力量做好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的监测工作,今年不再对各地政府确定的定购价格进行监测。

二、增加粮食混等平均收购价格监测项目。

为提高粮食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解决农民实际出售粮食的质量与定价标准品粮食的质量存在一定差异,现行监测项目不能准确反映农民出售粮食实际价格的问题,增加粮食混等平均收购价格监测项目。

三、取消成品粮国营粮店价格的监测。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36个大中城市国营粮店已基本不存在,今后不再监测国营粮店的粮食价格。

四、精减粮食收购价格监测点。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农业种植业结构的调整,一些过去的粮食主产区现已成为主销区。

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不再作为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监测点;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原有调查点的基础上,选择粮食生产具有代表性、价格监测工作又有较好基础的主产市、县,作为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监测的调查点,国家粮食收购价格监测点由过去的128个精减为89个。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14•【字号】内政发〔1998〕29号•【施行日期】199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1998年7月14日内政发〔1998〕2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8号,已在《内蒙古政报》1998年第7期刊发)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自治区物价局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为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粮食价格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完善我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当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的吞吐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

具体办法是: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提出一定时期主要粮食品种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安排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收购储备粮,必要时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按保护价及时入市收购,促进市场价格回升到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涨至接近或高出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入市抛售储备粮,增加有效供给,促进市场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
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内计费字[2003]18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3.04
【实施日期】2003.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内计费字[2003]184号二00三年三月四日)
各盟市物价局(计委)、二连、满洲里市物价局:
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所采取的一项有效措施。

两年来,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把狠抓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大力度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积极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广大农牧民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目前,要结合贯彻自治区经济、计划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扩大公示覆盖面。

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对这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巩固成果,再接再厉。

在全面完成乡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粮食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粮食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粮食增产工程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9]5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8.14【实施日期】2009.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粮食增产工程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5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关于编制粮食增产工程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关于编制粮食增产工程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二○○九年八月)2009年4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我区是国家确定的粮食增产省区之一。

为了顺利完成粮食增产任务,推进相关项目建设进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我区粮食增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现就粮食增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编制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各相关盟市、旗县编制粮食增产工程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牧民收入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发展现代农业,科学合理布局,在全区集中连片打造两大粮食核心产区,建设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

二、工程建设布局及任务量分配(一)工程建设布局我区粮食增产工程主要采取打造增产核心区域的布局方式,在水土资源配套条件适宜的东部嫩江流域、西辽河流域和西部河套、土默川平原农业灌溉区2个区域,集中连片打造粮食增产项目建设区。

按照国家提出的筛选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我区粮食增产核心区域布局主要集中在33个产粮大旗县(市、区)(详见附件1)。

具体入选条件包括:一是水资源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内政发[2001]12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1.10.20【实施日期】2001.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1〕120号2001年10月2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规范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行为,保护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提高政策的透明度,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

目前,我区部分农村牧区收费秩序混乱,且屡禁不止,已成为影响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加重农牧民负担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此,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牧区价格和收费管理的重要意见,把贯彻执行公示制度,作为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抓出实效。

二、要扎扎实实做好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建立、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执收单位、有关企业公示栏的建设要同苏木乡镇政府及行政村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栏的建设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统一公示。

苏木乡镇政府及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做好公示地点的规划和协调工作。

要通过各种媒体,向农牧民宣传实行涉及农牧民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农牧民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

三、2001年年底前,收费单位和苏木乡镇政府要建立起公示栏和公示牌。

2002年上半年,行政村要普遍建设起公示栏和公示牌。

2002年年底前,有条件的自然村和农牧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及收费单位的所有收费点都要建立起公示栏和公示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02
•【字号】内发改价字〔2018〕133号
•【施行日期】2018.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价格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成
本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8〕133号
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成本信息公开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盟市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反馈。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成本信息公开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2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关于2001年秋粮收购保护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关于2001年秋粮收购保护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关于2001年秋粮收购保护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公布日期】2001.11.19•【字号】内计价字[2001]1715号•【施行日期】200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关于2001年秋粮收购保护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计价字[2001]1715号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各盟市物价局(计委)、粮食局:为了切实做好今年全区的秋粮收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粮食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43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2001年秋粮收购保护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秋粮保护价收购范围2001年全区除乌海市外,对其他盟市的玉米和稻谷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

二、粮食收购价格(一)玉米收购保护价格。

全区铁路沿线玉米(二等,14%水分)收购保护价格,通辽市、赤峰市每50公斤46.5元,其他盟市每50公斤45.5元。

赤峰市要主动与毗邻地区搞好价格衔接。

(二)稻谷收购保护价格。

全区铁路沿线和自产自销地区的主销区稻谷(三等,14.5%水分)的收购保护价格,兴安盟、呼盟每50公斤58元,其他盟市每50公斤59元。

(三)地区差价。

玉米、稻谷的地区差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以铁路沿线为基础,计费价格按25公里划段,每25公里(不含25公里以内)每50公斤递减运杂费0.50元。

(四)等级差价。

玉米以二等品为标准,每提高(降低)一个等级,加(减)价2.00元;稻谷以三等品为标准品,每提高一个等级加价2.00元。

等外玉米和四、五等稻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收购价格随行就市。

(五)优质优价政策。

达到国家新质量标准的淀粉发酵和饲料用玉米、有优质品牌注册商标和已获得绿色食品证书的,以及经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认定的优质玉米、稻谷,其收购价格由购销双方在高于保护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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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粮食价格监测
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内发改价字[2004]193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0.28
【实施日期】2004.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全区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04]1933号)
各盟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物价局,各盟市所在地市(区)及牙克石市物价局:
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及时、有效地监测粮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4]2064号)精神,我们对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印发的《全区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内计价字[2002]1096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以后的《全区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增加对非国有粮食企业购销价格的监测。

随着粮食购销市场的放开,粮食购销主体多元化,仅对国有粮食企业购销价格进行监测已不能全面反映粮食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情况,新报告制度增加了对非国有粮食企业购销价格的监测。

二、增加对城市超市成品粮零售价格的监测。

城市超市是近年来新形成的城市居民购买粮食的一个重要渠道,在继续监测城市集市成品粮零售价格的同时,增加对超市成品粮零售价格的监测,以全面了解城市粮食市场价格水平。

三、取消对省级政府保护价的监测。

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后,政府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已经取消,因此新报告制度不再对原有的省级政府保护价进行监测。

四、取消对集贸市场原粮销售价格的监测。

目前农民基本不到集贸市场销售粮食,原来上报的价格是通过成品粮折算的,不能准确反映市场实际价格情况,因此新报告制度不再对集贸市场原粮销售价格进行监测。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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