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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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粮食价格监测

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内发改价字[2004]193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0.28

【实施日期】2004.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全区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04]1933号)

各盟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物价局,各盟市所在地市(区)及牙克石市物价局:

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及时、有效地监测粮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4]2064号)精神,我们对原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印发的《全区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内计价字[2002]1096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以后的《全区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增加对非国有粮食企业购销价格的监测。随着粮食购销市场的放开,粮食购销主体多元化,仅对国有粮食企业购销价格进行监测已不能全面反映粮食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情况,新报告制度增加了对非国有粮食企业购销价格的监测。

二、增加对城市超市成品粮零售价格的监测。城市超市是近年来新形成的城市居民购买粮食的一个重要渠道,在继续监测城市集市成品粮零售价格的同时,增加对超市成品粮零售价格的监测,以全面了解城市粮食市场价格水平。

三、取消对省级政府保护价的监测。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后,政府粮食保护价收购政策已经取消,因此新报告制度不再对原有的省级政府保护价进行监测。

四、取消对集贸市场原粮销售价格的监测。目前农民基本不到集贸市场销售粮食,原来上报的价格是通过成品粮折算的,不能准确反映市场实际价格情况,因此新报告制度不再对集贸市场原粮销售价格进行监测。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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