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审计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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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审计工作流程
一、施工招标发包流程
(一)基本建设处结合工程设计进展情况,按年度基建计划要求,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实施前30个工作日向审计处发出《浙江大学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通知书》。
(二)审计处开展全过程审计的,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实施前向基本建设处发出《浙江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通知书》。
(三)基本建设处接到通知后向审计处报送招标施工图、招标进度计划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基本建设处应在招标公告前10个工作日,将签署初步定稿意见的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基本建设处将修改完善后定稿的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施工图送交审计处备案。
(六)基本建设处应在发布招标控制价前5个工作日,将编制的工程预算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参与招标答疑和控制价的确定。
(七)基本建设处应在询标前5个工作日,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资料(必要时,还可包括第二、三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处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
招标询标。
(八)基本建设处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料送交审计处备案。
对于招标限额以下直接采购发包的工程,基本建设处核实施工单位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后将初步确定的结算审核价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应及时复审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工程施工管理流程
(一)施工合同(包括发包、供货和安装及其补充合同)1.基本建设处将签署初步定稿意见的施工合同报送审计处。
2.审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3.基本建设处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送交审计处备案。
(二)图纸会审
1.基本建设处应在图纸会审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处。
2. 审计处参与图纸会审。
3. 基本建设处应将图纸会审纪要初稿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隐蔽工程
1.基本建设处应在隐蔽工程封闭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审计处。
2.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查看隐蔽工程,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材料设备采购及价格签证
1.对造价超过20万元及以上需要甲供或甲定乙供的材料设备采购,参照本流程中规定的施工招标发包流程执行。
2.对造价超过20万元及以上无合同价材料设备价格的签证,由基本建设处向审计处报送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拟定价格等资料,审计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对造价20万元以下,需要甲供或甲定乙供的材料设备采购和无合同价材料设备价格签证,审计处接受相关资料备案。
4.基本建设处应在上述合同签订或联系单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供货合同或签证价格联系单送交审计处备案。
(五)工程进度款
基本建设处根据合同约定方式和已完成工程量情况,在签约合同价内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意见的进度款支付资料送交审计处备案。
(六)工程洽商、变更
1.对造价增加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洽商、变更,基本建设处应将签署意见的相关变更意向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对造价增加20万元以下的工程洽商、变更,审计处受备相关资料。
3. 基本建设处协调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洽商、变更结果资料送交审计处备案。
(七)工程索赔费用
1.基本建设处将签署赔付意向的工程索赔资料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
2.基本建设处组织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应在该项工作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送交审计处备案。
三、工程竣工结算流程
(一)基本建设处核实施工单位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按结算类型和规模,在12个月内初步确定结算审核价后送交审计处。
(二)审计处审核基本建设处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在6个月内确定结算审定价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三)基本建设处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并报审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其他事项
对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发出的查证联系单,基本建设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或按要求提供所需要的相关资料。